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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奋飞:打造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模式

2016-10-11 11:50:50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作者:李奋飞

  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到“两高三部”正式出台《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两年的时间里,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部门,对于这一命题都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甚至在个别地区还通过社会实验形式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尝试。而随着《意见》的最终发布,“以审判为中心”也呈现出了更加清晰的面貌,从而为司法工作实际指明了方向。这或许将是中国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一个标志性的里程碑。从价值论上讲,《意见》不只是对刑事诉讼法文本的进一步充实、阐释,而且是为具有中国特色刑事诉讼体系的演进发展提供了适宜的契机。针对这一文本的解读,更不应有所局限,而需要着眼于司法改革大势下的历史潮流。

  刑事法治路线图的次序展开。一个国家的刑事法治是否文明发达,主要取决于三个方面的指标状况:(1)立法文本在内容设计上的科学程度;(2)作为权能实施主体的办案组织在资源配置上的合理性;(3)以程序载体形式存在的诉讼模式能否与本土资源相匹配。这些条件共同构成了刑事法治的发展路线图,且缺一不可。而从1979年至今,无论是刑事实体法抑或程序法的文本修缮工作,始终处于有条不紊的积极状态。刑法通过多轮次的修正案形式,辅之以系统化的司法解释工程,编织出日臻细密的犯罪惩治网络。而刑事诉讼法在经两次修改后,也从最初的164个条款增加到如今的290个条款。尤其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再度修改,摒弃了对于域外经验的盲目移植倾向,实现了公正理念与操作技术的有机融合,也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格局调整提供了立法依据。显然,第一项指标在刑事立法不断追求自我周延的背景下,正处于良性循环之中。而在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中被称作牛鼻子的司法责任制,则为第二项条件的达标做出了背书。通过对办案单元的重新整合,以员额形式呈现的司法权能个体,在自主性上将得以大大释放,进而达成资源的优化配置。一旦这项改革的目标付诸现实,刑事程序顺畅运转所受到的行政化干扰将被逐渐排除,诉讼活动也将以符合司法规律的形态示人。

  刑事诉讼模式代表了一种泛化意义上的框架,是指由一定的诉讼目的所决定的,并由主要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中的诉讼基本方式所体现的控诉、辩护、裁判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而这种格局的确立与稳定,取决于一系列内外部环境条件的成熟与否,包括国家意识形态、社会传统文化、诉讼价值导向、政治体制设计、法治规范模型等方方面面的因素。“以审判为中心”的提出,恰恰涉及诉讼程序中内部要素的关系调整,富有针对性地指向了刑事法治路线图的最后一项条件。而《意见》对于公检法之间“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纲领性申明,则反映了诉讼模式转型的务实态度。换言之,《意见》并未试图仿照西方的对抗制抑或讯问制打造中国的程序格局,而试图在宪法设定的框架下理顺诉讼关系。故而,《意见》所展现出的模式转型,是具有中国司法语境特质的,或可被看作是中国刑事法治进化的点睛之笔。

  告别“顺流而下”。“以审判为中心”概念的提出,实质上是针对过往实践中“侦查中心主义”倾向的悖反。我们可以将“侦查中心主义”刺激下的诉讼格局称作“顺承模式”。“顺承”从字义上带有服从、接受的涵义,代表程序推进从侦查经起诉再到审判环节,始终处于接力传承的状态。这就如同一叶扁舟顺流而下,作为源头的侦查一旦成型,就将左右后续程序的走向;处于下游的起诉、审判通常只能承接侦查结论,很难作出颠覆性改变。这种诉讼模式凸显了侦查在刑事诉讼中的龙头地位,其形成虽有诸多复杂溯因,但法检公三机关的职能及关系异化却是核心症结。

  对此,《意见》将遏制侦查权的目标置于关键的位阶之上。一方面,以证据裁判原则为导引,对于侦查机关的行为模式作出了全方位的限定。不仅直接要求侦查主体全面、客观、及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坚持遵循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程序法治理念;而且力图通过一系列机制创新手段,确保侦查权的规范化行使。这其中,证据收集指引、重大案件侦查手段实施录音录像、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等举措的提出,无疑为破除“侦查中心主义”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微观方案,值得作进一步的论证研讨以及实践探索。另一方面,高度重视通过检察权对侦查权的滥用进行制约、监督。凭借补充侦查制度以及不起诉制度的完善与激活,侦诉之间的异化关系或会得以扭转。检察机关将成为侦查业绩的评断者,而不必为后者的追诉倾向所绑架。

  过去,“顺承模式”的存在导致了程序中心的“倒挂”,而有罪推定倾向便自始至终地贯穿于刑事诉讼全程,冤错案件的衍生也就不足为怪了。《意见》开宗明义地声明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理念,已然与刑诉法第十二条在内涵上大相径庭。后者的创设背景立足于废止免予起诉制度,实现定罪权归属的统一;而前者被置于“以审判为中心”的政策语境中,无疑具备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核精神。换言之,借助于《意见》的出台,带有文本意义的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实际已经落地生根。而这一事实,恰可被看作是摒弃旧有诉讼模式的标志性现象。

  “层控模式”的新希望。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或将孕育出来。《意见》已然描绘出了这样的理想图景,我们不妨将其称之为“层控模式”。在此模式体系中,诉讼进程仍旧以纵向流转为线索,但审判环节将毫无争议占据诉讼主导地位,并形成“头轻脚重”的稳定结构。具体而言,刑事案件将随着程序的推进而必须接受日臻严格的审查,侦查、起诉以及审判分别代表了不同的层控阶段,处于后位的程序主体有权对之前环节的工作成效加以把关。如果发现不符合法律标准,则可作出否定性评价并给予相应处置。而在这样的程序模型中,三个方面的因子将起到支撑性作用。

  首先,庭审实质化价值得以凸显。在“层控模式”下,案件一旦进入程序,就将面临来自侦查、起诉、审判的逐级控制,且审查标准趋向严格。从立案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到各个审判层级,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不断提高,作为判定手段的审查机制也趋于复杂化。这就好比竞赛中的“跨栏”高度不断提升,运动员在加速跑的过程中需要克服的难题也越来越多,一旦跌倒就会退出比赛。作为最高“跨栏”的审判环节,仰赖庭审这一极其复杂且有效的事实甄别机制能够发挥实质功能。《意见》在庭审实质化的建构层面,所着笔墨甚多,便盖因于此。从完善庭前会议到规范法庭调查程序,从健全质证规则到保障法庭辩论机制,再从强化当庭宣判到严格依法裁判,一幅由控辩审共同构成的等腰三角“图景”已经跃然成型,反映着庭审实质化的中心旨趣。

  其次,辩护权的参与力度不断加深。“以审判为中心”依旧建立在原有的纵向体系之中。换句话说,中国的“层控模式”仍然凸出了公检法之间的递进流转关系,而并未将控辩审之间的平衡格局扩大至整个程序范畴。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辩护权在诉讼体系中扮演的角色不重要。也正因为如此,《意见》甚至将辩护律师的活动空间作了进一步延展。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法院派驻值班律师,不仅是对法律援助制度的极大丰富,更有助于辩护权在审前阶段获得较为充分的发声渠道,以矫正控辩失衡。

  最后,权利保障的多元化呈现亦不可或缺。从“以审判为中心”导出“层控模式”的发展趋向,是以人权指数的不断升级为出发点的。在《意见》中,针对诉讼关系的重新整合并非机械、生硬的,而是洋溢着人文情怀的。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保障,《意见》条款给予了全方位覆盖。一方面,知情权、陈述权、辩论辩护权、申请权、申诉权等诉讼权利得到了系统性列举;另一方面,通过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以及规范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等举措,被追诉人的人身权利亦受到关照。除了上述直接性的保障机制,疑罪从无的申明、繁简分流的设想则分别从公正和效率的角度间接维护了诉讼参与主体的基本人权,彰显了“层控模式”的内在精神。

  总之,《意见》昭示着一种新的希望,标志着中国刑事诉讼模式的理性转型已然拉开帷幕。作为法律学人,我们期待,这是对过往历史的道别。以“侦查中心”为特征的“顺承模式”或将日益远离司法现实,权利保障的缺失、诉讼主体之间的龃龉也将会成为过去;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格局演变,“层控模式”或将成为中国刑事诉讼的未来趋势。这无疑是极具中国特色的诉讼模式,或许也是一种符合中国本土资源特质的理想样态。

  (作者:李奋飞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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