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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涛 刘源:中国“法治体系”蕴含的新要素

2019-03-21 09:53:28   来源:检察日报   
  编者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明确了谁来建设法治、如何建设法治以及建设法治的目的是什么等重大议题,有利于达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多阶共识与形成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制度自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进程,乃是一个从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的转型与变革过程,是一个相互融通、相互促进、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是一场深刻的法治革命。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重大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摆入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议程加以谋划和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具有重大理论与实践意义的新论断,是新时代我国法治理论创新的逻辑起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理跃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治国理政的创新理论。在治国理政中,法治体系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规范和制度系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刻总结我国法治建设经验教训作出的战略决策,是中国共产党人治国理政中的重大理论创新,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布局这个大系统中的目标系统,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蕴含丰富的新法治要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决定需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当代中国,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旨在把国家和社会治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之中。为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入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十六字法治建设的新方针。上述新法治要素结构严谨、相互联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整体,也成为衡量法治发展水准的重要评价尺度。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的法理蕴含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重大意义,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有力的总抓手,法理蕴含丰富。

  深刻反映了当代中国治国理政方式的重大创新。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对法治建设必然提出的新任务。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一直处于现代化的进程之中,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从法律大国到法治强国转型的理论指南。

  充分体现了当代中国法治理论发展达到新高度。法治反映了人类文明社会中法律制度成长与变迁的基本目标,体现了社会主体从事制度改革的价值理想。我国采取何种法治发展模式,必须以当前所面临的现实问题为导向,是一个艰巨的、复杂的、长期的过程。在当代中国,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法治,需要依照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原则构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场深刻的法治革命,是法理意义上的政治逻辑、法律逻辑与制度行动的融合,是“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组合体。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明确了谁来建设法治、如何建设法治以及建设法治的目的是什么等重大议题,有利于达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多阶共识与形成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制度自信。

  正确定位了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基本目标。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基本目标是实现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时代转变,用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表达了探索法治现代化的“中国模式”,中国自身国情也决定了我们必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适应时代变化,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确立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深刻反映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本质的深刻认识,表明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对中国法治发展规律的基本遵循。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旨在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理精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进程,乃是一个从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的转型与变革过程,是一个相互融通、相互促进、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是一场深刻的法治革命。这场法治革命凸显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与协同性,具有鲜明的法理精义。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系统性。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具有组织性、结构性和复杂性的法治子系统构成的,涵盖了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五个方面有机结合、相互衔接,形成一个秩序井然、内在耦合的法治系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由一些法治要素及其形成的法治子系统构成的整体系统,整体系统能够引领各子系统的均衡、协调、有序发展,同时又需要借助于各个法治子系统的稳定、协调与有序,确保整体系统的协同推进与有序实现。这是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十分关键的环节,它们关联着构成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制度屏障,关联着构成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发展方向。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整体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由各法治要素组成的完整系统,而每一个法治要素都有其特定的结构与功能,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子系统,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可以分为若干更为具体的法治子系统,每个次级法治子系统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完整系统的组成部分。其中,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前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推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时代进程的关键,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保障,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必要条件,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需要各组成部分协调运行,使系统达到优化目标。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协同性。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体目标规划,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初步形成”的基础上,为解决法治中国建设面临的难题和挑战,并着眼于新时代而提出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论断、新要求,具有明显的协同性。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能动的各个子系统整体在全面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基础上的协同推进,当每个低级的子系统得以实现之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也就是水到渠成的事。

  (作者:南京师范大学教授 姜涛、研究生 刘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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