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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艳华:中国对全球人权治理的参与和贡献

2017-03-14 14:03:30   来源:中国人权研究会   作者:罗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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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研究会理事、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 罗艳华
 
  “所谓全球治理,指的是通过具有约束力的国际规制解决全球性的冲突、生态、人权、移民、毒品、走私、传染病等问题,以维持正常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
 
  人权是全球治理的一个重要领域。今天因为时间关系,我将重点谈中国在联合国层面对全球人权治理的参与和贡献。

  1、中国对制定人权标准和发展人权概念的贡献

  中国曾参与起草国际人权标准的最基础文件之一的《世界人权宣言》。二战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为起草《世界人权宣言》曾任命了一个三人特别起草委员会,其中就有中国的一名代表——张彭春(P.C. Chang)。在历时近两年的起草过程中,世界人权宣言草案先后六易其稿。作为人权委员会的副主席和《世界人权宣言》特别起草委员会的重要成员,张彭春一直参与其中。他以儒家思想为依托,对《宣言》的最终通过做出了卓越贡献。在此期间,张彭春不仅从独特的亚洲视角来看待人权问题,而且能使中国对人权的观点为其他国家的代表所接受, 并且在《世界人权宣言》条文的遣词造句上引入了儒家文化的理念。此外,张彭春对《宣言》的形式确立也做出了贡献。在张彭春等人的建议下,1947年12月人权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正式决定同时制定一个宣言、一个公约和一个实施文件。该方案为宣言顺利起草和及时送交联合国大会表决节省了宝贵的时间。此外,在宣言的30项条款中,其中有11个条款的讨论形成直接与张彭春有关。

  新中国建立后,受国际大环境和国内政治的影响,中国曾在一段时间内很少参与国际人权活动。到上世纪70年代末,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行,中国改变了对待国际人权活动的态度。在80年代,中国开始比较积极地参与国际人权活动,多次派代表参与国际人权法律文书的起草工作,先后参加了《儿童权利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属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个人、团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世界所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宣言》和《保护民族、种族、语言、宗教上属于少数人的权利宣言》的工作组。在这些工作组会议上,中国提出的意见和修正案受到了各方面的重视。自1981年起,中国参加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起草《发展权宣言》的政府专家组的历届会议,并积极提出意见,直至《发展权宣言》于1986年在第四十一届联大获得通过。中国还积极支持人权委员会关于实现发展权问题的全球磋商,支持将发展权问题作为一个单独的议题在人权委员会加以审议。中国一直是人权委员会关于发展权问题决议的共同提案国。

  上世纪90年代初,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政策做出了重大调整,开始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活动,在国际人权领域的影响力也日渐增强,并为国际人权标准的制定做出了重要贡献。1993年3月中国派代表团出席了在曼谷举行的世界人权大会亚洲区域筹备会,并担任了第一次筹备会、亚洲区域筹备会和世界人权大会的副主席,为世界人权大会的筹备和成功举行发挥了重要作用。同年6月中国代表参加了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并参加了《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讨论、起草和制定,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为《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制定和通过做出了自己的努力和贡献。

  2、中国积极加入国际人权条约机制,并认真履行条约义务

  自1949年新中国建立至今,中国共加入了27项国际人权条约。纵观中国加入国际人权公约的进程可以看出,加入的时间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历史时期,分别是:20世纪50年代、80年代、90年代和进入21世纪以后。其中20世纪80年代是中国加入国际人权条约最多的时期,在这一时期中国共加入了11项国际人权条约 。

  中国之所以在20世纪八十年代积极加入相关的国际人权条约是与中国对人权认识的改变及国内政策的转变密切相关的。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解放了思想,实行了对外开放,中国的对外交往大大扩大。与此同时,中国对国际人权问题的态度也有了很大变化。中国开始认识到,国际人权法则中具有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的积极因素,决定参与国际人权活动。认识的改变和随之而来的政策的变化使得20世纪80年代成为中国加入国际人权公约最多的时期。

  此外的三个时期,20世纪50年代,中国共批准了4项人权方面的国际公约 。 90年代中国加入了4项国际人权公约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又进入到一个密集加入国际人权公约的时期,批准了8项国际人权公约。

  对于业已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中国非常重视对这些条约义务的履行,包括认真撰写履约报告,按时接受人权条约机构的审议,本着负责任的态度诚恳接受国际社会提出的建设性意见,不断改进自己在人权保护方面的工作。

  此外,中国还积极推荐中国专家参与国际人权条约机构的工作。1984年开始,中国推荐的专家连续当选为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此后中国专家很长时间以来都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禁止酷刑委员会、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出任委员。

  3、 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专门机构的工作,并在其改革过程中发挥建设性的作用

  1971年中国在恢复了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之后,一直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机构的工作。包括派代表团出席相关会议,与联合国的人权专门机构如联合国人权高专和联合国人权特别机制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提高,中国对国际人权领域的影响力进一步增强。中国积极参与到了联合国人权专门机制的改革工作中,在设立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磋商和最后表决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国认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应该确保其代表性,应当成为对话、交流与合作的场所;应重视并解决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长期存在的信誉危机问题,在审议侵犯人权的问题时,应制定公正、客观、透明的审议标准和程序,避免政治化、双重标准和选择性。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在履行职责时,应认识到世界的多样性,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的权利,推动各国开展对话和交流,共同探索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有效途径。中国提出的这些主张得到了绝大多数国家的认同。

  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设立后,中国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06年5月9日,第60届联大选举人权理事会首届成员时,中国以146票成功当选,任期3年。2009年5月12日,在第63届联大改选18名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时,中国又以167票成功连任,任期自2009年至2012年。2013年11月12日,第68届联大投票改选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时,中国再次以176票高票再次当选,任期自2014年至2016年。2016年10月28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举行了理事会成员国国选举,中国第四次以180票高票获得连任。作为人权理事会成员国,中国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加人权理事会的历次会议和各项工作,并认真接受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普遍定期审议。2009年2月中国接受了第一次普遍定期审议,2013年10月接受了第二次普遍定期审议。在两次审议过程中,绝大多数国家都高度评价了中国的人权成就,中国也诚恳接受了其他国家提出的建设性意见。

  综上所述,在联合国成立后的70年里,中国在联合国层面对全球人权治理的积极参与和贡献也是有目共睹的。中国不仅对人权标准的制定和人权概念的发展有所贡献,而且积极加入国际人权条约机制,认真履行条约义务,并且在联合国人权专门机构的改革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在中国提出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而人权保障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意味着中国将会更加积极地参与全球人权治理并在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努力为构建公正、合理的国际人权治理体系做出更大的贡献。

  (罗艳华  中国人权研究会理事、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

  (本文系作者出席“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34次会议,中国人权研究会代表团与常驻日内瓦联合国代表团共同举办以“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全球人权治理的新路径”为主题的边会”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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