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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颖:维护新疆公民文化权利,发展新疆人权事业

2017-06-09 09:27:22   来源:光明网-理论频道   作者:朱颖

  新疆,东西方文明曾在这条古丝绸之路的要道上交流融合,现在已成为中国向西开放的窗口。在这片历史悠久、疆域辽阔、地形独特、物产丰富的大地上世代聚居着异彩纷呈的民族,孕育着别具一格的文化。维护新疆公民的文化权利,尤其是新疆少数民族同胞的文化权利,是发展新疆人权事业的必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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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6年联合国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7条规定,“在那些存在着人种的、宗教的或语言的少数人的国家中,不得否认这种少数人同他们的集团中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实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而1965年联合国通过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第5条也规定,“缔约国应承担义务保证人人有不分种族、肤色或民族或人种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权利,尤其是‘平等参加文化活动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条第4款也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对此,国务院新闻办6月1日发布《新疆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白皮书,全书用客观事实精准数据向世界展示了我国在新疆人权事业上,在维护新疆公民文化权利取得的发展进步。

  今天的新疆,教育事业得到前所未有的大发展,基本实现九年义务教育全覆盖,新疆公民的受教育权得到全面保障。白皮书指出,新疆教育投入支出比例占财政总收入的5%以上,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持续提高。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统一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并不断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北方取暖地区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公用经费补助水平。2016年拨付29.48亿元,为271.43万名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补助公用经费和取暖费,为45.2万名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为263万名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城市部分中小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在全区45个县和26所举办内初班学校实施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举办内地新疆高中班、中职班,截至2016年年底,累计培养学生9.1万人。

  在全面保障受教育权的同时,新疆在司法、行政、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社会公共事务等领域广泛使用民族语言文字。新疆有13家出版社使用维吾尔、汉、哈萨克、柯尔克孜、蒙古、锡伯六种语言文字出版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公开发行报纸110种,其中少数民族文字报纸52种。发行期刊200种,其中少数民族文字期刊120种。用维吾尔、汉、哈萨克、蒙古4种文字出版的新疆日报是中国使用文种最多的省级党委机关报。察布查尔报是世界仅有的锡伯文报纸。新疆人民广播电台现有维吾尔、汉、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5种语言的15套广播节目。新疆电视台现有维吾尔、汉、哈萨克、柯尔克孜4种语言的12套电视节目,是全国播出频道、语种最多的省级电视台。

  不仅如此,新疆的文化遗产也得到有效保护。截至2016年年底,新疆有世界文化遗产2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5座、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13处、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558处,182家国有单位收藏保管可移动文物61.6万余件。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柯尔克孜史诗《玛纳斯》、维吾尔族麦西热甫分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新疆各民族均有代表性非遗项目列入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非遗名录。

  白皮书列举的数据、变化表明了不论人种、民族、风俗、宗教,新疆公民的文化权利都能受到尊重和维护,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我国在对新疆少数民族公民的民族语言、保存和发展新疆少数民族文化等方面还有提升空间。我们要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政策,维护新疆公民文化权利尤其是新疆少数民族同胞的文化权利,使新疆的人权事业不断得到新的发展和进步。

  (作者: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 朱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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