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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走向以审判为中心

2018-10-23 08:59:59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张童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主要有以下特点: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理念,落实庭前会议制度,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贯彻证据裁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疑罪从无。
 
  中国改革开放40年以来,民主法治建设早已步入快车道,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取得巨大成就,其中包括纠正聂树斌案在内的一批冤假错案。
 
  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作为中央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内容,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重大改革项目之一,在新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贯彻中央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改革要求,严格落实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又出台“三项规程”(即《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并部署试点工作,全面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这项刑事诉讼改革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理念。将诉讼各方的注意力聚集到审判标准上来,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控辩平等、程序正义等理念和原则不折不扣地落实到每一个案件中。侦查、起诉和审判诉讼活动都应围绕审判为中心开展。积极贯彻落实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充分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权,真正使诉讼各方在庭上举证、在庭上说理,力戒庭审形式化,推进控辩对抗实质化。
 
  二是落实庭前会议制度。中央改革文件关于完善庭前会议程序的要求非常明确,将庭前会议界定为庭审准备程序,既不能弱化庭审,又不能取代庭审。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可以依法处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并全面掌握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开展附带民事调解,但不得处理定罪量刑等实体性问题。从功能上讲,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在开庭前细致审查卷宗材料,充分做好庭前准备,能够有效推进依法裁判实质化,确保法庭集中持续审理,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
 
  三是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法庭调查程序是刑事诉讼活动关键环节。将证据裁判、居中裁判、集中审理、诉权保障和程序公正确立为法庭调查的基本原则,规范开庭讯问、发问程序,严格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切实提高出庭作证率,推进司法证明实质化。完善各类证据的举证、质证、认证规则,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除法律规定需要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力争在庭审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当庭宣判。
 
  四是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法官认定事实必须依据证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有证据能力且得出唯一合理的结论。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出示,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认证。法官应不断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发挥审判对侦查、起诉环节的制约和引导作用,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提高刑事诉讼整体水平。
 
  五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四中全会进一步要求,健全落实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中央深改组2017年4月审议通过《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新时期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具有重要助推作用。非法证据排除规程重申中央改革文件对非法证据范围的规定,并重点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启动难、证明难、认定难、排除难等问题,进一步明确对证据合法性争议的处理程序,对侦查、起诉工作提供了以审判为中心的明确指引。
 
  六是疑罪从无。只有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坚持程序公正原则、坚持审判公开原则、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才能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从2013年的浙江叔侄案、李怀亮案,再到2016年的聂树斌案,法官如果不能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迟来的正义会成为法治之殇并让法治蒙羞。聂树斌等案件让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完善的法治道路仍然漫长,正义既不能缺席,也绝不能耽搁在路上。
 
  实践表明,我国的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而且随着司法改革的全面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将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在此背景下,司法机关一方面要健全完善防范冤假错案和快速纠错机制,另一方面要坚守公平正义,把每一起案件办成经得起法律、程序和历史检验的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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