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飞:拓展律师法律服务范围一抹曙光 - 中国人权网
首页 > 理论研究 > 文章 > 2016年—2020年 >
龙飞:拓展律师法律服务范围一抹曙光

2017-05-17 09:28:57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龙飞

  自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拓展法律服务行业范围的部署之后,律师参与调解或者直接以调解员的身份出现在纠纷双方之间,已经成为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个新的热点问题。

  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在参与调解、化解纠纷方面具有精通法律的专业优势,相对中立的职业优势,参与广泛的执业优势,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重要力量。律师参与调解、化解纠纷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律师作为一方代理人身份参与纠纷化解;二是律师作为仲裁员独立公正地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裁决;三是律师作为中立第三方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主持调解。

  律师调解制度发端于上世纪70年代西方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运动。随着新兴专家在纠纷解决领域的出现,律师开始反思自身的职业状况。律师们不再局限于代理人和咨询服务的角色,而开始充当中立的斡旋人(调解人)。律师调解制度是律师自身职业发展使然,也是市场规律使然。律师调解制度在中国更是一项新制度,首次提出是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规定“推动建立律师调解制度,试点法院应当支持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律师调解员队伍,由律师调解员独立主持调解纠纷,并协助其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2015年12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规定建立完善律师调解制度,鼓励和规范律师参与重大复杂矛盾纠纷化解。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律师调解制度的具体内容,为律师调解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律师作为中立第三方调解员参与矛盾化解,在引导当事人理性选择非诉方式解决纠纷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具体可以采取以下途径:一是进入法院特邀调解员名册,参与诉调对接工作,经律师协会推荐或自愿报名的方式,接受法院委托,主持纠纷调解,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由法院进行司法确认。二是在诉讼服务中心或者诉调对接中心建立律师调解工作室,鼓励律师在法院参与纠纷解决,接受法院委派调解或委托调解的案件。三是律师个人加入人民调解组织或者专业调解组织,通过调解组织资质审核,成为调解组织的调解员,为调解组织受理的纠纷提供调解服务。四是律师协会或者律师事务所建立专门提供调解服务的机构,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接受当事人或法院委托,提供收费调解服务。五是政府购买律师调解服务,政府通过招投标向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购买法律服务,由司法局与中标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合同,由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专业人士担任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当然,律师作为中立第三方参与调解工作,其提供的服务可以是公益性的,走市场化收费模式,也可以走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模式。无论是何种模式,律师调解制度设立的初衷是希望律师作为法律职业人士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化、职业化的服务,切实化解当事人的纠纷,而不能违背律师执业宗旨单纯为了“收费而鼓励诉讼”。当然,律师作为调解员应当遵循中立、保密、回避等基本原则,避免利用调解业务来拓展代理服务,这是律师调解员职业道德中需要严格遵守的规则。

  拓展法律服务范围,并不只是走出国门、延伸领域的问题。律师调解已经成为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抹曙光,展现出无限的生机。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 龙飞)

上一篇:王义桅:“一带一路”开创包容联动共享的新型全球化
下一篇:陈惠丰:协商式监督是对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新概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