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四新 周静泓:保障英烈权益势在必行 - 中国人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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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四新 周静泓:保障英烈权益势在必行

2017-05-04 09:55:43   来源:光明网-理论频道   作者:王四新

  近年来,在网上不时有侮辱、诋毁、诽谤革命英烈的言论和文章,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其中的一些言论不仅直指英烈事迹的真伪,往往还有较强的解构功能,直指国家在过去所塑造英雄形象的真实性,打着学术研究、言论自由的旗号,损害英雄形象、解构社会主流价值。针对这一现象和问题,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增加保护英烈条款,也有代表呼吁针对英烈保护进行专门的单独立法,制定“中华英烈保护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狼牙山五壮士”等英雄人物人格权益典型案例,在这些案例中,侵犯英烈权益的行为被追究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表明了国家司法机关在这一问题上的态度。

  为了国家和民族利益,英烈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他们或战死沙场,或献身于促进国家发展的光荣事业。雷锋、邱少云、狼牙山五壮士等英烈的事迹不仅代表着一种弘扬正气的形象和精神风貌,代表着爱国主义和理想主义的牺牲奉献精神,是民族的共同记忆,也是中华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英烈的诽谤、恶意抹黑,不仅对社会风气造成恶劣影响,而且会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产生危害,因此强化英烈的名誉保护势在必行。

  对于国家英烈、民族英雄的保护,世界各个国家都有严格的规定。比如俄罗斯,虽然苏联解体引发了俄罗斯的社会动荡,也曾有抹黑列宁等英雄人物、诋毁历史英雄的现象,但经过及时纠正,俄罗斯人的“英雄记忆”反而得到了加强。在1993年,时任总统的叶利钦就签署了《卫国烈士纪念法》,以求全面保护国家英雄;随后还颁布了《关于俄罗斯军人荣誉日和纪念日》的联邦法案、《关于苏联英雄、俄罗斯联邦英雄和光荣勋章满级获得者地位》的联邦法和《联邦刑法典》等法律文件。

  2006年,时任总统的普京签署了《卫国烈士纪念问题》总统令并提交《卫国烈士纪念法》修正案;在2007年,俄国又将每年12月9日定为“祖国英雄日”。这一系列法律规定,形成了俄罗斯一整套对英烈保护的体系,不仅明确了苏联、俄罗斯英雄应享受的地位和优待,纪念卫国烈士、反法西斯斗争牺牲者的方式;也规定了对损毁烈士墓地、纪念碑和其他纪念设施,侮辱英雄烈士名誉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

  美国总统克林顿在2000年签署了《全国追思时刻法案》,2001年又颁布了《爱国者法案》。为彰显对阵亡将士的尊重,2006年5月美国国会制定《尊重美国阵亡英雄法案》,禁止在葬礼举行前后一小时在国家公墓管理局管理的任何墓地入口90米内进行示威抗议,否则会处以高达10万美元罚款和一年监禁。美国还设立了美国独立纪念日、阵亡将士纪念日、退伍军人节等多个爱国节日并鼓励公众参与纪念活动,对亵渎英雄烈士的行为进行严厉惩罚。

  韩国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条文,在韩国刑法中就有规定,公然编造虚假信息损毁逝者名誉的行为可判处2年以下徒刑或500万韩元以下罚金。韩国还制定了相关法律,确保历史不被网络谣言随意诋毁。

  欧洲许多国家也通过立法反对任何否认和美化纳粹历史的行径。德国刑法禁止针对特定人群煽动仇恨,并通过煽动罪规范对犹太人的攻击诽谤。

  世界各国的这些保护措施和司法实践,对我国英烈保护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因此,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英烈保护的相关立法,运用法律手段界定言论自由的边界,维护历史和民族英雄。互联网的发展极大赋予了民众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进一步促进了言论自由的发展,但是,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都是有边界的自由。抹黑、诋毁国家英雄,试图摧毁中国民族记忆和传统文化的言论不是言论自由。国家有责任和义务采用适当立法的方式,通过民法、刑法条款甚至专门立法,来维护全社会的历史共识和文化记忆,保护国家英烈和民族英雄的合法权益。

  (作者:中国传媒大学教授、网络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中国传媒大学周静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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