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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先武:东南亚早期区域合作——历史演进与规范建构

2017-09-21 09:28:1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杂志   作者:郑先武

  摘要:东南亚早期区域合作是相关国家在不同区域意识主导下所进行的政治、经济与安全互动的结果,共分为三个阶段:1945年至1950年酝酿 与起步阶段、1951年至1960年局部成长阶段和1961年至1967年分化重组阶段。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基于不同的区域意识,东南亚早期区域合作呈现出不同的样态。东南亚早期区域合作实践留下了重要的区域性规范遗产,主要是以区域自主、主权平等、不干预主义、共识性决策、非正式的渐进主义、注重经济发展、拒绝多边军事合作和泛亚洲精神为核心的 “亚洲方式”的形成。这些早期区域合作的遗产为东南亚次区域合作的制度建设及 “东盟方式”创建奠定了必要的规范基础。不仅如此,东南亚早期区域合作的实践证明 “亚洲方式”是东南亚乃至整个亚洲区域合作共同的“亚洲经验”。

  关键词:区域合作;区域规范;亚洲方式;东南亚;东盟

  近年来,随着东盟领导的东南亚及东亚区域主义的发展,学术界对东南亚区域合作的研究不断升温,并取得了诸多重要成果。但总体上看,相关研究有一个明显的 “倾向性”,即聚焦于东盟及东盟成立以后的东南亚区域合作实践,对1945年至1967年东盟成立前的东南亚早期区域合作缺乏足够的关注。这一状况主要从经验和规范两个方面表现出来。

  从经验上看,已有研究主要关注的是来自东南亚区域和国家层次的 “内生动力”,聚焦于东盟等东南亚本地的区域合作,即东南亚次区域合作,没有充分阐明东盟成立前内外动力对东南亚次区域合作和发展的共同作用。在这种 “历史叙事”主导下,东南亚次区域合作成了东南亚区域合作的起源,东盟则成为其代名词。从规范上看,已有研究聚焦于源自东盟及东南亚区域和国家层次的合作实践,忽略了东盟成立前东南亚国家与其他域外国家在区域和跨区域合作实践中所积累的经验。在这种 “东盟中心”或 “东南亚中心”的 “规范阐释”主导下,“东盟方式”成了东盟及东南亚次区域合作的 “独有特性”,凝聚亚洲区域合作共有规范的 “亚洲方式”被视为 “东盟方式”的 “亚洲化”,甚至被等同为 “东盟方式”。

  其实,东南亚早期区域合作实践主要是在二战后初期兴起的跨区域主义框架内孕育并发展起来的。部分学者已经关注到东盟成立前的东南亚早期区域合作。从事东盟早期研究的学者罗杰·欧文指出:东盟不是东南亚国家所参与的首个区域合作,区域合作的早期努力可以溯及二战后诸多亚洲国家维护独立的时期。东盟研究专家阿米塔夫·阿查亚认为:虽然 “东盟方式”产生于东南亚,但如果抛开1947年至1955年间所举行的更广泛的亚洲会议,便难以理解其根源。可惜的是,类似的相关研究成果多散见于亚洲及东南亚国际关系研究之中,尚没有关于早期东南亚区域合作起源与演进的整体分析。

  鉴于此,本文在梳理已有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试将国际关系史和国际关系理论结合起来,用 “总体分析的框架”,在东南亚早期区域合作的历史演进中,分析其规范建构,以助于进一步认识和理解二战后东南亚区域主义的起源及更宽泛的亚洲与亚太区域合作的早期发展。

  学术史梳理及本文分析框架

  关于东南亚早期区域合作的相关研究大体经过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世纪40年代末、50年代初至20世纪70年代的起步阶段,学者们主要从外交史角度将之置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印度等域外大国的东南亚政策框架内进行研究,关注的焦点是由域外大国倡导和推动的或由东南亚国家与域外大国共同倡导和推动的跨区域合作。这些研究成果主要是对政策和事件本身的叙述,并未以东南亚区域为指向。第二阶段,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的专门化阶段,相关研究更为系统深入,并开始将之置于东南亚区域政治、安全和区域合作、亚洲/亚太乃至亚非合作的框架下进行研究。第三阶段,进入21世纪以来向纵深化发展的阶段,相关研究开始将东盟成立前后的东南亚区域合作视为一个整体,并从国际关系史或国际关系学科视角探讨东南亚区域合作的历史演进及其影响。

  国内的相关研究整体起步较晚,集中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主要在区域国别史、大国外交史或东盟及美国、中国对外政策框架内展开。前一类研究站在东南亚角度将之视为东盟产生的背景;后一类研究站在东南亚域外大国的对外政策角度,探讨的是东南亚相关多边合作在大国外交中的地位、意义和影响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亚洲冷战史和东盟研究的不断升温,学界开始从区域主义和国际关系史的角度对东盟或东南亚区域合作的起源及其意义进行考察。

  总体来看,相关研究具有以下鲜明特点。一是在学科视角上,历史学与国际关系学分离。研究多集中在国际关系史、外交史,缺乏深入的规范分析;而在区域史和区域国际关系研究框架下的规范分析则多因缺乏深入的文献支撑而带有 “理论演绎”的色彩。二是在分析层次上,区域内部与区域外部的分析时常脱节,主流研究侧重的仍是东南亚区域本身。三是在研究方法上,军事、安全和经济等领域各自独立,涉及区域合作的研究缺乏深度。四是在研究视野上,局限于将相关区域合作作为东盟创立的背景,忽略了东南亚早期区域合作的独立性和重要性。

  基于此,本文拟结合不同历史阶段、不同区域意识及不同合作类型,在对重要历史文献经验分析的基础上,以国际关系的层次分析法及规范扩散理论为依据,对东南亚早期区域合作的历史演进及其规范建构进行整体观察。

  所谓不同历史阶段是指将始于1945年、终于1967年的东南亚早期区域合作分为三个阶段:1945年至1950年的酝酿与起步阶段、1951年至1960年的局部成长阶段和1961年至1967年的分化重组阶段。

  所谓不同区域意识是指泛亚洲主义、太平洋主义和东南亚区域主义三种主导东南亚早期区域合作的主要意识形态。泛亚洲主义以整个亚洲为核心地理指向,旨在通过突出亚洲人的观念、感情或立场,促进亚洲内部团结和合作,以避免欧洲和美国的支配和压制,其核心是支持亚洲民族自决,谋求“解决亚洲问题的亚洲方法”。在这一区域意识中并没有关于南亚、东南亚、西亚和中亚的严格界分。太平洋主义是一种微弱的区域意识,旨在凸显太平洋沿岸亚洲国家尤其是东南亚及西南太平洋岛国的政治、经济和安全诉求,在核心地缘和核心议题上,其 “底色”也是亚洲的,是泛亚洲主义的一种变形。而东南亚区域主义则是东南亚国家推动的、旨在实现次区域合作和区域联合的思想和观念。

  所谓不同合作类型是指在不同区域意识主导下,基于不同的核心推动力量和参与成员而形成的跨区域合作或次区域合作。泛亚洲主义主导的区域合作主要由印度倡导和推动,后发展为印度与印度尼西亚、缅甸等东南亚国家共同推动。太平洋主义主导的区域合作主要由菲律宾等太平洋西部亚洲国家倡导和推动,后发展为由澳大利亚、英国和美国等亚洲域外太平洋国家及英联邦国家倡议和推动。泛亚洲主义和太平洋主义主导下的区域合作参与成员包括但不限于东南亚国家,是由东南亚内外部力量共同推动的开放型跨区域合作。东南亚区域主义主导的区域合作,核心推动力量和参与成员则仅限于东南亚国家,是排他性的次区域合作。

  东南亚早期区域合作的历史演进

  东南亚早期区域合作是在不同区域意识主导下的相关国家在全球、区域及国家三个层次所进行的政治、经济与安全互动的结果。在实践中,这些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内部及其相互之间的联系与作用,共同构成了东南亚早期区域合作的动力源泉。

  (一)酝酿与起步阶段 (1945—1950)

  在这一历史时期,全球正处于风起云涌的非殖民化进程和冷战初启时期,东南亚地区除了泰国,其他国家均在民族主义的大旗下努力谋求国家独立和民族自决,政治独立和经济发展成为东南亚各国共同的诉求。

  基于上述历史背景,泛亚洲主义是这一阶段东南亚区域合作进程中的主导区域意识,相关合作呈现出明显的跨区域特点。合作的主要倡议者和领导力量为印度、印度尼西亚和缅甸,但其成员分布在包括中亚和西亚在内的整个亚洲地区,并有亚洲之外的新独立国家参与,是出现在亚洲的最早的 “南南型”区域合作。合作的议题涵盖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多个领域,其中最重要的是关涉国家主权和独立的政治议题。

  亚洲关系会议 (Asian Relations Conference)是泛亚洲主义框架内跨区域合作时间最早的大规模实践。印度总理贾瓦哈拉尔·尼赫鲁 (Jawaharlal Nehru)是核心倡议者和推动者。1947年3月,首届亚洲关系会议在印度新德里举行。绝大部分与会代表来自印度尼西亚、缅甸、柬埔寨、老挝、马来亚(今马来西亚)、菲律宾、越南、暹罗(今泰国)等东南亚国家和地区。1949年1月,第二届亚洲关系会议在新德里举行,印度尼西亚、缅甸、菲律宾、泰国等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代表与会。对东南亚而言,两次亚洲关系会议协调了各国反殖民主义、反种族主义和反霸权主义及寻求民族独立、国家自主和 “中立主义”的共同立场,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相关国家的政治需求,对本地区的非殖民化进程起到了推动作用。例如,第二届亚洲关系会议将民族自决和种族平等诉求置于核心位置,支持印度尼西亚独立,相关决议成为联合国安理会随后通过的关于印度尼西亚独立问题决议的重要基础,对印度尼西亚自决进程产生了重大影响。

  相比之下,在这一历史阶段,太平洋主义主导的区域合作在核心议题上更加务实,主要侧重经济合作及发展援助。其成员构成也更加包容,重大倡议主要来自菲律宾、澳大利亚等国家,英国等域外大国在其中发挥关键作用,可谓亚洲最早的 “南北型”区域合作。

  “太平洋条约”(Pacific Pact)动议 碧瑶会议 (Baguio Conference)的召开和 “科伦坡计划”(Colombo Plan)的出台是这一时期最重要的实践活动 “太平洋条约”动议由菲律宾首倡 1949年3月, 菲律宾总统埃尔皮迪奥 · 基里诺 (Elpidio Quirino) 提出仿照北约缔结类似的 “太平洋防务条约”, 后改为倡议订立非军事的 “太平洋条约” 1950年5月, 在基里诺的邀请和主持下,澳大利亚 巴基斯坦 印度 锡兰 (今斯里兰卡) 泰国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7国在菲律宾碧瑶召开会议, 试图借此推动建立以 “太平洋条约”为基础的永久性区域组织,以通过更紧密的亚洲经济社会和文化合作,形成国际事务中的 “第三种力量” 由于遭到美国 印度等国家的反对,该倡议没有产生实际结果 但 “太平洋条约”动议成为后来东南亚条约组织 (Southeast Asia TreatyOrganization)框架内 《太平洋宪章》 (Pacific Charter)出台的序曲 在 “太平洋条约”动议的酝酿过程中, 英国与澳大利亚等英联邦国家曾试图创建一个可以将东南亚与西太平洋区域联结起来的东南亚区域组织, 并最终在经济发展领域取得进展

  “科伦坡计划”是英联邦国家在澳大利亚推动下共同推出的,全称《南亚、东南亚经济合作发展的科伦坡计划》(The Colombo Plan for Cooperative EconomicDevelopment in South andSoutheast Asia)。该计划源自澳大利亚、英国、加拿大、锡兰、印度、新西兰、巴基斯坦7个英联邦国家于1950年1月在科伦坡召开的外长会议。该会议成立了联邦协商委员会(Commonwealth Meeting on Foreign Affairs Economic Policy in South and Southeast Asia)作为计划推进的商谈机构。1950年9月,联邦协商委员会伦敦会议正式出台 “科伦坡计划”,这是英联邦国家经济援助方案的蓝本。“科伦坡计划”将西方大国的关注从大西洋移向太平洋,不仅使审视亚洲问题和从亚洲视角审视亚洲问题成为可能,并为讨论东南亚和南亚的经济问题提供了机会。

  正是在上述跨区域合作框架内,东南亚国家开始认真思考如何协调民族主义、区域主义和国际主义的关系,并认识到如果没有集体的努力,弱小的东南亚国家就不能实现国家自主,而东南亚本地的区域主义将成为支持其民族主义事业的一条有用途径。在首届亚洲关系会议上,来自印度尼西亚、缅甸、暹罗、越南、菲律宾和马来亚的代表开始讨论和谋划成立一个紧密合作的东南亚联盟,一个更大的东南亚联邦。但这将是一个不包括印度和中国的东南亚国家的区域联盟。这次亚洲关系会议召开一周后,缅甸领导人昂山(Aung San)便倡议成立由缅甸、印度尼西亚、泰国、马来亚等国家和地区组成的 “东南亚经济联盟”(South-East Asia Economic Union)。1947年9月,泰国、越南、老挝、柬埔寨、印度尼西亚、缅甸和马来亚等国家和地区的知识分子推动并成立了一个旨在实现东南亚人民联合和创建 “东南亚联邦”的团体。该团体声称,这是东南亚人民通过亚洲关系会议及昂山倡议所表达的 “联合走上共同关切区域发展的一种努力”。而在1949年至1950年间,菲律宾政府也为在 “太平洋条约”框架内成立一个西起巴基斯坦东至新西兰的所有独立国家和地区参加的东南亚联盟付出了努力。所有这些均是二战后东南亚区域主义及其区域合作动议的最早萌芽。

  (二)局部成长阶段 (1951—1960)

  在这一历史阶段,全球层面上,冷战渐趋白热化、不结盟运动逐渐兴起,并扩散至东南亚地区;国家层面上,东南亚已独立或正在谋求独立的国家的政治、经济和安全需求交错扭结。上述情况催生了涉及政治、经济、安全等多个领域的跨区域合作,但由外部力量主导区域合作的状况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域外国家在正式实施的 “科伦坡计划”中仍处于支配地位。不过,在这一时期,印度尼西亚开始作为东南亚的新兴大国在一些跨区域合作中扮演 “共同领导”角色,并与印度等国家共同倡导和召开了万隆会议 (Bandung Conference,即亚非会议)。然而,东南亚区域主义仍被泛亚洲主义和太平洋主义所遮蔽,东南亚区域合作实践依然局限于跨区域合作,并因此呈现出不同的发展趋势。

  在这一阶段,泛亚洲主义区域合作的最重要实践是万隆会议。会议由印度尼西亚总理阿里·沙斯特罗阿米佐约 (Ali Sastroamidjojo)倡议,并得到印度总理尼赫鲁和缅甸总理吴努 (U Nu)等南亚和东南亚国家领导人的支持。1955年4月,缅甸、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菲律宾、泰国、越南民主共和国(即北越)、越南南部(即所谓的越南共和国)等29个东南亚独立或正在谋求独立的政治实体在印度尼西亚万隆举行会议。反对殖民主义和种族主义依然是会议的核心主题。这次会议专门讨论了 西 伊 里 安问题(West-Irian),其决定列入《亚非会议最后公报》(Final Communique of the Asian-African Conference)。该公报明确表示,支持印度尼西亚在西伊里安问题上的立场。这意味着该公报实际承认了印度尼西亚对西伊里安的领土主权要求。万隆会议秘书长罗斯兰·阿布杜尔贾尼(RoeslanAbdulgani)认为,这次会议对西伊里安的解放斗争给予了“最有益的道德支持”。万隆会议期间,中国国家领导人周恩来总理还同尼赫鲁共同推动越南民主共和国与老挝王国发表联合声明,公开表示愿意根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展两国关系。万隆会议的关键议题显示了当时条件下东南亚的核心关注,并因此被赋予显著的“东南亚特征”。万隆会议之后,作为泛亚洲主义核心领导的印度在东南亚区域合作中的地位开始下降,直至逐步退出。至此,泛亚洲主义随之开始衰落。

  与此同时,在这一阶段,太平洋主义与域外大国和亲西方势力相融合,其在东南亚区域的影响力明显上升,其主导的区域合作进入老机制拓展、新机制诞生的全面发展阶段。首先是1951年7月,“科伦坡计划”正式实施首期“六年发展计划”,内容主要涉及资金援助和技术援助两个方面。1951年和1954年,美国和日本先后加入,并成为最大和最重要的援助国。截至1960年,“科伦坡计划”先后吸纳柬埔寨、越南南部、老挝、缅甸、尼泊尔、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泰国、马来亚及新加坡为新成员,覆盖了东南亚除越南民主共和国外所有的独立国家和政治实体。这使得东南亚国家成为该计划援助项目的最大获益群体。彼得·洛认为,正是从“科伦坡计划”开始,东南亚逐步走向更紧密的以区域为基础的合作,因此东盟的渊源应溯及“科伦坡计划”动议。

  其次是东南亚条约组织于1955年2月正式启动。它以1954年9月美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新西兰、菲律宾、泰国和巴基斯坦8国签订的《东南亚集体防务条约》(South-East Asia Collective Defence Treaty)和《太平洋宪章》为法律基础。前者旨在应对北纬21°30′以南的东南亚地区及亚洲缔约国全部领土和西南太平洋等“条约区域”任何国家或领土所遭受的侵略,并通过彼此合作进一步发展包括技术援助在内的经济措施促进缔约国的经济发展和进步。尽管是非缔约国,但老挝、柬埔寨、马来亚和越南南部所辖的所谓“自由领土”亦被划入该条约的“保护区域”。后者是在菲律宾总统拉蒙·麦格塞塞(Ramon Magsaysay)推动下签署的,旨在通过和平手段促进各国的自治与独立,并通过开展合作共同提高本地区的生活、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水平等。

  东南亚条约组织是以军事和经济为主要手段的安全组织,其成员菲律宾和泰国试图通过这一组织获取美国等西方大国提供更多的安全保证。实际上,两国在战后初期一直在谋求建立一个可以保证东南亚国家安全的、类似北约的区域多边安全组织。东南亚条约组织成立前,两国分别与美国签署了《美菲军事基地协定》(U.S.-Philippine Military Bases Agreement) 《美菲共同防御条约》(U.S.-Philippine Mutual Defense Treaty)及《美泰经济技术合作协定》(U.S.-Thai Technical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 《美泰军事援助协定》(U.S.-Thai Military Assistance Agreement),允许美国驻军并提供军事和经济援助。东南亚条约组织启动后,两国均将其视为安全利益的重要保证。

  (三)分化重组阶段(1961—1967)

  在这一阶段,全球层次上,美苏冷战相对缓和、亚非运动遭受挫折、英美大国间分歧加大、东南亚国家与域外国家矛盾激化;东南亚区域层次上,非殖民化进程渐趋完成,但局部地区陷入战争;在国家层次上,东南亚各国间争端和国内问题增多。由此,在印度尼西亚和马来亚等国的倡导和推动下,以“区域自助”和政治、安全为主要诉求的东南亚次区域合作提上日程。这一阶段,泛亚洲主义逐步退出历史舞台,相关区域合作陷入停顿,第二次亚非会议夭折;太平洋主义区域合作更加突显经济贸易和发展援助等功能性合作;东南亚区域主义逐步形成独立的区域意识,并催生了东南亚次区域合作进程。由此,东南亚区域合作进入“分化重组”的新阶段。

  东南亚联盟(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和马菲印联盟(又译马菲印多,Maphilindo)的创建是“分化重组”的最重要成果。东南亚联盟源自泰国、马来亚和菲律宾三国的东南亚区域主义动议。1961年7月,三国发表《曼谷宣言》(Bangkok Declaration),决定创建东南亚联盟。作为东南亚本地首个区域政府间组织,东南亚联盟持续聚焦于东南亚区域内部事务,为东南亚联合开创了一个重要先例。正如《曼谷宣言》所称,该组织是致力于推动东南亚深化经济和社会的共同行动的新开始,是东南亚经济、社会和文化合作组织。1966年8月,东南亚联盟召开了第三次外长会议,就外部金融援助、经济合作和技术援助达成一系列联合计划。与此同时,东南亚联盟发布《曼谷和平倡议》(Bangkok Peace Appeal),呼吁承认越南战争对东南亚地区的和平与稳定构成威胁,并因此赋予该联盟深刻的政治意义。

  马菲印联盟是马来亚、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三国创建的东南亚本地首个区域安全组织。1963年6月,马菲印三国首届外长会议在马尼拉签署《马尼拉协议》(Manila Accord),正式启动该联盟。根据《马尼拉协议》,马菲印联盟的目标是保持三国及其邻国间的持续和平、进步和繁荣,并在处理安全、稳定、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等问题上达成相互理解与合作。当年7月31日至8月5日,三国在马尼拉召开了首届政府首脑会议并签署《马尼拉宣言》(Manila Declaration)等文件,确定了该联盟运行的规范框架和组织结构。截至1965年,马菲印联盟三国共举行了三次外长会议和三次政府首脑会议。后因受到马来西亚和菲律宾间的领土争端及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反对成立马来西亚联邦的致命影响,该联盟未能真正有效运行。1967年8月,随着东盟的成立,马菲印联盟与东南亚联盟一起并入统一的东盟组织。

  东南亚区域合作“分化重组”的另一个重大成果是太平洋主义的区域合作日益功能化,“发展导向”的“科伦坡计划”持续拓展、“军事导向”的东南亚条约组织则走向衰落。“科伦坡计划”的拓展主要体现为成员的增加和新项目的实施。截至1966年,“科伦坡计划”的成员国增至24个。在新项目的实施上,截至1971年,“科伦坡计划”又延长了两期,投入资金不断增多、项目规模不断扩大。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英国、新西兰、印度、菲律宾等国家还借助“科伦坡计划”启动了涵盖老挝、泰国、柬埔寨和越南南部下湄公河盆地的水资源开发计划。这是东南亚及整个亚洲首个区域发展国际合作项目。另外,在“科伦坡计划”框架内,南亚和东南亚各国之间不断提供相互援助,为该计划的执行注入了“南南合作”的成分。

  东南亚条约组织的衰落主要源于成员国间威胁认知和安全需求分歧的扩大。一方面,作为成员国,美国期望该组织能够服务于其在越南战争中的军事介入,但遭到英国、法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反对。另一方面,菲律宾、泰国和巴基斯坦等亚洲成员期望该组织能够介入他们与邻国及其内部的冲突,而作为成员的域外大国却不愿对此承担军事责任,美国更是担心赋予太多经济功能会使该组织失去作为军事工具应有的“刀锋”。即便如此,自东南亚条约组织理事会的1959年会议后,该组织的经济活动还是明显增多。1965年5月和1967年7月,法国和英国相继退出其军事活动,东南亚条约组织陷入停滞。

  综上所述,1945年至1967年东南亚早期区域合作的历史演进表明,对政治、经济和安全的基本需求促使东南亚国家参与到跨区域合作进程中,这一进程又反过来推动了其内部区域合作进程。而政治、经济和安全基本需求中的共性和多样性则决定了东南亚区域合作不同类型的兴衰、存续和演变趋势。

  东南亚早期区域合作的规范建构

  东南亚早期区域合作的机制安排主要依据能否满足区域内国家的基本需求而变迁,作为一种实践进程亦不同程度地推动了区域规范的建构,为东南亚区域合作的制度建设奠定了必需的规范基础。具体而言,区域规范包括社会规范和法律规范。前者是非正式的、特定集团拥有的社会惯例;后者是正式的、法律的、普遍化的规则。

  (一)泛亚洲主义区域合作与区域规范建构

  二战后初期,东南亚区域合作实践进程中的社会规范主要体现为重大会议、法律文件、行动计划及特定议题上的决策程序及履行方式,包括协商性、共识性、非介入性、非强制性和非正式性等。泛亚洲主义主导的区域合作是区域规范形成的核心平台,相关跨国会议主要采用共识性决策程序作为核心的社会规范。在两次亚洲关系会议上,与会代表在讨论会议决策程序时率先适用共识性原则,包括区域会议应该是没有承诺的非正式交谈;将共识作为会议决定的基础,不涉及多数或少数否决问题;针对观点达成共识的主题而不是单个决定起草会议宣言等。在万隆会议上,这些原则不但得到进一步加强,而且以此为基础建构起更具包容性的风格,中国提出的求同存异原则亦被广泛接受。这些原则和会议所凝聚的“团结、友谊、合作”的氛围被称为“万隆精神”。万隆会议秘书长罗斯兰·阿布杜尔贾尼称之为“武力运用的替代方法”,即一种可以实现不同政治和社会体制共存的“万隆方式”。

  在泛亚洲主义主导的区域合作进程中,不干预、平等、非武力等区域性法律规范亦开始形成。在两次亚洲关系会议上,不干预和平等的原则被广泛接受。在万隆会议上,上述原则被进一步具体化,并集中体现为“万隆会议十项原则”。“万隆会议十项原则”不仅将中国率先倡议并得到亚洲国家广泛接受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整体融入,而且将不干预原则的内涵拓展到包括不参与大国主导的、带有对抗性质的军事联盟。这被认为是对已有的全球性国际规范的加强和深化。万隆会议由此被称作“设置规范尤其是国家主权和不干预原则的一种工具”。

  (二)太平洋主义区域合作与区域规范建构

  在太平洋主义主导的相关区域合作进程中,东南亚国家与其他亚洲国家一起通过参与或抵制,推动着区域规范的形成和强化。对此,从“科伦坡计划”和东南亚条约组织的区域合作实践中可见一斑。

  “科伦坡计划”起初是一种“适宜的、非强制的管理安排”,其决策程序建立在非正式、协商和全体一致之上,体现出“软制度”的特征。从该计划的制度框架看,它的设计基于惯例而非正式的宪政文件。协商委员会作为其核心组织机构并没有正式权力,它只是为各参与国召开会议和协商提供相应服务。作为“区域协调者”,“科伦坡计划”旨在为亚洲各成员国提供一个讨论经济发展问题的非正式“论坛”。

  “科伦坡计划”的“软制度”孕育了其包容性特征。从成员国看,“科伦坡计划”虽然最初由英联邦会议启动,但并不局限于英联邦成员国,而是对所有亚洲国家开放;其成员加入的程序亦完全是非正式的,即通过适宜的共识性程序作出决定,无需正式的法律程序达成协定。从成员国的地位看,“科伦坡计划”强调“自助”和“互助”,淡化参与国的“援助者”和“受援者”的区分,至少从象征意义上显示出尊重亚洲国家主权和完整性的意识。此外,“科伦坡计划”虽然是多边启动的,协商委员会等组织机构为其实施提供了制度基础,但它仍然保持了非正式的、灵活的双边安排形式,以致双边援助占据实际的核心地位。包容性与区域性使“科伦坡计划”显示出“开放的区域主义”。

  东南亚条约组织虽是一个正式的安全组织,但并不是一个正式的军事联盟。该组织签订的《东南亚集体防务条约》中没有自动反击的条款,仅规定按照缔约国各自的宪政程序对成员所遭受的威胁作出反应。1955年2月,《东南亚集体防务条约》签字国在曼谷举行的首届理事会确定了全体一致的组织原则,即组织中某项议案需要所有成员同意才能生效。此外,该组织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将经济合作作为核心内容。《东南亚集体防务条约》规定,各缔约国彼此合作,进一步完备包括经济援助在内的各项积极措施,以促进各国的经济进步和社会福利。在实际运行中,该组织不但偏爱通过双边而不是多边来处理各国面临的问题,而且把经济援助作为其框架下最重要的合作行动,成为事实上的经济代理机构。从法律规范上看,东南亚条约组织虽然由美国等域外国家支配,但仍奉行当时正在形成的国际关系中的“普遍规范”。《东南亚集体防务条约》申明,各缔约国遵循《联合国宪章》,维护各国人民的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并通过和平手段促进和保障各国的自治和独立,弃绝在国际关系中任何有违《联合国宪章》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的行为。而《太平洋宪章》亦在重申上述原则的同时明确表示,各缔约国将在《东南亚集体防务条约》框架内,防止或反击在该地区内扰乱和破坏各国自由、主权或领土完整的企图。这显示了东南亚条约组织所遵循的法律规范与泛亚洲主义的区域合作进程中形成的区域法律规范的一致性。

  但是,东南亚条约组织的军事色彩与泛亚洲主义主导的区域合作进程中形成的拒绝多边集体防务区域规范的做法亦出现重大抵触。美国、英国等国家曾试图说服印度、印度尼西亚和缅甸等国家加入东南亚条约组织,但均遭到拒绝。在万隆会议上,与会代表就如何处理与大国关系进行了激烈讨论。印度尼西亚、缅甸、印度、锡兰、埃及等国家提出应摒弃与大国的军事结盟。《亚非会议最后公报》也明确反对“使用集体防御的安排来为任何一个大国的特殊利益服务”,以避免“利用集体自卫的名义组织侵略性的军事集团并以此作为大国控制小国的工具”。这些国家的立场推动了不结盟运动的形成和发展,致使柬埔寨、老挝、马来西亚、新加坡等东南亚国家始终保持与东南亚条约组织的距离。“规范理念”的差异使域外大国主导的带有对抗性质的集体防务组织无法拥有更广泛的亚洲代表性,进而使之逐步失去存在的合法性。这进一步强化了泛亚洲主义主导的区域合作中非军事的规范内涵。

  从规范建构上看,太平洋主义主导的区域安排是对泛亚洲主义主导的区域合作的重要补充,两者共同推动了亚洲国家通过区域合作谋求和平的“亚洲方式”的初创,包括亚洲区域自主、不干预主义、主权与文化平等、共识性决策、非正式的渐进主义、泛亚洲精神及关注经济发展、拒绝多边军事防务等核心内容。而“亚洲方式”正是二战后亚洲区域主义的核心特征。

  (三)东南亚次区域合作与区域规范构建

  由于东南亚区域主义是在泛亚洲主义和太平洋主义框架内孕育并发展起来的,所以其在次区域合作实践中明显地带有亚洲区域合作的共有特性。马来亚、菲律宾和泰国在创建东南亚联盟时所颁布的《曼谷宣言》申明,三国将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管理领域进行友好协商、合作和相互援助,并特别强调该联盟不以任何方式与任何域外大国或大国集团建立联系,亦不指向反对其他任何国家。1963年底,面对美国将该联盟纳入其领导的军事联盟的企图,新成立的马来西亚联邦政府公开声明,它既不会成为任何军事联盟的成员,也不会卷入任何区域集体防务安排。作为一个安全导向的区域组织,马菲印联盟为创建区域规范作出了更显著的努力。该联盟创建时所颁布的《马尼拉协议》曾尝试建立一个定期协商的争端和平解决机制。根据该协议,马菲印三国同意遵照《联合国宪章》和《亚非会议最后公报》,尽最大努力采用谈判、调解、仲裁或司法解决以及各国自己选择的其他和平手段解决三国间争端及其他重要的和共同关心的问题,以“最紧密的协调联合起来”,但并不让渡各自的主权。

  马菲印联盟召开的首届政府首脑会议签署的《马尼拉宣言》则首次正式将“协商”和“共识”原则作为解决成员国之间分歧的基础,这被称为“马菲印协商精神”。马菲印联盟还延续了泛亚洲主义和太平洋主义主导的区域合作规范原则中对军事合作的基本立场。首届马菲印联盟政府首脑会议颁布的《首脑会议联合声明》申明,外国的军事基地具有暂时性,禁止将之直接或间接用于破坏三国的国家独立,弃绝使用集体防务安全组织服务于任何大国的特定利益。总体上看,马菲印联盟和东南亚联盟所表达的目标和动机及其所奉行的原则与泛亚洲主义和太平洋主义主导的跨区域合作基本一致。

  东南亚联盟和马菲印联盟通过建立基于法律文件的区域组织,并结合自身实践将“亚洲方式”的区域规范进一步机制化和地方化,为后来东盟组织结构的创建和核心原则的确立奠定了规范基础。1967年8月东盟创建时所颁布的《东盟宣言》(ASEAN Declaration)聚焦于经济、社会、文化、技术、科学和行政管理等功能性议题,明确反对任何形式的外来干涉,主张依照各国人民的观念和抱负维护其国家认同及其稳定和安全,所有外国军事基地都不能从事伤及本区域国家独立和自由的活动,不能危及各国正常的发展进程。可以说,东盟一开始就将避免多边军事合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区域规范,并将不干预原则适用于东南亚国家间及其与域外国家间的关系。此后,东盟在“亚洲方式”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东盟方式”,但在核心规范上,东盟仍然保持了与东南亚联盟、马菲印联盟及亚洲关系会议、万隆会议、“科伦坡计划”等东南亚早期区域合作实践的连续性。不干涉、非武力、和平解决争端、尊重成员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区域自主等行为准则和基于协商、共识的决策程序均被继承下来。

  总之,东南亚区域主义及其次区域合作与泛亚洲主义和太平洋主义主导的区域合作在规范上相互影响、相互建构,是二战后亚洲区域合作实践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共有规范”和“共同经验”亦是东南亚早期区域合作实践的重要知识遗产。

  结 语

  东南亚早期区域合作的规范建构面对当前出现在美国和欧洲的全球化逆动,在一定时期内,“回到区域”成为未来国际局势最有可能的图景。而这与中国正在实施的以区域为依托的 “一带一路”战略不谋而合。从这个意义上说,东亚对中国的意义再次凸显。而在东亚,东南亚区域合作无疑是本地区最成功的合作范本。东南亚早期区域合作既是当代东南亚区域合作实践的重要起源,也是当代亚洲区域合作实践的真正开始,对之进行历史和规范上的深度探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东南亚早期区域合作的动力源泉和规范形成机制揭示了一个基本规律:当代区域合作是域内国家与域外国家共同推动的结果,有效的区域合作至少要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必须有可以凝聚特定区域集体认同的 “区域意识”。这种意识是孕育和强化区域自主、设置和履行区域议程、扩散和创建区域规范的根本性观念力量。其次,必须能够满足区域内国家的政治—安全、经济和发展等特定的共同需求。只有这样,域内国家和域外国家才能共同搭建基于平等和互惠的跨区域合作制度框架,域内国家才能启动稳固的区域、次区域合作机制,从而造福于特定区域的国家和人民,并最终推动特定区域合作的持续发展。再次,有效的区域合作必须可以赋予区域内国家扩散和创建区域规范的关键角色。这一区域角色可以使特定区域的域内国家和域外国家在互动中将本地规范与国际法融合,并催生出一体的 “区域共有规范”。最后,有效的区域合作必须是包容和开放的。这要求区域合作既不能在成员上排斥任何有能力、有意愿的 “合作伙伴”,也不能在规范上进行强制性的 “价值输出”,更不能在事实上构筑一种具有排他性乃至对抗性的 “区域堡垒”。所有这些既是区域合作的 “东南亚经验”,亦是区域合作的 “亚洲经验”,是当前发展中的亚洲区域、次区域和跨区域合作的重要实践基础。

  这种以 “亚洲方式”或 “东盟方式”为核心的东南亚及亚洲区域合作实践经验,亦可以为超越以超国家和法律化为核心特征的 “欧洲中心”的区域一体化理论,创建适应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非西方的区域合作理论提供经验和规范上的双重支撑。而这也是中国正在铺陈的 “一带一路”重大国际战略亟待探索的问题。

  (作者:郑先武 南京大学国际关系研究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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