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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少数民族群众更好融入城市

2016-07-28 08:48:50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郝时远

  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攻坚阶段,努力推进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的进程,不仅是确保全面实现“十三五”规划目标的重要任务,而且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的基本条件。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眼于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大局,展开了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新场景。在这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的“让城市更好接纳少数民族群众、让少数民族群众更好融入城市”,成为我国城镇化进程的重要任务之一。

  今年伊始召开的全国城市民族工作会议,对全面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作出了重要部署。会议聚焦于坚持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依法管理城市民族事务,以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为核心的城市民族工作主题。提出了推进城市民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让城市更好接纳少数民族群众、让少数民族群众更好融入城市,切实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工作任务。而《国务院关于修改〈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正是依此而来的重要举措,目的就是为城市民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提供遵循和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少数民族人口与汉族人口一样,呈现了离乡离土、从农村向城市、从西部向东部流动的态势。国家每十年一次的人口统计,不仅展现了各省市自治区人口中各民族成分持续增多的现象,而且城镇常住人口中少数民族人口的比例显著提高。据统计,全国范围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超过了2000万,很多东部、内地省市的城市少数民族人口大幅度增长,也主要源自流动人口。如广东省320万少数民族中,250万来自外省区。这种流动,展现了各民族人口,尤其是少数民族人口在全国范围大融散的发展态势,而城市正是多民族融散共居的环境。这是经济社会发展推动的各民族交往、交流和交融过程,源自民间社会自然、自觉的相互接近。

  少数民族农村、牧区流动人口进入城市,与汉族农民进城的动因没有区别,都是希冀通过打工、经商谋求更好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条件。但是,他们在适应城市生活过程中的择业取向和能力,则不尽相同。一些少数民族能够适应劳动密集型的产业、建筑业和较广泛的服务行业,而一些少数民族则侧重个体、家庭式的小商业,例如遍布全国的数万家“兰拉”“青拉”,基本上都是由西北回族、撒拉族经营的拉面馆。类似的择业偏好在许多少数民族群体中都有体现。即便是一些地方以劳务输出方式组织的打工群体,如新疆地区的少数民族在东部、内地劳动密集型企业就业,他们在生活适应、社会交往中也有相当的局限,甚至一定程度的封闭。语言、宗教信仰、饮食习惯等因素使他们在城市接纳、融入城市过程中面对着一些特殊的困难。能够稳定留下来、融入当地社会生活并非易事。这就需要城市管理工作提供帮助、创造“接纳”和“融入”的条件。

  从这个意义上说,城市民族工作并非民族事务部门单独承担的责任。在城镇化进程中,我国民族关系展开了日益社会化、民间化的视野。修订和完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即是为了适应民族工作普遍化、社会化、民间化的发展;广泛征求意见就是为了从社会观念、民间心理层面,牢固确立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坚持“平等对待一视同仁”的民族政策意识,在“接纳”和“融入”的城镇化进程中,坚决纠正和杜绝歧视或变相歧视少数民族群众、伤害民族感情的言行。

  在进入东部、内地城市的许多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的确存在因语言不通、习俗各异、对城市生活及其秩序不适应的问题,并直接影响到他们的择业取向和就业能力。也确实存在一些不服管理、坑骗偷讹、违法乱纪的问题。这种现象,在一些汉族农民工融入城市的进程中也同样存在。包括同乡聚居、环境脏乱、行为失序等,甚至抢劫偷盗等违法犯罪行为。以致一些城市的民间社会中也出现过以地域冠名防范、排斥、污名“某某人”的舆论。但是,对一些进入城市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因“接纳”方、“融入”方的不适应而以地域、族别冠名的“某某人”,则不仅停留在民间舆论,而且延伸到了有的管理部门和一些服务行业,出现了“特别检查”、拒载拒住等歧视、排拒的现象,违背了对各民族群众“平等对待、一视同仁”的原则。“一刀切”容易,精细化、差别化则不易,这正是修订和完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所要解决的难点。

  理解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要立足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一基本国情。各民族一律平等属于“统一”的范畴,在一定历史阶段实行差别化的民族政策是针对“多民族”的差异,这是一个辩证统一关系。在多样中求统一,在差异中求和谐,这是高明的政治智慧。中国形成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是几千年多民族互动的结果。中国并非在“一体”中人为分出“多元”,而是因为“多元”才强调和建设“一体”。这是个思想方法问题。承认“多元”、熔铸“一体”是尊重历史、符合国情、顺应人心的正确抉择。“多元”意味着存在差异,尊重差异才能包容多样,包容多样才能铸就“一体”。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及其所涵盖的民族政策,就是为此而确立,其特点不是“照顾”、“放大”或“强化”差异,而是尊重差异。

  近些年来,一些舆论倾向于借鉴美国等西方国家处理种族(民族)问题的经验。的确,美国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其立国理念的核心是“人人生而平等”。同时,美国也是种族、民族移民最多的高度城镇化的国度。但是,美国并没有成功解决根深蒂固的种族问题。我们需要关注他国的道路、制度、政策,但必须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实际,坚定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我们需要借鉴国外政治文明有益成果,但绝不能放弃中国政治制度的根本。中国有960多万平方公里土地、56个民族,我们能照谁的模式办?谁又能指手画脚告诉我们该怎么办?”这是我们坚定道路、理论、制度、文化自信必须拥有的政治底气。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属于“中国政治制度的根本”之列,这一制度设计的理念体现了尊重差异、缩小差距的政策指向。《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是这一政策指向在城镇化进程中的延伸和发展。体现了民族工作精神力量和物质力量这“两把钥匙”对“接纳”和“融入”的原则要求。“接纳”和“融入”,要立足于尊重差异、缩小差距,使各民族群众在城市生活中相互嵌入地共居,相互欣赏地共学,相互帮助地共事,团结友爱地共乐;尊重文化、习俗、宗教信仰等差异,缩小适应城市生活规则的认知、行为、能力等差距,这是一个“接纳”方、“融入”方双向努力的过程。关键是“接纳”方所提供的管理、所创造的环境和所昭示的观念。对“融入”方而言,自觉学习和适应城市生活环境、尊重原住市民的生活习俗、服从城市管理规则、发挥自身优势创业就业,以特色产业、产品丰富城市生活,就能够更好地融入。对少数民族来说,全国性的人口流动、进入城镇就业生活,是一个方兴未艾的进程,少数民族人口的城镇化水平也不可能齐头并进地达到全国的平均水平,但是“共享”的发展理念要求我们通过努力加快缩小这方面的差距。因此,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个体在城市“接纳”和“融入”过程的感受,及其所具有的一传十、十传百的群体放大效应,就成为城市民族工作精细化所要关注的重要因素。无论是城市管理者,还是城市民间社会“接纳”者,以及城市“融入”者,都要意识到“美人之美”、才能“美美以共”,相互认同才能实现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中华民族认同。而这正是中国各民族在城镇化进程中通过和睦相处交往、和衷共济交流、和谐发展交融的前景。所以,我们期待《城市民族工作条例》通过集思广益的完善,为我国城镇化进程中民族事务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提供切实的保障。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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