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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敏:公民参与司法 的社会治理效应

2016-05-26 10:39:19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夏敏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夏敏在《行政管理改革》2016年第2期撰文指出,公民参与司法是人民法院可以积极作为的促进社会治理实现的一个重要途径。站在社会治理的宏观视野,司法不仅是人民法院在个案上的法律实现,同时还蕴藏着社会治理的丰富资源,因而具有社会治理的特殊意义。

  司法有其超出社会治理的独特价值,由于它是权利保障的最后屏障,是权利实现的最后期待,所以其独特价值更为突出地体现为通过个案实现公平、正义、救济和规制。但在一般层面,司法的价值与社会治理的价值是相重合的,都统一于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

  公民参与司法的社会治理效应,关键在于是否遵循司法规律,能否维护司法的可持续发展。司法权的公民参与、诉讼活动的公民参与和法院自主向社会治理延伸的工作性参与是不同性质的公民参与,在社会治理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也是有区别或程度不同的。如果不加区分地在相关政策中加以推动,难免会对现有法律规范和司法结构造成伤害,而一旦公民参与司法滑向泛民粹主义的功利图谋,司法的法治原则就会逐渐丧失,司法的逻辑就会出现混乱,社会治理的效应在公民参与司法那里就会失去应有的标准和原则,这种局面所带来的危害将是深刻而难以在短时期内修复的。所以,公民参与司法的社会治理效应是一个有待从公民参与司法的不同形式和渠道中加以仔细分析和甄别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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