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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第一批典型案例

2018-01-31 09:46:07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徐隽
  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通气会,发布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第一批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第一批7件典型案例,包括合同履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刑事犯罪、诉讼保全和国家赔偿六种类型,分别体现了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督促政府诚信守约、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依法慎用保全措施、纠正违法执行行为、加大国家赔偿力度等平等全面保护产权和保障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的要求。
 
  专家学者表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对于增强企业家人身及财产财富安全感,稳定社会预期,使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充分发挥企业家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中的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涉案企业财产处理不当造成损失应赔偿
 
  在公布的7件典型案例中,北鹏公司申请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备受关注。该案是自1995年国家赔偿法正式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赔偿的第一起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陶凯元担任审判长。
 
  2008年,辽宁省公安厅在侦查一起案件期间,发现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毁损财务文件、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犯罪行为,于是,扣押、调取了北鹏公司100余册财务文件,并扣押其人民币2000万元。
 
  此后,该案进入司法环节,法院判决北鹏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原法定代表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免于刑事处罚。对扣押财物,刑事判决未作出认定和处理。判决生效后,北鹏公司申请辽宁省公安厅解除扣押、返还财物并赔偿损失。辽宁省公安厅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北鹏公司向公安部申请复议。公安部复议认为,北鹏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定赔偿情形,于是责令辽宁省公安厅限期作出赔偿决定。但辽宁省公安厅却没有履行该决定。
 
  2015年,北鹏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由辽宁省公安厅解除扣押,返还财务文件和2000万元,赔偿利息损失869万余元。
 
  最高法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法院刑事判决认定北鹏公司及其责任人员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免于刑事处罚,此后,辽宁省公安厅继续扣押北鹏公司有关款项及财务账册,就丧失了法律依据。最高法决定,辽宁省公安厅向北鹏公司返还侦查期间扣押、调取的该公司财务文件;返还侦查期间扣押的200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83万元。
 
  “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是我国公民的宪法权利,应该得到切实保障和落实,这是现代人权观念的要求,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尽管赔偿请求人构成了犯罪,被法院定罪免刑,但这并不意味他们就没有了合法权益。”陶凯元说。
 
  房子被违法强拆,政府应赔偿
 
  7件典型案例中,许某某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是今年1月25日由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作出终审判决的。庭审时,被申请人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的法定代表人、区长郭慧强到庭参加诉讼。
 
  郭慧强在法庭上表示:“通过参加本次庭审我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意识,以前我们更多考虑的是行政效率,忽略了法律程序。今后将按照法律来规范征收补偿的行为,将更多的纠纷化解在行政程序中,耐心做好群众工作。”
 
  2014年9月26日,许某某位于金华市婺城区五一路迎宾巷8号、9号的房屋被拆除。然而,此时不仅拆迁方没有与许某某达成协议,而且婺城区政府是在当年10月26日才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将该房屋纳入征收决定范围的。许某某于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同时提出包括房屋损失、停产停业损失、物品损失在内的三项行政赔偿请求。
 
  一、二审法院确认了政府的行政违法行为,但判决通过补偿的程序弥补损失,而不是判处赔偿损失。许某某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申请再审。
 
  最高法再审认为,本案虽然有婺城建筑公司主动承认“误拆”,但许某某提供的现场照片等证据均能证实强制拆除系政府主导下进行,婺城区政府主张强拆系民事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案判决,进一步明确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实施强制搬迁行为在组织法和行为法上的主体责任,防止市县级政府在违法强拆后,又利用补偿程序来回避国家赔偿责任,回避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对行政强制权的监督。
 
  有约必守,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既是人民法院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经验总结,更是全国法院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工作的指引和参考,对提高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司法水平,营造产权保护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的良好法治环境,将发挥明确的示范效应、积极的推动作用。”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颜茂昆表示。
 
  在7件典型案例中,重庆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泸州市某区人民政府等合同纠纷案是当前一些地方政府招商引资乱象的典型例证。
 
  2008年,泸州市某区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商,与民营企业重庆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订立一系列土地整理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由该投资公司投资3.2亿元对该区两块土地实施土地整理。
 
  协议订立后,该投资公司陆续投入1亿余元资金用于该项目。2014年,区政府向某投资公司发函称,以上协议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要求终止履行以上协议。
 
  眼看已经投入的1亿余元资金打了水漂,预想的收益也没有拿到,投资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区政府终止履行协议的函无效,并要求区政府继续履行协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区政府解除行为是否产生效力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本案中,区政府所提及两份文件并非法律、行政法规,且未对本案所涉协议明令禁止,区政府以政策变化为由要求解除相关协议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发出的终止履行协议的函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于是作出判决:区政府继续履行与投资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颜茂昆说,诚信守约是民事合同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作为一方民事主体更应带头守约践诺。明确在民事合同的履行中作为合同主体的基本规则,对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维护投资主体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案裁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对于规范政府行为、推动政府践诺守信,具有积极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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