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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走人权与发展和谐共进的中国人权发展道路

2023-04-12 14:21:25   来源:《人权》2023年第1期   作者:龚向和
  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发表重要讲话,其核心内容是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推进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实践中,我们把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总结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成功经验,借鉴人类优秀文明成果,走出了一条顺应时代潮流、适合本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再次强调,要坚持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论述,为新时代中国特色人权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成功塑造了中国特色人权发展的道路模式,不仅有着鲜明的政治逻辑、历史逻辑、理论逻辑,而且还有着清晰的经济逻辑。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始终将人权保障与经济发展作为中国人权事业建设进程中的核心主题,促使人权保障与经济发展相伴而行、和谐共进,并且呈现出了独特的演进逻辑,妥善处理好了美西方国家无法驾驭的人权保障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紧张关系。

  一、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保障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

  
人民性是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最显著的特征。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权问题的重要讲话指出,要坚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让人民成为人权事业发展的主要参与者、促进者、受益者,切实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这明确表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人权是经济发展的目的和宗旨。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在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同时威胁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和经济发展时,毫不犹豫选择了人民至上、生命健康至上,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尽最大努力阻断疫情传播、全力治病救人,保障了人民生命健康权。

  反观美西方国家,面对新冠疫情引发的人权保障危机和经济衰退,却将经济恢复置于首位,认为经济发展比生命健康权重要,要以牺牲生命健康为代价恢复经济发展,突破了人类道德底线,把人作为经济发展手段而非目的。2022年3月30日《今日俄罗斯》刊文《在大流行病中人命必须置于经济之上》对此进行了公正的评论:中国从一开始就切实理解了真正影响人们生活的人权,而不是西方构建的一板一眼、肤浅的“人权”概念。

  人权不仅是经济发展的目的,而且可以作为经济发展的内生因素促进经济发展。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及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都将人权因素融入经济发展进程之中,突出人权在经济发展中的主导地位。经济发展因此而获得新的内生性因素和内生性力量。

  二、以发展促人权:在经济发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

  
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要求坚持以生存权、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要求以发展促进人权,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先后三次通过中国提交的“发展对享有所有人权的贡献”决议,中国“以发展促进人权”的理念获得了国际社会广泛认可和支持。党的二十大报告也指出,“必须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鼓励共同奋斗创造美好生活,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即使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我们也必须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最大限度保障人民发展权。以经济发展的高质量和高效率为人权保障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立足中国实际,把国家战略与人民根本利益、权利与义务、“治理权”与发展权相统一,开创中国特色的治理制度与人权保障路径。人权保障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经济发展的高质量和高效率是不断提高人权保障水平的重要前提和基础。长期以来中国经济发展一直处于一个快速增长的阶段,现在中国经济发展已经步入新常态,更加重视经济发展的质量,更加重视统筹兼顾质量和效率,更加注重与经济发展相关联的各个方面的协同发展。经济发展是第一要务,但其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权的实现,为充分落实经济发展对人权的物质保障作用,党和国家还制定了国家发展战略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改革开放以来,我党提出了现代化建设“三步走”发展战略目标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构想,保证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人民生活从温饱、小康走向共同富裕。

  三、人权保障与经济发展协调并进、同步适应

  
人权保障与经济发展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密切关系要求我们树立一种正确的观念:经济发展为人权保障提供物质基础,经济发展向前推进的同时必须带动人权保障程度的提高,且达到同步、相适应,不能只强调前者而忽视后者。为此,我国通过宪法、法律以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等国家积极行为,确立了人权与经济发展同步、相适应的制度保障,明确规定了人权保障水平须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例如,《宪法》第14条明确规定:“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除此之外,还应当予以重视的是,人权保障的欠缺与过度都会对经济发展产生阻碍作用:人权保障不足将在很大程度上消解经济发展的正向动力,成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要素“短板”,难以与其他投入水平较高的资源要素相匹配;人权保障不切实际地过度会导致人力资源的闲置和剩余,经济发展不能从人权保障中获得稳定的引导作用,从而制约经济的良善发展。

  总而言之,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已经从理念上合理澄清了人权保障与经济发展的内在关系,从制度上科学建构了人权保障与经济发展的完备制度,从实践上贯彻了践行人权发展与经济发展的协同推进。坚持人权保障与经济发展的协同推进是在中国人权不断进步的历史经验与实践探索基础之上所形成的,既体现了中国人权发展的时代特色,也科学建构了人权保障与经济发展的动态关系,从而实现了对人权与经济发展之间相互冲突的传统理念的实质性超越。坚持人权保障与经济发展的协同推进能够更好地推动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实践进程,同时也为世界其他各国人权事业的建设与发展提供中国贡献与中国智慧。

  (龚向和,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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