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信访活动在我国已经较为普遍。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利益调整的深化,尤其是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经济社会建设中的矛盾和纠纷大量涌入信访渠道。因此,必须加快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后,我国信访工作法治化改革步伐不断加快,顶层设计不断完善,驱动信访形势持续稳中向好。当下,信访立法进程正在稳步推进,现已列入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预备项目。
1995年由国务院制定、2005年新修订的《国务院信访条例》,为信访制度完善奠定了广泛的社会基础和实践基础。但是,由于它是一部行政法规,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严格来说对党委系统、人大立法机关、公检法司等司法机关、群众团体不具有约束力。同时,信访工作职责边界不清楚、受理范围不明晰,“小马拉大车”的问题突出:一方面,不少本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问题大量进入信访渠道,导致信访部门管了许多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项。另一方面,职能部门的相关法定职责没有充分履行,群众合理诉求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产生了许多新的矛盾。由于受理诉求、解决问题的渠道不畅,很多信访件层层下转、只转不办,导致一些本来可以解决的问题久拖不决,本应由基层解决的问题矛盾上行,本该及时化解的矛盾日益激化。
再如,一些地方政府对越级上访人不惜违反法律、违背政策满足信访人员的无理要求,在部分群众中形成了“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导向。在维稳名义下,有的地方变相限制信访人的人身自由,侵犯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给信访制度抹黑。另外,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重复高发、久访不息,既加重了信访群众的负担,又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影响正常信访秩序。
就此而言,信访工作亟待加强顶层制度设计,积极推进信访立法,科学界定信访与其他法定渠道受理范围之间的界限,对信访工作法定程序、信访事项处理的法律效力等重要问题予以明确。同时,信访立法要着力解决阶位低、覆盖面窄的问题。一是改变信访的制度框架,在立法的同时,完善各种配套机制,使群众信访、机关接访都做到有法可依;二是改变信访的运作模式,从法律上确立“信访公开透明”原则,同时设立纠错机制,督促政府依法行政。
总之,加强信访法治化建设,加快推进信访立法步伐是必然的选择。说到底,信访立法是要将信访行为纳入法治轨道,让更多的信访要求能在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中实现,让信访当事人能够有序地信访、合法地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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