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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中国人权事业的新进展”理论研讨会观点综述

2017-10-19 13:29:26   来源:《人权》2017年第3期   作者:尚海明

  内容提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中国人权事业的新进展”理论研讨会于2017年4月11日在西南政法大学成功召开。本次研讨会由中国人权研究会主办、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承办。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等人权实务部门和有关高校、科研机构共50多位与会者围绕法治与人权的一般理论、科学立法与中国人权事业进步、依法行政与中国人权事业进步、公正司法与中国人权事业进步、法治观念与中国人权事业进步等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交流。

  关键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人权事业 法治与人权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推进政治建设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水平,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党和国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相结合,使我国人权发展的法治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人权保障体系。

  2017年4月11日,由中国人权研究会主办、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承办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中国人权事业的新进展”理论研讨会在重庆召开。研讨会上,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等人权实务部门和有关高校、科研机构共50多位与会者围绕“法治与人权的一般理论”、“科学立法与中国人权事业进步”、“依法行政与中国人权事业进步”、“公正司法与中国人权事业进步”、“法治观念与中国人权事业进步”等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交流。

  一、法治与人权的一般理论

  当今社会,建立法治与保障人权已经是人类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这其中,人权是法治的基本价值和根本目标,法治是人权的根本保障,也是人权得以被保护和尊重的重要标志。与会专家围绕法治与人权的理论内涵,尊重和保障人权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中国特色法治道路与人权保障的关系、国家治理现代化与人权进步的关系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付子堂教授在主题发言中指出,中国语境下的法治含义和诉求超越了形式性标准,而直指一种更高的实质性标准,亦即一种深植于中国社会、表达中国社会诉求的“良法善治”。这其中,人权是检验这种实质标准的根本标尺,法治中国必定建立在充分保障人权的根基之上,并以促进人权更好实现为其终极追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然以全面保障和促进人权作为重要支撑和关键内容,以科学立法创制实现人权的制度环境,以严格执法建设保障人权的法治政府,以公正司法构筑人权保障的坚实防线,在推进全民守法中树立普遍的法治与人权意识,并通过从严治党加强对人权保障的领导与支持。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的改革实践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实现更高水平的法治和人权保障水平仍面临诸多挑战。如何以改革助推人权保障和法治建设,通过人权保障牵引改革,并通过法治建设理顺和规范改革,将是一项需要由集体智慧攻克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张伟教授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法治与人权的关系在我国大体经历了分离、结合与融合三个历史阶段,从最初强调“法制”和人权的性质问题,到法治与人权在党的报告中结合,再到党的十八大以来对法治与人权关系的全面推进阶段。在现有人权成就基础上,未来还需要从以下三方面进一步推进法治与人权的发展:在人权相关立法完善方面,应当通过立法落实已批准的国际人权公约,并考虑在时机成熟时批准更多的人权公约;在人权保障机制方面,可考虑设立国家人权机构,从总体上统筹和规划国内人权事业的发展;在人权教育与观念普及方面,应加强对于人权保障工作直接相关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培训,并将社会主义人权和法治教育融入到国内各类、各级教育和培训活动中。

  吉林大学人权教育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志鹏教授以“中国人权的文化自信”为题,对如何在人权领域建立文化自信进行了阐释。他指出,经过长期的艰苦努力,中国的人权成就已经获得了世界各国的认可,但在人权领域我们仍然缺乏文化自信。如果能够建立起中国人权的文化自信,在国际人权领域就能以一种更为积极主动的心态进行对外交流,在具体人权事务的讨论和设计过程中,也会以一种平等的态度进行研究和讨论。在国内人权事务中,文化自信的建立有利于人权制度的推行、人权问题的解决。要有效提升中国人权的文化自信,一方面需要理论探索上的不断深化,将中国的人权主张、人权观念、人权实践理论化,形成一套可以与外国学界进行研讨和争论的、有中国特色的人权理论;另一方面则需要将这种人权观念有效地传递给国内外的公众。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全面依法治国与人权保障必须放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视野下才能被完整把握。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副院长钱锦宇教授以“国家治理的现代性建构与中国人权事业的推进”为题进行了主题发言。他指出,中国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应当旗帜鲜明地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为路径,以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为核心价值和目标定位。从国家战略的视角来看,建构以法治为中心的中国现代国家治理模式,其战略目标应包括:强化国家竞争力、推进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推进善治、强化执政正当性。在这“四位一体结构”的目标定位中,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不断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的根本所在,而强化国家竞争力是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必要条件,善治是实现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有效保障,强化党的执政正当性是中国人权事业获得发展的根本保障。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院长蒋传光教授指出,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社会全面发展,将人权的普遍性同中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做出了不懈努力,探索出了一条符合中国现实的人权发展模式。中国的人权发展模式启示我们:遵循国际人权基本原则和理念与探索多样性的人权发展模式并行不悖;人权理论应该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创新;建设和谐世界是当今世界人权领域应该追求实现的新目标。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杂志主编马长山教授指出,人权保障不仅是当代的全球共识,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法治建设因各国国情和历史文化的不同而呈现出多样性与复杂性,基于各国法治发展的不同道路和样式,人权保障的理念与方式也不尽相同。对当下中国而言,以进阶平衡的方式保障人权是一种相对合理可行的方案。在人权保障过程中,应当强调权利的渐次实现,平衡权利与义务之关系,防止出现因“诉求爆炸”与“公共能力匮乏”而导致的“不可治理性”。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郑戈教授指出,相对于欧洲中古时代的战乱不断、瘟疫频发和秩序匮乏,控制官员行为的吏治和保障民生、回应民苦的民本思想在我国很早就发展得比较成熟了。但当中国走上了现代化的道路后,便需要找到能够适应现代社会治理需要的制度形式,这种制度形式就是法治和宪治。在依宪治国的语境中,传统的民本思想需要被创造性地转化为公民权利与社会福利的宪法原则及其实施机制。法治及其确立的权利保障体系只有在特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才能得到奉行,这些条件包括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国内秩序基本稳定、人民大体上免于衣食之忧、传统的等级秩序已被打破而新的阶层区分并非牢不可破等等。中国共产党很长一段时间都是在领导人民创造这些条件。而在这些条件已然具备的今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便成了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重要工作。法治保障的公平秩序是最大的社会福利,只有在这种秩序中,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

  中央党校政法部王若磊副教授以依规治党与人权保障为题作了发言。他指出,依规治党的背景是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抓手。依规治党背后是权威的逻辑、政党的逻辑和制度的逻辑,其意在达到保证党的集中统一,减少权力滥用,增强制度长期性稳定性、带动依法治国等效果。依规治党具有人权保障的制度效果。整肃吏治进而遏制腐败,保证有章可循进而增强制度的可预期性,保证集中统一进而增强制度刚性,都在一定程度上能推进人权保障事业的进步。当前,仍需要通过依规治党的法治化进一步保障人权。要解决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冲突问题;提升依规治党的制度化水平;实现党内规则公开化、明确化、稳定化;借助制度运转的公开性、透明度增强党内制度刚性,防止非人格化;提高纪检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二、科学立法与中国人权事业进步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人权共识通过科学立法得到确认,保障、维护和实现各项人权的制度规则亦须经由科学立法创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黄星博士从刑事立法工作出发,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刑法领域进行的和人权相关的立法活动进行了总结和梳理。党的十八大以来,刑事立法工作相关重要进展可以总结为以下六点: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刑法修正案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和完善死缓执行死刑的规定;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完善;实施国家特赦;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人权保护力度;关于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总体来看,近些年来刑事立法工作步入快车道,为我国人权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冯玉军教授从宪法角度对公民权利体系完善问题进行了阐述。公民权利是社会成员的个体自主和自由在法律上的反映,包括依照宪法和法律所享有的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公民权利体系和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理应同步完善。我国从过去的无法可依,到目前整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公权力受到法律体系的明确规范和严格制约,公民权利体系也有了较为全面系统的法律保障。但在现阶段,公民权利体系之完善方面仍然存在部分基本权利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全面、人权保障的专门机制和机构不完善等问题,应从立法保障、司法保障与执法保障三个角度促进公民权利体系之完善。

  苏州大学法学院院长胡玉鸿教授讨论了我国宪法中基本权利的“级差”和“殊相”问题。规定在宪法中的权利虽然都可以称为基本权利,但在我国现行宪法文本中,权利却存在着“级差”和“殊相”:就是否与法律规定和现实条件相关而言,基本权利可以分为不受限定的权利、受法律限制的权利和附条件的权利三类;就权利的来源而言,有源于地位的权利和满足利益的权利之分;从权利的属性而言,有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之别;从主体的样态上来说,有人的权利和作为法律身份、法律角色者的权利。宪法文本中的权利可以有多个不同面貌的“殊相”,但不能有存在高低之别的“级差”,否则,就会造成对宪法文本整体性、逻辑性的破坏,也从根本上误解了权利的本质和精神。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忠夏教授从宪法解释的角度对我国宪法中人权条款进行了阐释。人权是人之为人所应享有的权利,而基本权利则是具体到国家、具体历史社会背景下,根据民族的文化背景所发展出来的权利,两者之间的缝隙需要由宪法解释予以填补。宪法当中引入人权条款的规范意义在于,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条目并不能涵括所有的基本权利,也并不总是能被完全清晰的解读。人权条款一方面意味着自然法意义人权的实证化,另一方面又意味着当实证的基本权利秩序失灵时可诉诸超实证的人权理念。当下中国,通过人权条款的具体化,确立宪法的价值前提,可以确保宪法的融贯性和统一性,进而维护宪法的安定性。“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将带来基本权利理论的重构。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夏吟兰教授分析了亲子关系立法中的儿童权利保护问题。伴随着《民法总则》的通过,民法典分编婚姻家庭编的编纂起草工作已经拉开大幕。子女本位的亲子关系立法就是要在亲子关系中承认子女在家庭中的独立人格、独立的主体地位,强调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有抚养、照顾、保护的义务与责任,将子女的最大利益作为亲子关系立法的基本准则。子女本位的亲子关系立法主要涵摄四大原则: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儿童自主权原则、禁止歧视儿童原则、公权力介入原则。未来在制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时,应当充分体现子女本位的立法理念,以子女最大利益为核心,构建我国亲子关系立法的框架结构、法律术语、具体内容,强化父母责任与义务,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

  中国社科院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柳华文教授对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儿童权益保护失衡问题进行了反思。应当关注儿童权利领域权利与义务并重问题与儿童法律责任的立法争议问题。在儿童权利保护工作中,容易走向一个极端,即过度强调儿童权利而较少强调儿童的纪律、约束和责任。在此,应倡导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有机结合,而不是顾此失彼。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中,学界多从儿童权利保护视角出发,反对“立法”加重惩罚问题儿童。事实上,惩罚并非应对犯罪的一种有效手段,关爱也不应该是唯一的应对之策。在加强儿童权利保护的同时,如何设计一个合理的法律责任和行为矫正体系是一个大问题。

  云南大学法学院张剑源副教授从法律实践中的“赋权”与“说和”两现象出发,对现代中国家庭与权利问题进行了探讨。赋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和法律实践给予公民个体充分的权利保护。说和是指法律实践领域,特别是在涉及家事案件的时候,法官会充分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家庭成员关系,而不会贸然以保护个体权利为名解散家庭,甚至割裂亲情。近年来的一系列立法和法律实践不断呈现出对个体和家庭同时兼顾、并重保护的趋势。这样一种对“个体家庭关系”变迁的积极回应,为当代中国新的“个体家庭关系”的形成奠定了良好基础。

  三、依法行政与中国人权事业进步

  人权事业发展进步既要充分发挥国家的作用,也要有效防止因公共权力的滥用而侵犯公民基本人权。依法行政意味着,权力行使者既不能怠于权力的行使,亦不可放任权力的滥用。

  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指出,公安机关是重要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力量,在推进依法治国与人权事业发展进步过程中承担着重要职责。近年来,公安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部署,持续深入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建设法治公安,采取扎实有效措施,为推进我国人权事业发展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这包括:加强队伍能力建设,提升民警保障人权的观念和水平;完善执法制度,为规范执法提供指引;强化执法管理和监督,有效防范冤假错案;深化执法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执法全流程记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发挥律师保障人权的作用;改善监管条件,严格管理制度,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邹东升教授从行政给付的角度对中国人权事业发展进行了分析。行政给付的范围十分广泛,涉及民生的各个方面,并最终体现为以生存权为代表的传统基本人权的夯实和以发展权为统领的新型人权的拓展。中国政府通过行政给付的方式极大地推进了中国人权事业。具体而言,政府通过精准扶贫、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制度举措保障民众生存权实现;通过加强基础公共设施建设、发展社会福利、行政补贴以及购买公共服务、对口支援等行政给付机制创新保障民众的发展权。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中国行政给付的法治化建设,加强行政给付政策设计本身的创新及对各具体政府部门相关行政给付运行机制和治理方式的改革,必将有助于在更高水平上切实保障中国人民的人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周燕副教授从人权保障角度对近年来的医疗改革进行了评析。随着2009年“新医改”工作的推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取得一定成效,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看病贵”的问题,医患关系依然紧张。“新医改”前后,医患互动博弈中的人权保障理念开始崛起,并强化了依法行政与医患暴力治理之间的耦合性:一方面,围绕着对医务人员人身财产权的讨论,政府应从机制设计等视角开展标本兼治的举措,对“职业医闹”等行为主体开展强势打击,保障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并正确引导基于合理诉求而被迫采取暴力行为的患方;另一方面,当前政府在卫生投入、医疗保险、责任鉴定等环节的功效已十分显著,但“以药养医”的逆向激励机制尚未完全破除,严重侵蚀了患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通过制度创新,破除公立医院的“逐利机制”,保障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回归。

  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副院长常安教授对西藏民主改革的人权意义进行了评析。1959年开始的西藏地区民主改革,在对旧西藏落后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进行改革的同时,也使得广大西藏人民终于摆脱了旧西藏僧侣神权统治的束缚。西藏民主改革50余年来生产力的迅速发展,社会经济文化的全面进步,广大西藏人民政治、经济、文化权利的行使,充分证明了西藏地区民主改革这场社会改革运动对于西藏社会发展所起到的重大作用,真正使广大西藏人民在人身解放、生存发展、政治参与等方面的人权得以彰显。西藏地区民主改革作为世界文明史上一场波澜壮阔的人权史诗的意义值得我们铭记。

  四、公正司法与中国人权事业进步

  法谚有云:无救济则无权利。司法权力是维护人权的坚强后盾,司法程序是人们依法、理性维权的基本途径,司法机关是保障人权的责任主体,保障人权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副巡视员李晓指出,人民法院非常重视司法改革工作,立足于诉讼程序、审判方式、法官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将尊重与保障人权作为一条主线贯穿其中,在人权司法保障机制建设上取得了积极成果。党的十八大以来,具体开展了以下改革措施:在诉讼制度改革方面,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建立完善量刑规范化长效工作机制,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刑事速裁程序,完善法庭规则,强化人权司法保障;在完善权利救济机制方面,发挥国家赔偿的权利救济职能,加强国家赔偿工作,进一步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依法维护受害人获得救济的权利,切实保障律师依法履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诉讼服务及司法公开方面,继续深化立案登记制改革,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全面深化司法公开,保障当事人诉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这些改革措施有力提升了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水平。

  最高人民检察院曹文智副处长就检察机关近年来所开展的人权保障工作进行了报告。检察机关十分重视人权的司法保障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立足于检察职能,采取了多种措施推动人权保障事业不断发展。第一,强化对刑事诉讼法律活动的法律监督。依法开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秉持少捕慎捕理念,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强化对监管活动和刑罚执行的监督,保障被羁押人权利。第二,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律师自身权利。检察机关严格执行有关律师执业权利的各项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着力解决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第三,自觉接受监督,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规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加强自身监督。改革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加强司法人权保障。大力深化检务公开,着力打造阳光检察。

  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张永和教授从司法权的社会属性角度就如何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进行了发言。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是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方面。司法权的性质和属性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理论原点。法学界对司法权的性质基本上已经达成共识,而与司法权运行性质同样重要的司法权的社会属性问题却被法学界所忽略。所谓司法权的社会属性,是指司法权在起源上以社会为起点而在目的上又以社会为归宿所表现出的天然地方属性。司法权这种天然的社会属性决定了司法权必然与地方性知识联系在一起。对因地域而形成的有差别的经济与人口、语言和文化、地理与交通等社会因素的尊重与考量,显然更有利于对每个人在司法管辖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有利于保障每个人的权利。

  在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中,不仅要重视国家法的作用,还应全面发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在人权保障中的积极功能,充分运用乡规民约、村规民约保障人权。清华大学法学院高其才教授着重分析了村规民约在人权保障事业中的作用。其通过对贵州省锦屏县调研发现,锦屏县各村寨的村规民约在规范保障民众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教育权利、文化权利、环境权利、特殊群体权利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村规民约的实施对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乡村社会秩序,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通过村规民约保障人权也存在需要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村规民约保障人权的范围不够全面和均衡;有的村规民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村民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等;有些村规民约的制定、修订过程缺乏民众参与等等。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成为社会热点,如何加强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治是人权司法保障中的重要问题。西南政法大学民族研究院副院长吴喜教授指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不断发展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矫正制度,已经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社区矫正顺应了国际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势,不仅有利于提高教育和改造质量,实现少年缓刑犯的再社会化,而且还降低了行刑成本。因此,当前对少年缓刑犯社区矫正制度进行广泛、深入地研究,是矫正青少年犯罪人员、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

  五、法治观念与中国人权事业进步

  只有内心尊崇法治,才能在行为中遵守法律。法治的实现必以普遍的法治意识与法治精神为根基。在推进全民守法过程中,伴随着权利话语、人权话语的铺展,权利意识、人权意识与法治意识、法治精神也将一并提升。

  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尹雪梅处长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制观念,促进人权事业发展进步”为题进行了主题发言。全民法治观念与人权事业进步密不可分,法治观念是人权事业进步的重要社会基础和保障,人权事业发展进步也能更进一步促进法治观念的增强。组织开展全民普法是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自1986年以来,全民普法工作已经连续实施了30多年,完成了六个五年普法规划,目前正在实施第七个五年普法规划。长期以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努力增强全社会依法保障人权意识,营造保障人权的良好社会环境,在人权事业发展进步中发挥了积极作用。通过加强重要内容宣传、加强重点对象宣传、加强重点区域宣传、加强重点时段宣传,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有效提高了全民法治观念,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促进和保障人权,推进人权事业发展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社科院荣誉学部委员、人权研究中心名誉主任刘海年研究员指出,回顾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人权事业的发展历程可发现,社会主义法治是人权的可靠保障,而法治的完善又需要以正确的观念为引领。近年来,我们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人权保障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同样应当看到,前进的道路上依然不会一帆风顺,旧传统是顽固的,官本位影响也不会很快消除。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的弊端,必然要付出更大的决心和毅力,依然要进行认真的法治与人权宣传教育。

  新一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明确提出深入开展人权教育,如何落实行动计划要求是一个重要问题。河海大学法学院院长杨春福教授着重分析了国家在人权教育中的主体地位与作用。他指出,在具体人权的产生、固化与实现的整个历程中,国家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现实人权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的权威。基于此,国家作为人权教育的主体更能够获得民众的信赖。在当代中国,必须充分发挥国家在人权教育中的作用。国家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在人权教育中能发挥以下特殊作用:供给人权教育的正式制度、提供人权教育的公共物品、提供和引导意识形态、提供保障人权教育的实施机制。为了充分发挥国家在人权教育中的作用,理论界应与实务界保持密切联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分析现时代影响国家发挥作用的障碍并进而研究出相应的对策,这也是“国家在人权教育中的作用”这一主题的应有之义。

  “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后,中国的人权事业发展进入到一个全新的时期,对人权观念多元性的认知也在逐渐加深。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朱颖副院长从文化多元视角对现代社会的人权观念进行了分析。其指出,从人权主体的角度来说,人总是存在于具体的“文化之网”中,文化使我们成为不同的个人,而人权只能是具体人的权利。从人权基本内涵的角度来说,对人的尊严和价值的看法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的理解是不同的。从人权保障的角度来说,由于受特定文化的作用,人权的制度保障没有一个绝对统一的制度模式。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之下,多元人权观表达了这样一种观点:对人权观念的解释不能脱离相关的文化背景。这种观点既来自于对当今世界不同民族文化内在必然性的尊重,也来自于对世界各国自身人权实践选择的理解和支持。

  上海师范大学法治与人权研究所所长刘作翔教授指出,对当代中国而言,权利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要义之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权利方面的具体体现;权利平等既是一种法治观念,同时也是一种法律制度体系和法制实践体系。理论上,权利平等应包括权利平等的观念、权利平等的制度体系以及权利平等的实现。权利平等,主要是指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对公民而言,这种平等的权利主要是指机会的平等和法律主体资格的平等,而不是一种结果意义上的平等。权利平等的制度体系是指以法律规范形式为标志的一系列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它们是权利平等法定化的依据。就权利平等的实现而言,中国法律对权利平等问题是高度重视的,有关权利平等的制度体系是丰富的。但在现实生活中,法定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还需要付出很多努力。

  (尚海明,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研究人员,法学博士。)

  Abstract:The theoretical seminar on“Comprehensively Promote Ruling the Country by Law and the New Progress in China's Human Rights”was held successfully on April 11,2017 at the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The seminar was sponsored byThe China Society for Human Rights Studies and hosted bythe Human Rights ResearchInstitute of the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Peoplewhofrom theLegislativeAffairsCommi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of the NPC,theLegislative Affairs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the Ministry of Justice,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and other relevant departments,and experts and scholars from human rights institutes and universities attend the seminar.They haveconducted in-depth discussions onfollowingtopics:“General Theory of the Socialist RulingofLaw and Human Rights”,“Scientific Legislation and theProgressin China's Human Rights”,“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and theProgressin China's Human Rights”,“Fair Justice and theProgressin China's Human Rights”,“TheConsciousness of Law-abiding and the Progress in China's Human Rights”.

  (责任编辑刘更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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