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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纂展现中国智慧的民法典

——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

2018-09-05 08:58:39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徐隽
  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目前,立法机关正在加紧推进民法典编纂工作,力争在2020年全部完成。
 
  编纂民法典各分编应该坚持哪些原则?人格权独立成编意味着什么?如何通过人格权编回应高科技网络时代的人格权保护难题?如何处理改革与民法典编纂的关系?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
 
  在总结基础上进行必要创新
 
  记者: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是一项复杂的工程,涉及的内容广问题多,其中不少问题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特别强,在编纂工作中要坚持哪些原则?
 
  王利明: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宣言书,也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基本依据。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编纂民法典”的决定。
 
  编纂民法典,既要“编”又要“纂”。“编”就是要将现有的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民事法律和制度进行系统整理、统合,进行科学化、体系化的整理。“纂”就是要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确立新的制度。因此,我国民法典编纂不是对现行法的简单汇编,而是要在总结现行立法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制度完善、设计和创新。
 
  与民法总则相比,民法典分编涉及的内容更多、更复杂,如何让民法典分编的规定更合理、更科学,关键是要确立好民法典分编编纂的原则。我认为,民法典分编的编纂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以民法典促发展保善治;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总结中国经验,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必须充分反映时代精神和时代特征,体现与时俱进的品格。
 
  期待人格尊严获得尊重
 
  记者:本次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设置了独立的人格权编,为什么这样安排?
 
  王利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物质生活条件得到极大改善,人民群众有更高水平的精神生活追求,希望过上更有尊严、更体面的生活,对人格尊严等方面的需求更为强烈。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体现为从实现外在物质文化需要向同步追求精神心灵需求的转变,不仅要求财产权得到充分保障,而且期待人格尊严能够获得尊重,名誉、荣誉、隐私、个人信息等人格权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党的十九大报告在民生部分提出了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特别强调了对人格权的保护,这实际上就是将人格权的保护作为保障人民美好幸福生活需要的重要内容,突出了人格权保护的重要价值。实践中,网络谣言、网络暴力、“人肉搜索”、信息泄露等现象层出不穷,其侵害的对象主要是公民的名誉、隐私和个人信息,网络空间“侵权易、维权难”的问题严重,因此,有必要在总结我国立法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加强人格权立法。本次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设置独立的人格权编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和立法机关对人格权保护的高度重视。
 
  充分实现对人格权的救济
 
  记者:人格权保护面临许多新问题、新挑战,人格权编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王利明: 一是要全面确认和保护人格权。全面确认和保护人格权意味着,从个人生前到死后的人格权益的保护,包括胎儿的利益和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从网络环境到实体空间的人格权益保护;从生命健康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到隐私权、名誉权等精神性人格权的保护。人格权的保护还包括了各种人格权在行使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如禁止性骚扰、非法跟踪、偷拍偷录、私闯民宅,维持信用记录准确完整,保障个人的基因和遗传信息隐私等。尤其是适应社会的变迁和科技的发展,人格权需要保持其开放性。例如,伴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个人声音的利用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声音作为一种人格利益,其保护也会越来越重要。这就有必要在民法典中保持人格权的开放性,形成人格权保护的兜底条款。
 
  二是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并重。一方面,在网络时代,应当更加重视对人格权侵权行为的预防,因为与传统社会的信息传播方式不同,网络信息的传播具有即时性,而且网络的无边界性以及受众的无限性,也使得网络环境对信息的传播具有一种无限放大效应,网络信息一经发布,可以瞬间实现全球范围的传播,损害后果将被无限放大。尤其是在网络环境下,侵害人格权的损害后果往往具有不可逆性,损害一旦发生,即难以恢复原状,这就需要更加重视对侵害人格权侵权行为的预防。为此,许多国家都采用了禁令、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方式来保护网络侵权的受害人,以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应当积极总结我国司法实践经验,同时借鉴外国经验,对禁令等制度作出规定,以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另一方面,在人格权遭受侵害的情况下,要采用精神损害赔偿、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等方式,充分实现对人格权的救济。
 
  三是要规范人格利益的利用。某些人格权本身具有一定的可利用价值。例如,个人的姓名、肖像以及法人的名称等,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可以成为经济利用的对象。尤其是在现代信息社会,个人信息不仅强调保护,而且注重利用,但是在大数据时代,数据开发和利用也会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巨大威胁,尤其是在数据开发、数据流通、数据共享过程中,个人信息泄露的现象频频发生。因此各国都普遍地寻求数据流通和人格权保护之间的平衡。美国传统上更注重个人信息利用,以促进数据产业的发展,而欧盟更注重个人信息保护。但现在出现了共同的趋势,即在数据的开发、共享中,普遍重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因此,人格权编应当对民事主体对个人信息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以及个人信息利用的基本规则作出规定。
 
  为改革提供依据并预留空间
 
  记者:许多国家编纂民法典旨在推动和巩固社会和经济的变革。如何处理好改革与民法典编纂的关系?
 
  王利明:的确,法国民法典推进了资产阶级革命的进程,确认、巩固了革命成果;德国民法典促进了德国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日本民法典是明治维新变法图强的重要举措。我国编纂民法典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保障。但法典求稳,改革求变,两者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冲突。为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民法典规则在总结改革经验、巩固改革成果的同时,也应当保持适当的抽象和开放性,以有效应对社会转型和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于一些看得准的问题或者发展方向明确的问题,民法典编纂也应当作出前瞻性的规定,从而引领改革、推进改革,为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供解决方案,为将来可能施行的改革提供法律依据,以确保将来的改革能够于法有据。当然,对于那些尚无成熟规律和经验可循的问题,立法不能脱离改革进程的实际情况,对于前景不明晰的改革事项,应当保持谦抑态度,不能强行作出刚性规定或作出过多限定,从而为将来的改革预留空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应当有与新时代国家繁荣、民族复兴相适应的民法典。我们相信,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在立法机关、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下,一定能够制定出一部立足中国实践、回应现实需要、展现中国智慧、面向21世纪的民法典,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奠定必要的制度基础,为“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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