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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海外经营企业的工商业与人权案例研究:挑战和一个新的国家行动计划

2019-04-08 14:26:05   来源:《人权》2018年第6期   作者:[韩]徐昌禄(Changrok Soh) [韩]南承宪(Seunghyun Nam)
  内容提要:韩国的公司正在变得更加跨国化,它们日益面临在受冲突影响地区或管理薄弱地区严重侵犯人权的风险。因此,越来越多的人呼吁韩国企业在其全球业务中采取有效的人权尽职调查措施,以遵守2011年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韩国的国家人权委员会尤其是处在韩国推动联合国这一指导原则的前沿。2016年7月,韩国国家人权委员会向韩国政府提交了一份正式建议,要求通过一项新的国家工商业与人权行动计划。鉴于这些发展动态,我们旨在通过一系列涉及韩国公司的案例研究,提出韩国政府加强其法律体系和能力的建议,以解决严重的企业侵犯人权问题。

  关键词:韩国 工商业 人权案例 跨国公司

  一、引言

  
在过去几十年里,韩国一直是经合组织成员国中增长最快的经济体之一。据报道,韩国是2015年世界第6大出口国,第11大经济体。①韩国企业已经成为一些关键行业的领导者,并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拓展业务。②然而,在这一过程中,韩国企业日益面临严重的侵犯人权的风险,尤其是在受冲突影响的地区或管理薄弱的地区。③ (解释与企业有关的最严重的的侵犯人权事件与东道国之间的负面共生关系。这些东道国普遍的特点是国民收入相对较低、当前或最近遭受了冲突,并且政府治理能力软弱或腐败。)这种严重的侵犯人权行为包括强迫劳动、童工、强迫移徙,甚至法外处决。④事实上,正如本研究将讨论的那样,人权组织一直指称韩国公司曾在缅甸、印度和乌兹别克斯坦等国涉及了强迫劳动和强迫流离失所的行为。⑤因此,随着韩国企业的跨国化程度越来越高,对韩国政府确保本国公司在其所有全球业务中实施有效的人权尽职调查措施的呼吁、要求也越来越高。

  自2011年《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以下简称《联合国指导原则》)通过以来,韩国政府一直在努力履行保护人权免受企业侵犯的职责。⑥特别是韩国国家人权委员会,一直走在促进《联合国指导原则》的前列。更具体地说,2016年7月,国家人权委员会向韩国政府提交了一份正式建议,要求通过一项新的国家工商业与人权行动计划。⑦该计划是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问题工作组倡导的一项多边行动的一部分,目的是让各国制定、颁布和更新政府行动计划,以传播和实施联合国指导原则。至今,包括英国、荷兰、意大利、丹麦、西班牙、瑞典、挪威、哥伦比亚、爱尔兰和捷克等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制定了自己的国家行动计划。⑧美国于2016年12月16日加入了这一多边努力,发布了美国负责任商业行为国家行动计划(US National Action Plan on Responsible Business Conduct)。⑨

  鉴于这些事态发展,本文旨在介绍韩国政府如何通过这项新的国家行动计划,加强其法律体系和能力,以解决严重的企业侵犯人权问题,这也是韩国政府履行其在《联合国指导原则》下肩负的保护职责的一个方面。⑩本文第一部分将对提交给经济与合作组织(以下简称经合组织)驻韩国国家联络点办公室的三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个案研究,以识别在韩国法律和体制框架内存在的一些差距和挑战。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第二部分将具体解决当前体系中面临的共同挑战,最后一部分将通过分析其他国家和国际机制的经验,提出应对这些挑战的新的国家行动计划。这项研究不仅有利于韩国的形势发展,也为其他国家在本国法律体系中寻求有效实施联合国指导原则的途径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和借鉴。

  二、案例研究

  
本文选取三个案件进行案例分析。这些韩国公司的案例涉及的是联合国、学术机构、民间社会团体和媒体报道所关注的最具代表性的一些问题。所有这些案件都提交给了位于首尔的经合组织国家联络点办公室。

  (一)大宇国际公司(Daewoo International)

  长期以来,缅甸一直深受暴力事件困扰。发生在缅甸的一些暴力事件常常被描述为系统性的、令人震惊的。⑪一些报道揭示,在为军队甚至是个人提供的服务中存在大规模、系统性地使用强迫劳工问题,这使得强迫劳动问题一直是国际社会特别严重的关切事项。⑫

  当韩国企业加大对缅甸的投资时,一些报道开始浮出水面,指出一些韩国企业从2000年开始,在由韩国和印度等国企业共同出资建设的瑞天然气项目(Shwe gas project)周围的某些村庄里,涉嫌卷入使用强迫劳工和强迫移徙事件。⑬大宇国际(目前隶属于韩国企业集团浦项制铁公司)被一些人权组织指责未能达到环保和人权保护的国际标准。具体来说,有人权组织声称,该公司摧毁了村庄,他们通过将管线划定为军事设施⑭,招募未到法定年龄的村民入伍等方式⑮,致使当地村民沦为强迫劳动力。另外一些组织指出,当地村民继续被迫流离失所,无法得到任何获得足够补偿的程序保障。⑯为了抵制这些虐待行为和村里的社会动荡,当地民众聚集起来抗议这个天然气开发项目,其中一些人遭到了拘留。⑰

  尽管证明企业活动和侵犯人权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困难的,缅甸问题特别报告员托马斯·奥赫亚·金塔纳(Tomás Ojea Quintana)曾在他提交给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阶段性报告中承认,企业的项目安全依赖于缅甸军方,报道称包括瑞天然气项目在内的一些天然气项目“大量使用强迫劳工” ⑱。美国国务院2013年和2014年的人口贩卖报告进一步指出,企业可能参与强迫劳动。该报告认为,军方官员和私人机构在“国营农业和商业企业”的基础设施开发过程中,以及“为军队的搬运过程中”出现了强迫劳动的现象。⑲根据缅甸法律,强迫劳动是触犯刑律的。但是,缅甸政府并未有效地执行这些法律。究其原因,关键在于缅甸社会中仍然存在着“有罪不罚的社会风气”以及军方对禁止使用强迫劳工的抵制心理。⑳此外,没收土地的情况也在继续,由于土地补偿管理环节中存在腐败,被没收的土地得不到任何补偿。[21]

  2008年10月29日,民间社会团体向负责促进经合组织跨国企业行为准则有效性的韩国国家联络点办公室提出申诉。该行为准则与联合国的指导原则的规定一致,都主张“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处理群众问询,从而有利于问题的解决”[22]。最终,由韩国知识产业部管理的韩国联络点办公室发现,很难认为这些公司违反了经合组织关于跨国企业的行为准则,相关公司应努力“披露相关信息并与受影响社区进行协商”。作为回应,大宇国际在2011年发布了一份关于瑞天然气项目的报告,承认缅甸军队的军营位于陆上项目区域附近,但否认项目和军队之间存在任何因果联系,因为它不需要军队的帮助。[24]关于强迫劳动,大宇国际辩称,这些指控没有任何根据,它正在实施保障措施,以防止此前在亚达纳(Yadana)管道项目中提出的强迫劳动的指控再次发生。[25]

  (二)印度浦项制铁公司

  世界第四大钢铁生产商浦项制铁(POSCO)于2005年6月22日签署了一份谅解备忘录,为在印度东部奥里萨邦(Orissa)成立一家综合性钢铁企业提供服务。[26]浦项制铁同意向该项目投资约120亿美元,用于钢铁制造、建造钢铁厂所需的基础设施,以及在近1.2万英亩土地上开采铁矿石和其他矿石。[27]然而,随着该项目的启动,人们开始担心它会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包括水资源的分流和空气污染。[28]尽管浦项制铁获得了印度环境与森林部的环境许可,但一名当地环保活动人士在2011年向印度国家绿色法庭(NGT)提起申诉。[29]令人关切的还有,由于遭受邦政府的镇压,该项目正在对当地社区造成人权侵犯,包括强迫迁徙、对迁徙的补偿不足以及采取任意逮捕、过度使用武力和拘留手段来压制社区的反抗。[30]此外,由于个人获得作物和市场的能力受到限制,有报告称,这影响了他们的适当生活水准的权利。[31] 据报道,缺乏安全感并且害怕被逮捕或拘留,也限制了许多人获得基本保健服务和孩童接受教育的权利。[32]浦项制铁确实为52个家庭建造了一个“浦项制铁—印度”临时安置营地。但是,有人权组织声称,这些临时棚屋没有为被安置的家庭提供足够的住房、水、卫生、保健、教育或食物。[33]

  2013年,联合国的“独立专家……呼吁印度当局立即停止在奥里萨邦东部建造大型钢铁厂,这可能会导致2.2万人流离失所,”[34]专家们指出,印度政府应当“履行其‘保护义务’,当还在审查和处理浦项制铁所谓的人权问题的期间应暂停该项目”,并敦促浦项制铁在其活动的所有阶段都尊重人权。[35]作为回应,浦项制铁驳斥了这些指控,称有关人权侵犯的报道是“一些既得利益者开展的宣传活动的一部分……用来诋毁浦项制铁的声誉”[36]。在印度开展可持续发展活动的组织——人民力量计划(Lok Shakti Abhiyan)也向韩国联络点办公室提出了申诉,但韩国联络点办公室最终在2013年6月拒绝了这些申诉,因为该办公室认定,解决这一争端问题是印度当局的责任。[37]更具体地说,韩国联络点办公室发现这个问题的出现“和奥里萨邦政府的行政和司法行为有关,而与浦项制铁的商业活动并无牵连”[38]。

  (三)位于乌兹别克斯坦的韩国造币安全印刷及身份证公司

  世界第五大棉花出口国乌兹别克斯坦与韩国造币安全印刷及身份证公司(KOMSCO,Korea Minting Security Printing and ID Card Corporation)签署了一项协议,计划在塔什干郊外经营一家生产棉绒浆的工厂。棉绒浆是制造韩国纸币的原料。[39]随着这个项目的开展,人权活动人士对工厂的运营表示关注,因为他们发现100万乌兹别克人在生产过程中沦为强迫劳动的受害者。[40]此外,美国国务院称这些行为是“政府怂恿的强迫劳动”[41]这种广泛存在的强迫劳动形式是过去苏联统治时期遗留下来的做法,当时数以百万计的个人被动员为国家工作,每一个组织,包括学校、医院和私营企业都把一定比例的人送到棉田劳作。[42]据首尔公共利益法的推广组织宣称,劳工们经常睡在没有淋浴设备和饮用水设施的学校、谷仓和政府大楼里。[43]一个叫作“棉花运动”(Cotton Campaign)的劳工组织联盟进一步指出,农民们经常负债,因为他们必须自己掏钱购买设备,而他们生产的棉花只能卖到“三分之一的市场价格”[44]参见上注,根据棉花运动的协调人麦特·费希尔戴利(Matt Fischer-Daly)称,胁迫是根本的问题所在,负担主要落在农民身上,因为如果他们没有完成配额,就会失去他们的农场。。这些报告被公布于众之后,世界银行于2014年10月请求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第三方监测评估乌兹别克斯坦棉花收获期间可能使用童工和强迫劳动的情况。[45]监察人员发现,尽管童工现象已经变得“罕见、零星亦不被社会接受”,但是“恶劣的生活和工作条件(以及)过度加班”等强迫劳动情况仍然在这个国家持续存在。[46]

  与其他案件一样,这起案件被提交给了韩国联络点办公室。但是,在2014年12月,韩国联络点办公室驳回了这些申诉,因为它发现申诉人无法确定相关公司是否违反了经合组织准则中规定的尽职调查条款,后者在公司架构内制定了内部商业道德行为准则。[47]此外,韩国联络点办公室辩称,企业“无法对乌兹别克斯坦政府施加影响”[48]。

  三、共同的挑战

  在上述个案研究的基础上,本部分将详细说明在韩国的法律和体制框架内存在的一些常见的欠缺之处和挑战。主要有五个方面的挑战:经合组织国家联络点制度;人权尽职调查标准不够明确;域外义务问题;供应链管理;受害者获得救济的途径。

  (一)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联络点办公室的独立性

  上述案件都提交给了经合组织驻首尔的国家联络点办公室,却没有获得受理。因此,一些国际和国内人权组织批评了韩国国家联络点办公室拒绝这些申诉的行为。例如,在瑞天然气项目上,国际地球权益组织(Earthrights International)及其共同申诉者发现,韩国联络点办公室“完全、不加批判地站在了被投诉的大宇国际(Daewoo International)和韩国天然气公司(KOGAS)一边”[49]。至于浦项制铁—印度项目,纽约大学法学院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网络(ESCRNet)和国际人权诊所(IHRC)声称荷兰和挪威国家联络点办公室都接受了对同一案件的投诉,而韩国联络点办公室却没有及时有效地作出任何回应。[50]

  甚至在国内层面,2013年11月,韩国国民大会(Korean National Assembly)的一些成员也对韩国联络点办公室的独立性表示了担忧,因为它是由负责促进外国投资的贸易、工业和能源部管理的。[51]因此,国家人权委员会建议贸易、工业和能源部改组韩国联络点办公室的管理模式,以使其获得更大的独立性和公正性。[52]作为回应,2013年年末,韩国政府最终重组了韩国联络点办公室,将其交由韩国商业仲裁委员会管理。[53]然而,这样的重组虽然带来了积极的变革,但由于工会和民间社会团体参与不足,且该委员会是由公共和私营部门的个人凭借其专业经验而组成的,韩国一些人权活动人士还在继续质疑韩国联络点办公室的公正性。[54]

  在国际层面,一些民间社会团体对经合组织国家联络点制度系统本身提出了批评。例如,由民间社会组织组成的国际网络——经合组织观察(OECD Watch)在2015年6月发表了一份报告,称经合组织的国家联络点体系之所以无效,是因为它缺乏便利性、公正性、透明度、可预测性以及与准则的兼容性。[55]经合组织观察发现,一些国家联络点的办公室会根据不与双方共享的信息作出有偏见的决定,另一些国家的联络点办公室则要求提供高标准的证据之后才能接受申诉。由于受害者没有获取企业信息的渠道,因而这样的要求会给他们的申诉制造巨大的困难。[56]国家联络点办公室有时也会提出过于宽泛的保密要求,或者根本不愿作出任何企业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决定。[57]

  在这方面,韩国或其他国家需要采取更多措施,以保证联络点办公室的公正性、透明度和独立性。例如,国家联络点办公室可以考虑在这一过程中吸收更多的工会和民间社会团体成员参加。这些措施将有助于获得更大的公众信任并提高自身的社会信誉。此外,国家联络点办公室需要在确保所有各方都能获得所有相关信息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二)人权尽职调查标准缺乏明确性

  案例研究表明,在公司架构内,对于公司是否真的建立了有效的人权尽职调查措施来识别和防范人权风险,往往存在很多困惑。例如,在瑞天然气项目中,人权组织认为浦项制铁违反了经合组织对跨国企业规定的行为准则,而浦项制铁辩称,它正在实施保障措施,以防止出现任何有关强迫劳动的指控。[58]在浦项制铁—印度项目中,韩国联络点办公室辩称,浦项制铁的运营符合当地政府规定,因为邦政府批准了浦项制铁的环境和社会经济评估报告。[59]然而,有人权组织声称,公司需要遵守一套更高的国际标准。[60]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跨国企业行为准则在这个问题上说得并不明确;但是,它确实指出,当国内法与国际准则发生冲突时,企业应设法在遵守国内法的情况下,尽最大可能履行国际公认的人权准则。[61]它进一步指出,在所有情况下,至少应顾及诸如人权条约之类的国际公认的人权准则。[62]

  我们面临的挑战是,考虑到国际人权条约的广泛性特点,对这些条约的解释仍然有很大的空间,这可能在缔约国之间造成许多混淆。一项针对全球853名企业高管的研究还发现,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企业在尊重人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企业“仍在认真考虑自己的职责在实践中意味着什么”,而且它们往往不确定从哪里开始。[63]公司结构的复杂性,通过各种子公司、承包商、招聘人员和供应商运作,使公司更难监管其全球的运营状况。[64]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韩国国家人权委员会在2015年根据《联合国指导原则》向企业发布了人权管理行为准则和“清单”。[65]尽管这是一个积极的措施,但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工作组在2016年5月访问韩国期间指出,尽管一些韩国企业制定了人权方面的政策声明,但“总体上仍没有体现出人权尽职的措施”[66]。换句话说,公司可能有广泛的人权政策,但公司可能继续缺乏对人权尽职调查的具体保障。因此,韩国政府需要在制定明确和具体的人权尽职标准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此外,还需要采取更多的措施,直接开展对企业的教育,以确保它们充分了解这些标准。韩国国家人权委员会已开始举办论坛和会议,对企业开展了符合联合国指导原则的“人权管理行为准则”方面的教育。但由于缺乏向私营企业提供建议的权威,它们主要关注的是国有企业。[67]因此,需要采取更多措施,将这些行为准则不仅传播到国有企业,而且要扩大到私营企业。国家人权委员会需要强调,公司董事履行注意义务的受托责任包含尊重人权的义务。[68]这种对私营公司的明确和具体的人权尽职准则不仅有助于它们在其公司架构中制定更好的保障措施,而且也有助于韩国联络点办公室作出更有效的决策。

  (三)域外义务问题

  在韩国境外发生的所谓侵权行为的关键挑战之一是管辖权问题。例如,在浦项制铁—印度项目中,韩国联络点办公室辩称,解决各方之间的争端不在其管辖范围内,因为它涉及“‘与浦项制铁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奥里萨邦政府的行政和司法行为’,并且与浦项制铁的业务活动无关”[69]。域外义务可能是《联合国指导原则》和经合组织行为准则中最具挑战性的方面之一,因为这两项文书在管辖权问题上都不是很清楚。《联合国指导原则》第1条规定,“各国必须保护本国领土和/或第三方管辖范围内的人权不受侵犯”,这意味着国家的保护义务不限于在本国领土内发生的行为。[70]进一步来说,各国政府应对企业“在其所有业务中尊重人权”提出具体的期望。[71]所有这些原则都应符合经合组织的行为准则。

  一些学者甚至认为,根据《关于国家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的域外义务的马斯特里赫特准则》,各国有义务对侵犯人权的行为行使域外管辖权。[72]尽管如此,《联合国指导原则》第二项原则的评注明确指出:“根据国际人权法,各国并不一定需要对在其领土和/或管辖区内的企业的域外活动进行监管”[73]。与此同时,只要有公认的管辖基础存在,一般不禁止他们这样做。[74]

  然而,对于发生在受冲突影响地区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联合国指导原则》似乎确实让国家承担了更大的责任来采取预防措施,即使这些行为发生在该国家领域之外。它要求跨国公司的“母国”在协助公司和“东道国”确保企业不卷入这种侵权行为方面发挥作用。[75]更具体地说,母国应帮助企业识别、预防和减轻人权风险,协助企业评估风险,并确保其现行政策、立法、法规和执法措施有效地应对这些风险。[76]它还进一步指出,各国政府甚至可以对在其领土和管辖权内定居或经营的企业施加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以制止这种侵权行为。[77]

  就韩国而言,联合国工商业和人权工作小组通过其国家报告发现,他们在韩国国内看到了积极的变化,由于越来越多的报道称韩国公司在国外严重侵犯人权,政府和公司代表开始认识到有必要查明和防止这种人权风险。[78]然而,该组织还建议,“需要更多关注韩国企业如何进行人权尽职调查,以避免在韩国以外造成人权损害”[79]。因此,韩国政府需要提高对韩国公司的警惕,制定有关域外活动的必要法律和条例。对现有的法律要予以更广泛的解释,以便能够对母公司下属子公司采取可能的调查措施。例如,在美国,确定管辖权的属地原则被广泛解释为涉及外国贿赂法下境内外子公司的行为。[80]最重要的是,大使馆需要在协助企业防止人权损害方面发挥更关键的作用,并建立渠道,就潜在的人权风险向外国政府和地方利益集团进行咨询。

  (四)供应链管理

  跨国公司经常通过海外业务与分包商和其他当地供应链合作,但一家公司应对供应链中侵犯人权行为负责的程度可能模糊不清。在乌兹别克斯坦的韩国造币安全印刷及身份证公司案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该公司因供应链中发生的不当行为而受到指控。问题最终归结为一家外国公司是否对当地供应链进行了充分监督。最终,韩国联络点办公室驳回了人权组织的申诉,因为它发现,公司内部已制定了商业道德行为的内部准则。[81]然而,尚不清楚这些内部准则是如何在供应链上实施的。

  根据《联合国指导原则》,公司不得通过其自身活动或由于其“业务关系”(包括“价值链”中的实体)而带来不利的人权影响。[82]作为在《联合国指导原则》下尊重人权的企业责任的一部分,公司还应处理“由它们的商业伙伴因业务、产品或服务而造成的有关人权影响,即使它自己并没有参与其中”[83]。然而,现实情况是,由于供应链的复杂性和地理多样性,企业在识别风险和跟踪供应链方面仍面临困难。[84]供应商本身也需要合作,但是各种不同的商业动机和抑制因素会导致它们之间很难进行合作。[85]

  总体而言,韩国面临的主要挑战是,企业缺乏监督供应链的责任意识。[86]他们已开始采取措施,在其业务范围内实施人权方面的尽职调查,但联合国商业和人权工作小组通过此次访问发现,一些公司“不承认它们的人权责任,因为承认就意味着它们需要在整个供应链中跟踪自己的影响”[87]。一些公司甚至声称,“除了直接供应商之外,他们几乎不可能监控供应链”[88]。某些公司通过监测和分包安排,努力将其人权尽职调查责任扩大到其直接供应商之外,但韩国公司仍然面临通过分包商侵犯人权的高风险。[89]

  因此,需要提高对公司责任的认识,以确保其尽职调查措施不仅触及直接供应商,而且触及其供应链中的分包商。企业还需要意识到,这些供应链尽职调查标准不仅局限于韩国,也适用于海外。此外,为了有效执行这些标准,需要在国内层面更详细地澄清这些标准,韩国联络点办公室需要对这些尽职调查标准拥有充分的专业和专门知识。

  (五)受害者获得救济的途径

  韩国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联络点办公室一直在接收申诉,但需要建立更多种形式的国内机制,让受害者能够获得救济。在《联合国指导原则》中,获得救济是核心原则之一,同时也是国家保护人权义务和企业尊重人权义务的内容。更具体地说,《联合国指导原则》规定,作为其保护义务的一部分,各国“必须采取适当步骤,通过司法、行政、立法或其他适当手段”,为在其领土或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侵权行为提供有效的补救办法。[90]

  然而,在韩国,除经合组织联络点办公室系统外,没有其它有效的救济措施,特别是对发生在韩国领土以外的行为。结果便是,根据民法或刑法的规定,公司不会因涉嫌在国外侵权而受到审判、调查或追究责任。[91]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很难从国外收集证据来提出司法申诉。[92]美国的《外国人侵权法》(Alien Tort Statute,ATS)是独一无二的,因为美国法院能够从外国收集证据。但是,大多数国家在民事诉讼中并没有提供如此广泛的证据基础。[93]

  此外,受害者一般无法获得公司信息,从而无法寻求法律救济。[94]如果受害者要采取法律行动的话,关键是受害者能够获得有关公司经营及其结构、具体投资条款以及这些对个人可能产生影响的关键信息。[95]然而,企业往往拒绝披露这些信息或其他非机密数据,从而难以确定其活动与对个人造成的伤害之间的任何因果联系。[96]即使在国家联络点系统内部,由于公司不愿公开公司信息,收集证据也是一项挑战。事实上,国家联络点办公室已经从250起申诉中驳回43起,理由是申诉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有关企业违反了行为准则。[97]在这方面,新的国家行动计划应为受害者创造更多的途径,使他们更容易获得法律补救,并鼓励公司在必要时向公众提供有关信息。应通过与外国当局的合作,加强在国外收集证据的司法能力。此外,政府应鼓励在海外运营的公司建立申诉机制,作为其人权尽职调查计划的一部分,如举报者保护计划和投诉处理程序。[98]

  四、有效落实《联合国指导原则》的政府行动

  新的国家行动计划将是有效实施《联合国指导原则》的关键,韩国国内法律和政策制定者可通过多种方式推广这些原则,这在韩国的商业环境中是独一无二的。这里探讨韩国政府如何提高或通过新的法律和政策措施来加强人权的尽职调查,进而更详细地研究如何提高政府有效执行这些措施的能力。

  (一)法律及政策措施

  1.经合组织韩国联络点办公室的改革

  经合组织韩国联络点办公室在受理申诉和协助企业及其利益攸关方采取适当措施,促进和执行经合组织的行为准则和《联合国指导原则》方面发挥主要作用。尽管如此,有人权组织指出,由于韩国联络点办公室与政府关系密切,因此它缺乏独立性。[99]此外,民间社会团体在协商过程中没有代表,这可能造成缺乏透明度的问题。[100]这些关于独立性和透明度的问题需要通过结构性改革得到充分解决,从而保证其公正性。更具体地说,需要改组国家联络点办公室,使其完全独立于任何政府部门或企业,并应给予民间社会团体成员当选为国家联络点委员会成员的机会。此外,协商和决策过程应公开进行以提高透明度。

  最重要的是,国家联络点办公室应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向有关各方提供信息,引导各方积极参与和协商。如有必要,国家联络点办公室还应与涉及此案的外国当局进行磋商。荷兰国家联络点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它在印度人民力量党运动案中推动了有关各方之间的会议并达成联合声明,并促进相关各方对案件有更深入的了解。[101]荷兰国家联络点甚至呼吁其他国家的联络点成立一个联合委员会,对有关国家进行审查和评估,以便推动多边利益攸关方的协商处理进程。[102]这种联合委员会的形式以及与其他外国当局和国家联络点建立积极沟通渠道的做法可以在韩国国家联络点机制里加以应用。

  2.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机制的使用

  作为鼓励公司采用有效的人权尽职调查标准并澄清其中一些标准的一种手段,韩国政府应考虑采用各种透明和披露机制。根据联合国工商业和人权工作组的声明,接受采访的韩国所有公司都编制了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其中大多数公司遵循全球报告倡议(GRI),但它们没有详细说明为查明人权风险和防止人权损害而采取的具体措施。[103]因此,工作组强烈鼓励韩国政府采用这种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机制。[104]

  一些常见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机制包括2013年美国—缅甸负责任投资报告指南和2015年英国现代奴隶制法案等。[105]这些报告准则要求一定规模的公司发布详细的公开报告,记录其尽职调查政策和程序,包括其所有海外业务(包括供应链中的子公司和分包商)的人权风险和影响评估。[106]它还进一步要求公司充分解释它们为尽量减少和减轻这种人权风险和影响而采取的步骤。[107]根据英国现代奴隶制法案,政府就如何有效遵守这些报告准则发布切实可行的指导意见,这有助于提高对人权尽职调查标准的认知度。[108]《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 Act)规定的冲突矿物条款是另一个范例。据此,美国政府要求企业披露其在制造的产品中是否使用了来自刚果冲突区域的矿物。[109]

  尽管一些人权组织声称,这些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要求不足以改变多少企业行为,但有证据表明这种报告要求可以有效地促使公司内部进行人权尽职调查。[110]通过对《多德—弗兰克法案》有效性的实证研究发现,利用此类国内法律来监管全球供应链,有可能显著影响企业行为。[111]《多德—弗兰克法案》还可能为企业澄清这些标准,提高人们的意识,促使企业在公司架构内制定内部政策。因此,韩国政府应考虑建立公司全面报告制度,适用于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所有全球业务。

  3.管制贸易和投资支持、采购活动的条件

  韩国政府还可以考虑采取其他间接手段来规范企业行为。激励公司采取有效的人权尽职调查措施的一种常见方式是通过调整贸易和投资支持条件,例如出口信贷援助、投资担保和参与贸易代表团。[112]事实上,在2012年6月,经合组织理事会通过了一项关于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环境和社会尽职调查的共同办法的建议,其中还包括人权一节。[113]这些建议可以被纳入韩国的国家行动计划。韩国也可以参考美国联邦收购法案(FAR,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要求那些寻求政府合同的人证明,他们不会从使用强迫或契约童工的国家提供“最终产品”[114]。

  此外,韩国政府还可以考虑加强对企业的现有指数评估,比如由贸易、工业和能源部建立的韩国商业道德指数(KoBEX,Korean Business Ethics Index)。[115]该指数根据韩国公司是否提供平等就业、人力资源开发以及其他健康和安全保障来评估韩国公司首席执行官(CEO,Chief Executive Officer)的道德领导力。[116]韩国政府可以对公司在投资和采购活动方面的业绩作出类似的评价。

  4.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的实施

  为了加强执行,韩国政府应考虑通过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对公司本身施加直接或间接的义务。《联合国指导原则》在评注中指出,各国应采取适当步骤,解决受冲突影响地区的人权问题,包括通过“对在其领土和/或管辖范围内定居或经营,从事或参与严重的侵犯人权行为的企业追究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117]。联合国工商业和人权工作组也开始通过其问责和补救项目强调责任措施的重要性,其目标是找出不同国内法律体系中企业问责的共同做法。[118]

  一般来说,企业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承担责任。第一,政府通过各种形式的处罚措施使公司直接承担责任,从而可以向企业施加直接义务。最有效的威慑形式是让企业承担法人刑事责任。正如国内刑法学者发现的那样,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可以促使企业通过自我监督机制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119]第二,通过给公司提供机会以已经尽职为由,对抗针对它们的刑事、民事或行政指控,从而可以对公司施加间接的法律义务。例如,法院经常使用某些尽职调查标准来评估一家企业是否一直遵守环境、劳工、消费者保护或反腐败方面的法律规定,这些法律也能成为批准或许可商业活动的根据。[120]这反过来又能迫使企业采用有效的尽职调查规则。

  韩国确实通过民事和刑事措施确立了公司责任,但没有一家韩国公司为其侵犯人权行为承担过责任。[121]不仅难以从国外获得证据,而且由于普遍缺乏对工商业和人权问题的认识,受害者可能在对一家公司提起法律诉讼的同时而面临其他人权风险。[122]此外,公司责任,尤其是公司刑事责任,在韩国法律体系中仍是一个相对较新的概念。[123]然而,在其他领域,比如《防止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政府官员法案》(Act on Prevention of Foreign Public Officials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Transaction,FBPA),韩国公司曾因在海外的贿赂行为而遭受惩罚。[124]根据该法规定,尽职调查措施能够成为防范此类责任发生的举措之一,从而鼓励公司加强尽职调查措施。[125]这样的话,韩国议员和执法官员才有可能将公司责任扩展到侵犯人权的行为。这里的关键是提高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并通过与其他国家的合作以有效执行,加强各国的司法能力。

  然而,即使法律已经有所规定,管辖权问题仍会阻止各国政府提起法律诉讼,特别是在大多数国家公司法所确立的“独立法人人格”的原则下更是如此。[126]根据这个原则:每一家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被视为与其所有者和管理者是相互独立存在的。因此,拥有另一家公司(子公司)股份的公司(母公司)一般不会仅仅基于持股而对该子公司的行为、疏忽或责任承担法律责任。换句话说,很难让母公司对其海外子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因为在这种原则指引下,它们被认为是独立的个体。然而,越来越多的母国开始通过广泛地解释其管辖范围,特别是在竞争法、股东和消费者保护以及税法等领域,来管制海外子公司的行为。[127]根据这些法律规定,若有证据证明母公司违反了注意义务,则母公司应承担责任,而不是仅仅基于其对子公司拥有所有权或控制权的事实。[128]这种母子责任在反腐败领域也得到承认。事实上,美国政府根据《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FCPA)的规定,在对领土关系予以广泛解释的基础上,针对旗下子公司的行为,对母公司提起了诉讼。[129]

  在工商业和人权领域也开始出现类似的做法。在美国,依据《外国人侵权法》的规定,基贝尔案件(Kiobel case)判决外国机构对其在域外实施的涉及外国受害者的情形承担法律责任。[130]然而,即使在基贝尔案件判决之后,美国法院仍然承认基于“关涉”检验的母子公司责任,即境外公司的行为如与美国母公司有足够充分的联系仍然受其管辖。[131]类似地,这种标准也可适用于韩国,以便对韩国子公司的域外行为予以管束。

  (二)提升政府的有效执法能力

  面对运用分散在不同国家管辖范围内的不同实体网络来运作的复杂公司架构,各国需要有足够的能力来执行现有法律。因此,国家需要具备识别这些不同实体之间的命令和控制线的能力。关键是通过持续教育和培训,加强国家的调查、行政和司法能力。各国还必须通过与国际和区域机构的合作,提高能力,并更直接地与包括公司和民间社会团体在内的利益攸关方接触。

  1.对公职人员和公司的教育和培训

  提高意识和专业知识是在韩国有效实施《联合国指导原则》的关键。政府官员、经合组织国家联络点的专家以及来自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公司代表需要更好地理解《联合国指导原则》。例如,在2016年5月联合国工作组对韩国的访问中,联合国工作组发现一些公司甚至不知道人权尽职责任已经延伸到了供应链上。[132]此外,公司可能有广泛的人权政策声明,但这并不一定意味着它们符合国际和国内的人权尽职标准。

  因此,作为第一步,需要向影响工商业和人权问题的有关部门的政府官员提供更多关于《联合国指导原则》的教育和培训,包括外交和贸易部以及与经济发展、劳动、财政、司法、内政、社会福利、环境、粮食、农业、能源、自然资源和人口有关的部门。[133]特别是,驻外国大使馆必须充分认识到它们在协助企业识别和防止海外人权风险方面的作用。[134]其他机构如采购机构和官方发展援助机构也应充分认识到这些风险以及它们在发现和报告侵犯人权行为方面可能发挥的作用。在调查方面,应使包括警察和检察官在内的执法官员充分了解如何正确地适用公司责任法规,以及如何对复杂的公司架构予以调查,从而从中收集国际证据并分析国际交易行为。

  最重要的是,在制定新的国家行动计划的过程中,应加入加强机构间协调的具体措施,甚至考虑设立一个新的专门处理工商业与人权问题的独立机构,以便在不同政府机构之间集中交换信息。该机构可以在接受公众申诉和与外国机构合作分享信息和最佳做法方面发挥中心作用。如果不打算设立一个新的独立机构,则应加强国家人权委员会的权力,以协调不同政府机构的工作,并调查公私部门对公司提出的控诉。

  此外,这些政府官员需要积极地与公司代表和民间社会团体进行接触,以加强他们的人权尽职调查项目。这些项目不仅要在全国拓展,而且要在它们全球业务范围内开展,甚至包括所有的供应链企业。公司处于检测人权风险最佳的地位,因此应进一步强调保护举报人和内部申诉机制的重要性。在培训和教育方面,除了会议和研讨会外,政府机构还应考虑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直接向在国内外面临人权风险的人员提供培训。它们应进一步鼓励公司在内部设立聚焦人权问题的道德委员会。

  2.国际和区域网络的使用

  提高国家能力的最有效方法之一是通过国际和区域网络分享信息和最佳做法并开展司法协助。[135]由于这些行为具有跨国性质,各国不能再单独行动;各国间的合作是关键,可以使含有专门知识的国际标准在国内进行转化,并使国家能够调查和收集国外证据。

  目前,大多数国家正与联合国工商业和人权问题工作组直接合作,以分享信息并获取最佳做法。其中最大的会议包括联合国年度工商业和人权论坛、亚洲区域论坛等论坛。[136]联合国工作组还对包括韩国在内个别国家进行了访问,工作组与韩国有关部门的政府官员和来自全国的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公司代表举行了会晤。就韩国而言,联合国工作组会见了浦项制铁大宇(POSCO Daewoo)、三星电子(Samsung Electronics)、LG电子(LG Electronics)、现代汽车(Hyundai Motors)、现代重工(Hyundai Heavy Industry)和韩国RB集团的公司代表。[137]通过这次访问,联合国工作组发现了体制内的缺陷,并依据其专门知识和经验提供了直接建议。韩国还通过其经合组织国家联络点办公室与经合组织密切合作,执行经合组织的指导准则。

  除了这些互动之外,政府还应鼓励企业参与各种自愿行动,不仅包括联合国全球契约,还有旨在通过报告机制指导企业遵守联合国指导原则的《转变人权报告框架》(Shift Human Rights Reporting Framework)。[138]数据要被收集并向公众开放,使投资者能够评估人权对公司业绩的实质性影响。[139]今天,许多跨国公司参与进来,如三星电子也参与了这一行动。[140]韩国企业应考虑参与包括公平劳工协会(Fair Labor Association)、安全和人权的自愿原则(Voluntary Principles on Security and Human Rights),以及私营安全供应商的国际行为准则(International Code of Conduct for Private Security Providers)等在内的多重倡议。[141]

  鉴于企业经营具有跨国性质,韩国应进一步采取措施与其他国家开展司法合作。在双边层面上,韩国政府应考虑加强与其他国家现有的双边法律协作的谅解备忘录或协定。区域和国际机构还可以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定期为执法官员和检察官举办研讨会和论坛,探讨如何加强国家间的法律合作。

  3.与民间社会团体的合作

  民间社会团体应在提高系统透明度和向政府和其他机构提供知识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然而,民间社会团体的参与能力仍然有限,特别是在经合组织的国家联络点制度下更是如此。因此,各国政府和其他公共机构,如经合组织国家联络点办公室,应在协商过程中更加包容民间社会团体,以给受害者提供更多的发言权。[142]在必要时,它们还应为民间社会团体提供向政府和公司索取信息的机会。

  民间社会团体的参与在设计人权尽职标准和促进一般可持续商业惯例方面尤其重要。[143]民间社会团体已经通过它们自己的区域和国际网络在这方面储备了许多专门知识。一些机构甚至通过直接实地采访受害者来开展自己的调查。[144] 民间社会团体获得的这些信息对政府和公司来说可能是一笔宝贵的资产。

  五、结论

  本文案例研究说明了现行法律和政策框架中的一些漏洞,为韩国政府努力有效实施联合国指导原则提供了重要经验。根据这些案例研究,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新的国家行动计划下,需要制定更全面的人权尽职调查标准,以便在经合组织国家联络点制度下,为企业提供更明确的指导和更有效的决策。最重要的是,这些行为准则不仅应该适用于国有企业,也应该适用于私营企业。正如《联合国指导原则》要求的,这些尽职调查措施也应适用于国外活动,特别是受冲突影响地区或治理薄弱地区,以及供应链中的当地分包商。

  关键是引导企业在制定包括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要求,以及贸易、投资条件和其他公共采购行为的政策和法律措施的过程中,建立人权尽职调查标准。韩国政府可以进一步考虑通过民事、行政或刑事措施对企业实施制裁,以加大执法力度。最重要的是,政府必须鼓励公司自愿参与,促进尊重人权的良好商业实践,并启动涉及公司代表和民间社会团体的各利益攸关方进程,制定新的法律政策措施。这样的努力不仅为企业创造了长期发展的可持续商业模式,而且保护了公民个人的权利,从而促进了公共和私人的利益。

  ([韩]徐昌禄(Changrok Soh),韩国高丽大学国际关系研究院教授,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咨询委员会委员;[韩]南承宪(Seunghyun Nam),韩国高丽大学国际关系研究院教授。本项研究工作得到了韩国教育部和韩国国家研究基金会的支持(NRF-2016S1A3A2925085)。原文请见:Changrok Soh,Seung Nam,“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 Case Study of Korean Companies Operating Overseas:Challenges and a New National Action Plan”,40 Human Rights Quarterly,No.2(2018),pp.287-316.译者:张伟,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吴华兵,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硕士研究生。)

  注释:

  ①OECD,OECD Economic Surveys:Korea 16(2016).

  ②参见注①。

  ③See John Gerard Ruggie,Just Business: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s and Human Rights,1st ed.,W.W.Norton & Company 2013,pp.27-33.

  ④参见上注,第20-36页。(详细阐述了受影响的劳动权利和非劳动权利的类型。)也可参考Jennifer Zerk,Corporate Liability for Gross Human Rights Abuses:Towards a Fairer and More Effective System of Domestic Law Remedies(2013),pp.25-29.(解释公司可能涉及的“严重侵犯人权”的概念,根据人权高专办的规定,对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没有统一的定义,但一般包括下列行为:“种族灭绝;奴隶制和类似奴隶制的行为;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酷刑……;强迫失踪;任意和长期拘留;……和系统性的歧视。”)

  ⑤请参阅本文第二部分中有关缅甸大宇国际(Daewoo International in Burma)、印度浦项制铁(POSCO in India)、乌兹别克斯坦韩国造币安全印刷及身份证公司(KOMSCO Daewoo in Uzbekistan)的案例研究。

  ⑥See Special Representative of the Secretary-General,Guiding Principles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Implementing the United Nation's“Protect,Respect and Remedy”Framework,U.N.GAOR,Hum.Rts.Council,U.N.Doc.A/HRC/17/31(2011)(by John Ruggie)(此处及以下简称为“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

  ⑦National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of Korea,Recommendations of National Action Plans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2016).委员会认识到,有必要根据联合国指导原则和2015年6月7日至8日举行的七国集团(G7)峰会领导人宣言,通过一项国家行动计划,以支持联合国指导原则以及最近针对韩国企业提出的损害个人健康的指控。

  ⑧Office of the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State National Action Plans,at http://www.ohchr.org/EN/Issues/Business/Pages/NationalActionPlans.aspx.爱尔兰、捷克、英国、荷兰、丹麦、芬兰、立陶宛、瑞典、挪威、哥伦比亚、瑞士、意大利、美国、德国、法国、波兰、西班牙、比利时和智利制定了国家行动计划。

  ⑨See U.S.State Department,Responsible Business Conduct:First National Action Plan for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2016)(解释国家行动计划的重点是一系列广泛的问题,包括人权、土著人民的权利、劳工权利、土地使用权和财产权、反腐败和透明度);同时参见Christopher Smart:Announcement of Opportunity to Provide Input into the U.S.National Action Plan on Responsible Business Conduct,White House Blog(20 Nov.2014),at https://www.whitehouse.gov/blog/2014/11/20/announcement-opportunity-provide-input-usnational-action-plan-responsible-business.(2014年9月24日,总统宣布计划制定一项国家行动计划,提倡负责任的海外商业行为,以便尊崇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和经合组织跨国公司行为准则。)

  ⑩Guiding Principles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supra note ⑥,princ.2 comment.“目前,国际人权法一般不要求各国管制在其领土和/或管辖权内定居的企业的域外活动。”然而,它们也不被禁止这样做,尽管如此,母国应“明确规定,所有在其领土和/或管辖区内定居的企业都应在其运营过程中尊重人权”。

  ⑪See Bertil Lintner,Outrage:Burma's Struggle for Democracy,2nd ed.,White Lotus 1990,pp.192-206;Mathea Falco,Burma:Time for Change:Report of an Independent Task Force Sponsored by the Council on Foreign Relations,Council on Foreign Relations Press 2003.

  ⑫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Ilo),Forced Labor in Myanmar(Burma):Report of the Commission of Inquiry Appointed under Article 26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to Examine the Observance by Myanmar of the Forced Labor Convention,1930(No.29),528,536(1998).[原文]在委员会面前有大量证据显示强迫劳动的普遍使用,当局和军方强迫缅甸各地的平民百姓搬运、建造、维持和维修军营,以及从事其他支持军队的劳动;强迫平民从事政府或军方管理的农业、伐木和其他生产项目的工作;有时是为了个人利益强迫平民从事公路、铁路和桥梁的建设和维修等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和一系列其他任务。

  ⑬See Shwe Gas Movement,Good Governance and the Extractive Industry in Burma:Complications of Burma's Regulatory Framework(2013);Shwe Gas Movement,Sold Out:Launch of China Pipeline Project Unleashes Abuse Across Burma(2011);Earthrights int'l.,The Burma-China Pipelines:Human Rights Violations,Applicable Law,and Revenue Secrecy(2011).(该报告称,缅甸军队有28个营驻扎在缅中管道地区。管道周围的士兵迫使村民加入当地消防队和民兵组织,参与一家公司社会经济项目中的医疗诊所的建设。)

  ⑭Earthrights Int'l.,The Burma-China Pipelines,supra note⑬,p.5.

  ⑮Shwe Gas Movement,Good Governance and the Extractive Industry in Burma,supra note⑬,p.9.

  ⑯在首尔专访韩国国际团结之家助理总监罗铉弼(Na Hyun-Pil)(2013年11月15日)(在2013年8月访问缅甸的基础上解释自己的观察);同时参见Earthrights int'l.,the Burma-China Pipelines,supra note⑬,p.8.[根据采访,在马德岛(Maday Island),56名村民失去了大约60英亩的农田,为天然气储存设施让路。然而,这些村民还没有得到补偿。即使是那些得到补偿的人,大多数人也要等上一年,而且得到的补偿往往低于土地的实际价值。许多人生活在恐惧中,担心他们会被强行驱逐];Shwe Gas Movement,Sold Out,supra note [2010年5月,南康乡(Namkham Township)的13名农民被迫在法院签署文件,放弃他们的农田。]

  ⑰Joshua Lipes,Hundreds Protest Pipeline in Burma's Rakhine State,Radio Free Asia,18 Apr.2013,at http://www.rfa.org/english/news/myanmar/pipeline-04182013175129.html(缅甸居民抗议赔偿不足,并要求项目开发商为当地工人提供更好的交通基础设施和更高的工资);Myanmar Jails Activists Over Protest Against China-Led Petroleum Project,Radio Free Asia,26 Sept.2013,at http://www.rfa.org/english/news/myanmar/pipeline-09262013205 823.html.[“这10人被控在若开邦(Rakhine state)的马德岛(位于瑞天然气项目最西边)示威并举行未经许可的和平游行。”村民们声称,在申请许可证两次遭到拒绝后,他们在4月份继续进行抗议活动。]

  ⑱Special Rapporteur,Human Rights Situations that Require the Council's Attention,Special Report,U.N.GAOR,Hum.Rts.Council,112,U.N.Doc.A/HRC/13/48(2010)(by Tomás Ojea Quintana).

  ⑲U.S.Dept.State,Trafficking in Persons Report 111(2013);See also U.S.Dept.State,Trafficking in Persons Report 114(2014).

  ⑳U.S.Dept.State,Trafficking in Persons Report(2013),supra note⑲ ,pp.111-112.

  [21]Earthrights Int'l,There is No Benefit,They Destroyed Our Farmland,at https://www.earthrights.org/publication/there-no-benefit-they-destroyed-our-farmland;See also Stephanie Nebehay & Tom Miles,Suu Kyi Warns Investors off Myanmar's State Oil & Gas Firm,Reuters,14 June 2012,at http://in.reuters.com/article/myanmarsuukyi-idINDEE85D0BW20120614.

  [22]OECD,National Contact Points for the OECD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at http://www.oecd.org/investment/mne/ncps.htm.

  [23]Earthrights int'l & Shwe Gas Movement,A Governance Gap:The Failure of the Korean Government to Hold Korean Corporations Accountable to the OECD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Regarding Violations in Burma,Appendix A(2009)[hereinafter a Governance Gap].韩国知识经济部认为,很难证实有关公司违反了经合组织关于跨国企业的行为准则第2、3、4、5章;因此,该部认为没有必要发起额外的调查或仲裁。然而,韩国知识经济部希望涉事公司继续努力披露相关信息,就这种天然气开发的社会经济影响问题与受影响的社区进行协商。

  [24]Daewoo int'l,A Comprehensive Report to Better Understand the Shwe Project(2011).在“人权”一节下,它指出:瑞天然气项目财团知道在其陆上项目附近有三个军事营地。然而,上述军营早在项目开始之前就驻扎在该区域。因此,该项目与军队的存在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并且瑞财团在任何方面都不需要军队的协助。

  [25]同注[24]。强迫劳动是对瑞天然气项目最常见的指控之一。然而,那些提出此类指控的人没有任何理由解释什么可能促使瑞财团实施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我们非常关注亚达纳管道项目有关强迫劳动和侵犯人权的报道,也理解人们的关切,因此瑞财团实施了保障措施,以确保不会发生类似的劳工问题。

  [26]奥里萨邦政府与浦项制铁签订谅解备忘录:“在帕拉迪普(Paradeep)兴建综合钢铁厂”(2005年6月22日),at https://www.odishaminerals.gov.in/MoUPDF/Posco.pdf.

  [27]参见上注。第4(1)条规定:“公司希望根据本谅解备忘录的规定在奥里萨邦开发和经营下列设施,拟投资约120亿美元或5,100亿卢比(约)。”第5条(ii)(iii)项规定“公司将需要约4 000英亩土地……为建设钢铁工程及相关设施,包括港口设施和炼焦煤堆场……此外,该公司将需要大约2,000英亩的土地用于乡镇开发、娱乐活动和所有相关的社会基础设施开发。”参见INT'L HUM.RTS.Clinic,the Price of Steel:Human Rights and Forced Evictions in the Posco-India Project 11(2013).

  [28]INT'L HUM.RTS.CLINIC,supra note[27] ,pp.15-16.它进一步威胁到该地区的生物多样性,以及充当风暴屏障的大型沙丘。同上注。

  [29]参见上注,第16页。另参见Samantray v.Union of India & Others,Appeal No.8/2011,Nat'l Green Trib.(30 Mar.2012)(India),p.2,at https://d2391rlyg4hwoh.cloudfront.net/downloads/praffula_samantra_vs_uoi___ors___2012_.pdf.

  [30]INT'L HUM.RTS.CLINIC,supra note[27] ,pp.27-53.See Mining Zone People's Solidarity Group,Iron and Steal:the Posco-india Story(2010).

  [31]参见上注,第57-62页。 (通过采访发现,许多人依赖于捕鱼、槟榔和水稻种植。)

  [32]参见上注,第57-62页。居民们表示“被捕可能是‘外出’的后果,因此他们不会离开村庄,即使他们有严重的健康问题。”

  [33]参见注[32],第63-69页;同时参见浦项制铁就浦项制铁印度项目对印度奥里萨邦加格汀普(Jagatsinghpur)地区居民生活的影响的简要说明的回复(2013年4月9日),载https://www.escr-net.org/sites/default/files/posco-reply.pdf.浦项制铁回复称:关于临时安置营的问题,首先应该指出为什么人们住在临时安置营。事实是,这些人之所以住在临时难民营地,是因为那些自称是人权捍卫者和当地的好心人士把他们赶出了村庄。浦项制铁收留他们,并为这些生活在临时安置点的群众提供基本的便利设施。

  [34]Construction of Massive Steel Plant in India Must be Halted Immediately—UN Experts,U.N.NEWS CENTRE,1 Oct.2013,at http://www.un.org/apps/news/story.asp?NewsID=46156#.WBKUUlejyao.

  [35]参见上注。(敦促浦项制铁确保与可能受影响的利益攸关方进行有意义的磋商,开展人权影响评估,对调查结果采取行动并纳入其项目运营规范,以避免、减轻和确保救济任何人权冲击。)

  [36]See POSCO-India's Open Letter on the Report:“India:Urgent Call to Halt Odisha Mega-Steel Project Amid Serious Human Rights Concerns.”(22 Oct.2013),at https://business-humanrights.org/sites/default/files/media/documents/company_responses/posco-response-on-statement-by-un-human-rights-experts-22—ctober-2013.pdf.

  [37]See OECD Watch,Lok Shakti Abhiya et al.v.POSCO(9 Cot.2012),at http://www.oecdwatch.org/cases/Case_260.(韩国联络点办公室将申诉发给了浦项制铁,并希望得到回应。浦项制铁否认了这些指控,韩国联络点办公室要求投诉人提供更多信息。)See also Na Hyun-Pil,Possibility of Implementing the UN Guiding Principles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 in Korea,14 SEOUL NAT.UNIV.PUBLIC INTEREST & HUM.RTS.L.REV.200(2014)(in Korean).(更详细地解释了经合组织韩国联络点办公室对印度浦项制铁案件的处理情况。)

  [38]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Final Statement:Final Report of the Netherlands National Contact Point for the OECD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on the Specific Instance Notified by Lok Shakti Abhiyan,Ktnc Watch,Fair Green and Global Alliance and Forum for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Concerning an Alleged Breach of the OECD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by the Dutch Pension Fund ABP and its Pension Administrator APG 7(2013).(关于荷兰养老基金ABP及其养恤金管理者涉嫌违反经合发组织关于跨国企业的行为准则。)

  [39]Kim Young-jin:Ugly Truth Behind banknotes,KOREA TIMES,11 Dec.2013,at http://www.koreatimes.co.kr/www/news/culture/2013/12/316_147819.html.

  [40]See Cotton Campaign,Uzbekistan's Forced Labor problem,at http://www.cottoncampaign.org/uzbekistans-forced-labor-problem.html.(“乌兹别克斯坦是世界上最大的棉花出口国之一,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利用世界上最大的国家精心策划的强迫劳动制度来生产棉花。”)

  [41]See U.S.State Dept.,Trafficking in Persons Report 395(2016).(“在每年的棉花丰收期间,政府强迫成年人从事的强制劳动仍然是一种地方病。”)

  [42]Kim Young-jin,supra note[39] . 据乌兹别克斯坦—德国人权论坛的负责人,即一位来自乌兹别克斯坦的移民尤米达•尼亚佐娃(Umida Niyazova)所说,这个国家变成了一个巨大的劳动营,来自幼儿园、学校、医院、私人企业等每个组织的20%30%的雇员都会被派去采摘棉花。

  [43]参见上注。

  [44]参见[南非]谭哲理:《超越国界:宣扬价值体系和仁爱精神——“消除贫困:寻求共同发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2018北京人权论坛”会议论文。

  [45]Ilo & World Bank,Third Party Monitoring of the Use of Child Labor and Forced Labour During the Uzebekistan 2015 Cotton Harvest(2015).

  [46]参见上注,第12-13页。(据报道,监测人员走访了254块棉花田,采访了1,456名摘棉工人,263名农民或领队,以及7名在田里干活的孩子。)

  [47]See OECD Watch,KTNCW et all.V.POSCO(3 Dec.2014),at http://www.oecdwatch.org/cases/Case_352.

  [48]同上注。

  [49]Earthrights Int'l & Shwe Gas Movement,A Governance Gap,supra note[23] ,p.6. (更详细地解释了“这个决定为何以及如何严重错误,并就如何提高行为准则的有效性向经合组织提出了建议”)。

  [50]INT'L HUM.RTS.CLINIC,supra note[27] ,p.75. (“大韩民国联络点办公室尚未作出反应,尽管它有义务确保其能够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并‘以有效和及时的方式处理所提出的问题’”);同时参见OECD Watch,Lok Shakti Abhiyan et al.vs.POSCO,supra note[37] . (荷兰和挪威的国家联络点处理了同样的投诉,因为荷兰养老基金和挪威政府养老基金都投资了浦项制铁项目。荷兰联络点办公室接受了它,并在随后召开的几次会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会议之后,有关基金发表联合声明,承诺促使浦项制铁的商业运作与国际标准接轨。联合声明进一步呼吁三国的国家联络点联合派遣一个审查和评估团前往印度,以帮助促成一个有意义的利益攸关方磋商进程。但挪威和韩国的国家联络点都不愿参与,因为它们认为此案可以结束了。)OECD Watch,Lok Shakti Abhiyan rt al.vs.Government Pension Fund-Global(9 Cot.2012),at http://oecdwatch.org/cases/Case_262. (挪威联络点办公室受理了此案,并试图进行调解,但挪威基金拒绝与联络点办公室进行接触,因此得出结论,该基金因拒绝与挪威国家联络点办公室合作,而违反了经合组织行为准则。)

  [51]See Hwang Bo-yun,The Korean Government is Neglecting Issues on Labor and Human Rights for Companies Operating Abroad Even Though it is a Member of the OECD,HANKYRAE,2 Nov.2013,(in Korean),at http://www.hani.co.kr/arti/economy/economy_general/609674.html;Shim Hae-ri: Ministry of Trade,Industry and Energy is Disregarding the States' Parties Obligations to the OECD,KYUNGHYUANG,1 Nov.2013,(in Korean),http://news.khan.co.kr/kh_news/khan_art_view.html?artid=201311011558341&code=910402. (据报道,一位韩国国民大会的议员已经指出了韩国联络点办公室重组中存在的问题,并呼吁对重组过程予以重新审查。)

  [52]Press Release,National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of Korea,Recommendation to the Minister of Trade,Industry and Energy,Korean NCP Needs to Provide Effective Measures for Prevention and Remedy regarding Human Rights Violations Committed by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s(10 Oct.2011)(in Korean).

  [53]See KNCP,About KNCP:Status,at http://www.kcab.or.kr/servlet/kcab_encp/info/2100.

  [54]参见上注。OECD Watch,Remedy Remains Rare:An Analysis of 15 Years of Ncp Cases and Their Contribution to Improve Access to Remedy for Victims of Corporate Misconduct 34(2015). (解释说,韩国联络点办公室现在任命专家作为成员参加该办公室工作,但韩国民间社会团体声称,民间社会和工会的参与仍然不够。他们进一步提出这些个人专家与政府关系密切。)

  [55]参见上注,第5页。

  [56]参见上注,第35-37页,第24-27页。

  [57]参见上注,第37-38页,第41-44页。

  [58]DAEWOO INT'L,supra note [24].

  [59]OECD Watch,Remedy Remains Rare,supra note[54] ,p.28.

  [60]参见上注,第28-29页。这些行为准则明确指出,即使一家公司在其法律规定的行为标准较低的国家运营,它们也适用于公司行为……因此,在此情况下,浦项制铁根据行为准则有责任防止和减少其业务活动的负面影响,即使这意味着采取超出印度法律最低要求的行动。

  [61]OECD,OECD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32(2011).(以下简称经合组织行为准则)(国内法如果与国际公认的人权法律法规冲突,企业应该寻求途径在不违反国内法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尊重它们。)

  [62]参见上注,第39段。在所有情况下,不论企业业务或国家的具体情况如何,至少应提及国际人权法案所确立的国际承认的人权,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及其编纂的主要文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盟约》,以及《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工作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中关于基本权利的原则。

  [63]See Economist Intelligence Unit,The Road From Principles to Practice:Today's Challenges for Business in Respecting Human Rights 5(2015),《经济学人》于2014年11月至12月对全球853名企业高管进行了一项研究,以确定他们对商业和人权问题的看法。同上注,第2页。“受访者认为,对公司在这一领域的职责缺乏了解(32%),对员工缺乏培训和教育(26%)是阻碍员工进步的第一和第三大障碍。”同上注,第5页。然而,调查发现,超过80%的受访高管认为企业是“尊重人权的重要参与者”。同上注,第4页。

  [64]See 115(2014). (解释复杂公司结构带来的法律挑战。)

  [65]See National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Of Korea,Guidelines for Human Rights Management and Check List(2014)(in Korean).

  [66]Office of the High Commissioner of Human Rights,Statement at the End of Visit to the Republic of Korea by the United Nations Working Group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U.N.HUM.RTS.,1 June 2016,at http://www.ohchr.org/EN/NewsEvents/Pages/DisplayNews.aspx?NewsID=20038&LangID=E.(联合国工作组向韩国发出的声明。)

  [67]参见上注。(向115家上市公司和机构发送的人权检查清单是韩国人权委员会开发的另一个重要工具。它能够被有效地运用于私营企业。)

  [68]See Olivier De Schutter et al.,Human Rights Due Diligence:The Role of States 62(2012)(“根据法律,各国应确保,当董事按照其尊重人权的责任行事时,他们亦应被认为在履行其对股东的受托责任。”)

  [69]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Final Statement,supra note ,p.7.

  [70]See Guiding Principles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supra note ⑥,princ.1(“各国必须在其领土和/或管辖范围内防止包括商业企业在内的第三方侵犯人权”。)

  [71]参见上注,原则2(各国应明确规定,所有在其领土和(或)管辖范围内定居的企业在其业务活动中都应尊重人权。);也可参见Daniel Augenstein & David Kinley Daniel Augenstein & David Kinley,“When Human Rights‘Responsibilities’Become‘Duties’:The Extra-Territorial Obligations of States that Bind Corporations in Human Rights Obligations Of Business,Beyond The Corporate Responsibility To Respect?”(Surya Deva & David Bilchitz eds.,2013).(讨论各国关于工商业和人权问题的域外义务义务。)

  [72]Etos,Maastricht Principles on Extraterritorial Obligations of States in the Area of 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2013);See Oliver de Schutter et al.,“Commentary to the Maastricht Principles on Extraterritorial Obligations of States in the Area of 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34 HUM.RTS.Q.(2012),p.1084;Global Justice,State Duties:The Extraterritorial Scope Of 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In International Law(Malcolm Langford et al.eds.,2013). (询问各国是否根据现行国际人权法负有尊重和确保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域外义务,以及这些义务的延伸程度。)

  [73]Guiding Principles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supra note ⑥,princ.2 comment.

  [74]参见上注。(“只要有公认的管辖基础,一般也不禁止他们这样做。”)

  [75]参见上注,第7条原则的评注。

  [76]参见上注,第7条原则。

  [77]参见上注,第7条原则的评注。

  [78]Statement to Korea by the United Nations Working Group,supra note[66] . (“我们会见的许多政府和公司代表都认识到,在这一领域加大行动是很重要的,”他指的是韩国域外与商业有关的侵犯人权行为。)

  [79]同上注。

  [80]See U.S.Dept.of Justice & U.S.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A Resource Guide to the U.S.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11(2012). (解释“发行者”和“国内关切”的领土关系被广泛定义为包括使用邮件或其他跨州贸易工具促进不当活动,这足以对《反海外腐败法》下的任何实体行使管辖权。)

  [81]See OECD Watch,KTNCW et all.Vs.POSCO,supra note[47] .

  [82]Guiding Principles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supra note ⑥,princ.13(b)commentary(内部引号省略)。

  [83]同上注。也可参见Galit A.Sarfaty,“Shining Light on Global Supply Chains”,56 HARV.INT’L L.J.(2015),p.419.(分析正在出现的针对全球供应链透明度问题的国内立法在人权和劳工实践方面的有效性)。

  [84]Shift,Respecting Human Rights Through Global Supply Chains 3(2012)(考察公司如何在整个供应链中实施指导原则,包括识别和确定风险的优先级,利用其杠杆作用,理解审计的作用,以及支持申诉机制)。

  [85]参见上注,第5页。

  [86]Statement to Korea by the United Nations Working Group,supra note [66].

  [87]同上注。

  [88]同上注。

  [89]参见上注。(美国国家人权委员会在2014年的一项研究中解释说:“与直接雇佣的工人相比,许多转包工人的工作条件更差,安全信息更少。”)

  [90]Guiding Principles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supra note ⑥,princ.25,princ.25 comment.

  [91]Statement to Korea by the United Nations Working Group,supra note[66] .

  [92]See National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of Korea,“Fact-Finding Survey on Korean Companies Operating Overseas that are Involved Human Rights Abuses and Research on Ways to Enhance the Legal Framework”2013,pp.252-253.(以下简称为有关在海外经营的韩国公司的事实调查。)

  [93]Beth Stephens et al.,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itigation in U.S.Courts,2nd ed.,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2008,pp.335-364.“美国法院是世界上少有的愿意向自己管辖的任何一方发布命令……外国司法管辖权可能会抵制被许多人认为的毫无根据的美国法律和民事程序的域外适用。”同上,第486页。

  [94]Amnesty Int’l,supra note [64],p.168.

  [95]Gwynne Skinner et al.,The Third Pillar:Access to Judicial Remedies for Human Rights Violations by Transnational Business 8(2013),p.76.

  [96]联合国意见和言论自由特别报告员弗兰克·拉鲁(Frank La Rue)也认识到这个问题,他说:少数民族、土著人民、移徙工人、难民和许多其他易受伤害的社区在完全行使他们传播和获得信息权利时会面临着更大的障碍,其中一些障碍甚至是无法克服的,……如果没有办法传播他们的观点和问题,这些社区实际上被排除在公开辩论之外,从而最终妨碍了他们充分享受人权的能力。See Special Rapporteur,Report of the Special Rapporteur on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Opinion and Expression,U.N.GAOR,Hum.Rts.Council, 55,A/HRC/11/4/Add.3(2009)(by Frank La Rue).

  [97]See OECD Watch,Remedy Remains Rare,supra note[54] .(程序指南指导国家联络点办公室确定申诉的问题是否具有“实质性和真实性”。然而,各国对这一标准有不同的解释。)另见OECD,The OECD Guidelines,supra note[61] .

  [98]Statement to Korea by the United Nations Working Group,supra note[66] .

  [99]See OECD Watch,Remedy Remains Rare,supra note[54] ,p.34.(“这些被选中的人与政府关系密切,这引发了人们对他们是否公正的质疑。”)

  [100]参见上注。(“在经历了2014年的重组之后,韩国联络点办公室现在还任命专家作为成员加入办公室,尽管选择过程被批评不允许民间社会和工会充分参与。”)

  [101]See OECD Watch,Lok Shakti Abhiyan et.al.vs.ABP(9 Oct.2012),at http://www.oecdwatch.org/cases/Case_261.通过相关基金发表的一份联合声明,它们表示将致力于发挥杠杆作用,使浦项制铁的商业惯例符合国际标准。联合声明还呼吁三家联络点办公室委员会联合委托对印度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估,以帮助促进有意义的利益攸关方磋商进程。

  [102]参见上注。

  [103]Statement to Korea by the United Nations Working Group,supra note[66] .

  [104]参见上注。

  [105]U.S.State Department,Office of the Spokesperson,Burma Responsible Investment Reporting Requirements,23 May 2013,at https://2009-2017.state.gov/r/pa/prs/ps/2013/05/209869.htm.(要求美国任何个人、个体或实体向国务院通报有关人权、工人权利、环境管理、土地收购和其他重要人权尽职调查领域的尽职调查政策和程序);Steven Lee Myers,U.S.Companies Investing in Myanmar Must Show Steps to Respect Human Rights,N.Y.TIMES,30 June 2013,at http://www.nytimes.com/2013/07/01/world/asia/us-companies-investing-inmyanmar-must-show-steps-to-respect-human-rights.html?_r=0;UK Modern Slavery Act 2015,c.30,§54(UK).(要求所有在英国运营的年营业额在3600万英镑以上的商业机构在每个财政年度准备一份奴役和人口贩卖声明。)

  [106]参见注[105]。

  [107]参见上注。

  [108]UK Home Office,Transparency in the Supply Chains:A Practical Guide(2015).

  [109]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15 U.S.C.§78m(2012).国会通过了该法案的第(p)款,原因是担心武装组织将开采和交易冲突矿产所得用于刚果民主共和国地区冲突行动。

  [110]See Amol Mehra & Katie Shay,“Corporate Responsibility and Accountability for Modern Forms of Slavery”,14 INT’L CRIM.JUST.(2016),p.453,p.464.(“然而,在实践中,似乎存在阻碍加州法律成功的重大挑战。”)

  [111]See Sarfaty,supra note[83] . (他认为,基于对《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 Act)的分析,利用国内法来监管全球供应链有可能显著影响企业行为,但现有的尽职调查差距确实表明,向国内治理转移还远远不够。)

  [112]See De Schutter et al.,supra note[68] ,p.33. 人权尽职调查项目由国际企业问责圆桌会议(International Corporate Accountability Roundtable)、欧洲企业正义联盟(European Coalition for Corporate Justice)和加拿大企业问责网络(Canadian Network on Corporate Accountability)发起,开始了解政府如何利用其监管权力授权或鼓励企业从事人权尽职调查活动。

  [113]OECD,Recommendation of the Council on Common Approaches for Officially Supported Export Credits and Environmental and Social Due Diligence(the“Common Approaches”),TAD/ECG(2012)5(28 Jan.2012).

  [114]48 C.F.R.22.1503(2016).

  [115]Statement to Korea by the United Nations Working Group,supra note[66] .

  [116]See Choi Kyongae,Kookmin,Hynix Excel in Sustainability,Korea Times,3 Mar.2014,http://www.koreatimes.co.kr/www/news/biz/2016/09/123_152657.html.[解释说,该部与工业政策研究所(Institute for Industrial Policy Studies)进行了年度调查,并编制了数据,以选出韩国企业道德指数(Korean Business Ethics Index-Sustainability Management,KoFEX)中表现最好的企业。]

  [117]Guiding Principles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supra note ⑥,princ.7 comment.

  [118]See Submission by Jennifer Zerk,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Enhancing Accountability and Access to Remedy:An OHCHR Imitative to Contribute to a Faire and More Effective System of Domestic Las Remedies,in Particular in Cases of Gross Human Righst Abuses(Sep.2014),at http://www.ohchr.org/Documents/Issues/Business/DomesticLawRemedies/RemedyProject1.pdf.(作为联合国工作小组任务的一部分,报告涉及关键问题,包括企业问责制的国内法测试、对涉及严重侵犯人权的公司实施刑事制裁的新兴国家实践,以及国内检察机构的做法和政策。)See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Improving Accountability and Access to Remedy for Victims of Business-Related Human Rights Abuse,U.N.ESCOR,Comm’n on Hum.Rts.,U.N.Doc.A/HRC/32/19(2016)U.N.ESCOR,Comm’n on Hum.Rts.,U.N.Doc.A/HRC/32/19(2016).(加强问责制,提高与工商业有关的侵犯人权行为受害者获得救济的机会,并为改善问责制和获得救济提供指导。)

  [119]See Amy J.Sepinwall,“Guilty by Proxy:Expanding the Boundaries of Responsibility in the Face of Corporate Crime”,63 Hastings Law Journal (2012),p.411.(阐述了企业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See also Celia Wells,Corporations and Criminal Responsibility(2d ed.,2001);Brent Fisse & John Braithwaite,Corporations,Crime & Accountability(1993);Edward B.Diskant,Comparative Corporate Criminal Liability:Exploring The Uniquely American Doctrine through the Comparative Criminal Procedure,118 YALE L.J.(2008),p.126;John C.Coffee,Jr.“‘No Soul to Damn:No Body to Kick’:An Unscandalized Inquiry into the Problem of Corporate Punishment”,79 Michigan Law Review (1981),pp.386-459.

  [120]See De Schutter et al.,supra note ,p.62.

  [121]See Fact-Finding Survey On Korean Companies Operating Overseas,supra note[92] .

  [122]参见上注,第254页。

  [123]See Allens Arthur Robinson,Corporate Culture as a Basis for Criminal Liability of Corporations (2008),pp.56-57.

  [124]See Press Release,OECD,Korea Making Notable Progress on Fighting Foreign Bribery;Further Improvements Needed,Says OECD(19 Oct.2011),at http://www.oecd.org/daf/anti-bribery/anti-briberyconvention/koreamakingnotableprogressonfightingforeignbriberyfurtherimprovementsneededsaysoecd.htm.(2011年的报告显示,自2002年以来,韩国在落实《反贿赂公约》(Anti-Bribery Convention)的过程中,共起诉了9家公司。)

  [125]大韩民国《防止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法》(Republic of Korea,Act on Preventing Bribery of Foreign Public Officials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Transaction),第4条规定:如果法人的代表、代理人、雇员或其他个人在业务活动中触犯第3(1)条所述的罪行,除对实施者实施处罚外,同时对法人处以最高10亿韩元的罚款。违法所得利润超过5亿韩元的,应处以相当于利润两倍的罚款。如果法人在防止违反本法的行为方面给予了应有的重视或采取了适当的监督措施,则不应受到上述处罚。

  [126]See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Improving Accountability and Access to Remedy for Victims of Business-Related Human Rights Abuse,supra note ,p.9.

  [127]See Muthucumaraswamy Sornarajah, Linking State Responsibility for Certain Harms Caused by Corporate Nationals Abroad to Civil Recourse in the Legal Systems of Home States,in Torture as Tort:Comarative Perspectives on the Development of Transnational Human Rights Litigation 491(Craig Scott ed.,2001).

  [128]Zerk,Corporate Liability For Gross Human Rights Abuses,supra note ④,at 65-66(“索赔人或申诉人必须要么证明‘戳穿公司面纱’是有法律认可的理由,或者指出母公司应自行承担责任。”实践中,包括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和日本在内的跨国公司“母国们”在母公司是否要为集团其它成员的行为承担责任的问题上存在分歧。);也可参见Jennifer A.Zerk,Multinationals and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Limitations and Opportunities in International Law(2006),pp.215-240.

  [129]See U.S.Dept.of Justice & U.S.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upra note ,pp.10-11.发送电汇到美国银行或从美国银行转账,或以其他方式使用美国银行系统,或跨越州界或国界往来美国的行为,也属于“国内关切”。

  [130]Kiobel v.Royal Dutch Petroleum Co.,133 S.Ct.1659,1669(2013).(裁定非美国籍诉讼当事人仅能够在“关涉美国辖区……且有足够的理由排除域外适用的推定”时,提起诉讼。)

  [131]See Al Shimari v.CACI Premier Technology,Inc.:Fourth Circuit Allows Alien Tort Statute Claim Against Abu Ghraib Contractor,128 HARV.L.REV.(2015),p.1534(“第四巡回法庭认为,在阿布格莱布(Abu Ghraib)监狱被关押的四名伊拉克国民诉称的案件中,他们诉称在阿布格莱布监狱中遭受了美国军事承包商的虐待事件本身,就满足了基贝尔的‘关涉’检验的要求”。)See also Oona Hathaway,Kiobel Commentary:The Door Remains Open to“Foreign Squared”Cases,SCOTUSBLOG(18 Apr.2013),http://www.scotusblog.com/2013/04/kiobel-commentary-the-door-remains-open-toforeign-squared-cases/.(他认为,基贝尔案件的判决不一定意味着美国人权诉讼的终结,而是意味着,在美国,任何外国公司都不能免于对其侵犯人权的行为承担责任);Anupam Chander,Agora:Reflections on Kiobel:Unshackling Foreign Corporations:Kiobel’s Unexpected Legacy,107 AM.J.INT’L.L.(2013),p.829.(他们认为,美国公司实际上仍受到在美国法院可执行的人权法律的约束。)

  [132]Statement to Korea by the United Nations Working Group,supra note[66] .

  [133]See U.N.Office of the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Substantive Elements to be Included in Guidance on National Action Plans to Implement the Guiding Principles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2016),p.5.

  [134]See Na Hyun-Pil,supra note ,p.211(解释了人权组织的观点,即在对大使馆官员的国别访问后发现,韩国大使馆没有充分意识到这些问题。)

  [135]See Anne-Marie Slaughter,A New World Order(2004).(解释跨国网络在执行国际原则方面的作用。)

  [136]U.N.Office of the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About the United Nations Forum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at  http://www.ohchr.org/EN/Issues/Business/Forum/Pages/ForumonBusinessandHumanRights.asp;U.N.Office of the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2016 Asia Regional Forum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at http://www.ohchr.org/EN/Issues/Business/Pages/2016AsiaRegionalForum.aspx.

  [137]Statement to Korea by the United Nations Working Group,supra note[66] .

  [138]U.N.Guiding Principles Reporting Framework,at http://www.ungpreporting.org.

  [139]参见上注。

  [140]U.N.Guiding Principles Reporting Framework,News & Views,at https://www.ungpreporting.org/news-views/.

  [141]See Fair Labor Association,Participating Companies,at http://www.fairlabor.org/our-work.(参与“一些世界领先品牌”。)Voluntary Principles on Security and Human Rights,What are the Voluntary Principles?,at http://www.voluntaryprinciples.org/what-are-the-voluntary-principles/(建立“一套原则,旨在指导公司在一个鼓励尊重人权的经营框架内,维持其业务的安全和稳定”。)Int’L Code of Conduct Association,International Code of Conduct for Private Security Providers,at https://www.icoca.ch/en/the_icoc.

  [142]See Na Hyun-Pil,supra note[37] .(解释如何通过公民社会团体的更多参与,来强化韩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联络点的结构。)

  [143]See Changrok Soh,Hannah June Kim,& Taehee Whang,“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Implementation in South Korea:Lessons from American and British CSR Policies”,21 J.INT’L & AREA STUD (2014),pp.99-108.(解释更强大的公民社会活动如何有能力制定更好的自下而上的方法,与政府的战略相配合,推动企业履行其社会责任。)

  [144]See supra note⑬.

Abstract:As companies from the Republic of Korea are becoming more transnational,they are increasingly exposed to the risks of being involved in serious human rights abuses in conflict-affected areas or weak governance zones.Therefore,there are increasing calls for Korean companies to exercise effective human rights due diligence measures in all of their global operations for compliance with the 2011 UN Guiding Principles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The National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in the Republic of Korea,in particular,has been at the forefront of promoting the UN Guiding Principles in Korea.More specifically,on July 2016,the National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submitted a formal recommendation to the Korean government to adopt a new National Action Plan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In light of these developments,this paper aims to present ways in which the Korean government can strengthen its legal system and capacity to tackle serious corporate human rights abuses based on a series of case studies involving Korean companies.

  (责任编辑刘更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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