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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恐与人权保障的冲突与平衡

2020-05-18 16:48:19   来源:《人权》2019年第5期   作者:丁守庆 古丽燕
  内容提要:随着全球恐怖主义形势的日益严峻,各国不断修订本国反恐怖主义法及相关的刑事法律,通过立法限制、克减公民自由权,加大对恐怖分子的惩治力度,并采取相应的反恐措施加大对可疑人员的监控。在此背景下,便往往会产生人权保障与反恐斗争的冲突与矛盾。新疆处于中国反恐的前沿,2014年以来,面对“三期叠加”的特殊态势,在中央治疆方略的正确指引下,新疆地方政府在反恐工作、去极端化工作中采取了一系列“组合拳”,并取得明显成效。新疆反恐的重要考量之一是,剖析中西方的人权价值观,并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协调好、平衡好反恐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关键词:恐怖主义 新疆治理 人权保障

  恐怖主义已经成为危害当今国际社会的一颗毒瘤,严重影响和破坏了世界和平与安全。比如,虽然国际极端恐怖组织如“ISIS国”(“伊斯兰国”)已不存在,但其极端思想已经意识形态化且向世界各国渗透蔓延,其残余势力部分藏匿于叙利亚沙漠地或叙伊民间,部分已经转移至中亚、南亚、东南亚、西亚、北高加索和非洲等地,并已经在如阿富汗、菲律宾、北非等部分地区建立了相应的据点或基地。而另一支国际恐怖组织“基地”亦死灰复燃,组织力量与掌控范围在不断壮大、扩大,且有与“ISIS”合流结盟之意,加之新纳粹主义、新犹太主义、极端右翼主义等各种新的极端势力的出现,都致使未来的国际反恐斗争形势更加严峻、复杂。

  经过二十多年来对当代恐怖主义的研究与反恐政策的实践,目前在国际社会已基本形成一个共识,即接触极端主义、接受极端主义思想、形成极端意识、实施恐怖行动,基本是个体成为恐怖分子的一般模式。当代国际恐怖主义的发展已经证明,极端主义是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面对极端主义在全球的渗透以及国际反恐形势的日益复杂严峻,加强国内反极端主义行动、完善反恐立法和加强国际反恐合作已经成为各国共识。国家间、区域间、国际组织和联合国框架下的全球范围内已形成一系列反恐合作协议或决议。应当看到,鉴于恐怖主义的严重危害性以及其跨国性、网络化的特点,一方面,监控、监听、搜查、扣押等已成为反恐常用的手段和措施,但另一方面,反恐措施和手段也必然影响到个人隐私权及自由权等。由于反恐措施与人权保障的价值利益各有不同和侧重,二者之间必然产生冲突和矛盾,其在价值层面的具体冲突表现就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协调、平衡这一冲突,是国际社会每个国家都面临的现实问题。

  一、暴力恐怖犯罪严重践踏人类基本人权

  2019年以来,多个国家接连发生大规模恐怖袭击,凸显全球恐怖主义形势日益恶化的趋势:1月27日,菲律宾西南部苏禄省的一座教堂发生爆炸,造成至少27人死亡、77人受伤;2月14日,印度中央储备警察部队在印控克什米尔地区遭遇恐怖袭击,造成至少42名警察部队人员死亡;3月15日,新西兰清真寺枪击案造成50人死亡;4月21日,斯里兰卡首都科伦坡发生8起连环爆炸案件,造成200多人死亡。①阿富汗、巴基斯坦的恐怖活动更是不断,小规模的恐怖活动频繁发生。仅2019年5月5日至6月2日,全球共发生百起恐怖袭击的极端暴力事件。②

  中国和世界各国一样面临着恐怖主义的威胁。中国面临的最大的恐怖主义威胁来自以“东伊运”为首的“东突”恐怖势力实施的暴力恐怖活动。一段时间以来,中国新疆地区深受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以下简称“三股势力”)的叠加影响,恐怖袭击事件时有发生,对各族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给新疆社会稳定带来极大危害,给各族人民造成极大伤痛。据不完全统计,自1990年至2016年年底,“三股势力”在新疆等地共制造了数千起暴力恐怖案(事)件,造成大量无辜群众被害,数百名公安民警殉职,财产损失无法估算。其中:1997年伊宁市“2·5”严重打砸抢骚乱事件,造成7人死亡,打伤群众、公安民警、武警198人,其中重伤64人,毁坏汽车30余辆,烧毁民房2间;2009年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造成197人死亡、1,700多人受伤、331个店铺和1,325辆汽车被砸烧,众多市政公共设施损毁;2012年“2·28”叶城县暴力砍杀恐怖袭击事件,造成15人死亡、20人受伤;2013年“6·26”鲁克沁恐怖袭击事件,造成24人死亡、25人受伤;2013年10月28日,北京金水桥恐怖袭击事件,造成包括1名外籍游客在内的2人死亡、40余人受伤;2014年“3·01”昆明市火车站暴力恐怖袭击事件,造成31人死亡、141人受伤;2014年“5·22”乌鲁木齐公园北街早市爆炸案,造成39人死亡、94人受伤;2014年莎车“7·28”暴力恐怖事件,造成37人死亡、13人受伤,31辆车被打砸、焚烧。③

  通过跟踪研究及对上述案例的分析,我们发现这一桩桩令人发指的恐怖活动的背后,都有极端主义的影子,恐怖分子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前基本都受到宗教极端主义思想的毒害。参加非法宗教活动→接受极端思想→成为极端分子→实施恐怖活动,这是新疆暴力恐怖活动发生的基本步骤。宗教极端思想和言论(如“圣战殉教进天堂”等)使原本拥有朴素宗教信仰的人,很快变成杀人不眨眼的恶魔。分裂主义是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的根源,极端主义是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恐怖主义是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现实表现。一件件血腥残忍的恐怖事件无不显示了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反人类、反文明、反社会的本质,严重践踏了各族群众的基本人权,严重破坏了社会稳定,严重阻滞了新疆社会经济的发展。

  为了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铲除恐怖主义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全力保护各族群众根本利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治疆方略,打出一套反恐维稳“组合拳”,把“去极端化”作为源头治理和预防性反恐工作的重要举措全力推进。其中“新疆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中心”(以下简称“教培中心”)的设立就是措施之一,这是新疆结合本地区客观实际依法设立的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基地。通过对学员的法律教育,培育其法治意识、增强其辨别是非的能力;通过对学员国家通用语言的学习教育,提升其掌握、使用国家通用语言的能力,提高其与外界交流交往的水平,为其今后“走出去”奠定语言基础;通过对学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其掌握一项谋生技能,提升其就业能力。同时,中心从生活细节入手,关爱学员,培养其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摒弃生活陋习,使学员从心理、精神上发生根本改变,崇尚现代文明生活渐成气候。这种预防性的、源头治理的反恐工作,是为了从根本上减少和防范恐怖主义犯罪,最大限度保护广大各族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二、政治取向完全不同的中西方人权价值观

  何为人权?纵观全球,美国“9·11”以来,面对国际恐怖主义活动日渐增多,世界各国无不逐年升级安检、排查措施,加强边境管控,加强反极端主义社会治理。这是特殊时期采取非常手段降低安全风险与隐患的必要措施,中国亦不例外。但是,政治体制和意识形态的根本不同,政治体制不同国家的人权价值观有着本质的区别。典型的就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与发展中的社会主义中国的人权价值观。强调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中国社会主义人权价值观,它与西方国家强调的个人自由至上的普世人权价值观有着本质区别。

  西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人权价值观强调“天赋人权”,认为“人权高于主权”,崇尚政治自由和公民权利。比如,美国人权保障的范畴是法律界定的政治自由和公民权利,其法律始终认为公民的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不在人权范畴。事实上,西方人权的实质是为资本政治服务的,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实用性,一旦人权危及资本统治,则从不在意破坏自由和人权,甚至有时成为其干涉他国内政、赤裸裸争夺资源背后的一个借口。比如,美国以反恐为由发动的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等,不仅使阿富汗、伊拉克陷入国家动荡不堪、人民生活困苦的漩涡,且其在阿拉伯国家强力推行所谓的西方民主政治粗暴干涉他国内政,导致利比亚内乱、叙利亚内战等。这些国家的人民连基本的生存权都成问题,又从何而谈人权?

  美国的人权战略,从意识形态上看,其实质在于实施政治瓦解战略。它首先从文学、文化层面开始,以具有感染力和震撼力的文学作品等,强化个体人权自由神圣的意识,传播只有个体生命有价值、有意义,个人权利最神圣的意识形态。这种以自由为中心的“人权高于主权”的人权价值观,强化了个体人权自由神圣的意识,其在社会渗透传播的后果是直接导致民众对国家的冷漠,对社会、对集体的疏离,直至引发社会对抗、动荡、动乱,甚至瓦解一个国家的政权。

  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在对外大肆鼓吹和推动人权时,对内推行人权却受资本意志的制约,即凡符合其统治意识形态的思想信仰不受限制,不符合的则要受到压制和镇压。例如,在麦卡锡主义时期,美国政府强行干涉共产党组织及其活动,严格控制工会活动,进步人士受到迫害和清洗,自由主义者也受到牵连,大批人员受到监视。仅 1951年就有624个团体和204种刊物被宣布为非法,美国还推出“忠诚宣誓法”“颠覆活动管制法”等限制自由的法案,所有联邦政府中的公务人员必须宣誓忠诚于政府,“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沦为伪善和欺骗。④而种族歧视和对印第安人的屠杀等问题更是美国人权史上最失道义的恶劣记录。冷战结束后,美国对外军事干涉就达40余次,造成了数十万平民的死亡,许多地方出现了“人权灾难”⑤;2013年的“棱镜门事件”以及不时曝光的虐待囚犯和战俘事件;在巴基斯坦实施的无人机袭击行动中造成29名无辜平民死亡⑥,特朗普政府发布的种族歧视政策“禁穆令”,等等;这太多的事例充分体现了美国对内对外人权的双重标准。马克思和恩格斯早在创立唯物史观时,就深刻指出资产阶级所鼓吹的自由,实质是买卖劳动力的自由;平等,实质是商品等价交换的平等;博爱,实质是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的互爱与合作。⑦马克思认为西方的资产阶级“人权”是带有阶级烙印的“特权”。美国普世人权理念有明确的政治意图,其实质是,服务于美国的世界霸权和全球控制战略,把人权当作战略工具,利用人权问题攻击和侵犯社会主义国家和广大发展中国家,挑动各发展中国家社会公众对本国政府的不满、不信任,以制造矛盾和社会混乱(如利比亚),甚至瓦解一个国家的合法政权。

  当代中国的人权价值观是在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指引下,在继承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基础上形成的,是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中心的人权观。现代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核心价值就是“以人为本”,它强调“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有机统一”,确立“以人民为中心”为社会主义中国人权价值观的核心。从人民根本利益出发、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立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人权,不仅包括个人依法享有的公民权和政治权,还包括依法享有的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权利,其中生存权、发展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其宗旨和根本目的就是为人民谋福利,新中国成立70年来人民日益提高的物质生活水平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因此,真正的人权只有依靠国家的积极作为才能实现,实现人权需要满足人的经济、社会、政治以及文化等各方面的生存和发展权益。

  生命是人权的最高价值体现,这也是国际社会对人权的基本认识。《世界人权宣言》提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人人都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论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财产、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其他出身、身份。这些权利和自由可分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两大类”;第3条明确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确认了生命的最高价值。《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两个公约不仅是对《世界人权宣言》的重要补充和细化,更是将其法律化。这三项人权文书构成了《国际人权宪章》,是国际社会人权事业的总章程。《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 条指出:“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世界人权宣言》第17条规定:“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指出:“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由以上规定可知,国际人权文书都强调公民的生命权、生存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

  从全球恐怖主义活动情况来看,恐怖活动侵害的首先是无辜百姓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其次是对财产权、发展权的破坏。中国去极端化工作特别是“教培中心”的设立,就是为了减少和消除恐怖主义对人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威胁,帮助受极端主义思想影响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是非观,在铲除其极端思想的同时,帮助其实现对和谐美好生活的向往。美国在采取敌视、排斥穆斯林政策时,却对中国帮助、挽救穆斯林的政策扣上“镇压和迫害”、侵犯人权的帽子,其最终目的或许就是企图把日益高涨的伊斯兰世界的反美情绪转移为世界穆斯林对中国的仇恨、敌视,搞乱中国,对中国搞所谓“颜色革命”,阻滞中国发展。中国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政治体制和人权价值追求,决定了中国采取的任何反恐、去极端化政策和措施,永远都不会符合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人权”价值观。

  三、中国去极端化政策的根本目的

  根据美国著名的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生理需要位居最底层,其次为安全需要,也就是说安全需要位居需要的底部,是人类生存的基本要素,也是更高层次需求的基础。正如前所述,由于暴力恐怖活动的频发、高发,暴力恐怖活动的阴霾一度笼罩在乌鲁木齐和其他有着同样经历的城市、县乡的上空,各族群众的安全感明显降低,对于安全的渴求明显增强。

  人民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力量,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中国发展的根本目的,保护人民安全和人民利益是中国共产党的不懈努力和价值追求。习近平新时代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把人民安全放在第一位,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执政为民的基本价值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的安全和福祉确定为追求国家安全的宗旨,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中“仁爱善良”的价值取向和“以民为本”的思想主张,是中国传统文化中“以民为本”思想与马克思主义群众史观的有机结合。

  “严密防范和坚决打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是新时代中国国家安全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保护各族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维护各族人民群众的基本人权是中国政府的国家责任与使命,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定和谐的社会生态环境是中国国家安全不懈追求的目标,也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最基本的责任与担当。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治疆方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持续加大打击暴力恐怖活动的力度的同时,强调源头治理,尝试探索中国特色的去极端化工作和预防性反恐工作,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生命安全的最基本需求,“教培中心”的设立正是新疆去极端化工作的一种有益尝试和探索。

  然而,中国的发展与崛起、新疆的和谐稳定,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所不愿看到的。冷战之后,作为唯一的世界超级大国,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一直把“人权”作为遏制、打压中国的一张“牌”,其中新疆的所谓民族、宗教和人权问题就是其频频通过国际舆论不断向中国施压的重点之一,这是美国“以疆制华”战略的充分体现,也暴露出其人权价值观的两面性。多年来,基于政治利益和意识形态需要,以美国为首的西方敌对势力一直以“人权”“民族”、“宗教”为借口,以“新疆问题”为突破口企图“分化”中国、“西化”中国。特别是2018年6月以来,西方个别所谓专家学者甚至政府官员更是频频挑事,利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审核中国人权报告之机,频频指责中国所谓“新疆人权”问题,大肆抹黑新疆。美国副总统甚至在演讲中称,新疆的职业教育技能培训中心是中国在搞“宗教迫害”“非法监禁穆斯林”等;西方一些激进媒体和政客则推波助澜,称中国“搞集中营”“侵犯人权”;等等。他们却不愿看到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境内外“三股势力”在中国新疆策划并组织实施的数千起暴力恐怖事件,以及造成大量无辜各族群众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客观事实。⑧

  中国的反恐斗争和去极端化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人民根本利益,设立“教培中心”是新疆依法开展源头治理恐怖主义的预防性反恐措施,也是中国践行《联合国全球反恐怖战略》的实际行动。联合国多个全球反恐报告一再强调“教育和就业是消除恐怖主义的关键措施”。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认识到宗教极端主义是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只有铲除、改良宗教极端主义生存的土壤和环境,才能有效遏制、减少和预防恐怖主义活动的发生。为挽救受到极端主义思想影响的人员,新疆依法设立“教培中心”,将受到极端主义思想影响、尚未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人员集中起来,统一进行教育培训,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中国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保护。事实证明,这项措施是管用的、有效的。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自治区各族干部群众的不懈努力,新疆社会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社会层面的宗教极端表象基本消失,暴力恐怖活动得到有效遏止,社会正能量日益增强,已经连续性31个月无暴力恐怖事件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明显下降,全区各族人民安全感日益提升。

  四、反恐与人权保障的冲突

  打击恐怖主义和去极端化既是世界性问题,也是世界性难题。世界各国在坚持严厉打击恐怖主义活动的同时,都深刻认识到遏制、防范伊斯兰极端主义思想、消除极端主义意识形态,是从根本上铲除恐怖主义的治本之策。为了消除宗教极端主义在国内的渗透蔓延,欧美、俄罗斯、中亚等世界各国和地区都在不断地或建立和完善本国的反极端主义的国家战略,或加强国家立法,或加强社会治理,积极开展去极端化工作,尽力消除和防范宗教极端主义思想的渗透、蔓延。

  即使是主张“人权高于主权”的欧美国家,在面临日益严峻的恐怖主义威胁时,同样开始限制公民权和政治权,积极制定、实施消除和防范极端主义的国家战略和政策措施,逐年加大对极端主义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散布和传播宗教极端思想和恐怖主义思想行为。在开展去极端化工作方面,不论美国,还是英、法、德、丹麦、比利时等等,都结合本国实际制定了相应的国家战略。如,美国2001年的《爱国者法案》大大扩展了国家安全机构对公民使用监听、监视、搜查等手段的权力,扩大情报搜集权限和搜集范围;虽然该法案目前已经失效,但取而代之的《美国自由法案》只是将对公民通讯监控由情报部门转移到电信公司,政府仍然可以随时获取资料;美国为了控制宗教在社会公共事务中的影响也采取了一定的限制措施,如某些州对教师穿戴宗教服饰进行了限制,其中俄勒冈、宾夕法尼亚和内布拉斯加三个州通过了《宗教服饰法》,禁止公立学校教师在教室内穿戴宗教服饰。2015年4月,英国教育部对100名穆斯林教师做出终身禁教的处罚⑨;丹麦把打击极端主义和激进主义确定为该国反恐的优先事项;法国、德国通过立法限制有极端主义思想的人员出境自由;法国、比利时、德国等国禁止宗教标识和服饰在学校的出现,宗教被严格限制在私人领域。2005年以来,欧美国家在不断探索反极端化措施的同时,通过立法不断扩大司法权限、加强管控措施,并对公民权利和自由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包括在非常时期采取的非常措施已经成为常态。如美国波士顿爆炸案发生后,美国联邦航空局随即将现场上空设为禁飞区,同时暂时停止波士顿机场所有入港航班,地铁安保则加强对乘客的书包等随身物品进行安检等。

  可见,自由都是有法律边界的,这个边界就是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的分野。反恐领域中,当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与人权产生冲突时,显然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应被放在第一位。这表明,当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严重危害到人类安全时,人权自由一定程度上的受限是必然的。虽然欧美国家制定和采取了反极端主义的政策措施,然而由于欧美国家反极端主义措施缺乏对个体极端化成因的研究和分析,过于依赖于穆斯林社群,用“风险场所”取代“风险个体”,致力于个体极端化的事后干预而缺乏事前预防;更重要的是,缺乏反极端主义的国际合作,在反恐、人权方面采取双重标准。这些因素导致其反极端主义的模式基本是失败的。

  反恐与人权是两个不同领域的概念,但在现实社会中,反恐与人权保障又是相辅相成的。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基本人权、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治安、扰乱了公共秩序,严重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只有依法严厉打击恐怖主义,加强社会治理,进行预防性反恐工作,减少和防范恐怖主义活动,才能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改善人权状况。

  当前,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在欧美时有发生,中国新疆却实现了社会大局的总体稳定、向好,这是新疆“去极端化”工作成效显著的有力证明,也有力地回击了欧美一些国家对中国的污蔑和攻击。新疆去极端化措施为备受宗教极端主义毒害和影响的世界各国提供了成功的借鉴经验和方案。

  五、反恐与人权保障关系的平衡

  恐怖主义是人类的公敌。由于恐怖主义犯罪的不确定性、危害性极大,会造成一定的社会恐慌,因此对于在反恐怖行动中的人权克减,不论是国际法还是各国国内法都有明确规定,以避免或减少更大的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在联合国的各类公约、决议等文件中,恐怖主义罪行被定性为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刑事犯罪行为。各国反恐怖主义法也明确了恐怖主义行为或恐怖主义活动是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必须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比如,1993年,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首次对“恐怖主义与人权”问题作出明确阐述,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指出,恐怖主义行为、手段和做法的一切形式和表现,旨在摧毁人权和基本自由,国际社会应采取必要步骤,加强合作,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同时明确了部分权利的有条件性或者绝对性。如,该公约第4条规定:允许缔约国在国家生存受到威胁并且正式宣布社会紧急状态的情况下,减少原本应承担的义务,但减少的程度必须是客观需要前提下的最低限度,而且不得包括纯粹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社会出身的理由的歧视。

  中国政府和人民对于反恐与人权保障关系的平衡有着十分清醒的认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宪法的重要原则,也是中国反恐怖主义法律的重要原则。截至2011年,中国已参加了27项国际人权公约,13项联合国框架内反恐的国际公约,同时还参加了多项地区反恐公约。⑪2016年颁布的中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法》)把“侵犯人身财产”作为界定“恐怖主义”的一项基本要素,明确规定反恐怖主义的立法宗旨和工作原则是:“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是人民享有和行使权利与自由的基本条件,因此,《反恐法》特别设置专条以平衡反恐与人权保障的关系,并将人权保障的实质贯穿于整部法律中,明确反恐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这使得反恐措施的执行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授权,在反恐的同时强调人权的保障,从而保持与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的一致性。如,该法在“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一章中规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对认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核;在“情报信息”一章中规定,通过反恐技侦措施获得的材料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知悉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责任主体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在“应对处置”一章中规定,应对处置恐怖事件时应优先保护直接受到恐怖活动危害、威胁人员的人身安全;在“保障措施”一章中规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有权对其合法权益因反恐造成的损害请求赔偿、补偿;在“法律责任”一章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受到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

  去极端化是新疆地方政府加强社会治理、预防和减少恐怖主义的重要措施,在基于新疆客观区情以及受极端主义影响点多、面广特点的实际情况下,基于“三期叠加”特殊时期的需要,新疆地方立法机关根据我国《反恐法》《立法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的相关规定,行使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中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设立“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中心”。“教培中心”的依法设立,在保护学员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财产权的同时,还保障他们的受教育权、发展权、社会经济权利等,不仅挽救了一大批走在恐怖主义犯罪边缘的人,还帮助他们实现了发展权、就业权等社会经济权利;不仅推进中国反恐和人权保障的法治水平达到一个新的高度,而且符合《联合国宪章》及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的相关规定。

  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确规定,当国家生存受到威胁且正式宣布社会紧急状态的情况下,缔约国可以采取措施不履行根据公约所应承担的某些义务。比如,某些集会、游行活动、人身自由可能受到临时的限制,对恐怖犯罪嫌疑人及其财产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⑫因此,在反恐过程中,当安全与自由发生冲突时,国家安全至上是根本原则。在反恐行动中,对特定人员自由的限制或者公众活动的限制,是非常时期的特殊需要。从这个角度讲,反恐和人权保障并不相互矛盾,而是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的,有效的反恐措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大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更好、更快地恢复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需要强调的是,中国在打击恐怖主义的同时,同样注重保障恐怖犯罪或者宗教极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合法权利。在新疆从事恐怖主义犯罪或宗教极端犯罪的人员,基本上是“东突”恐怖组织成员、恐怖团伙成员或受宗教极端主义思想毒害的极端分子,涉案人员以少数民族公民为主。为充分保障少数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我国《宪法》第134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因此,在侦查、起诉和审判一系列恐怖袭击案件时,中国各级公检法机关遵守法律规定,严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司法活动中使用本民族语言,表达自己的权利。对于恐怖犯罪被告人,法律规定其与普通刑事犯罪被告人一样享有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委托辩护人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等,在押的恐怖罪犯与普通刑事罪犯一样享有健康权、探视权等。但西方一些国家如美国等对于其在反恐行动采取双重标准避而不谈,一方面采取秘密关押恐怖嫌疑人、剥夺他们人身自由等违反基本人权的措施,另一方面将民族宗教问题与人权挂钩,为在其他国家境内从事恐怖活动的一些组织提供庇护,甚至培植、资助、支持恐怖势力,导致国际社会陷入“越反越恐”的局面。联合国人权机构一直强调任何人不能以缺少法治、侵犯人权、民族、种族和宗教歧视、政治排斥、社会经济边缘化以及治理不善等为理由,从事恐怖活动。中国政府也一贯强调,从各国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安全出发,无论恐怖主义以何种方式,出现在何时、何地,针对何人,国际社会都应采取一致立场,坚决打击,不能搞双重标准。
反恐的关键是消除恐怖主义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而教育和就业是关键措施。“教培中心”的设立正是用实际行动践行联合国的全球反恐战略,正本清源、源头治理,尝试从源头上阻断恐怖主义思想的滋生。通过教育和技能培训,让学员清楚地知道作为国家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清醒地认识到极端主义的严重危害;知道什么是违法的、什么是合法的,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事情不能做;从根本上提升其文化素养、培育其法治精神,提高其“走出去”对外交往交流的能力、创造美好生活的能力。

  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反恐与人权保障的有关决议明确指出,在反恐以及追究恐怖分子的过程中可以克减一些人权,因为恐怖主义在政治上和其他各方面有着非常大的危害和影响。当然,在扣减人权时应遵守相关的国际人权法案的规定。澳大利亚人权和机会平等委员会主席冯·多萨先生曾说过:“在当今世界,恐怖主义越来越侵犯人们的基本人权——在恐怖袭击的每一个特殊情景当中,保护国家的安全可能会涉及限制人权,但是应与国际人权法保持一致。人权并不是一项不容变更的隐秘的原则,它有时会阻碍政府因公共秩序和安全面临的威胁而采取的行动,国际人权法是全球冲突灾难时期的产物,它明确了保护个人权利和保护国家安全之间取得平衡的必要性。然而这种平衡必须在人权的框架内得以实现。国际法允许面临严重威胁时政府可以扣减特定人权,它应该足以有效满足反恐措施的需要,而且明确规定在威胁国民生命的公共紧急状态时可以扣减特定人权” ⑬;在应对社会安全危机时,为保证国家安全和社会公民安全,可以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相关条款规定,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扣减权利。⑭

  人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中国将继续坚持走符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坚持在发展中促进和保护人权,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和政治权利的协调发展。中国处理自己的国内事务,对分裂分子、极端分子、暴恐分子采取的相应举措,这是中国的内政,别国无权干涉。同时必须指出,任何国家都没有绝对和无边界的人权自由,任何人在享受人权自由的同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能打着人权自由的幌子为违法犯罪活动张目、搞双重标准。欧美一些国家利用其掌握国际舆论话语权之便,对中国的人权说三道四,就是为了抹黑中国形象,千方百计削弱甚至瓦解中国。面对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中国人民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保持战略定力,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才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才能屹立于世界的东方。

  (丁守庆,新疆社会科学院院长、教授;古丽燕,新疆社会科学院中亚研究所研究员。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新疆伊斯兰教中国化的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号:17ZDA232)和新疆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亚与中国西北边疆政治经济研究中心”资助项目《新疆“去极端化”的法治路径研究》(项目号:XJEDU040316B02)之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参见严帅:《斯里兰卡爆炸,特朗普给国际反恐形势雪上加霜!》,载快资讯http://www.360kuai.com/pc/9b7e293df6e20f2fc?cota=4&sign=360_57c3bbd1&refer_scene=so_1,2019年7月8日访问。

  ②参见崔松峻编译:“域外观察2019年5月5日至6月1日全球恐怖袭击概览”,载微信公众号“反恐研究”。

  ③参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疆的反恐、去极端化斗争和人权保障》,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

  ④参见杨澜广:《解读美国人权观和人权实践》,载http://www.qstheory.cn/hqwg/2013/201315/201308/t2013 0807_257140.htm,2019年8月1日访问。

  ⑤同上注。

  ⑥参见《巴基斯坦五年被无人机打死两千余人要求美国终止》,载http://news.ifeng.com/mil/1/detail_2013_10/31/30841921_0.shtml,2019年8月1日访问。

  ⑦参见于涓:《普世价值与中国人权之路》,载《江汉论坛》2009年第8期,第46页。

  ⑧《中国外交部驳斥土耳其外交部发言人有关涉新疆不实言论》,载http://news.cri.cn/2019-02-13/956f 82bf-acb4-c969-f243-83e4d8bb96bb.html,2019年8月10日访问。

  ⑨转引自艾峰:《“有法”管理宗教才能不尴尬》,载http://news.ifeng.com/a/20150710/44143193_0.shtml,2019年8月10日访问。

  ⑩参见《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一部分第17段。

  ⑪张立刚、鞠旭远:《依法反恐与人权保障的平衡:我国〈反恐怖主义法〉的基本价值》,载《新疆警察学院学报》2016年第4期,第15页。

  ⑫参见上注,第16页。

  ⑬[澳]冯·多萨:《人权应与反恐法案统一 澳大利亚反恐行动》,载http://www.china.com.cn/news/2008-04/21/content_14987726.htm,2019年8月15日访问。

  ⑭参见上注。


Abstract:With the increasingly serious situation of global terrorism,all countries have continuously revised their anti-terrorism laws and other related criminal laws,adopted legislation to restrict and derogate civil liberties,increased the punishment for terrorists,and adopted corresponding counter-terrorism measures to increase monitoring of suspicious persons.In this context,conflicts and contradictions in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and the fight against terrorism often arise.Xinjiang is at the forefront of China's counter-terrorism.Facing the special situation of“dealing simultaneously with the slowdown in economic growth,making difficult structural adjustments,and absorbing the effects of the previous economic stimulus policies”since 2014,the local government of Xinjiang has adopted a combination of measures on counter-terrorism and de-extremization work and achieved significant results under the correct guidance of the strategy of governance in Xinjiang proposed by the central government.The fundamental work of anti-terrorism lies in the analysis of Chinese and Western human rights values,and the coordination and balance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anti-terrorism and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within the existing legal framework.

  (责任编辑  刘更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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