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全国科际法学论坛 “ 数字社会的科技、人权与治理研讨会 ” 成功举办 - 中国人权网
首页 > 教育与培训 > 动态 >
第四届全国科际法学论坛 “ 数字社会的科技、人权与治理研讨会 ” 成功举办

2023-01-06 11:06:33   来源: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网站   作者:文彬 修宇 廖千树 刘融菠 吕世喆
  2022年12月30日,“第四届全国科际法学论坛:‘数字社会的科技、人权与治理’研讨会”在线上隆重召开,本次会议为期两天,由复旦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基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等论坛发起单位主办,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法理法史研究中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数字发展法治研究院承办。来自多所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优秀智库的50余名国内顶尖专家学者、实务人士、青年才俊齐聚一堂,横跨法学、社会学、信息科学、工程科学等不同领域,共同探讨科技、法律、人权与治理问题,为数字社会人权保护与数字治理的理论、方案、路径贡献智慧,经报名筛选,百余名师生于线上观看。

  开幕式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理法史研究中心主任泮伟江教授担任会议开幕式主持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暨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院长龙卫球教授、复旦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孙笑侠教授担任开幕式致辞嘉宾。

  龙院长对与会人员表示热烈欢迎,预祝本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龙院长立足本次会议主题,提出新科技/旧科技、工业革命/科技革命的区分,指出“科技赋能”的时代特征。基于此,他进一步提出两个研究命题指向,一方面,科技对生产模式、商业模式、决策模式产生何种积极影响;另一方面,科技对社会关系、人的主体性、行为习惯、社会治理、规范理解产生何种风险挑战。最后,他强调,围绕科技战略制定,需要在基本权利保障与竞争优势获取、利益获取与风险控制、人权保障与发展权实现之间达到均衡。

\
(龙卫球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暨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教授、院长)

  孙笑侠教授对此次会议主办单位的支持表示感谢,预祝本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孙笑侠教授指出,法学存在传统法学与科际法学的区分,前者以法教义学为核心,后者则有跨学科特征。接下来,他结合司法实践,深入剖析科际法学的要义,通过列举“人脸识别案件”,强调该案的刑事评价需要借助“个人信息的识别性界定模式”这一民事理论,这种思维体现出民事/刑事交叉研究的色彩。最后,他指出科际研究与人权研究的关联性,需要从交叉学科的视角出发,审视人权意识的发展原因及发展历程。

\
(孙笑侠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复旦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

  泮伟江教授代表与会人员对龙卫球教授和孙笑侠教授热情洋溢的致辞表示感谢,同时也指出,龙卫球院长对本次会议主题的精湛解读,孙笑侠教授对科际法学与人权保障关系的精妙分析,为本次会议的成功召开,定下了理论的基调。

\
(泮伟江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法理法史研究中心主任)

  第一单元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理法史研究中心主任泮伟江教授担任会议第一单元主持人。

  民盟中央科技委副主任、中关村二维码技术研究院张超院长报告题目为“数据治理初探”。张超院长认为,随着当前中国、美国、欧盟相继发布数据战略,全球数据竞争态势明显,中国数据战略则以数据安全可控与数据要素流动的均衡为核心。紧接着,他指出当前数据治理面临的诸多挑战,包括数据要素流动问题、数据隐私保护问题、数据安全问题、“人类—机器”中人类主体性问题、数据孤岛问题等。最后,他提出数据治理的两类流派,即“技术治理派”与“授权治理派”,前者强调优化数据安全技术,后者强调数据确权治理与分权治理。数据确权意味着数据标识的建立,为数据流转交易提供基础;数据分权意味着数据管理权、存储权与操作权的分离,避免一元化数据治理弊端。

  IETF互联网架构委员会(IAB)委员、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姚健康研究员报告题目为“互联网基础资源治理的十点基础认知”。姚健康研究员介绍了互联网的本质,即网络的网络,通过联结使大家分享信息、创造价值。基于此,他阐明了关于互联网的诸多观点,一是互联网的抗毁性,以非中心化构造抵御网络袭击;二是互联网的服务性,促进信息分享以参与人类生活;三是互联网需统一名字空间,统一域名设定有助于维护互联网的全球统一;四是互联网需要统一技术标准,IETF坚持公开制定、免费使用、大致共识的技术标准方案;五是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应秉持多方治理模式,坚持全球社群共同维护,抵御单边决策。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常务副院长胡铭教授报告题目为“大数据法律监督及其限度”。胡铭教授肯定了法学拥抱技术的趋势,但也指出,需要思考技术运用的限度。他认为,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力削弱的背景下,存在从形式监督转向扩张的全面监督、从个案监督转向基于类案检索的事前监督、从被动监督转向基于数据的主动监督、从独立行使监督权到基于多元协作的监督、从个案监督到基于算法的社会治理的趋势。他强调,检察机关可以运用大数据协助法律监督,但技术规则挑战着法律规则,需要将监督限制在诉讼范畴内,避免将法律监督泛化为一般监督;需要依据比例原则为法律监督设定理性范围,对数字化系统短板进行弥补。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雷磊教授报告题目为“新科技时代的法学基本范畴:挑战与回应”。雷磊教授认为,新科技会给整个法学知识体系带来挑战,而这其中的底层逻辑是对以法学基本范畴为代表的法理学层面的冲击。他进一步分析了四个重要问题:一是传统法律客体思维在科技时代面临的挑战,强调传统的法律主/客体二分法思维模式,无助于解决数据归至何种法律客体的问题;二是传统法律行为理论在科技时代面临的挑战,强调算法介入、自动决策、人工智能使得意思识别愈发困难;三是法律责任理论在科技时代面临的挑战,强调算法预测、自动决策限制了人类的自由意志,进而使得责任的“自由意志”前提面临冲击;四是传统法律概念在科技时代面临的挑战,软法/硬法之分使得技术标准、算法实质上具有行为调控功能与预期稳定功能,这使法律概念面临着重新定义的困境。

\
(张超 民盟中央科技委副主任、中关村二维码技术研究院院长(左上);姚健康 IETF互联网架构委员会(IAB)委员、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研究员(右上);胡铭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常务副院长(左下);雷磊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右下))

  评议环节,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葛洪义教授对上述发言人的问题意识进行了归纳,即科技对时代产生了怎样的冲击影响?法学该如何把握这种变化?葛洪义教授强调,依托于马克思的观点,技术革命会带来社会关系的变化,但目前科技并未带来社会关系的根本转变。他认为,科技也暗藏着潜在的变革性力量,互联网代表的“去主权化”与国家倡导的“数据主权”间的张力,既暗示着国家治理中评价机制的潜在改变,也暗示着社会领域中社会关系去中心化的潜在改变,这些均会对法律制度产生深刻的挑战。

  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院长申卫星教授主要从科技对部门法学的影响展开讨论。他指出,目前核心问题在于:信息革命对法学、法学理论、法治模式会带来何种颠覆性变化?这种变化如何推进法学的发展?从工业时代转向信息时代,财产权理论会发生转变,从纯粹的资源配置转向信息保护与数据权属配置之兼顾,为此需要更加关注个人对数据信息的支配权。他强调,既需要警惕技术的副作用,也要合理运用技术,需要关注在信息革命时代中,诸多传统法律概念与法治模式的转变问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陈林林教授分享了几点体会。他指出,在信息革命时代,社会并未发生根本性转变,法律对新问题只能进行局部式回应,而不能进行全局式回应。法律的特征在于“深度不学习”,具有自我规定性特质,需要为社会提供稳定预期,若过度强调法律服务于技术,会让事实决定规范,削弱法律的规范性。他提出,可以从法律的程序化维度着手,运用程序方案回应技术性问题。最后,他强调,法学理论偏重规定性,自然科学偏重描述性,科际法学研究需要坚守法学研究的固有品质。

\
(葛洪义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左上);申卫星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院长(右上);陈林林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下))

  第二单元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蒋悟真教授担任第二单元主持人。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科技哲学研究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科学技术和社会研究中心段伟文主任报告题目为“深度智能化时代的认知权力及其伦理审视”。段伟文主任指出,深度智能化意味着世界的深度数字化,行为、沟通、互动都会转化为数据,以此实现深度计算、实时监控与自动化处理,个体特征转化为数据,社会治理转化为数字化治理。深度智能化根植于国家治理的认知需求,国家治理转变为闭环回路系统,得以进行可预测的、自动化的治理。但需要注意,深度智能化也会带来一些问题,如责任悬置、数字家长主义、道德自动化、智能助推、深度合成,对传统伦理构成挑战。为此需要从两个维度回应:一是反思技术责任问题,设定主体权利以遏制技术控制;二是倡导慢科技,对科技进行伦理追问与技术审计。

  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程金华教授报告题目为“元宇宙的法律建构”。程金华教授区分了两种法律监管,一是以义务配置践行限制功能,二是以权利配置践行建构功能。在目前信息科技革命趋势下,法律存在保守化趋势,更强调以限制功能来维护既有秩序。元宇宙技术的快速发展暗示着虚拟世界生态系统的建设,更暗示着社会关系的巨大转变,这更加需要法律的建构性支持,而非限制性管制。在法学发展过程中,法人这一法律拟制概念有效推动着市场经济发展,这意味着法律的建构性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胡泳教授报告题目为“监视型社交:毛细管作用、扁平化和对等性”。胡泳教授认为,“监视型社交”意味着主体在互动中收集彼此信息,社交媒体数字化强化了该趋势,相较于传统监视概念集中化、系统化、非对称化特征,监视型社交超越了福柯微分权力理论范式下的集中监控,其嵌入参与者交互网络中,呈现出自我监视、匿名监视、对等主体等特征,内化于主体日常反思性实践中,这种自我监视趋势需要我们进一步对信息技术进行伦理反思。

\
(蒋悟真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左上);段伟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科技哲学研究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科学技术和社会研究中心主任(右上);程金华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研究生院副院长(左下);胡泳 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右下))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姜峰教授报告题目为“雇员言论的宪法适用:一个反思的视角”。姜峰教授指出,在劳动关系领域,雇员在网络平台发布言论贬损雇主声誉,或是披露职场信息,对这种职场言论法律性质的界定,审判实践主要依托于宪法立场,即援引宪法言论自由条款作为判决说理依据。但是,这种立场存在宪法适用泛化的问题:一方面,未能明确雇主权利,造成基本权利冲突;另一方面,背离宪法固有的公法性质,宪法权利宣称过于笼统。对此,应从劳动关系的本质出发,注意劳动关系的持续性与依附性,考虑雇员与雇主劳动合同中隐含的忠实义务,以此来解决雇员言论的法律适用问题。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翟志勇教授报告题目为“数字人权的法理基础与规范展开”。翟志勇教授区分了目前学界对数字人权的两个研究立场,即“权利肯定派”与“权利反对派”。基于此,存在两条推导路径,一是“法哲学证立路径”,二是“实定法推导路径”。他进一步提出,数字人权概念存在“法学内部视角”与“法学外部视角”,前者在规范性意义上将数字人权认定为宪法基本权利,后者则在描述性意义上对数字人权进行防御权功能论证。然而,前者混淆了民事权利与宪法权利,后者未能澄清概念的规范意义。最后,他阐释了数字人权的法理基础,认为法律从“物理空间”向“虚拟空间”的转换,暗示着人类“数字存在”亦受到限制,这意味着数字人权的核心是免于数字监控的权利。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陆青副教授报告题目为“数字身份的多元面向及其法律保护”。陆青副教授认为,身份概念存在静态维度与动态维度,静态身份指身份识别验证,动态身份指身份的数字化呈现。数字化身兼具动态身份与静态身份,反映人类识别自我、认同自我、探索自我的过程。在数字时代中,数字身份存在着不真实、不自主的风险,一方面,数字身份不真实、不完整、碎片化,会影响到主体身份的完整呈现与正向建构;另一方面,数字身份信息被他人控制、乃至被盗用冒用,削弱主体对自身身份建构的支配程度。基于此,需要从数字身份视角理解与补足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将个人身份权纳入人格权保护范畴,将数字化身纳入姓名权肖像权保护范畴中。

\
(姜峰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左上);翟志勇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右上);陆  青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下))

  点评环节,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宋华琳教授在肯定报告人观点的基础上,分享了自己的心得体会。一是算法支持着自动化控制,这对主体构成了一种约束。二是行政治理愈发强调数据收集与数据控制,这暗示着“量化社会”,隐含着数据伦理问题,需要在数据治理中注入价值判断的因素,防范数据合谋、数据家长主义等问题。三是对于新兴数字科技,需要采取间接助推监管方式,发挥行业自我监管等非法律系统之功用。四是外部监控与自我监控的兼存,意味着需要关注社交网络公开性与隐私性的平衡。五是雇员言论问题中,劳动者举报行为与劳动者忠诚义务的冲突需要进一步研究。六是数字人权研究需要考虑权利主体、权利性质、权利内容、限制该权利可能会产生何种危害等一系列问题。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网络空间安全学院刘连忠教授对各报告人的观点进行了总结与拓展。一是国际竞争环境下,网络战与认知战的兴起,意味着网络领域存在信息操控现象,这需要深入展开研究。二是对于元宇宙,需要更加强调促进产业发展,制定相关技术标准与法律法规,避免过度规制。三是需要进一步考量将监控技术运用到更为合理的领域,发挥监控技术的正向功能。四是在未来应实现物理身份的同一化,避免虚假身份的负面效应。五是法学界应对数字法律概念进行科普,细化数字空间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
(宋华琳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左);刘连忠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网络空间安全学院教授(右))

  第三单元

  《中国法律评论》袁方常务副主编担任第三单元主持人。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李学尧教授的报告题目为“权利、发展和安全的结构性关系:评《个人信息保法》的守门人条款”。李学尧教授认为,如何解决平台监管过于刚性等问题亟待探讨。为此他区分了两种监管模式,即规范供给型模式与演化供给型模式。他指出,相关研究存在三种范式,即权利保护研究范式、安全监管研究范式、发展创新研究范式。目前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构建依托于权利保护范式,但这既会加重合规成本,又会削弱发展创新趋势。在未来研究中,需要避免过度实证化带来的线性思维,应进一步运用场景化思维与复杂系统思维。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许可副教授的报告题目是“个人信息的科技治理”。许可副教授认为,科技发展使得个体信息得以被记录,这一方面会带来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但另一方面科技也能成为个人信息保护的支持性力量,故应从个人信息保护转向个人信息治理,从静态保护维度转向动态保护维度。基于此,需要构建个人信息保护系统概念,实现多元机制、多元目标、多元主体的整合,尊重系统的自我逻辑。在实践中,需要运用“治理科技”解决“科技治理”,一方面,运用“合规科技”,在代码设计中引入自我规制;另一方面,运用“赋能科技”,借助技术推进个人信息保护与个人信息利用的平衡。

\
(袁方《中国法律评论》常务副主编(左上);李学尧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右上);许可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下))

  南京大学法学院冯洁语副教授报告题目为“差别定价的法律规制”。冯洁语副教授指出,在价格歧视理论下,网络平台差别定价属于一级价格歧视,尽管销售者得以盈利,但也会导致竞争失序、消费者选择权被剥夺。在目前方案中,不正当竞争方案、反垄断方案、价格法、电子商务法方案均存在一定问题。因此需要回到合同自由理论,思考差别定价同分配正义及合同自由的关系,一方面,合同自由具有优先地位,需要优先考虑当事人的自我决定权,此情形下运用缔约过失制度进行处理;另一方面,在当事人自我决定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需要进一步考虑分配正义,赋予消费者强制缔约的权利。

  同济大学法学院钱一栋助理教授报告题目为“数字时代,重访道德的法律强制——元规范层面的检讨”。钱一栋助理教授回顾了哈特的《法律、自由与道德》,其中区分了法理学的层次,即法概念论、法伦理学、法律方法论,而哈特该文本归属于法伦理学范畴,探讨法律能否用来强制道德。哈特区分了实在道德与批判性道德,前者为社会中实际存在的主流道德观念,后者为用来检验与批判既存道德观念的道德。在此基础上,他指出,哈特的元伦理学意味着,法律只能强制实在道德,而批判性道德则具有语境化特征。

\
(冯洁语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左);钱一栋 同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右))

  评议环节,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张凌寒教授提出几个建议。一是网络法学需要打破传统学科壁垒,在研究中兼顾公法方案与私法方案,兼顾规范探讨与技术路径。二是法律的规范性要求需要落脚到具体技术场景,依托技术来践行规则理念。三是需要树立技术赋能的思维模式,在制度设计中注重鼓励与引导机制的建立,运用技术来助推与赋能法律。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唐林垚助理研究员肯定了前述研究,他指出,冯洁语副教授在探讨差异定价中梳理了竞争法、电子商务法、价格法的不足,最终落脚到合同法探讨,这种方法值得应用于其他领域的研究。钱一栋助理教授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进行了深刻探讨,指出道德与法律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可能性,提出应进一步探讨数字时代的特殊性问题。

\
(张凌寒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左);唐林垚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右))

  第四单元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暨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余盛峰副教授担任第四单元主持人。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裴炜教授报告题目为“刑事司法中的数字鸿沟及其弥合”。裴炜教授认为,中国刑事诉讼变革呈现几个特征:一是诉讼程序的公开化及透明化,二是形成网络司法运行模式,三是线上诉讼制度的辅助机制迅速发展,四是新兴技术在司法决策领域的深度应用。然而,在上述变革过程中,数字鸿沟问题依然存在,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刑事司法机关之间数据能力不平衡,二是刑事司法机关与当事人数据能力不平衡,三是刑事司法机关与技术企业数据能力不平衡,四是刑事司法机关数据能力区域性不平衡。为此需要从四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一是加强刑事司法权力机关的数字能力建设;二是建立控辩间数字资源和技术资源共享机制;三是避免第三方过度介入诉讼程序,赋予当事人一定权利;四是国家统筹数字资源配置,以区域合作实现均衡配置。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林洹民副教授报告题目是“个人数据交易的双重法律构造”。林洹民副教授指出,数据要素流通背景下,既需要界定何为数据交易,又需要促进数据流通。数据流通并非纯粹的权利转移,而是更偏向于利益重新配置,需要界定产权,更需要建立有效的交易结构。然而,目前我国数据交易所设置了过多的交易障碍,偏重一次性数据传输,交易成本过高,且交易数据也难以更新。此外,数据场外交易存在两种模式,一是基于API接口的持续传输模式,二是数据定制传输模式,其动态性优势使该过程呈现为缔约行为与数据传输双层结构,需要注意其中承诺与同意并非完全等同,应进行技术性区分。

\
(余盛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法学院副教授(左上);裴炜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右上);林洹民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下))

  福建社会科学院宋灵珊助理研究员报告题目是“司法智能化改革的地方试验及其完善路径”。宋灵珊助理研究员指出,目前中国智能化司法改革如火如荼,能够推进司法信息公开化、司法管理现代化、诉讼服务定向化。然而,智能化司法改革也存在一些风险,一方面,线上审判会对司法权威产生一定冲击;另一方面,算法黑箱以及人工智能的限度,会削弱法官的司法决策者地位,且算法无法处理价值判断问题与经验判断问题。此外,还存在地方各自为政、区域发展不平衡和重复性探索的问题。归根结底,智能化司法依托于人工智能,人工智能的深度学习依托于数据驱动,但数据有限性、片面性会削弱人工智能的学习效果与预测效率。未来,需要吸纳律师等市场要素参与智能化司法改革过程,也需要明确人工智能的辅助地位而非主导地位。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张健博士后报告题目为“我国平台用工算法的法律规制:反思与重构”。张健博士后指出,平台算法为劳动者配置工作订单,带来了劳动强度过大、工作时间过长、收入水平降低、安全事故频发等问题,但法律规制却有所缺失。从本质上看,算法具有内部复杂性、运算流变性、自我规定性等特征,借助自我训练与人为调整,算法得以实现更新。但同时,算法也会忽略不可预测因素,存在算法失灵问题。为此,一方面,需要从算法本身予以改进,推进“算法取中”,合理确定指标,避免过度严苛的考核标准;另一方面,需要在行为导向型规制与结果导向型规制间进行选择,避免采用混合规制方案而降低规制效率。

\
(宋灵珊 福建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左);张健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右))

  评议环节,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冯建鹏教授对前述报告做了补充与点评。一是数字鸿沟也存在技术运用成本过高的原因,技术运用成本过高使得技术资源存在主体差异、空间差异,强化了技术鸿沟。二是用户知情同意原则被合同复杂性所限制,普通用户并不会细致地阅读相关协议,降低了实质同意的可能性。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赵精武副教授则提出几点建议。一是对于司法智能化趋势,既需要思考算法透明问题,明确人工智能的伦理标准;又需要构建合理的知识图谱,确保司法人工智能可解释与可验证,使互信共享、个体尊严、民主参与等原则落地。二是对于平台用工算法问题,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案,需要结合具体场景处理;同时也不能混淆算法透明、算法义务和算法问责等机制,需要理清这些概念之间的关系,构建彼此间的递进机制。

\
(冯建鹏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左);赵精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右))

  第五单元

  第五单元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学峰教授主持。

  北京大学中国社会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数字治理研究中心主任邱泽奇教授报告题目为“中美欧国际数字治理格局的比较研究”。邱泽奇教授指出,数字实力对数字生态具有重要影响,为此需考察两个维度:一是中美欧国际数字贸易及数字化水平;二是中美欧在数字贸易及数字化治理中所处位置。他对中美欧数字生态进行了比较,提出数字生态可以划分为如下指标,即数字规制、数字应用、数字能力、数字基础,美国在数字应用、数字能力、数字基础方面处于领先地位,而欧洲在数字规制领域处于领先地位。目前,一方面,中国数字贸易呈现空间拓展趋势,而美国数字贸易存在向亚太渗透的趋势,欧洲数字贸易则存在空间局限性;另一方面,中美欧数字治理呈现彼此互动的格局,但也存在相互冲突、全面竞争的态势,这种态势有利于中国通过数字治理拓展国际影响力。

  苇草智酷创始合伙人、信息社会50人论坛段永朝执行主席报告题目为“可解释的AI:到底想解释什么?”。段永朝主席指出,人工智能存在智能问题、伦理问题和治理问题,其中伦理问题根植于人工智能的透明性与可解释性问题,这意味着对人工智能模型结论可信性与可接受性的反思。他将可解释性分为三个维度:一是对人工智能机理进行解释;二是对人工智能决策结果进行解释;三是对人工智能算法方法论进行解释。他提出,需要从四个命题展开具体研究:一是研究机器符号表达内嵌的数学思想,如贝叶斯模型研究;二是研究机器所操作的对象,如数据映射关系、符号语义是否能保持清晰;三是研究机器所牵涉的各类数据空间、模型空间、语义空间及其映射关系,其是否具备某种可传递的认知结构;四是研究人类对可接受性的判定处于何种范围,且这种判定标准是否具有普适性。归根结底,可解释性问题会归结到对可信知识探讨的认识论命题上,需要开展认识论反思。

  北京理工大学智能科技风险法律防控工信部重点实验室副主任、法学院陈姿含副教授的报告题目为“算法决策中的人权保护”。陈姿含副教授指出,人权研究分为个体主义论与社会基础论两个维度,一方面,算法模糊了主体的主观意志,加深了主客体分离;另一方面,算法也会加剧与固化主体间差异,算法标签化对人的社会属性造成冲击。她进一步指出,人权具有防御功能与价值塑造功能,一方面,算法决策使得防御主体有所变化,需要重新思考防御主体是什么;另一方面,算法决策使得价值塑造功能发生变化,需重新定位价值取向。为此,算法决策时代下的人权,需拓展防御主体,建设多元救济途径,超越以诉讼为中心的保护方案。

\
(周学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左上);邱泽奇 北京大学博雅特聘教授、北京大学中国社会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数字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右上);段永朝 苇草智酷创始合伙人、信息社会50人论坛执行主席(左下);陈姿含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智能科技风险法律防控工信部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右下))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刘盈皎助理教授报告题目为“权利换和谐——中国传统社会的秩序价值理想”,刘盈皎助理教授指出,在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族式社会结构下,法律价值更强调秩序的稳定。中国古代社会通过建立家族制度、消灭个人来实现对个人的保护,由此形成的稳定秩序主要通过让渡个人权利实现。事实上,中国传统基层组织中的每个人都存在着人格的自我扩张,家长将同居亲属划入管理范围,而家属则毫无怨念地服从。家族内部的契合是通过精神上将其他个体当作自己的一部分来实现的。权利换和谐这种法价值理想的实现路径具有积极法律意义:一是通过个人身份的转变实现权利与义务总量上的平衡;二是家族分担社会职能,促进家国一体结构的稳定;三是基层组织内部的管理可以补足政治法律不及之处;四是这种路径也促成了重刑轻民和息事宁人的法律传统。为实现秩序性的法价值理想,中国传统政治付出了一定的代价,但在特殊的社会背景下,它具有历史合理性。在当今法治建设过程中,我们应从中国传统社会有效处理个体与群体、社会秩序与权利意识之间关系的途径中,去寻找历史经验,汲取积极力量。

  评议环节,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院长许身健教授提出了拓展思路。一是在欧洲数字经济落后于中美的背景下,反思欧洲过强的法律规制方案为何会导致落后结果。二是在中美数字治理比较的背景下,探讨中国如何进一步拓展国际数字治理能力,实现跨境治理。三是随着大型企业平台数字能力的发展,探讨企业数字权力如何运用法律进行规制。四是在人工智能可解释性命题下,需回到对可信知识的认识论思考上,探讨如何认识程序性认知。

  北京大学法学院胡凌副教授基于报告谈及自己的体会与思考。胡凌副教授指出,对主体权利义务的探讨是考量特定社会结构下的行动选择,技术本身构成了一种结构性框架,探讨权利问题需要在结构转换的背景下展开。社会本质上作为相互博弈,该过程中沉淀出的稳定预期即为规则,技术强化社会流动性与变动性,带来了社会主体的新型利益关系,这对技术定位提出了挑战,需要进行选择与权衡。归根结底,对权利的探讨,是思考稳定社会结构向变动社会结构的转换过程中,权利观念是如何变迁的。

\
(刘盈皎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左上)许身健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律硕士学院院长(右上);胡凌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下))

  第六单元

  第六单元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王宇编辑主持。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赵泽睿报告题目为“数字社会的财产权转型:迈向‘议定’的数据产权”。赵泽睿博士指出,目前确权思路通常基于类型划分与主体划定,其中主体划定具有循环论证的自我参照特征。借助莱斯格的“架构”概念,物理架构赋予主体的控制能力意味着存在占有事实,为财产权提供了基础;而后,该占有事实需要经过市场协商,方能转化为所有权关系。相较于传统财产权,数据产权具有更强的协商特征,法律通过介入议论过程的方式进行数据确权,这种议论过程同服务等级协议与数据经济结构有关。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郭小东报告题目为“新型数字不平等的起源及其法治化治理”。郭小东博士认为,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新型数字不平等超越了数字鸿沟,其源于算法自动化趋势,波及范围更加广泛,且缺乏救济渠道。一方面,新型数字不平等在国际竞争领域有所呈现,不同国家数字要素支配存在巨大差异,甚至存在新型数字殖民主义;另一方面,大型企业与个体之间也构成新型数字不平等,彼此在数据占有支配方面存在巨大差异。此外,国家与个体之间也构成新型数字不平等,个体隐私权范围被限制。

\
(王宇《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编辑(左);赵泽睿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右))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蔡震报告题目为“福斯特二阶控制论与人工智能的限度”。蔡震博士指出,福斯特二阶控制论强调反身性、建构性观察,观察者与被观察者具有同一性,福斯特二阶控制论分为两个维度,一是其认知理论,认知是无限循环的递归计算过程,是算法限制下的建构;二是非平凡机器理论,非平凡机器会不断依据算法计算数据,亦会基于数据改变算法,能够自我学习。在“单agent问题”中,人工智能需要具备三个特征,即能够感知与行动、能够自我观察、能够形成条件概率认知;而在“多agent问题”中,多智能需要解决相互适应问题、相互沟通问题、风险控制问题。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吴兰报告题目为“数字时代的人权保护——第四代人权:数字时代的认知权利”。吴兰博士指出,人的生命是自我复制的信息处理系统,认知是人类的基本追求。围绕着电子设备和数字编码信息,我们逐渐从“模拟生活世界”转向“数字生活世界”,人类作为信息沟通网络中的行动者,人类的认知权利需要受到保护。人类作为认知者具有多种角色,基于角色区分,需要进行差异化的权利保护,依据福祉、自主、尊严、自治四种价值,需要保护个人作为个体认知主体、集体认知主体、个体认知对象和集体认知对象的权利。但需要注意,认知权利保护内嵌于信息权力,信息权力是福柯式的网络式、微分式权力,保护认知权利需考虑如何对抗这种微分权力,这构成人权保护的重要意旨。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东方报告题目为“数字法治政府建设中‘数治’对‘法治’的挑战及其协调”。王东方博士指出,实践中,数治政府分为三种模式,即业务办理型数治、行政决策型数治、数据开放型数治。其中,业务办理型数治存在办理流程不通畅,数据安全意识单薄等问题;行政决策型数治存在自动化算法决策可解释性不足问题;数据开放型数治存在法律依据缺失,公民数据权利损害问题。为此,数治与法治应予以协调。在业务办理层面,需要畅通线上业务办理渠道,建立常态化的数据安全防范机制,强化业务办理人员业务培训,制定规范化的业务办理流程;在行政决策层面,需要确保自动化决策符合依法行政原则,坚持正当程序原则;在数据开放层面,需要考虑完善相关法治基础,推进政府首席数据官制度建设。

\
(吴 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左上);蔡 震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右上);王东方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下))

  评议环节,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刘云助理研究员对上述报告提出了几点建议。一是博士研究生写作应该具有清晰的问题意识。二是应将议定概念进行清晰定义,需区分数据财产权与数据人格权。三是应避免过于宽泛的人工智能界定,“多agent问题”可联系到“三体”问题,需要思考网络协议机制、新型治理模式创设等问题。四是研究应避免对“数治重于法治”做出定性判断,需要深化数治与法治协调问题研究。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魏露露助理教授对上述报告进行了评议。她指出,博士研究生写作应“小题大做”,避免面面俱到导致的问题意识不清晰。针对数字人权与数据法治相关研究,她提出一方面应考虑数字技术对人类自由意志的影响,这构成数字人权论证的基础与前提;另一方面应关注个体认知如何被数据平台所限制、人类自主性如何被削弱等问题。

\
(刘云 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左);魏露露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右))

  闭幕式

  会议闭幕式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蔡星月助理教授主持,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理法史研究中心主任泮伟江教授做闭幕致辞。

  泮伟江教授指出,从第一届“科际法学论坛”举办以来,该论坛逐渐形成自身的风格和特色,主要体现为两点,一是交叉学科特征,通过敏锐的问题意识发现时代的重大事件和重大挑战,例如、数字科技、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对整个社会的发展带来诸多问题,这些问题无法由单一学科解决,只能运用交叉学科研究进路共同面对这些挑战,这呼唤着交叉学科时代的来临;二是人文主义关怀,科际法学论坛不止关注技术,更加关注技术研究与人权保护的结合,关注科技时代下“人类”的处境和人权保护。本届科际法学论坛的“交叉性”呈现在多个维度,一是学科交叉维度,既关注法学内部各部门研究交叉,又关注法学同外部各学科研究交叉,本届会议发挥北航的科技特色,注入更多自然科学要素,邀请了更多自然科学领域的学者和专家;二是学科代际交叉,本届会议注重不同代际学者经验视域的融合,资深教授对于基本范畴问题的关注,青年学者对具体前沿问题的关注,以及对优秀博士生的指导,使得不同代际学者能够相互沟通、取长补短、形成视域融合,推进研究的进一步发展。此外,泮伟江教授也指出本届会议留有的遗憾,本届会议突出学科交叉,但并未对学科交叉背景下科际法学的基础方法论进行集中式和聚焦式探讨。数字时代问题的解决无法由单一学科所承载,科际法学作为交叉学科,需要进行系统化的方法论设定与反思、形成专门的概念和研究方法论与伦理。

\
(泮伟江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法理法史研究中心主任)

  最后,泮伟江教授对与会嘉宾再次表示衷心感谢,同时也感谢了会务人员的辛劳付出,对与会人员表达了新年祝福。在泮伟江教授的宣布下,会议圆满结束。为期两天的会议讨论氛围热烈,形成诸多有价值的讨论结果,参会人员表示收获巨大,对科际法学形成了更为清晰深刻的理解。

  (组稿:蔡震 图片提供:吴兰、廖千树、修宇 校对:泮伟江、蔡星月、蔡震)

上一篇:“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法治保障”高端论坛线上举办
下一篇:汪习根教授受邀参加联合国发展权大会并作主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