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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理念为引领护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2019-06-06 11:02:39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路志强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千万家庭幸福安宁,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并强调:“孩子们成长得更好,是我们最大的心愿”“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当前,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需要以新的理念为引领,重拳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形成新的更大威慑,为未成年人提供更有力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的新形势
 
  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化,人民群众向往更美好的生活,期待孩子受到更好的教育,能更健康地成长。但与此不协调、不适应的是,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时有发生,2018年全国共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4万多人,审查起诉5万多人。我省近三年来共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636人,审查起诉892人,主要特点:一是呈逐年递增趋势,从2016年的近200人上升到2018年的近400人。二是性侵、猥亵未成年人恶性案件依然不断,2019年1至5月就发生20起,多为熟人作案。三是采取暴力殴打等手段虐待未成年人。四是利用互联网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方法不断更新,2018年海口某小学女生通过网络游戏被骗遇害。五是一些猥亵犯罪的嫌疑人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其行为已构成犯罪;或心存侥幸,认为没有证据,只要自己不承认就可以逃避打击。可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进一步加大宣传,采取更加有力措施,震慑和打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任务依然艰巨。
 
  未成年人保护的新理念
 
  时代在进步,社会在发展,未成年人保护的理念亦应与时俱进,特别是进入新时代以来,“儿童利益最大化”这一理念的内涵升华。以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为标志,“从严打击、综合保护”的未成年人保护新理念跃然而出、更加鲜明。
 
  海南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学习理解指导案例中蕴含的新理念,并在办案中认真贯彻落实,同时加强向全省宣传,发出明确导向信号。
 
  (一)认定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审查具有特殊性。
 
  要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按照有别于成年人的标准予以判断。只要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合乎情理、逻辑,对细节的描述符合其认知和表达能力,且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被告人辩解没有证据支持,结合双方关系不存在诬告可能,根据生活经验和纵观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体系的,即使被告人不承认,也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二)认定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门槛”降低。刑法规定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更要依法从严惩处”的七种情形:(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符合这七种情形之一,且具有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或二人以上轮奸的”等情形的社会危害性相当的情节之一,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
 
  在指导案例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中,法院终审判处齐某有期徒刑十年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进行抗诉,张军检察长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发表意见,齐某最终被改判为无期徒刑。该案例的指导意义在于,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奸淫幼女多人”,一般指奸淫幼女三人以上,但在本案中,被告人具备教师的特殊身份,奸淫二名幼女,且分别奸淫多次,其社会危害性并不低于奸淫幼女三人的行为,据此可以认定符合“情节恶劣”的规定,应从严惩处。
 
  (三)只要犯罪场所具有相对公开性,且有其他多人在场,有被他人感知可能的,即使在场人员未实际看到,也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司法解释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对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的判决表明,对“公共场所”的认定更加注重其“公开性”的实质含义,因此,学校教室、集体宿舍、公共厕所、集体洗澡间等,是不特定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在这些场所实施前述犯罪,应当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依法应当从重惩处。
 
  (四)在网络环境猥亵儿童与在现实环境猥亵儿童同罪追诉。只要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虽未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是通过QQ、微信等网络软件,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裸体、敏感部位照片、视频等供其观看,就是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社会危害性,构成猥亵儿童罪,确立了无身体直接接触猥亵行为与直接接触儿童身体猥亵行为同罪追诉的原则。
 
  (五)司法机关对虐待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要及时打击,综合保护。检察机关对属于年幼“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的,应及时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可视情一并提出适用禁止令;对于不适宜继续担任抚养人的,检察机关还可建议、支持相关单位和个人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检察等手段,最大限度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全面司法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的新力量
 
  2019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经中央编委批准正式成立了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各省级检察院也相应成立了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其他各级检察院也对应设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办案机构或组织。我省检察机关也同样新增了这支专门力量并正在积极开展如下工作,以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进行严厉打击、形成强大震慑。
 
  一是督促落实“一号检察建议”,对校园安全深入进行拉网式检查。结合前述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反映出的类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底向教育部发出了2018年第1号检察建议,省检察院也结合海南实际相应向省教育厅发出了“海南版”“一号检察建议”。今年4月8日,我应邀担任了海南中学的法治副校长并为学生上了法治课,就落实“一号检察建议”进行调研座谈,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也已纷纷行动起来。省检察院、教育厅、公安厅等部门将联合深入进行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预防校园性侵等加强校园安全的相关制度落实情况,发现并消除隐患,打击违法犯罪人员。
 
  二是督促在校外建立完善打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机制。对校园周边,以最近我省发生在校外学生寄宿点的一起性侵儿童案为典型,认真摸排消除、严厉打击学生寄宿点、网吧、歌舞厅、烟酒销售点等场所存在的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隐患和违法犯罪行为;对城市社区、乡镇和农村存在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或隐患,检察机关也将联合团委、公安、街道办、乡镇政府、居(村)委会等有关单位力量,予以综合整治。
 
  三是联合相关部门建立完善性侵害违法犯罪数据库、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和入职查询制度。将涉强奸、猥亵等性侵害违法犯罪的人员纳入数据库,列入“黑名单”,禁止从事相关行业。通过入职查询制度,确保“色狼”“恋童癖”“变态狂”等性取向扭曲的危险分子远离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全省检察机关坚决落实党中央要求,在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下,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运用新增专门力量,多措并举,与有关部门一起,坚决严厉打击、重拳震慑遏制一切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全社会形成高压态势,让不法分子认识到未成年人这个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丝毫不容侵犯,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一片蓝天。

  (作者: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路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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