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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的中国刑法立法:回顾与展望

2017-11-09 09:28:24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张志钢
  2017年10月14日至15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刑法研究室承办的“历次刑法修正评估与刑法立法科学化理论研讨会——纪念1997年刑法颁行二十周年”在北京隆重举行。来自全国各地多所高校、科研院所和实务部门的近百名专家学者出席会议。
 
  1997年刑法是新中国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刑法典,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因而在1997年刑法颁行20周年之际,总结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历次刑法修正的成就、经验与不足,适逢其时、非常必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研究员指出,将刑法20年来的发展放在依法治国大视野的背景下总结、反思和评估,具有重要意义。
 
  一、刑法立法观念的选择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指出,我们应确立理性的刑法立法观念,理性回应重大的社会关切。尽管这是与会学者的共识,不过与会学者对理性刑法观的具体认知不尽一致。清华大学法学院劳东燕教授主张确立功能主义的刑法立法观,这种灵活的立法导向注重对社会问题的积极回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付立庆教授则提倡刑法立法中的平衡思维,也即通过严密刑事法网实现理性犯罪化,通过宽缓刑罚以实现国家刑罚资源投入的合理性,实现刑法“严而不厉”的目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焦旭鹏副研究员认为,应在“现代刑法的风险转向”命题下理解晚近刑法的扩张。
 
  此外,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屈学武研究员反对秩序大于权利的国权主义刑法观,倡导以人为本的民权主义刑法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冯军教授指出,国家秩序的保障与个人权利的张扬并非简单的对立关系:只有在保障国家秩序基础上才能谈个人问题;若国家没有良好的秩序,也就不可能有公民的自由。
 
  二、刑法修正的内容评估
 
  1997年刑法经历多次修正,刑法典中的条文由452条增至490条,罪名也随之从412个增至468个,刑法扩张成为刑法和刑法学的关键词之一。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林维教授认为,我国刑法犯罪圈会继续扩大,其原因有三:一是整个社会转型在加快;二是刑法的扩张是世界大趋势;三是我们的立法技术和对立法权的制约没有进步。吉林大学法学院徐岱教授认为,刑法立法是否过度,应立足本国国情和一定时期的立法需求来判断。
 
  面对刑法的扩张态势,有不少学者持肯定态度。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王志祥教授认为,扩张犯罪圈具有正当性:一是由严而不厉的政策导向所决定;二是为了弥补劳动教养遗留下来的立法漏洞。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敦宁副教授认为,我们应从片面强调入罪谦抑转移到强调刑罚谦抑上来,今后的重点问题是如何促使刑罚轻缓化。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张志钢助理研究员则认为,我国目前刑法立法的真正问题是犯罪化程度不够的问题,尽管刑法处罚前置化的极端方式可能有悖于责任主义或行为刑法等刑法基本原则,但不能因噎废食而一概否定此种趋势。也有学者对刑法的扩张持审慎态度。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魏昌东研究员指出,我们应当避免刑法立法的象征性和刑法工具主义。河南大学法学院刘霜教授认为,需要意识到犯罪圈的扩张可能是一种刑法工具主义思想,应坚持谦抑性原则,坚守刑法的界限。北京政法职业学院颜九红教授指出,全面介入社会管控的刑法难免凸显其干预性和工具性,我们应警惕刑法从最后保障法到最先干预法的这种转向。
 
  在刑罚结构完善方面,北京大学法学院储槐植教授认为,我们首先面对的问题是1997年刑法的重刑结构问题,尤其是大量死刑罪名的存在绑架刑法结构处于高位运行的状态。林维教授则认为,从法定刑结构来讲无疑是重刑,但从适用上来说不能认为是重刑化,或者说我国刑法是立法重刑化与司法适用轻刑化的现象并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荣誉一级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高铭暄教授对我国刑罚结构的调整做了较为全面的概括。他指出,除了逐步减少死刑罪名外,还包括75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原则上不得适用死刑;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实行社区矫正;提高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对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对死缓减刑或者数罪并罚两种情况下的最高刑期由原来的20年提高到25年;设计出禁止令、从业禁止等新制度,等等。
 
  在刑事制裁措施的多元化方面,郑州大学法学院刘德法教授尝试从不同角度论证终身监禁制度的合理性与可行性。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王平教授认为,终身监禁只是针对原来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其目的乃是限制死刑的适用。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翟中东教授提出了缓刑刑种化的立法构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刘仁文研究员指出,在犯罪圈扩张的趋势下,应考虑在刑罚中区分轻罪和重罪。从刑罚处罚角度,可考虑以剥夺人身自由作为区分刑罚与行政处罚的界限,可将不具有可谴责性的违法行为纳入保安处分。
 
  三、刑法修正的方法评估
 
  从刑法修正的模式来看,修正案成为1997年刑法以来刑法立法主导性的模式。不少学者基于刑法稳定性的考虑,主张应继续一元制立法模式。如赵秉志教授认为,未来的刑法立法继续充分发挥法典化优势:这种成功的立法模式体系完整、结构完备、内容集中,更容易被理解和掌握,也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要求。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也认为,采取刑法修正案方式对刑法长期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有学者主张多元制立法模式。如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李晓明教授提倡立法的三元机制,即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储槐植教授也支持附属刑法的立法。他指出,刑法作为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当其他法律有需要时,当然可以在其法律中设立罪刑条款。是否设立单行刑法的争论集中在反恐刑法领域,青岛大学法学院李瑞生教授对此明确持肯定态度。
 
  从刑法修正的主体来看,1997年刑法至今的23个立法文件全部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不过,依据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人大制定的法律只能进行部分的补充和修改且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对此,有不少学者提出质疑,如山西大学法学院李麒教授认为,目前的刑法立法权的配置不够合理,没有体现全国人大的优先性地位,影响了刑法立法的代表性和权威性。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叶良芳教授指出,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了50条,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52条,如此大规模的修改很难归入“部分修改”;同时,死缓限制执行、终身监禁、禁止从业、禁止令等均关涉刑法中的“原则性”问题,也有超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之嫌。
 
  从刑法修正频度来看,20年来修改文件数量共计23个,即平均间隔时间不足一年,立法活动较为活跃。对此,有学者认为太过频繁的修法,会有损刑法的稳定性、严肃性。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樊文副研究员指出,德国刑事法的修改比中国更为频繁,我们应当思考的问题是:在现代急剧变化的时代,我们是不是应该对刑法的稳定性做另一种思考与认知?
 
  四、刑法立法的未来建议
 
  在刑法立法科学化方面,李麒教授提出合理确定法律的调整范围,及时回应时代的要求,体现公平、正义、人权、自由、幸福等价值以及实现法律规范的一致性等要求。吉林大学法学院张旭教授强调,在刑法修改与完善中应考虑稳定性与灵活性、科学性与实用性、超前性与现实性等三个方面的协调。吉林大学法学院陈劲阳副教授则从融贯性角度详细检视刑法修正的科学性。
 
  未来刑法立法完善方面,高铭暄教授建议:第一,逐步减少死刑罪名,在未来的立法中争取做到凡是不涉及人命的案件,不规定适用死刑。第二,坚持罚金刑数额规定的明确性原则。第三,坚持刑法体系和立法技术的进一步科学化。例如,在总则第二章当中对孕妇、未成年人、老年人、精神障碍的人作为特殊对象设专节;在分则中可考虑无国界的网络犯罪单设一章,也可考虑增设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罪,从而实现与国际公约的衔接,等等。此外,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未来立法设置上,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张国轩副检察长主张,应当将罪刑法定原则上升为宪法原则。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陈泽宪研究员提出,应在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中明确写入“行为时”。
 
  总体而言,历时两天的会议内容丰富、议程紧凑,既有高度共识,也有热烈讨论。大家纷纷反映,此次会议学术含金量高、信息量大,对深化我国的刑法理论研究和回应中国的现实问题必将产生重要影响。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张志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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