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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工作全过程

2017-10-12 09:36:43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乔晓阳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立法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这是我国立法工作必须遵循的重大政治原则,也是我国立法工作不断取得新成绩、实现新发展的基本经验。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十二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切实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工作全过程,认真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不断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
 
  一是自觉地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针对全面依法治国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围绕法治建设和立法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鲜明地提出全面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可依,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鲜明地提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鲜明地提出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觉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立法全过程,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
 
  二是坚决贯彻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保证党中央的各项重大改革决策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比如,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和部署,作出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明确在试点地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大产生,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等,为改革的深入进行提供法治保障。
 
  三是完善重大立法事项向党中央报告制度。2016年,党中央总结多年来我们党领导立法的经验,专门修订出台了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为立法工作更好地坚持党的领导提供了重要遵循。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按照党中央确定的立法工作目标任务,积极制定或修改立法规划计划,坚持健全重大立法项目和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制度,重要法律的起草修改和立法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都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并将中央的指示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中。党的十八大以来,凡涉及重大立法事项如修改立法法、制定民法总则等,全国人大常委会都以党组名义向中央报送请示,形成了立法工作重大立法项目和重大问题向党中央请示报告的常态化、制度化机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乔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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