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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人权话语的变迁逻辑

2020-05-12 15:47:46   来源:《人权》2020年第1期   作者:毛俊响 王欣怡
  内容提要: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共产党人权话语不断更新与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内忧外患,中国共产党形成了以生存权和自决权为核心的集体性人权话语。20世纪80年代,在反思和辩驳过程中,更加关注个人权利,中国特色话语意识逐渐增强。20世纪90年代以来,结合具体国情和国际环境,从各项人权保障的优先排序、人权发展道路、人权和主权关系、世界人权事业发展等方面建构了人权话语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对内提出“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对外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逐步完善。中国共产党人权话语变迁基于不同阶段的具体国情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国家身份认知,中国面临的国际环境与外部关系等则是重要的外部影响因素。

  关键词:人权 话语变迁 人类命运共同体 中国共产党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长期以来,我们党带领人民就是要不断解决“挨打”“挨饿”“挨骂”这三大问题,经过几代人不懈奋斗,前两个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但“挨骂”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在国际人权领域,中国“挨骂”的重要原因就是中国特色人权话语未能得到外界的充分理解。中国特色人权话语的影响力取决于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的合理性。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走出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特色人权发展道路,中国人权保障取得历史性成就。中国特色人权话语的产生与发展进程与中国共产党人权观念的变迁密不可分,或者说,中国共产党人权话语构成中国特色人权话语的基本面。

  目前,国内关于中国共产党人权话语的研究成果主要聚焦于对中国共产党人权理念的历史梳理和意义阐述,其不足在于,没有结合时代特征和社会转型的变化来分析中国共产党人权话语变迁逻辑及影响因素。本文认为,中国共产党人权话语变迁根植于中国具体国情以及不同阶段的社会主要诉求。要让外界理解中国共产党人权话语,关键是阐明其变迁逻辑及影响因素,这有助于解释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和实践的历史正当性与现实合理性。本文首先论证中国共产党人权话语的价值指向和理论基础,进而回答下列问题: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人权话语经历了怎样的变迁,这一变迁主要受到哪些重要因素的影响。

  一、中国共产党人权话语的价值指向和理论基础

  (一)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中国共产党人权话语的价值指向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一直以来都是中国共产党肩负的时代使命。早在诞生之初,中国共产党就将保障人权列为主要奋斗目标。1922年《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明确了中国共产党的任务及目前的奋斗目标,其中就包含保障工人和农民的选举权、言论、出版自由等,还制定了关于工人和农人以及妇女平等的法律。1923年,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代表大会讨论了《中国共产党党纲草案》,明确表示中国共产党将“以革命的方法建立真正平民的民权,取得一切政治上的自由及完全的真正的民族独立”。作为红色根据地的创立者和领导者,中国共产党20世纪30年代初开始在红色革命根据地制定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法律。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开展了人权保障的实践。1939年,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制定《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规定各民族在政治、经济上一律平等;发扬民主政治,采用直接、普遍、平等、不记名的选举制度,确定私人财产所有权。有些根据地还自主制定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条例细则等,如1940年《山东人权保障条例》、1942年《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1943年《渤海区保障人权条例执行细则》。毛泽东始终强调要保障人民群众的“人权、财权、选举权和言论、集会、结社、思想、信仰的自由权”。1945年6月中共七大通过的党章在总纲中明确写道:“中国共产党人必须具有全心全意为中国人民服务的精神,必须与工人群众、农民群众及其他革命人民建立广泛的联系”。毛泽东在党的七大报告中指出:“紧紧地和中国人民站在一起,全心全意地为中国人民服务,就是这个军队的唯一的宗旨”。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更是明确提出“保障人权、解救民主、完成统一”的口号。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人权保障进入新的历史时期。1982年9月,中共十二大报告强调“国家和社会保障公民正当的权利和自由”。同年,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1982年《宪法》,《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报告首次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并将之作为执政的基本目标。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2007年10月中共十七大上,“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党章。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报告将“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新要求之一。2017年10月,中共十九大报告将“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作为党治国理政的重要内容。

  从党的宣言、党纲草案到党章,从特区条例到宪法,从具体权利到普遍人权,从政治主张到治国理政原则,都充分展现了中国共产党的人权话语变迁。这一变迁的价值指向,就是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人权理想。2018年12月10日,习近平在致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70周年座谈会的贺信中指出:“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中国共产党从诞生那一天起,就把为人民谋幸福、为人类谋发展作为奋斗目标。”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时期将中国人民的迫切需求——国家独立与民族解放——作为历史使命,在建设时期将中华儿女的美好期盼——国家富强与人民幸福——作为时代责任。上述历史使命最终价值指向,还是实现对人民美好生活的向往、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人权理想。

  (二)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中国共产党人权话语的理论基础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批判资产阶级人权观的基础上发展了人权思想。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深刻地揭示了资本主义人权的虚伪性:“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的人权”。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谈道:“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马克思将人类历史的社会生存状态分为三种:人的依赖、物的依赖和人的自由个性。基于对资本主义的深刻剖析和对自由的追求,马克思主张打破资本主义剥削制度,以消灭雇佣劳动的方式来解放人,维护工人的基本人权。马克思在深刻揭露启蒙人权理论的三重悖论,即个人与共同体的目的与手段之悖论、人的普遍性与特殊性难以调和之悖论、人权理论背离人权初衷之悖论的基础上,最终指明了超越启蒙人权理论悖论的关键方案——人的解放,以“人(类)的解放”来呼应时代要求,展望未来全体人的自由发展。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撰写《德意志意识形态》及《共产党宣言》时期就酝酿了科学人权观的理论框架,回答了什么是真正的人权以及如何实现的问题。他们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强调,人权是“权利的最一般的形式”;在《共产党宣言》中强调:“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把这种“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联合体”称作19世纪伟大经济运动所引向的“人道目标”,又称“充分人权实现”。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还进一步指出了人权的历史性,认为权利的实现要受到社会物质条件的制约,人权的发展也“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主义为行动指南、以实现共产主义为最高理想而建立起来的政党。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的解放和自由发展、人权的历史性等思想,构成中国共产党“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人权普遍性和具体国情相结合”“以人民为中心”等人权观念和话语的重要理论渊源。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内忧外患与人权话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开始在新的国际国内环境中开展人权保障实践的曲折探索。面对一穷二白的国内形势以及错综复杂的外部环境,中国共产党着眼于国家安全和民族生存,提出了以保障人民生存发展、维护国家主权独立为核心的集体性人权话语。

  (一)以解决基本温饱为指向的生存权话语

  战乱频仍的旧中国,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中,“他们过着饥寒交迫的和毫无政治权利的生活”。中国近代史就是生存权得不到保障、人格尊严被无情践踏的历史。中国人民饱受“贫、病、愚、乱、散”五座大山的压迫。据不完全统计,旧中国约有80%的人长期处于饥饿半饥饿状态,几乎每年都有几万、几十万人因饥饿而死;1947年,全国饥民竟达1亿多人,占当时全国人口的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国内环境虽趋于和平,但一贫如洗、百废待兴。20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开展社会各方面的民主改革,确立社会主义制度,如废除封建土地制度,从根本上铲除中国封建制度的根基,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推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确保工人群众当家作主。1950年颁布《婚姻法》,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1954年颁布《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广泛的基本权利。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认识到,在各项社会事业当中,“争取生存权利历史地成为中国人民必须首先要解决的人权问题”。1959年,毛泽东在党内通信中都还写道:“须知我国是一个有六亿五千万人口的大国,吃饭是第一件大事”。可见,吃饱穿暖成为那一时期中国人民最朴素的愿望和追求,必然是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最重要的执政任务。只有保障生存权,让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才有“人的解放”。中国共产党将解决人民基本的温饱问题、保障生存权作为首要的人权目标,是由当时中国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过程中的具体国情所决定的。

  (二)以维护国家独立为核心的自决权话语

  20世纪50、60年代,经由联合国推动的亚非拉人民追求国家独立、民族解放运动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民族自决、反对种族歧视成为时代潮流。通过自决运动已经获得民族解放的国家,倍加珍惜国家主权独立,他们也对正在兴起的民族解放运动自然愿意给予道义或政治支持。事实上,正是在许多新独立国家的推动之下,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系列确认自决权的决议,如1960年《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1970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条都明确规定“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广大殖民地国家纷纷获得独立,改变了国际社会的力量对比,也改善了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环境。

  新中国在成立之初就面临复杂的国际政治环境。冷战时期东西方对峙、意识形态斗争、边境安全、中苏关系恶化等因素,严重威胁到国家安全和主权独立。正因为如此,中国共产党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强调民族自决、坚持不干涉原则,为民族生存和发展、人权国内保障提供和平的外部环境。1949年6月,毛泽东在《在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上的讲话》中声明:“中国必须独立,中国必须解放,中国的事情必须由中国人民自己作主张,自己来处理,不容许任何帝国主义国家再有一丝一毫的干涉”。1953年,中国政府同印度、缅甸共同提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双边和多边关系的行为准则。1955年,中国推动万隆亚非会议顺利召开,会议通过的《亚非会议最后公报》涵盖了与会国在经济合作、文化合作、人权和自决、附属地人民问题、促进世界和平与合作等多个方面所达成的共识。周恩来在会后指出:“反对种族歧视、要求基本人权,反对殖民主义、要求民族独立,坚决维护自己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已经是觉醒了的亚非国家和人民的共同要求”。这一表述,基本上代表了当时亚非拉新兴国家的普遍立场,是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关于自决权话语的核心内容。

  三、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与人权话语反思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施改革开放,将国家工作重心从阶级斗争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标志着中国从社会主义革命国家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身份认知转变。国家身份认知转变的现实背景是“文化大革命”给党、国家和各族人民带来的严重灾难。“在中国人权发展的道路上,有过曲折,犯过错误,特别是像‘文化大革命’时期那样大规模地侵犯人权的错误”。随着国家身份认知的转变,国家工作重心和对外政策都相应发生改变。中国从社会革命思维转向社会建设思维,打开了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新局面。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论为指导,不断加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保障,在自我反思的基础上开始发展中国特色人权话语。

  (一)意识形态革新与个人权利话语的兴起

  20世纪80年代,中国面临着繁重的发展任务,生存权仍然是中国共产党人权话语的重要内容。1984年,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现在农村还有几千万人温饱问题没有完全解决”,进而他提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生存权话语的重新回归,当然是反思“文化大革命”历史教训的结果。由此,中国着手实施扶贫大规模的开发式扶贫计划并延续至今。

  中国共产党人权观念反思最重要的成果是,“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斥为“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的个人权利话语的兴起。中国共产党逐步反思“文化大革命”的践踏民主、法制和人权的惨痛教训,以及党内生活不正常的状况,强调党和国家要维护和保障我国人民的人权,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人权。1980年,邓小平强调:“政治上,充分发扬人民民主,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各项公民权利”。1982年,“国家和社会保障公民正当的权利和自由”被写入中共十二大报告。中国共产党还主导制定了一系列人权保障立法,切实保障公民权利。1980年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正式实施,切实保障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1982年《宪法》规定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并首次将公民基本权利置于国家机构之前。可见,在人权保障范围上,中国共产党没有局限于人的自然性需要而忽视人的社会需要,而是对人的自由和发展权益加以全面维护。

  (二)外部观念输入与人权话语辩驳

  随着改革开放进程不断推进,西方价值观和意识形态不断涌入中国。中国共产党在批判分析西方人权观的基础上提出社会主义人权观,强调社会主义也是自由、民主、享有充分的人权,并将民主和法治作为实现社会主义的根本形式。邓小平指出了社会主义人权的先进本质与西方大国“人权服务于霸权”的政治悖论。他指出:“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在1986年9月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上,邓小平强调:“一些外国资产阶级学者的议论,大都是要求我们搞自由化,包括说我们没有人权。我们要坚持的东西,他们反对,他们希望我们改变。我们还是按照自己的实际来提问题,解决问题。”

  针对西方国家加大对华人权外交力度的国际形势,邓小平1989年明确提出“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认为“搞强权政治的国家根本就没有资格讲人权”。江泽民在1989年7月20日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也指出:“我们要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正确而通俗地解释民主、自由、人权等,使我们的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年学生受到教育”。中共中央在1990年底的一份文件中提出:“要理直气壮地宣传我国关于人权、民主、自由的观点和维护人权、实行民主的真实情况,把人权、民主、自由的旗帜掌握在我们的手中”。

  20世纪80年代中国共产党的人权话语带有鲜明的时代性,既体现对既有意识形态的反思,也有对西方人权外交的辩驳。反思和辩驳意味着在承认普遍人权前提下中国共产党人权话语的自主发展:反思着重强调对普遍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个人权利话语回归官方话语和民间话语,这在整体上奠定了与普遍人权原则的融通基础;辩驳着重强调社会主义人权观,中国特色话语意识逐渐增强,这在方向上确定了与具体国情相结合的发展道路。自此开始,中国共产党更自觉地坚持将人权普遍性与具体国情相结合,为20世纪90年代中国特色人权理论和话语体系的构建提供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四、20世纪90年代应对西方人权外交与人权话语体系建构

  20世纪90年代,中国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发生重大变化。一方面,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开放,1992年中共十四大明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越走越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自主和权利意识越发高涨,社会大众对人权保障立法和政策的需要越来越大。执政党必须发展新的理论来指导人权保障实践,以回应民众的权利诉求。另一方面,东欧剧变、苏联解体,两极格局结束,世界正处于新旧格局交替之中,而西方国家加大了人权外交力度,输出西方意识形态。特别是,东欧剧变后,中国作为当时世界上唯一的社会主义大国,是西方人权外交首当其冲的对象,面临巨大的国际压力。在这一背景下,中国共产党结合具体国情和国际环境,从各项人权保障的优先顺序、人权发展道路、人权与主权关系和国际人权事业发展等方面建构了较为完整的人权话语体系,对内推动国内人权保障立法、政策和实践,对外防御西方人权话语攻势、维护国家利益。

  (一)各项人权保障的优先顺序: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

  长期以来,以个人自由主义为中心的西方人权观念在国际人权领域具有明显话语优势,在一些原来处于西方殖民统治之下的非西方国家也具有一定的认同基础。西方国家利用经济援助等手段,迫使一些国家接受所谓民主、法治与善治,强调先自由后民生的发展模式。西方为处在转型期的发展中国家开出的经济改革良方就是新自由主义者所鼓吹的“华盛顿共识”,即开放市场、贸易自由化、私有化等有关;而在政治上,则是鼓励直接选举、多党轮流执政、司法独立、保障言论自由、公民社会等。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认为,人权保障是历史的、具体的,它取决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90年代的中国,是一个拥有十二亿多人口但相当部分人口尚处于贫困之中的发展中国家。解决十几亿人民的温饱问题,必然是当时中国制定人权保障政策和发展规划的根本依据。中国共产党坚持在人权保障实践中回应大多数人最迫切的权利诉求,提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这一中国特色人权话语。20世纪90年代,江泽民多次强调,“这一国情决定了在中国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胡锦涛也强调,“切实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保障人权的首要位置”。中国认同《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所强调的各项人权相互依赖、不可分割的观点,主张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并不否认尊重和保障其他权利。江泽民明确指出:“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政治权利紧密结合和协调发展,这是适合中国国情因而是人权事业发展的必然道路。”

  (二)人权发展道路:将人权普遍性与具体国情相结合

  人权普遍性包括人权主体和标准的普遍性,它广泛体现在国际人权公约之中。大部分国家都批准或加入了多项国际人权公约,表明国际社会对人权普遍性原则的认同。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一些国家无视不同国家社会制度和具体实践带来的人权问题的差异,“打着所谓‘民主’、‘自由’、‘人权’、‘法治’、‘良政’的旗号,排斥一些国家和民族的文化和文明,大肆推销其社会制度和价值观念”。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在偷换概念,以人权标准的普遍性代替人权制度和模式的普遍性,强行推广西方人权发展制度和模式。

  中国共产党坚持人权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主张在尊重人权普遍性原则基础上,结合各国具体国情来保障和实现各项人权。1991年,中国政府就明确提出“任何国家实现和维护人权的道路,都不能脱离该国的历史和经济、政治、文化的具体国情”。江泽民强调:“中国尊重国际社会关于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时认为,世界是丰富多彩的,各国历史传统、经济发展水平、政治社会制度不同,促进和保护人权必须与各国国情相结合,而不可能都遵循一个模式”。胡锦涛也强调:“我们要一如既往地坚持以人为本,既尊重人权普遍性原则,又从基本国情出发,切实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保障人权的首要位置,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上,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

  中国关于人权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立场,也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1993年,中国参与推动亚洲国家通过《曼谷宣言》。《曼谷宣言》主张,“尽管人权具有普遍性,但应铭记各国和各区域的情况各有特点,并有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应根据国际准则不断重订的过程来看待人权”。中国作为第二届世界人权大会的副主席国,参加了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起草工作。《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在强调人权普遍性的同时,也承认“民族特性和地域特征的意义以及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都必须要考虑”。

  (三)人权与主权关系:尊重国家主权与不干涉内政

  冷战结束后,世界两极格局瓦解,东西方意识形态不断碰撞。西方开始对中国施压,将“人权”作为干涉中国内政的工具。美国学者布热津斯基在《大失败——20世纪共产主义的灭亡》一书中谈道:“倡导尊重人权影响巨大,意义深远,可以加速共产主义衰亡的过程。人权是现今时代最有吸引力的政治观念,西方大声疾呼尊重人权,已使所有共产党国家处于守势。”

  在人权与主权的关系问题上,中西方存在着较大分歧。西方学者普遍认为,《联合国宪章》强调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和自由,国家主权应该受到人权国际保护的限制,人权不再属于国内管辖事务。许多新兴国家基于遭受外来殖民统治的历史教训,对西方标榜的人权干预十分敏感,对干涉内部事务的理念持否定态度,同时坚决反对西方国家将对人权的关注同其他利益冲突交织在一起。冷战结束后,西方“人权高于主权”“人权无国界”等新干涉主义论调甚嚣尘上,以此为理论依据,西方国家打着人道主义干涉的旗帜,粗暴地侵犯他国主权和领土完整,如1999年科索沃战争等。

  1990年以来,西方一些国家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利用人权问题干涉中国内政,连续11次提出针对中国的人权状况审议草案。不仅如此,一些西方国家还将人权与贸易挂钩,企图通过贸易措施来向中国施压。西方国家对华人权外交,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国内政治的发展,带有浓厚的政治意味。对此,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主张,国家承担人权保障的首要责任,保障人权要尊重国家主权,反对利用人权问题干涉他国内部事务。1992年,江泽民强调:“人权问题说到底是属于一个国家主权范围的事,我们坚决反对利用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江泽民在1995年受访时也谈道,“我们反对在人权问题上采取双重标准,把人权问题政治化,以及以人权为借口干涉别国内部事务”。2007年,胡锦涛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重申:“我们坚持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一律平等,尊重各国人民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不干涉别国内部事务,不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

  (四)世界人权事业发展:对话与合作

  在国际人权领域开展对话与合作,既是相互尊重、平等相待的国际交往原则,也是国家主权原则和国际合作原则的基本要求,更是处理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机制关系的基本遵循。但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一些国家坚信西方民主制度就是历史的终结,强行推广西方人权模式,忽视乃至否定其他国家人权观念和人权制度的特殊性与合理性,多次在联合国人权机制内对一些国家人权状况进行“点名和羞辱”,引发政治对抗。

  中国始终坚持相互尊重、平等相待,维护人类文明多样性,主张通过国际人权对话与合作来消除人权观念和制度上的分歧。1991年,中国就声明:“中国主张在相互理解、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加强人权领域内的国际合作”。此后,中国发布的多份人权白皮书都无一例外地主张“在平等与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与国际社会就人权问题开展对话与合作”。然而,一些西方国家却始终高举“西方标尺”,一味将国际人权对话理解为灌输与接受的单向输出进程,忽略了交流沟通的话语实质。对此,江泽民于1997年访美期间讲到:“各国对人权问题的看法有分歧,应进行对话,而不应搞对抗。我们愿意同其他国家加强交流和合作共同促进世界人权事业。” 2001年,胡锦涛在演讲中强调:“我们将继续坚持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同世界各国开展交流合作,加深了解,扩大共识,相互学习,共同前进”。

  作为联合国系统内最重要的多边人权外交平台,人权委员会本应该是各国开展人权对话与合作的主要机制。但是,人权委员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却被某些西方国家把控,沦为意识形态和政治斗争的工具。人权委员会内部层出不穷的政治对抗、选择性监督,不仅导致其工作效率低下,而且背离了联合国设立该机构的初衷。《曼谷宣言》主张:“认识到促进人权应通过合作和协商一致的方式加以鼓励,而不是通过对抗和将不相容的价值观强加于人”。《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也强调:“加强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对于充分实现联合国的宗旨至关重要”。在这一背景下,改革联合国人权机制的呼声越来越高。2005年6月7日,中国外交部发布《中国关于联合国改革问题的立场文件》,强调“中国赞同并支持改革联合国人权机构。改革的关键是扭转将人权问题政治化的现状,不搞双重标准,减少和避免对抗,促进合作”。中国这一主张得到了古巴、印度、巴基斯坦等发展中国家的支持。2005年9月,联合国大会在世界首脑会议上通过了成立人权理事会的提议。2006年3月15日,第60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第60/251决议,设立人权理事会。该决议明确强调,审议人权问题时应确保普遍、客观、非选择性并消除双重标准和政治化方式,保护和促进人权应基于合作和真诚对话。可见,在中国等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努力下,“平等与相互尊重,不搞双重标准,去政治化”“对话与合作”等主张已经成为国际人权领域的主流话语。

  五、新时期理论自信与人权话语对外传播

  2012年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多年来稳居世界第二,人民生活显著改善,将近7亿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建立起了世界上覆盖人口最多的社会保障体系、教育体系和健康体系。同时,放眼世界,我们面对的是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共十九大报告指出:“世界面临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突出,世界经济增长动能不足,贫富分化日益严重,地区热点问题此起彼伏,恐怖主义、网络安全、重大传染性疾病、气候变化等非传统安全威胁持续蔓延,人类面临许多共同挑战”。在这一背景下,习近平提出以人民为中心、“一带一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人权话语,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为全球人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贡献中国智慧和方案。

  (一)创新性话语: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

  进入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中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已经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动力,也是中国人权保障的价值取向。为人民谋幸福,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初心。在基本实现人民生存权的基础上,着力实现人民发展权,将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中国执政者的首要使命。习近平在2012年曾谈道,“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2018年12月,习近平致信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70周年座谈会时明确指出:“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中国共产党从诞生那一天起,就把为人民谋幸福、为人类谋发展作为奋斗目标。”

  党的十八大以来,为实现“人民幸福生活”,中国共产党“总结历史经验,汲取人类文明发展成果,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本国实际相结合,不断创新人权发展理念,形成了以人民为中心、以生存权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以全面加强人权法治建设为路径、以各项人权综合协调发展为目标的人权发展新理念”,成功走出了一条符合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以“人民幸福生活”为核心的人权观,是对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人权话语的继承和发展。

  “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这一论断从权利主体、内容和国家义务三个方面深化了中国共产党人权观。首先,它体现了权利主体的人民性。马克思主义所追求的社会理想是消除异化,追求无产阶级乃至整个人类的解放,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 “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最鲜明的品格。始终同人民在一起,为人民利益而奋斗,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同其他政党的根本区别”。习近平指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2019年国新办发布的《为人民谋幸福:新中国人权事业发展70年》白皮书进一步明确提出,“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人权的最高价值追求”。“人权作为人之为人的权利,不是抽象的人的权利,而是现实的人的权利;不是少数人的权利,而是全体人民的权利;更不是以维护人权为名用来惩罚别人的权利,而是能够让全体人民普遍享受到幸福的权利”。因此,“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是马克思主义“人的解放”和“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理论在新时代中国人权保障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其次,它体现了权利内容的广泛性。“人民美好社会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在传统西方人权话语中,幸福就是权利的核心内容。美国《独立宣言》明确强调:“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日本宪法第13条也有类似规定。但是,与西方将生命、自由和幸福并列不同,“幸福生活”强调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而不仅仅包含传统二分法中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人的全面发展是一个内涵极其丰富的概念,在马克思那里表现为人的活动的全面发展、社会关系的全面丰富、个性的自由发展等多方面规定性。因此,“幸福生活”可以说是对《世界人权宣言》《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关于人权不可分割、相互联系的思想的深化。再次,它体现了国家义务范围的高层次性。“幸福生活”要求国家承担尊重、保障和实现人权的义务不能仅仅局限于“最低限度核心义务”。“最低限度核心义务”是指,每一个缔约国均有责任承担最低限度的核心义务,确保至少使每种权利的实现得到一个最基本的水平。因此,如果说在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的时代,以解决温饱问题为核心的“最低限度的核心义务”有其合理性的话,那么在新时代,保障幸福生活则构成了国家义务的核心指向。

  (二)规范性力量:国际人权治理的中国方案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不断发展,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途径,给世界上那些既希望加快发展又希望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国家和民族提供了全新选择,为解决人类问题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新时代中国就世界人权事业发展所提出的智慧和方案,根植于中国共产党对命运共同体认识。2013年,习近平指出:“生活在历史和现实交汇的同一个时空里,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面对当今世界百年未有的变局,没有哪个国家能够独自应对人类面临的治理赤字、信任赤字、和平赤字、发展赤字等各种挑战。因此,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提出共商共建共享“一带一路”倡议,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等一系列理念。

  人类命运共同体概念的提出,表明“一种以应对人类共同挑战为目的的全球价值观已开始形成,并逐步获得国际共识”。2017年10月,习近平在中共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这已经成为国际人权治理变革的根本遵循。首先,维护世界的“持久和平”“普遍安全”,是国际人权治理的根本前提。众所周知,二战以来的国际人权机制,就是基于和平与人权关系的反思而建立起来的。当前,地区武装冲突频仍,生态环境安全、恐怖主义、疾病蔓延、跨国犯罪等全球非传统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对国际秩序和人类生存构成了严峻威胁。在这一背景下,各国更应该铭记《世界人权宣言》第28条,即:“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其次,实现全人类的“共同繁荣”,是国际人权治理的基本价值。共同繁荣意味着需要克服以个体利益为导向的发展理念,以合作共赢为原则寻找不同国家利益的结合点,实现单个国家利益向全人类共同利益的转化。它意味着各国在应对全球治理危机时不能搞以邻为壑、零和博弈,不能剥夺他国人民发展并追求幸福的权利。当前,中国倡导共商共建共享“一带一路”,旨在“把中国人民根本利益同各国人民共同利益结合起来”。而那种所谓“美国第一”的政策将本国利益凌驾于国际社会,实质上就是认为美国人的发展利益高于其他国家人民的发展利益,违背了每个人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的人权精神。再次,坚持对各种模式的“开放包容”是国际人权治理的基本准则。各国需要在承认文明多样性的前提下开展对话合作,尊重人权观念、发展道路的特殊性,尊重他国人民自主选择本国发展道路的权利,反对通过单方面强制乃至武力措施胁迫他国改变自主发展政策。最后,维持生态环境的“清洁美丽”,是国际人权治理的可持续发展基础。全球气候变化和环境恶化不仅危及当前人类生存和安全问题,而且严重影响未来世代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权利。在可持续发展方面,人类命运共同体强调的不仅是代内公平,还关注代际公平;在解决全球生态困境方面,不仅强调国家的单个责任,还强调人类整体的共同责任。2012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里约热内卢峰会发布的《我们憧憬的未来》成果文件重申:“可持续发展是每一个国家、每一个组织、每一个人的共同责任”。

  人类命运共同体从关注个人价值向同时关注个人价值和全人类价值转变,“能够克服个体主义、利益至上主义和霸权主义,从而具有超越西方现代化发展道路的世界历史意义”。这一理念被提出后,得到国际社会的积极响应,多次被载入联合国安理会、人权理事会决议,如2017 年安理会第2344 号决议、2017年人权理事会第34次会议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粮食权”两个决议、2018年人权理事会第37 次会议关于“在人权领域促进合作共赢”决议等。可见,中国积极参与国际人权合作,作为一种规范性力量在国际人权治理中起着行为示范、规则发展和方向引领作用。

  六、结语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为指导,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国情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在中国特色人权保障道路上展现全面而生动的话语变迁:从将人权贬斥为“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到官方执政理念和民间社会的初步承认;从人权理论和话语体系的初步构建,到新时代人权话语的对外传播。

  系统梳理70年来中国共产党人权话语的变迁,我们可以得出若干结论。首先,就变迁轨迹而言,它经历了从自发到反思、从辩驳到构建、从防御到输出的方式转变,以及从强调生存权到坚持生存权和发展权为首要人权、从强调集体人权到突出个人人权,再到兼顾国内人权和全人类命运的体系转变。这种变迁之中又存在不变的主线,那就是中国共产党的人权保障理念。其次,就变迁动力而言,中国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具体国情以及中国国家身份认知的转变,是中国共产党人权话语变迁的内部影响因素;中国的外部关系和国际环境是中国共产党人权话语变迁的外部影响因素。外部关系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某一时期中国共产党人权话语的侧重点,但是不足以根本改变它的变迁逻辑。中国共产党在准确把握时代特征基础上对中国具体国情和发展方向的判断,是中国国家身份认知转变的前提。国家身份认知转变带来国内外政策,特别是人权保障政策的变化,是中国共产党人权话语变迁以及人权话语体系不断完善的根本影响因素。

  展望未来,中国共产党不断更新人权话语,有利于完善国内人权保障、实现“人民幸福生活”,推动国际人权治理体系变革、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正如习近平所言:“中国共产党所做的一切,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为人类谋和平与发展”。这句话深刻揭示了中国共产党人权话语变迁的普遍意义。

  (毛俊响,中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教授;王欣怡,中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本文是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国际人权话语权生成路径与中国话语权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朱力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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