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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护民事权利 完善法治保障

2020-12-31 13:24:2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靳昊
  “法不溯及既往”有哪些例外情形?哪些条件可以获得孩子的优先抚养权?越权提供担保、导致公司被掏空怎么办?个人信息被侵害,可以起诉吗?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中,这些问题都将找到答案。
 
  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施行。为确保统一正确适用民法典、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通报司法解释全面清理和第一批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制定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贺荣介绍,最高法对59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与民法典规定一致的共364件,未作修改、继续适用;需要对名称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共111件,经修改颁布后自2021年1月1日施行;决定废止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共116件,自2021年1月1日失效。
 
  同时,最高法制定了与民法典配套的7件新的司法解释,将与民法典同步施行。这7件司法解释分别涉及适用民法典的时间效力、担保制度、物权、婚姻家庭、继承、建筑工程合同、劳动争议等方面。
 
  对家庭暴力坚决说“不”
 
  记者: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每个家庭和个人息息相关。这次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条文数量最多,有哪些考虑?
 
  最高法副院长贺小荣: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本次修改制定中主要考虑:一是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注重引导树立良好的家教、家风,弘扬家庭美德。比如,在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基础上,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认定为虐待,体现了对家庭暴力坚决说“不”的鲜明价值导向。
 
  二是注重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进一步细化了在法定情形下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并由新的监护人代理其提起离婚诉讼的规定;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中,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尊重8周岁以上子女的真实意愿,删除原来10周岁的规定。
 
  三是注重体系协调。婚姻法回归民法体系是此次民法典编撰的重要成果,相应地也对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则设计进行了体系化整合。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要对决议公开披露
 
  记者:公司对外担保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公司违反公司法这一规定,担保是否有效?实践中,一些上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公司提供担保,导致上市公司资产被掏空,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有何对策?
 
  最高法审委会副部级专委刘贵祥: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对外担保,构成越权代表。越权代表情况下签订的担保合同,对公司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相对人是否善意。相对人善意的,对公司发生效力,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合同。
 
  上市公司属于公众公司,涉及众多中小投资者利益。法律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有信息披露的义务,其中担保事项属于必须披露的内容。
 
  新担保司法解释对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进行了特别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不仅需要依据公司法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而且还要对决议进行公开披露。如果债权人是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与上市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的,担保有效,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债权人不是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对外担保的信息签订担保合同的,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既不承担担保责任,也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完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记者:人格权编是民法典的亮点和重点,在这一编的司法解释修改制定中有哪些特别之处?
 
  贺小荣:人格权独立成编彰显了民法典的人民立场和人文关怀。最高人民法院顺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人格尊严、人格权保护的迫切需求,对人身损害赔偿等有关人格权纠纷的司法解释作出修改:
 
  增加声音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等民事案件案由。
 
  完善了人身损害的内涵和赔偿范围,即生命、身体和健康等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增加规定死亡自然人的近亲属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将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对象调整为“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增加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以更好地维护受害人权益。
 
  完善了无偿帮工人从事帮工活动致人损害时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增加规定了被帮工人的追偿权。
 
  增加“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由
 
  记者:这次民事案件案由有哪些重大修改?
 
  最高法副院长杨万明:系统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对于方便当事人诉讼、规范和指导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此次重大修改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将民法典新增亮点制度增加到民事案件案由当中。比如,为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增加了“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由。为及时制止严重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增加了“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由。为了彰显民法典的“绿色原则”,增加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部分具体案由。为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增加了“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由。另外,还对照民法典增加了声音保护、居住权、保理合同等几十个案由。
 
  第二,这次修改增加了第一级案由“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并在其项下增加了相应的“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等案由,进一步完善了民事案件案由体系。
 
  明确遗产分配规则
 
  记者: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的修改制定引发广泛关注,继承编司法解释的修改制定有哪些亮点?
 
  贺小荣: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随着个人和家庭拥有的财产日益增多,因继承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此次继承编司法解释的亮点主要有:
 
  一是注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况下,如果有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或者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应当分给适当遗产。
 
  二是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民法典继承编扩大了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的主体范围,司法解释对有关条文进行了修改,以妥善处理实践中的相关纠纷。
 
  三是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为保障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的真实意愿,民法典继承编删除了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此次在修改清理中也将“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的条文予以废止。
 
  四是确保遗产顺利分割。民法典继承编新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为使该制度能够有效地对接实践,在司法解释相关条文中增加规定了继承人放弃继承可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表示,以保障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顺利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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