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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视域中的农村法律援助

2018-12-14 11:28:30   来源:《人权》2018年第4期   作者:黄娟
  内容提要:作为人权保障制度之一的农村法律援助,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它通过制度化的方式在法律适用的各个环节为广大农村服务对象提供法律帮助,体现了对农民群体的关怀和帮助,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获得平等实现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农村全面发展的有力举措。经过二十余年的成长,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供需失衡、范围狭窄、经费紧张等突出问题。因此,我们应立足农村法律援助的实践,扩充援助队伍,提升援助质量,拓宽援助范围,落实经费支持,让农村法律援助真正看得见、摸得着、用得起、行得好。

  关键词:人权 平等权 发展权 法律援助

  一、问题的提出

  受经济匮乏、知识贫瘠等因素影响,一些群体难以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处于不利地位,针对困难人群而设置的法律援助制度诞生,并逐渐在世界大多数国家得到确立。法律援助在我国制度化始于20世纪90年代,到2017年,全国共设立法律援助机构3,200余个,法律援助工作站7万余个,建立便民服务窗口3,000余个①。法律援助制度的确立和运行在保障司法公正、消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在我国,农业、农村、农民是影响中国社会建设成效的三个重要因素。在特殊的社会结构之下,处于相对劣势地位的农民往往无法在有限的社会资源分配中赢得有利的结果,从而成为弱势群体的一部分。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组织受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委托而撰写的《中国人类发展报告2005》中就将无地农民、农民工和农村人群纳入了弱势群体的范畴。农民群体的不利社会地位引发的不合理现象是多方面的,除了经济上的贫困,权利的缺乏或保障不力也是农村弱势群体直面的现实困境,歧视性事件偶有发生。一方面,利益格局中的劣势地位决定了农民的需求常常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回应,权利的确认与赋予有所缺失;另一方面,由于知识文化水平的相对落后,农村人群往往在遭受权益侵害时感到茫然无助,经济上的窘迫和乡村法律服务的不完善加大了其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难度,权利的保障与救济不尽如人意。由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农村法律援助通过制度化的方式在法律适用的各个环节为广大农村服务对象提供法律帮助,体现了对农民群体的关怀和帮助,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是保障公民平等获得法律帮助、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的有力举措。

  二、法律援助是实现农民权利的有力抓手

  实现国家、社会、个人之间利益的协调分配是法治国家的治理目标。在我国,人们也已经普遍认识到,应当限制公权、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2013年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更进一步明确提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要求。从历史到当下,庞大的农民利益集团始终是足以影响社会全局的重要力量,其权利的保障和实现也是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直接映射出我国人权保障的基本状况。

  (一)法律援助是保障农民平等权益的重要途径

  平等体现在人与人相处时形成的社会关系之中,反映了人们对于行为对象与自身的态度和认知。平等与自由是人之为人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直接关乎其他基本权利的实现,是保障个体权利的基础。《世界人权宣言》写道,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人人都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论种族、肤色、性别、语言、财产、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出身、身份。人们之间的平等意味着主体之间保持同等的地位、享受同等的权益并承担对等的义务,是对个体基本人格的肯定与尊重。

  然而,自然法意义上的平等并不总能理想化地照搬于现实之中,个体差异和社会环境的复杂性通常使得强者与弱者的区分成为了一种不可回避的社会现象。性别、年龄、体能特征、身体素质等生理因素的差别以及经济财富、政治能力、社会地位等制度性安排的不均衡都可能引发优劣之分的不公平情形。抛去参错重出的各种概念化的界定,能力弱、地位低始终是弱者在普遍意义上的共有特征。正因为如此,无论是生理性弱者还是制度性弱势群体都需要获得更多的关怀。

  “农民”一词在中国具有极其复杂的内涵,除了职业划分的意义之外,还代表着一种历史发展中形成的特殊身份。“事实上,在一个社会里,总是存在着旨在强加合法区分的视域的符号权力冲突,即旨在建构群体的符号权力冲突。在这种意义上,符号权力就是一种‘造就世界’的力量。” ②城乡二元管理模式下产生的粮油分配、劳动就业、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市、农分化致使农村人群没有得到应有的同等对待和尊重,不得不在经济利益、社会权利上承受着不同于城市居民的划分结果,如薪资的高低、教育资源的优劣、医疗卫生条件的好坏、政府公共投入的多少、居住环境的美丑等。以医疗卫生为例,2016年每万人拥有城市注册护士人数49人、农村则有15人;城市每万人医疗机构床位84.13张,农村为39.09张,乡村现有医疗资源明显落后于城市。在社会大转型进程中,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引发了产业结构、区域结构、就业结构、分配结构等多方面的改变和调整,给城市和农村的发展均带来了新问题和新机遇。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代,农村问题千头万绪,不合理的差别对待是农民权利贫乏的根源,是农民问题存在的症结。

  追求公平正义的实现是法律的终极目标。在此意义上,法律更应主动承担起赋予、帮助、维护弱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法律领域中的弱者主要表现为因个人条件或者社会因素的缺失或不足而出现权益空白、执法偏颇、司法不公、救济无力等。平等包括形式上的平等,也包括实质上的平等,既强调法律内容上的平等,也依赖于法律适用上的平等。我国除了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外,在涉及诸如劳动就业、婚姻继承、文化教育等法律法规中也重申了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所应享有的平等地位。但是,在立法领域取得初步体系化成果的同时,司法领域中针对侵犯平等权的个案的处理却困难重重。平等权总要以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各项具体权利为载体,否则只是一纸空文。正是鉴于这种内涵的独特性和适用面的泛化性,在实践中形式化的平等常常遮盖住了实质上的平等,使得平等权被虚化、沦为最被熟知却最容易被忽视的权利。因此,为了避免具文的单一结果,必须把响亮的平等口号践行于法律适用的各个细节,除了抑制和避免歧视、特权、不正当限制等不平等现象的发生,还应当积极补救他们已经失去的正当对待、积极纠正事实上的不平等。《世界人权宣言》第8条写明:“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作为公益性服务的法律援助一直是弱势群体进入法律领域、获取权益保护的重要途径,通过实现平等权保护从文本到实践的衔接以杜绝平等权的画饼充饥。意识的淡薄和能力的有限,导致部分农民要么忍气吞声地消极面对各种不公正待遇,要么通过自残、闹访、缠讼等偏激的方式寻求社会的关注。无偿为经济困难或涉及特殊案件的农村人群提供法律服务的做法,体现出对弱势群体的特殊关怀和保护,是追求实质平等的必然要求。

  (二)法律援助是促进农村发展的得力手段,是农民发展权的内在要求

  发展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是个人成长的反映。“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③个人发展权指向的是主体参与社会发展并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的资格,具体表现为可持续性的个体能力的充分发挥和个人素质的综合提升。发展是主体追求的结果,也是主体社会行为的过程。只有在发展中,个人的基本权利才能得以实现和维续。如果说生存权是个体存在的前提,那么发展权则体现了个体存在的深层价值。发展权进入人权谱系,是现代人权概念进步的表现。198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中释明“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过程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可见,发展权追求的是国家和个体的综合、全面的发展,触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多个方面。现代福利国家将增进人们的福祉作为自己的基本宗旨,其中也包涵着对弱者的保护和扶助。贫困、低层次这些特点严重限制了弱势群体的发展,更需要重视弱势群体发展权的实现,给予适当的特殊倾斜。

  发展权的具体内容和实现程度反映了权利主体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参与的深度和广度。农民作为社会成员中的一份子,理应享有追求自由发展的平等权利。在特殊历史发展背景下的中国农民问题有着更加复杂的社会因由。在“重工抑农”“以农补工”“城乡二元”、工业农产品“剪刀差”等特定情形下不对等的倾斜性政策减少了农民自我发展的机会,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难以及时响应市场需求,农村基础设施相对短缺、落后。依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6年城镇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33,616元、12,363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3,079元,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则为10,130元。显然,相对于城市居民,农村人口总体上仍是经济利益上的弱者。截至2017年年末,我国农村贫困人口有3,046万人,贫困发生率为3.1%。经济上的贫困不仅降低了农民的生活质量,还影响到了其他能力的行使,教育、就业、医疗等方面的不平等待遇制约了农民的发展。除此之外,权利主体身份的模糊以及既有法律法规对农民发展权过于抽象的规定加大了发展权的救济难度。

  可见,特殊的自然条件和人为制度在我国农村人群自由发展的道路上设置了一定障碍。近年来为了解决“三农”问题、推进农村现代化建设,国家有计划、有针对性地推出扶贫攻坚部署、新型城镇化建设、乡村振兴战略等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举措,为农民权利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然而,城市和乡村二元分割格局的不良影响依旧存在,“有劳无功”的农民还是难以有效地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尚未完全走出物质贫困、能力贫困、权利贫困的状态。

  法律是现代社会的主要调控手段,是建立和维持社会基本秩序的重要工具。实现农民发展权不单单是一个理论课题,更是一项实践活动,需要更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加以配套。法律援助是社会公共服务体系中的组成部分,是农民发展权的必然要求。一方面,法律援助能帮助农民群体完成权利话语的发声,主张法律资源的合理分配,以赋予其更充分的发展权能。另一方面,法律援助引导需要帮助的农村人群通过诉讼或非诉讼的方式合法地主张自己的权利,妥善解决工作与生活中的各种矛盾和纠纷。

  三、农村法律援助现状的审视

  法律援助包含着浓浓的人道主义关怀,体现了对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的追寻。近年来,在国家的推动下,农村法律援助取得了喜人的成绩。例如,2017年全国共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44万余件,农民工受援人达49万余人次,为农民工讨薪83亿余元,有效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④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作为制度性弱势群体,农民的权益问题充满了复杂性。尤其是在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转型的当下,各种旧有问题与新增矛盾交织,纠纷数量增多、类型多样,农村土地被强行征用、农民工工资拖欠、打工环境和劳动保护不理想、农民子女城市入学困难、农村环境污染等现象备受关注,对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一)有限的援助队伍与巨大的现实需求之间的不平衡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权利已经成为占据社会主流地位的话语。农村人群的权利意识也日益高涨,对法律的需求大为增加。可是,农民权利的实现与保障并非如此轻而易举,迫切需要专业人员的指导和帮助。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自建立以来得到快速发展,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援助机构体系。然而,总体数量的增多并没有充分满足不断扩展的农村法律需求,大部分法律援助人员和机构都远离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造成了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市场供需之间的不平衡。除了数量分布上的不合理外,城乡法律援助队伍的素质也有着明显差距,低收益与高成本之间的冲突,使得在法律领域经验丰富的律师大多不愿意或无精力处理农村法律援助案件,而扎根于基层的司法助理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所掌握的法学知识主要来源于短期的培训,缺乏系统的学习和考核,大大降低了法律援助的质量,甚至招致受援对象的不满和怀疑。

  (二)狭隘的援助范围与复杂的矛盾纠纷之间的不平衡

  农业强不强、农村美不美、农民富不富,决定着全面小康社会的成色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质量。我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农村的建设与发展,将“三农问题”作为政府工作的重心,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用以保障农村的基础建设、改善农村面貌、推进农业的稳步发展。在深化农村改革的生动实践中,农民的收入显著提高、生活状况有了较大的改观,但是社会的大变革也加速了村落传统结构的解体,暴露出许多积累下来的社会弊病,劳资纠纷、村务管理纠纷、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医患纠纷、物业管理纠纷等新问题也层出不穷,出陈易新之下对法律不甚了解的农村人群愈发手足无措,希冀获得专业人员的指点和扶助,法律援助的需求量逐年增大。然而,发展相对滞后的农村法律援助仍然困守着“一刀切”的限制,将许多待援助的对象和事件排斥在外,导致农村人群对法律援助产生许多错误的认识,不敢求助、不会求助、不愿求助的现象依旧较为普遍,无法很好地满足新形势下农村法律服务的需求。

  相对单一的标准决定了农村法律援助的门槛偏高,使得部分渴望法律帮助却请不起、请不到律师的人群只能望洋兴叹。依照现有法律的规定,申请法律援助的对象限于经济困难者或盲、聋、哑、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其中,经济困难的具体标准由地方政府参照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状况加以确定。在较长的时间里,只有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极其贫困者才能获得法律援助的申请资格,而他们只是庞大的农村贫困人口中的一小部分,更多的刚刚解决温饱但收入不稳定的相对贫困群体却被拒之门外。

  不仅如此,援助事项的限制进一步缩小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很多即便达到经济困难标准的申请也难以真正获得认可,尤其是一些与农民群众基本利益密切相关的事情也被排斥在外。这与法律援助服务困难群众、追求实质正义的目的相违背,严重影响了法律援助的实效。

  (三)短缺的援助资金与持续增长的业务活动之间的不平衡

  近年来,在党和国家的关注和支持下,法律援助经费的数值持续攀升。全国已有91.4%的地方将法律援助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23个省(区、市)建立了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22个省份调整了办案补贴标准。2014年各级地方财政共投入法律援助经费12.9亿余元,是《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前的9倍。但是,起点低、保障不到位、管理混乱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随着农村法律服务需求的扩张,法律援助的知晓率不断提高,援助工作总量增长显著。据统计,“十二五”期间,湖南省共指派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4.2万件,年均增幅超过10%,提供法律咨询50余万人次,近百万人受益。办案数量的增加意味着需要更雄厚的资金作为保障。此外,乡村纠纷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群体化的特点,加之道德、法律、习俗等规则交汇融合的社会环境,增大了法律案件的处理难度,维权成本相对较高,对法律援助资金的投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我国法律援助采取的是以政府为主、社会为辅的经费来源模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同时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但由于缺乏细则化、准确化的规定,法律援助的经费难以落实到位。一方面,作为法律援助资金主要来源的政府财政拨款随意性较大,缺乏严格的约束。开支用途的模糊和法律援助最低保障资金的空缺使得政府可以相对自主地决定法律援助经费的预算、拨付,地方财政收入的高低和对法律援助的不同态度决定了各地法律援助经费的数额差距较大,尤其是部分经济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无法获得基本的法律援助经费,主要承担着基层法律援助职责的乡镇司法所大多捉襟见肘、设施简陋。另一方面,广泛募集社会资金也是我国法律援助经费的重要来源。自1997年成立以来的20余年中,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共资助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7万余件,让1,640万群众直接受益。2015年以来,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不断提升公益法律服务的供给能力,大力推进法律援助慈善项目深化实施,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近20万件,为32万余贫困人口挽回经济损失129亿余元。但是,法律援助的公益性决定了对社会捐赠秉持的是自愿原则。有效管理和监督的缺乏也为这种自发行为的发展埋下了隐患。

  四、完善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

  要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美好目标,就必须扎实解决农民问题。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明确了法律援助工作在覆盖范围、质量管理、资源保障、组织领导等方面的要求,为法律援助事业今后的发展指明了方向。2017年,国务院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再次明确法律援助工作是基本社会服务项目之一,是社会救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需要清醒地认识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不足,正确处理制度设计与发展要求之间的矛盾,打造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法律援助制度。

  (一)扩充农村法律援助队伍,提升农村法律援助质量

  为了实现农村现代化的目标,党和国家确定了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举措。其中,健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打造法治乡村是乡村治理任务中的重要内容。针对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市场的供需失衡状态,应当不断扩充农村法律援助队伍,在供给量上与日益增长的需求相对接。首先,调整原有的法律资源队伍分配状态,改变城乡之间畸重畸轻的不合理结构,适当增加农村法律援助机构的编制,引导注册律师流向农村法律服务市场。其次,隶属于政府的法律援助机构并不是唯一的法律援助承担主体,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人民团体或其他组织组建的法律援助团体也是基层法律援助的重要参与者。例如,由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发起的“1+1”大型法律援助公益活动号召与集中起部分律师、大学生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援助志愿人员投入律师资源相对短缺的中西部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之中,极大地充实了法律援助的队伍。从2009年项目实施以来,已连续8年向中西部地区的392个县(区)派出了1,300多人次法律援助志愿者,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5.4万余件,开展普法宣传和法治讲座超过1.8万场,为上百万困难群众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化解了上万起群体性矛盾纠纷,直接受益群众达1,570万余人,为受援群众挽回经济损失近30亿元。值得提出的是,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个人主动地走进大有可为的乡村社会,为农村法律援助事业添砖加瓦。如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2003年创立“为农民工讨工资律师免费服务团”,坚持为农民工讨薪贡献力量,截至2017年已免费为近3万名农民工讨薪近3亿元。

  法律援助的质量也是考察法律援助的重要因素。只有实现法律援助的优质性,才能真正保障广大农民权益的公平对待和有效落实。目前,我国参与农村法律援助的主体专业素质参差不齐,无法保证法律援助的效果。因此,全面提升法律援助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实现法律援助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就变得尤为重要。首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实践中承担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主体。应该尽可能有效地利用本地的法律资源,通过培训、交流等方式提升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并科学地设计考核的方式,帮助其迅速、有效地成为基层法律援助的排头兵。其次,挑选部分经验丰富、业务知识扎实的优秀法律人员进入农村法律援助队伍,指导和帮助农村法律服务人员开展法律活动。应将已经试行的值班律师的做法推广到乡村社会之中,逐步形成较为固定的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制度。

  单凭在编的法律援助人员已经无法满足快速增长的农村法律服务需求,需要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加入法律援助活动,以弥补现有人员不足的缺陷。如由法律援助机构联合工会、妇联、消费者协会等团体性组织中的人员组成常规性的法律援助小组为农村法律援助对象提供更为全面、更为专业化的服务。还可以充分调动法学教育机构的师生以及有一定法律知识、乐于奉献的社会群众协助、参与农村法律援助活动,及时、细致地回应援助对象的需求。

  (二)提高农民权利意识,拓宽农村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渠道

  法律援助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以人为本、促进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要求做到“应援尽援”,将法律援助放在老百姓的手边。而原有的法律援助条件已经无法适应全面改革带来的新局面新景象,应当依据社会形势的变化不断调整和修订法律援助的适用。

  首先,正确的法治观念和必要的法律知识是营造良好的农村法治环境的基础。为此,应扎实推进普法工作,有针对性地对农村人群工作与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和法律援助的基本政策进行宣传,增强农民的维权意识,让更多的农村人群知晓法律援助的重要意义以及如何获得法律援助。

  其次,为了使“打不起官司的穷人”能够获得应有的法律帮助,应调整农村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适当降低农村法律援助门槛。经济困难的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应当根据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适时地加以调整。并且,经济困难只是法律援助得以适用的情形之一,而非唯一的标准。应将着眼于农村现状,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土地权属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农村法律援助范围,切实帮助农村人群合法、有效地解决生产经营和社会生活中的难题,让法律援助更加贴近生活。2017年全国已有30个省份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补充事项范围,20个省份将经济困难标准调整至低收入、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低保标准的2倍。⑤

  基于便民化和受助及时化的考虑,还应简化法律援助的程序,进一步在乡、村二级广泛铺设便民窗口,运用服务热线、网络、电子平台等现代化的信息服务手段拓宽法律援助渠道,惠及更多的农村困难对象,让广大农民会用、能用法律援助这一维权工具。

  (三)完善农村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系,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的作用

  将口号变成行动,离不开相应的资源。人力、物力的充备与否影响着行为结果的好坏。经费紧缺是农村法律援助制度陷入发展瓶颈的一个重要原因。

  我国法律援助确立的是以政府为主的模式。应进一步落实政府的法律援助责任,保障法律援助的政府财政拨款。明确法律援助经费的构成和标准,确保农村尤其是偏僻、落后地区的法律援助投入。为了有效地吸引法律人才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可以考虑适当提高法援案件的办案经费补贴,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城市律师有计划地踏入农村法律服务市场。

  在资源相对短缺的现实情形下,更应整合社会资源、积极争取社会资本多渠道的支持。灵活运用各种方式扩大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引导社会关注农村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吸引各界人士奉献爱心。对于已经成立的法律援助专项基金应加强监督和管理,保障基金的专款专用。

  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作为平等成员的农民群体的发展关联着社会进步的全局,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所在。在政府的指导和帮助下,农村面貌焕然一新,农民日子越来越好。然则,城乡之间的差别性歧视依旧存在,农村基本人权的保障仍然有待完善。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健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对农民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制度是解决日益增长的乡村法律服务需求与相对短缺的法律资源之间矛盾的有效途径,是深入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法律原则的重要举措。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新农村建设的伟大战略安排下,通过加强人员、资金保障的配套与落实,及时更新法律援助的理念,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能够改变受援者众、施援者寡的不合理状态,让法律援助真正看得见、摸得着、用得起、行得好。

  (黄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本文系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功能主义范式下的湖南乡村纠纷解决路径研究”(项目号:11C1297)以及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研究项目“法社会学视野下的湖南农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项目号:1011331B)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参见司法部:《2017年全国法律援助受援人达138.8万人次》,载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sf/news/fzrd/2018-03-09/doc-ifxpwyhw3963991.shtml,2018年3月9日访问。

  ②P.Bourdieu,In Other Words:Essays Towards a Reflective Sociology,Stanford University 1990,p.13.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4页。

  ④参见《2017年全国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工讨薪83亿》,载人民网,http://cq.people.com.cn/n2/2018/0208/c365405-31233721.html,2018年2月8日访问。

  ⑤参见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新闻发布会,载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subject/node_342.html,2018年3月9日访问。

  Abstract: As one of the rural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systems,legal aid is an important well-being project.It provides legal assistance to rural people in every aspect of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and reflects the care and assistance given to the peasant groups.It is an important way to ensure the equal realization of farmers '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and it is also a powerful measure to promote the all-round development of rural population.After more than 20 years of growth,China's rural legal aid work has achieved gratifying results.However,there are still outstanding problems such as unbalanced supply and demand,narrow scope,and tight funding.Therefore,we should build on the practice of rural legal aid to expand the number of aid teams,improve the quality of aid,broaden the scope of aid,and provide financial support so that rural legal aid can be truly visible,accessible,affordable and well performed.

  (责任编辑刘更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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