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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曦:合理保护刑事司法领域个人信息

2017-11-07 08:51:09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郑 曦
  大数据之“大”,既在于其数据量大,也在于其受众规模大。当前,大数据已成为一种新的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海量数据加上规模巨大的受众,使得信息传播的速度和广度均超过以往任何一个时代,人们获取信息的途径和方式也发生显著变化。这些都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也给刑事司法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带来新挑战。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给刑事司法带来巨大变革。一方面,大数据技术使公安司法机关增强预防和打击犯罪的能力,提升对刑事犯罪的控制能力。例如,各地公安机关利用大数据技术建立刑事数据库并联网共享,构建预防和打击犯罪的信息采集、分享、互联机制,使办案效率大大提高。实践中,以大数据技术为基础的信息传播、采集、处理等新工具新手段在公安机关办案中正得到广泛运用,成为公安机关预防和打击犯罪的有效手段。但也要清醒认识到,大数据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为预防和打击犯罪提供新工具新手段的同时也带来一些法律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可能对个人信息安全造成一定威胁。在大数据时代,人们在网络空间的一举一动都可能留下痕迹,并且这种痕迹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获取。信息主体往往对其相关个人信息被记录、存储、传递、使用的事实一无所知,或者即便知情也往往无力掌控。在刑事诉讼中,这种个人信息失控的风险也可能给刑事诉讼参与人甚至其他普通公民造成权利损害。例如,英国曾发生过刑事犯罪信息记录失误事件:英国犯罪记录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因操作不当,把近千名无辜公民错误地登记为罪犯。这些错误信息被相关机构传播、共享,给这些无辜者的生活带来很大影响。尤其在这些人求职过程中,错误的犯罪记录使他们无法申请相关工作职位,一些人甚至需要向法庭求助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面对刑事司法领域个人信息失控导致公民权利受到侵犯的风险,一些国家开始考虑在刑事司法领域构建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一些学者提出,公民应当被赋予这样的权利:在政府部门对其个人信息不再有合法之需时,公民有权要求将其删除或不再随意使用。在刑事诉讼中,已被定罪的罪犯、被害人、证人以及被认定无罪的无辜被追诉人等诉讼参与人,一旦对其个人信息的使用已经完成刑事诉讼所需之目的,应允许其在法定条件和程序下申请封存或者删除此种信息。
 
  不过我们也要认识到,加强刑事司法领域个人信息保护,可能与法律所追求的其他原则和价值发生冲突,例如可能损害公众的知情权、削弱预防和打击犯罪的功能等。面对这种冲突,应通过审慎的制度设计加以平衡,避免某种价值追求过度扩张。一方面,应承认在刑事司法领域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具有必要性,构建相应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另一方面也要充分认识到,任何权利都不是无边界的,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权利也是如此,不能允许刑事司法领域个人信息保护无限扩张而损害预防和打击犯罪的功能。
 
  以审慎态度进行制度设计,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预防和打击犯罪之间的平衡,尤其需要科学限定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主体范围、适用案件类型、行使权利的方式和程序。在权利主体方面,对特定被定罪罪犯的个人信息保护权利进行限制,比如多次犯罪的人;在案件类型方面,一些特殊案件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主义犯罪、性犯罪特别是针对儿童的性犯罪、重大贪污贿赂犯罪的案件,应当限制甚至剥夺被定罪罪犯的个人信息保护权利;在权利行使方式和程序方面,应采取申请后审查的模式,即由信息主体提出申请,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依法审查后作出相应裁决。通过这些制度设计,可以缓解个人信息保护与预防和打击犯罪之间的冲突,实现刑事司法中个人信息保护与其他法律原则和价值的平衡协调,从而既有力预防和打击犯罪、又保障人权。
 
  (作者单位: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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