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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恒林:探索信访分类处理新模式

2016-10-27 10:50:59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夏恒林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环保局近年来积极探索环境信访工作,采用分类处理模式,有效避免了各种环境信访问题不分、法定渠道不畅等问题,环境信访工作得到有序推进,既切实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地方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狠抓关键,实行分类处理,促进依法信访。在环境信访工作实践过程中,坚持科学梳理环境信访举报(投诉)案件。对举报(投诉)人举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反映环境污染损害纠纷的,列为环保业务类,由环境监察人员开展调查处理。对调查处理后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反悔,或已经进入诉讼、行政复议程序的,列为复议诉讼类,告知诉求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对环保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违反党纪政纪的事项,列为信访类,告知信访人这类事项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适用受理、复查、复核三级程序办理。对属于“大环保”而非环保部门职责范畴的环境信访问题的,列为非环保部门职能类,告知举报(投诉)人依法应当由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调查处理。对涉及多部门、疑难复杂的举报(投诉)的环境信访问题,报请同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处理。对举报(投诉)人举报环境信访问题,属于环境保护部门职能的环保业务类、复议诉讼类、信访类的事项,优先导入法定途径办理。

  把握重点,履行告知义务,保障信息畅通。凡接到环境信访案件,均在第一时间内告知举报(投诉)人或采用书面形式告知举报(投诉)人和被举报对象的主管单位或所在地政府,与举报(投诉)人面对面了解具体诉求,告知处理的途径。凡属环保部门职能范围内处理的投诉,环保部门接访人员均在第一时间主动联系举报(投诉)人,摸清举报(投诉)的基本情况和所举报(投诉)内容,并告知调处时间,安抚好信访人情绪、赢取信任,避免越级上访。接到非环保部门职能类的举报(投诉)信访案件,环保部门接访人员即赶赴现场调查确认后,依法及时移送(必要时书面函告)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调查处理,并在第一时间内告知举报(投诉)人。在处理环境信访案件终结后,均实行事后跟踪回访制度,定时或不定时回访举报(投诉)人和被举报(投诉)企业,消除纠纷隐患,防范矛盾复发。对环境矛盾纠纷比较尖锐,越级信访、重复信访等突出问题,在向举报(投诉)人发放《逐级走访权益保障卡》的基础上,利用全国“阳光信访”网络平台等方式,将环境信访问题置于公众监督下,促进信访工作公正、公开、透明。

  破解难题,监管调解并举,力推行政调解。始终坚持强抓监管重抓信访,始终把信访问题化解在第一现场、第一时间,牢牢掌握矛盾调解的主动权。按照“发现问题、摸清情况、留下痕迹、拟定方案、处理问题”的思路,以“化解矛盾”作为环境信访工作落脚点,努力提升信访问题的处理质量,想方设法降低越级信访、重复信访率,持续不断打击排污企业的违法行为。与此同时,积极推动行政调解,促成举报(投诉)人与排污者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如双方不履行协议,则引导双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作者: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环境保护局 夏恒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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