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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合法权益 促进法治传播——《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解读

2018-02-25 11:02:19   来源:网络传播   作者:朱巍

维护合法权益 促进法治传播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解读

 

  2017年9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已于2017年10月8日起正式实施。新规旨在维护国家安全及公民、法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法治传播。

  新规不会泄露网民的交流隐私

  新规出台后,社会上有些观点认为这可能导致网民交流隐私的泄露,其实这是对新规的误读。网络安全法是新规立法的法律基础之一,因此,保护网民数据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是新规的重要立法初衷。

  首先,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的实践中,经常出现大量通过互联网群组等方式寻找买卖家、交易、交流的情况,甚至还出现个人信息在群里公开售卖,此类案件都曾经以微信群、QQ群等方式进行犯罪预备、犯罪联络或销赃。很多情况下,这些案件中的群主建群目的就在于组织犯罪,也存在群主在明知某成员利用群工具进行犯罪的情况下,仍放任不管,这就造成信息犯罪的二次传播。所以,新规旨在打击这类犯罪群体,清除其赖以生存的土壤,保护我们的信息安全。

  其次,新规并没有要求网站对群聊的内容进行监控或跟踪。从实践看,组群聊天的记录都保存在使用者自己的终端硬盘中,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内的第三方是无法触碰这些记录的。新规在“保存记录”的要求中主要分为三处:一是网站对违法违规的组群采取必要措施时;二是网站对违法违规组群的建立者、管理者和使用者采取必要措施时;三是网站对列入黑名单取消用户使用资格时。这三种情况的“保存记录”主要是根据举报内容的保存,或经过举报后进行监测记录的保存,或是对违法违规者信息的保存,并不存在涉及其他人聊天信息的常态化保存范围。

  最后,新规中将“网络日志”作为网站应该保存的内容,时间至少六个月,这样的规定是符合我国网络安全法和国外立法趋势的。网络日志是访问量和IP的记录,这与用户具体聊天记录不是一回事。

  网络实名制不是把昵称改真名

  网络实名制又叫真实身份认证制度,自2012年12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首次提出,到2017年6月1日起实施的网络安全法在法律中进行明确,我国网络实名制已经走过5年的路程。

  目前,包括Facebook在内的很多境外网站,早已全面开展网络实名制建设。必须强调的是,网络实名制是打击电信诈骗等网络犯罪的重要手段,没有网络实名制,就意味着无法建立溯源机制,也就纵容了网络犯罪的发生。同时,网络实名制也是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包括防沉迷系统等机制的前提条件。网络实名制更是新型电子商务发展和信用社会的重中之重,没有网络实名制,C2C的网络交易可信度以及网络信用制度建立也就成了空中楼阁。

  我国的网络实名制基本原则是“前台自愿,后台实名”,也就是说,并非是让用户把自己的微信名、QQ名都改成自己的现实真名。用户在前台显示的昵称只要符合国家网信办公布实施的“账号十条”相关规定,叫什么名字都是用户自愿。用户在后台需要履行实名认证制度,目前的认证主要是通过移动手机号码进行的“间接认证”。不过,很多用户的QQ号和微信号等账号注册,都是在手机实名制完成之前,所以,新规再次强调了实名认证的统一性,要求网站不能为没有经过实名认证的用户提供服务。

  群主要为成员承担责任系误读

  新规明确了群主与管理者的责任,即按照“谁建群谁负责”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必须强调,这里说的“负责”指的是法定义务,并非是法律责任,只有违反了法定义务,才有可能产生法律责任。群主组建的群,就如同现实举办公众聚会和活动一样,几百人的活动安全和秩序等问题,聚会和活动主办者和管理者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章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管理者承担的责任并非是无过错责任,而是过错责任。只有活动管理者在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并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那么,群主如何才算是有过错呢?第一,群主组建的群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从事犯罪活动的,例如,传播淫秽物品、传销群、买卖个人信息群。第二,在群成员发布违法违规信息后,有证据证明群主知情或经人举报后,群主或管理者拒绝采取必要措施的。第三,群主明知群文件中存在违法违规内容,却拒不采取必要措施等几种情形。

  当然,群主要采取什么必要措施,还要看网站赋予群主和管理者哪些权限,新规明确了网站要赋予群主和管理者相关管理权限。实践中至少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删除违法违规信息的权限;二是踢出违法违规者的权限;三是删除违法违规群文件的权限;四是受理举报和接受公众监督的渠道。

  那么,群主错误删除相关信息,或者侵害到成员的表达权如何处理?2014年最高法发布的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司法解释中,对错误“通知”导致信息删除的法律救济已经作出具体规定,包括网站恢复的义务以及错误通知人要承担的侵权责任等。不过,这样做似乎成本过高,所以,新规特别规定了自律和社会公约。未来相关自律公约完全可以做到“线上问题线上解决”,成立线上的自律委员会进行相关裁决。

  群员上限并没有法定数额上限

  很多对新规的错误解读称,“新规会让组群人数受到限制”。必须强调,新规并没有对组群上限进行限定。新规规定网站“应当根据自身服务规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设定群组成员人数和个人建立群数、参加群数上限”。也就是说,服务规模和管理能力应该相适应,越大的用户数量就意味着越高的管理能力,反过来讲,越高的管理能力也就可以承担起越大的用户规模。可见,新规出台后,那些做得好的网站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管理能力提升服务规模,群员上限反倒可能上升。

  作为组群服务提供者的网站,新规对其管理能力和法律义务也作出明确规定,既包括履行用户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制定管理制度,也包括建立信用制度、完善建群和入群审核验证制度、设置群唯一识别码等技术措施。具体的相关标准新规并没有更多涉及,这都需要在实践中继续完善。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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