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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民族地区的推广和普及——从权利保障到国家建设

2021-03-02 15:31:26   来源:《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21(1)   作者:常安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多民族、多语言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在这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内部,基于各地区经济社会文化有机联系、各民族相互交往交流交融的共同语言文字需求,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形成了汉语言文字在国家语言文字格局中的特殊地位。正如有学者所说,“汉语言文字作为中华民族的通用语言文字,是历史的必然选择,将其加以推广普及,是历代中央政权的一项治国方略”。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和普及工作,并于1956年由国务院发布《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开启了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普通话的大潮。1982年颁布的现行宪法,也明确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200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分别在其总则第二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三条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第四条规定“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现行宪法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对于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法律地位的明确,是统一多民族国家内部各族公民受教育权、劳动权、文化权利等基本权利保护的制度保障需求所在,也是统一多民族国家自身巩固国家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和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维护国家语言文字安全和国家主权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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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是民族地区发展的根本所在,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对于民族地区脱贫攻坚与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少数民族公民的权利享有与个人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语言相通是人与人相通的重要环节……语言不通就难以沟通,不沟通就难以达成理解,就难以形成认同。少数民族学好国家通用语言,对于更好地就业、更好地接受现代文化、更便捷地融入现代社会都有利。要全面开设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课程,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确保少数民族学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部、国家语委2016年发布的《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提出,到2020年,“全国范围内普通话基本普及,语言障碍基本消除;农村普通话水平显著提高,民族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程度大幅度提高”;并且强调要“提高保障国家战略和安全的语言文字服务能力,加强语言与国家安全,语言认同与国家认同、中华民族认同、中华文化认同研究,为保障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提供政策支持和专业服务”。推广和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还被赋予语言扶贫的重要政治使命,关系到民族地区、游牧地区、“直过民族”地区脱贫攻坚任务完成,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民族地区脱贫攻坚、全面小康实现的论述中,多次提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普及教育。在2019年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重申,“要搞好民族地区各级各类教育,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科学文化素质”。因此,在民族地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关系到各族群众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与个人发展空间的全面拓展,关系到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的区域协调发展,关系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党的十八大以来民族工作主线的基础夯实。我们必须把民族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工作放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政治高度上,确保宪法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相关规定在民族地区顺利施行,破除关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与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关系的认识误区,坚定不移地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与普及。

  一、语言文字的多维属性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宪制意涵

  语言文字,是人类社会生活中表达思想见解、实现沟通交往、型塑政治经济文化共同体的基本媒介;语言文字对于人类生存、社会发展、经济交往、国家治理、文化传承的意义,宛如空气之于人类一般,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又习焉不察。

  语言文字首先具有社会属性,它是人类社会沟通交往的基本媒介,人们通过语言文字来表达见解、抒发情感甚至裁决争议;人类社会中的信息提供、获取、传达沟通,也是通过语言文字来进行;因此,从人与人之间的沟通角度来讲,离开了语言与文字,人类就无法从一个个的个体组成社会,甚至人作为个体的生活、受教育、能力拓展、工作也需要经由语言文字来进行,正是有了语言文字,人才摆脱了心灵孤岛的状态,成为社会的一分子。语言文字还具有经济属性,语言文字能力是劳动力的重要构成要素,是经济交往活动赖以组织、进行的基本前提,是生产要素和资本要素在经济市场上加速流动的重要推手,而随着经济市场的扩大和不同经济区域之间的交流增加,对共通语的需求也进一步增加,因为这样可以节约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整合经济市场、实现利益共享。语言文字在国家治理中更具有重要意义,不同行政区划层级之间的联络通讯、政令畅通,法典、政令、意识形态被民众所熟悉和遵奉,都需要依赖于语言文字尤其是文字。因此,即使是在古代,一个有效治理的国家尤其是大国,也需要依赖于“书同文”和“官话”,还需要具备一批掌握官方语言文字能力的政治精英集团,且这种统一的文字和语言还要代代相传,以确保政治传统的延续。②语言文字也是一个国家、民族历史记忆的载体和文化传统的象征,一个文化共同体的形成与延续,离不开共同体成员对于共同的语言文字的文化认同与自豪,而文化认同是最深层次的认同;也即是说,一个共同的语言文字环境有助于共同体意识的进一步巩固与凝聚,甚至这种文化属性很多时候还和政治属性发生勾连,如语言文字作为一种共同的文化符号和象征,成为国家认同塑造的重要方式。

  正是基于语言文字具有上述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属性,在一个多语言、多方言的共同体中,会有一种语言文字脱颖而出,成为这个共同体中成员之间日常交流、经济交往、政令传输的通用语言,这是语言发展历史进程中的自然规律,也是现实社会经济交流和国家治理的客观需求。而在现代国家建设中,出于国家政权组织体系深入基层、公民广泛参与国家治理的双向运动的需求,掌握一种使用较为广泛的语言作为通用语言便成为再自然不过的选择。进一步地,将这种通用语言通过国家根本大法的方式确立其国家通用语言的宪法地位,也同样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语言政策和语言立法的通行做法。“据统计,在世界范围内142部成文宪法中,有79部宪法规定了官方语言,占55.6%”而且在美国和英国这样的国家,虽然并没有在其宪法中规定官方语言或者缺乏一部成文宪法,但英语作为两国官方语言的现实功能发挥情况乃至其在本国民族文化中无可替代、不容侵蚀的地位,实际上较之其他国家在宪法典中规定官方语言及其地位的做法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由上可见,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语言立法以及语言政策实践中,确立一种官方语言或者国家通用语言可谓是国际通例,同时也是其语言立法的最核心目标所在。这种确立官方语言或者国家通用语言的制宪立法或者政治实践,对各国国家统一、国家建设甚至国家缔造发挥了重要作用,如埃里克·霍布斯鲍姆所指出的,“法语对于法国的创建是贡献厥伟的……对意大利的统一而言,意大利文也同样功不可没,它将意大利半岛上的知识分子连成一线,在读者与作家之间形成网络”。而众所周知的美国建国,当时的政治精英们在论证当时的十三个殖民地缘何不是组成四五个并立的邦联而是必须结合成为一个强有力的联邦政府时,其一大理由即是十三个殖民地的人民之间“语言相同”和“风俗习惯非常相似”。因此,在列国竞争的国际体系中,一国对内通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行塑造统一的国家认同,巩固公民作为国家民族一员的文化自豪感和政治归属感,是一国国家建设不可或缺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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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国家建设视角出发,我们或许可以对语言文字的政治属性尤其是一国通用语言文字在政治秩序塑造中的重要意义有着一个深切的体察,而诸如现行宪法中的普通话条款以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对于推广普及普通话与规范汉字的规定,也由此具有了重要的宪制意涵。但诚如苏力所指出的,“中国宪法提到了语言,但一直没人从宪制和宪法层面关注这个问题对于当代中国的深远意义……《语言文字法》也只获得了语文和语言学者的关注,不曾有法律学者从宪制视角的分析”。时下从法学、政治学层面对语言文字政策的探讨,更多关注的是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利、方言权利的保护;关于语言安全、语言政治的讨论,也以语言学者或者从事国家安全研究的学者为多;但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思考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对于统一多民族国家之国家建设的重要意义,思考宪法中普通话条款的宪制意涵,显然同样值得关注。同时,即使从少数民族公民权利保障视角出发,我们也要意识到,推广和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无论是对少数民族公民受教育权的保护,还是个人劳动与就业权利的切实保障,乃至通过语言扶贫所实现的经济社会权利享有程度的提升,都是一种实实在在的以发展促人权,以文化、教育权利的保护带动基本权利的全面保障;甚至少数民族文化也同样可以通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普及获得更为广泛的传播空间;广大少数民族群众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根据宪法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有通过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获得更为广泛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保护水平的权利。

  因此,本文拟从权利保障视角出发,阐明在民族地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对少数民族公民受教育权利、就业工作的权利、文化权利、经济社会权利等基本权利的现实保障和长远利益的真正关注;还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经济基础、社会基础、文化心理基础夯实,维护国家主权、国家安全、法治统一等统一多民族国家国家建设的现实命题出发,揭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对于统一多民族国家国家建设的重要意义。由此来说明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对少数民族公民权利保障、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统一多民族国家国家建设、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意义所在。

  二、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少数民族权利保障

  “人权作为一种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仅仅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了一种可能性与资格,这显然是不够的。”[9]中国的少数民族权利保障,强调的是以发展促人权的保障理念,注重权利保护的实效,强调通过提升少数民族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夯实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基础,来实现少数民族公民政治、经济、社会权利保障的整体水平提升;中国的少数民族权利保障强调的是一种主动、全面的权利保障,不仅内容覆盖广泛而且还将保障少数民族权利视为责无旁贷的国家责任,这种国家责任被明确载入现行宪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地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正是旨在通过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升少数民族公民科学文化素质、为少数民族公民创造更大的就业空间夯实教育基础、为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发展与文化传播提供更为广阔的舞台。这是一种强调以发展促人权,注重权利保障实效,强调主动、全面保障少数民族权利的理念;这种权利保障理念的价值根基则在于社会主义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现行宪法第一条)。在这一制度下,中国各族人民都是社会主义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五十六个民族一个都不能少。

  在民族地区加大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力度,是对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提升和少数民族公民的民生福祉改善,是语言作为重要的市场要素加速流动的必然要求,也是各民族加强交往交流交融的语言环境夯实;而从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的角度来讲,则是对于少数民族公民受教育权、就业权、经济社会权利、文化权利的一种全方位保障。“要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基础教育的投入力度,保障贫困地区办学经费,健全家庭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要推进教育精准脱贫,重点帮助贫困人口子女接受教育,阻断贫困代际传递,让每一个孩子都对自己有信心、对未来有希望。”在民族地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教育,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为少数民族地区通过教育实现精准脱贫以及少数民族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是受教育权。“接受教育,既是公民个人人格形成和发展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手段,也是公民为独立营构自己生活而实现或更有利地实现其所拥有的各种经济权利以及劳动权的重要途径,甚至还是培育作为民主政治具体承担者的健全的公民的重要途径。”正是缘于受教育权对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与个人发展的特殊意义,我国宪法第46条第1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而《民族区域自治法》第71条“国家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教育投入,并采取特殊措施,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发展其他教育事业,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的规定,更是将少数民族公民的受教育权保障视为一种国家责任的典型体现。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要抓好民族地区的义务教育,教育投入要加大向民族地区倾斜的力度。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育无疑是民族地区义务教育中的关键一环。一方面,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少数民族公民接受科学文化知识教育的重要载体,是核心的课程资源与学业语言;另一方面,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本身也是极为丰富且蕴含着巨大文化、经济、科技能量的教育资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广泛性是任何一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所无法具备的。当前,全世界的各类历史文献资料和优秀文化成果,以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许多最新科技成果和发展动态,绝大多数是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发布和报道的”。而根据祖力亚提·司马义对于双语教育的研究,新疆曾经长期在中小学阶段实行以少数民族语言授课为主、加授汉语文课的传统双语教育模式,在实践中存在着诸如学生运用国家通用语言的能力难以提高、少数民族学生理科教学质量难以获得有效提高等问题,这使得不少少数民族家长倾向于让孩子上新型双语班(除民族语文以外的其他课程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授课)或者直接选择国家通用语言授课的学校。因此,大力提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民族地区基础教育的使用比重,是对儿童语言认知学习科学规律和教育科学基本规律的尊重和奉行,也是对少数民族公民受教育权和长远利益的真正保障。也正是缘于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对于少数民族公民受教育权保障的决定性影响,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全面开设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课程,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确保少数民族学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2017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也强调要“加强民族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确保少数民族学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上述举措均着眼于少数民族公民尤其是青少年更好地接受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提升受教育权保障水平的考虑。

  其次是就业、工作的权利。“工作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经济社会权利的核心,是最基本的经济权利。工作权不仅是获取物质保障所必须的权利,也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所必须的权利。”现行宪法第42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就业和工作是少数民族公民获取生存发展的基本物质保障,体现个人社会价值并融入社会的关键所在。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指出,“就业是最大的民生,是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必须坚持就业第一,增强就业能力,拓宽就业渠道,扩大就业容量”。而要增强就业能力,拓宽就业渠道,扩大就业容量,就必须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关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能力与少数民族公民就业能力增强的关系,多年前就有学者指出,“少数民族学生在大学里用维语文、哈语文学习数理化、计算机、会计贸易、医学等专业术语,当他们在城镇单位企业就业时很难与同行交流,无法发挥作用,无法开展业务工作,这样,少数民族毕业生在人才市场上就必然会遇到困难”。因此,解决包括少数民族大学生在内的少数民族公民的就业工作难题,就必须充分把握少数民族公民就业市场和就业需求格局,从少数民族大学生和少数民族公民接受教育模式的教育供给侧思路出发,在民族地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优化民族地区双语教育模式、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各种专业知识、为少数民族学生创造良好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环境。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均对民族地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强调,也正是立足于少数民族公民个人发展的长远利益、立足于民族地区发展稳定的长远之举;而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对于少数民族公民就业能力增强的关键作用,也正在为广大少数民族公民所认识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民族地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还有助于少数民族公民拓宽就业渠道、有助于民族地区扩大就业容量;民族地区地方政府脱贫攻坚、解决富余劳动力就业的一大举措,即是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攻坚工程,几年下来,成效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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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是文化权利。民族地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时容易出现一个常见的思想误区,即担心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会影响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保护,对此,必须予以澄清。第一,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文化、艺术等民族文化权利是我国少数民族权利保护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国家对于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的政策是一以贯之的,且从立法、行政、司法等各个层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有力地促进了民族地区的文化建设事业,而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享有的广度和保障深入程度都前所未有。第二,广大少数民族同胞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宪法所规定的文化权利;推广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广大少数民族公民享受文化成果、参与文化活动、开展文化创造打开了一扇更大的窗口,使少数民族公民可以充分、及时地享受到社会主义国家的文化发展成果。第三,就少数民族文化权利而言,无论是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发展,还是少数民族文学艺术作品创作、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和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发展等,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只会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保护带来更大的助力和更为广阔的平台。文化不是孤立的存在,只有在交往交流交融中才能得到发展的动力源泉;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需要现代的科学技术;文化产业的发展,更离不开与外在的文化市场的充分沟通。我们所熟知的大量少数民族文学艺术作品,正是借助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媒介向全国各族人民展示自己独特的文化魅力,获得全国范围内的文化影响和文化产业效益。少数民族作家和文艺工作者在掌握良好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能力之后,汲取更为丰富的知识与理论资源,将本民族的文化传统、文艺特色与现代文艺制作技术相结合,实现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发展、展示少数民族文艺的新时代形象,取得了超越地域、民族的文化影响力,这本身就是中国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乃至整个少数民族权利保护、民族团结进步、各族人民对于中华民族的内心认同的一个显著呈现。文化旅游业和文化产业是广大少数民族公民重要的就业渠道和增收渠道,也是通过文化权利保护促进少数民族公民经济权利保护的重要体现,而无论是从事文化产业还是文化旅游业,都需要少数民族公民具备基本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能力。因此,在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方面,我们应该意识到,无论是少数民族公民还是少数民族文化,都需要更大的发展舞台,而不是一个标签化的形象或者狭窄的发展空间;另外,中华文化是各民族文化的集大成者,各民族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杰出的少数民族文学、文化工作者本身就是中华民族的文化精英;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发展需要在不同文化资源的互动中发展,需要现代科学技术条件支撑进行传承;对于少数民族公民的文化权益保护,需要享受更为丰富的文化成果、具备更大的展示平台;而且通过文化产业的模式实现经由文化权利的保障,促进经济社会权利的全面保障,也同样重要。

  因此,在民族地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并不会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造成损害;我国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和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立场是一以贯之的,成绩在世界范围内都具有无可比拟的制度优势;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恰恰是对少数民族公民受教育权、就业工作权、文化权利等基本权利真正保护的长远之举。在民族地区通过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脱贫攻坚工程,是党和国家从少数民族公民权利保护、民族地区全面发展的统筹安排,是尽力通过各种措施为少数民族公民个人成长、经济增收、融入社会提供良好环境的国家责任担当和社会主义理念体现。如果我们考虑到“我国大散居、小聚居、交错杂居的民族人口分布格局不断深化,呈现出大流动、大融居的新特点”,让离开原聚居地的少数民族公民更好适应城市、融入社会、保障权利,就更需要在民族地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只有让他们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才能有更多的就业机会,才能在更为广阔的舞台发展,才能更加适应这个“大流动、大融居”的社会。

  三、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国家建设

  
作为一个社会主义的统一多民族国家,民族工作就不能仅仅从少数人权利保护制度或者地方治理制度的角度进行理解,而是直接关系到整个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国家建设,用习近平总书记的话说就是“各族人民亲如一家,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定要实现的根本保证”。在这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如何通过民族政治的现实制度建构,用一种更为细致,更具亲和力和认同感的方式,来加强多民族国家内在的有机凝聚与认同塑造,便成为多民族国家之国家建设的核心课题”。因此,党和国家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一系列民族事务具体工作部署,如民族地区实现全面小康和现代化、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构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依法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等,便同样具有显明的国家建设意蕴。而民族地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在上述民族事务的具体工作实践中都发挥着极为关键的作用。因此,对于民族地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我们必须将其放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国家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高度上加以理解。

  (一)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促进民族地区实现全面小康和现代化

  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从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角度讲,是对少数民族公民受教育权、就业工作权、文化权利等基本权利进行切实保护的长远之举;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讲,则是民族地区完成脱贫攻坚、实现全面小康和现代化的必经之路。“新中国成立7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地区发展取得巨大成就,但是与全国平均水平,特别是东中部地区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突出表现为部分少数民族群众学习掌握科技知识能力偏低、就业渠道比较窄,这些都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不够有密切关系。”可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民族地区的普及不够,是制约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也直接影响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经济基础夯实。

  在民族地区,就业是最大的民生问题,也是民族地区实现全面小康和现代化首先需要破解的难题。而在民族地区“发展农牧业、农畜产品加工业、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利用少数民族文化资源发展文化产业与文化旅游业,都需要相关从业人员具备基本的国家通用语言能力,尤其是在如今互联网+、平台经济如火如荼的时代,民族地区如果充分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就可以更好地搭上新兴经济的时代航轮,获得更为丰富的商机,融入更为广阔的全国市场。如果我们把就业市场、发展空间投向全国,当少数民族公民走出边疆民族地区,来到东部沿海城市进行就业与发展,则更需要具备熟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这些年民族地区的语言脱贫攻坚工程,通过对于民族地区适龄劳动人口进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等方式,实现异地就业发展的显著成就,也证明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民族地区实现脱贫攻坚、解决就业难题中所起到的巨大作用。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的统一多民族国家,重视经济基础的夯实与经济现代化,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建设的一个典型特征。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共同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国家而奋斗;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进程中,各族人民的团结更加紧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更加凝聚。因此,民族地区实现全面小康和现代化,也关系到整个中华民族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进程。在我国即将迈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发展阶段,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采取各种措施,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文化全面发展;发挥好中央、发达地区、民族地区三个方面的积极性,优化转移支付和对口支援机制,谋划好“十四五”期间的民族地区发展大计。其中就必须以更高的政治大局意识,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经济基础夯实角度,以更为坚决的态度,着眼长远,加大民族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力度,以此让民族地区与东部发达地区的经济文化联系更加紧密,缩小区域差距,实现区域协同发展,共同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的康庄大道。

  (二)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以习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实现中华民族大团结这一战略任务的大局出发,明确将“加强交往交流交融”部署为民族事务领域必须要重点抓好的工作事项,并对“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理念与要旨做了系统阐述:“交往交流交融是历史趋势,有利于加强民族团结、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要正确处理差异性和共同性,要尊重差异、包容多样;通过扩大交往交流交融,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让各民族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手足相亲、守望相助。”

  在2019年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要“坚持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只有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才能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而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前提则是语言文字的相通。一方面,诚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从整体上看,中国56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但在微观层面,受自然和人文等多重因素影响,尚有相当数量的少数民族群众,与其他群体存在程度不同的文化—经济—社会生活—心理隔离”,而这种疏离,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即语言的不通。另一方面,在我国已进入各民族跨区域大流动的活跃期,民族人口分布格局呈现出大流动、大融居的新特点的社会背景之下,“以往民族工作所依赖的区域格局、人口构成、民族分布正在发生重大变化,民族工作的对象正在从民族地区扩展到中东部地区,从农牧区扩展到城市”;如果进入城市的少数民族公民不掌握国家通用语言和文字,就很难融入当地社会和群体,而是“聚族而居,形成小的文化相同、习俗相近、互帮互助的社会关系密切的群体,而这种聚居形式又与周围社会形成相对隔离,使他们更难以融入迁入地社会与当地民众相互认识和彼此认同”,而这种“分区聚集而居,这个民族一块,那个民族一块”,也自然会导致共同体成员对于作为次级共同体的民族归属感得到极大的增长,而影响到作为一体的大共同体中华民族的归属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社会基础也由此受到侵蚀。

  正因为如此,我们就必须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进程中搭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沟通桥梁,只有在此基础上,各民族学生到了学校才不会“各抱各的团、各转各的圈”,进了城的少数民族群众也才能够很好地融入当地社会,而不是“各民族按民族成分、宗教信仰分区聚集而居、抱团扎堆……形成城中村、贫民窟、民族屯”。因此,只有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才能确保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顺利进行,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三)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文化认同是最深层次的认同。文化认同的问题解决了,对伟大祖国、对中华民族、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才能巩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国家建设,除了从加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密切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经济联系,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角度发力,还需要意识到,“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长远和根本的是增强文化认同,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文化、心理基础。

  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本身就是各民族共同创造发展的产物,也是几千年来各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更是中华各民族文化集大成的生动体现。“普通话的前身北京官话,上溯元明、推广于清代。普通话的标准音采集点,是以满族为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62%的承德滦平县。可以说,历史上少数民族学习汉语对现代普通话的形成和发展功不可没,是‘多元’的‘要素和动力’为中华民族大家庭共同性做出的贡献。”[22]在中华文明发展史上,也涌现出不少以汉文进行创作的少数民族作家,如元好问、贯云石、纳兰性德、曹雪芹等,他们所创作的脍炙人口的名作,是整个中华民族的文化瑰宝;中国历史上氐族、鲜卑族、契丹族、女真族、满族等出身的政治家,也体现出非常好的汉语文造诣,汉语言文字也是历代中央政权处理政令的通用文字;而《敕勒川》《木兰辞》等流传于我国南北朝时期的少数民族民歌,也同样为中华各族人民所吟诵、传唱,成为中华各族人民共同的文化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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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和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繁荣,一大批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作家、艺术家结合自身民族文化传统,充分吸收中华文化的宝贵养分,为中华文化的当代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也为少数民族文学艺术作品在全国范围内的传播并成为中华文化的杰出代表提供了独一无二的推动力。但是,关于中华文化和各民族文化的关系,关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关系,在理论研究和现实生活中仍然不乏一些错误的认识。“繁荣和发展各民族文化,要在增强对中华文化认同的基础上来做”[23],不能把本民族文化自外于中华文化、对中华文化缺乏认同。我们强调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但同样不能对其片面理解,不能以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利为借口削弱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宪法地位,阻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民族地区的推广,妨害少数民族公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权利的享有。

  在2019年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推动各民族文化的传承保护和创新交融,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增强各族群众对中华文化的认同”。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既是中华文化绵延发展的语言文字载体,也是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充分使用、传承发展不可或缺。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民族地区教育文化水平的飞速发展、随着民族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不断普及推广,各族人民会越来越珍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这一各民族共同的文化财富,也将在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过程中为中华文化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各族人民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珍视,以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文化、心理基础,也必将由此得以进一步加强。

  (四)维护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捍卫国家主权与国家安全

  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2000年通过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也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并强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上述规定明确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宪法和法律地位,阐明了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属于国家事权的权力属性,也表明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既是全国各族公民所享有的法定权利,也是全国各族公民所必须遵循的法定义务。

  国家建设除了需要注重政权建设、制度建设的刚性一面,还需要塑造和强化政治共同体成员国家认同的柔性一面。“国家认同建构依赖多种资源,国家象征是其重要资源之一。从国际政治角度看,国家象征是国家在进行国家交往中所依赖的识别标志;从国内政治角度看,国家象征代表了一个国家的主权、独立和尊严,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历史传统、民族精神,是国家整合社会和创造公民对国家认同的重要资源。”[24]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则正是一国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和国家认同塑造的重要载体。因此,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其推广和普及除了具有提高各族人民科学文化水平以及促进各地区经济、社会交流等现实功能以外,另外一个不可忽视的功能便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本身所体现的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的象征符号功能。纵观世界各国立宪史,语言文字常常与国旗、国歌、首都一起被宪法明确为国家象征,而滥觞于近代中国的国语运动、汉字改革运动,同样一开始便与近代中国的国家建设大背景密不可分。在我国宪法文本中,诚如尤陈俊所指出的,“虽然没有将语言与国歌、国旗、国徽等国家象征和标志规定在一起,但语言与国族认同之间的微妙关系,不仅同样值得关注,甚至更为历史久远”。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的强调,实际上已经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所承担的象征国家主权、塑造国家认同的重要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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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护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还关涉国家安全。一国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受到阻碍或者侵蚀,实际上也是对其国家安全的危害。当今随着国际、国内环境所发生的深刻变化,各种新的挑战层出不穷,我们除了要重视传统的政治、经济层面的国家安全领域外,还需要重视文化、意识形态等层面的国家安全。而语言文字这个看似技术性的领域,实际上同样也和国家安全密切相关。一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安全,本身即为一国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还对其他国家安全领域产生重要影响。其中最典型的即语言安全和政治安全的关系,如部分国家的分离主义运动,常常从部分族裔语言的地位无限拔高开始或者通过语言政治的手段来实现其政治分离目标。⑩诚如苏金智所指出,“在国家统一、国家认同方面,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能力方面的建设处在国家语言能力中的核心基础地位。应该看到,台独、港独,包括国际上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国家分裂往往从不认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开始。大力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国家语言能力提升的重中之重”。因此,鉴于语言文字安全之于国家安全的高度重要性,我们必须把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从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我国国家安全的政治高度来把握,增强各级部门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坚定性和执行力。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尊严”,“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持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因此,民族地区的语言文字工作政策推行和立法设计,也需要遵循上述宪法、法律的规定,维护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宪法和法律地位,维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统一。

  结语

  在我国这样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内部,多语言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之一,做好民族地区语言文字工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事关国家主权彰显和民族和睦团结。这决定了民族地区语言文字工作的复杂性和重要性。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在语言文字政策方面,统筹推进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保护并取得了极为显著的成就。我国对待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利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基本精神是一以贯之的,并且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无可比拟的制度优势。对此,我们应当有高度的制度自信与政治定力。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中华各民族共同创造发展的产物,也是几千年来中华各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的象征标志和塑造国家认同的重要载体。在民族地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有利于少数民族公民受教育权、就业工作权、文化权利、经济权利的全方位权利保障,有利于民族地区的民生福祉改善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经济、社会、文化心理基础夯实,是真正的功在千秋、利在长远的国之大计。我们应当牢记,在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中,一体是主线和方向,多元是要素和动力;中华文化是各民族文化的集大成者,各民族文化不能自外于中华文化;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维护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宪法和法律地位,同样必须成为民族地区语言文字工作的主线。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民族地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做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指出“语言相通是人与人相通的重要环节”,强调“少数民族学好国家通用语言,对就业、接受现代科学文化知识、融入社会都有利”,要求“搞好民族地区各级各类教育,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2020年10月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提出要“提高民族地区教育质量和水平,加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力度”。我们应当根据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根据党中央关于十四五规划中民族地区教育水平提升的总体部署,从少数民族公民的长远权益保护的考虑出发,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的需求出发,从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国家建设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大局出发,统筹安排、精准施策,坚定不移、坚决有力地做好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这一新时代民族工作的重大战略任务。

  (作者:常安,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人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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