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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乐平:完善检察监督体系维护司法公正

2016-11-25 13:59:55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李乐平

  在第十四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最高检首次提出要以维护公平正义和司法公正为目标,完善检察监督体系。笔者认为,完善检察监督体系,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下功夫:

  强化检察组织体系建设。规范上下级检察院领导关系。健全完善上级检察院行使指挥监督和职权收取、移转、承继的程序规则。规范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各业务条线办案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理顺检察一体化与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强化案件管理部门对司法办案的程序制约权。健全检察办案组织形式,强化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的权力主体地位。规范办案组织与其他权力主体之间的关系,理顺办案组织管理体系。

  强化检察职能体系建设。遵循职能内在规律。侦查监督既要侧重对侦查权的有效监督,又要重视审查逮捕和审查批准延长羁押的司法审查;公诉工作作为检察职能中成熟定型的制度,既要提升指控水平,又要实现对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的监督;刑事执行检察是典型的法律监督权,统筹人权保障和对刑事执行行为的法律监督;恪守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的有限监督原则,统筹公权监督和私权救济的关系;等等。各项职能要形成合力,高度重视各项职能之间的监督制约,落实内部纠错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案件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办案程序上的问题,实现各项职能均衡发展。

  强化检察监督机制体系建设。构建检察监督机制群。充分发挥检察机制作为落实检察制度、体制重要载体的角色功能,树立检察机制就是现实的检察制度的检察工作理念。将检察制度、体制系统内部组成要素的相互联系和相互

  作用转化为侧重运行的检察机制,实现制度和体制在具体构建层面的具体落实。探索建立系列检察机制共同作用的机制群,实现检察制度、体制的本质要求和基本目标。已有的各项检察工作机制,要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以问题倒逼检察机制的完善。重视对成熟经验的总结提炼,对基本成熟经验的完善提升。重视对探索实践的理论论证,适时将经验转化为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指导性的检察工作机制。探索新职能运行机制,紧密结合新职能的设立宗旨和内在要求,及时建立运行机制,确保新增监督职能得到切实有效的履行。

  (作者为苏州大学检察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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