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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于基本需要的底限人权

——戴维•米勒对罗尔斯人权观的改造

2017-04-25 15:52:04   来源:《人权》2017年第1期   作者:吴楼平

  内容提要:约翰•罗尔斯在《万民法》中所提出作为调节多元世界社会关系的底限人权引起了政治哲学家们关于人权理论的纷争。英国政治哲学家戴维•米勒继承并进一步改造了罗尔斯的底限人权观。在论证过程中,米勒采用了人道主义策略以取代罗尔斯的重叠共识策略,并把人类的共同特征、基本需要作为人权的立论基础,同时引入可实践性原则划定底限人权的上限范围。因此,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人权观相比,米勒基于基本需要的人权观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上都具有更强的可辩护性。不过,他的这种人权观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基本需要”概念的明晰、“最低限度”的界定、“权利清单”的划定、“人权优先性”的确立等尚待更加充分的说明。

  关键词:戴维•米勒 罗尔斯 底限人权 基本需要 人道主义

  一、人权论争:从罗尔斯的万民法说起


  我们知道,为了论证调节国际政治关系的万民法可能性,罗尔斯试图在持各种不同完备性学说的世界社会中确立一种普遍认可的底限人权观。这种人权是衡量社会内部制度正派性和国际干预的最低标准,包括生存权、安全保障、个人财产权及法治的各种基本要素等,还包括如良心自由权、结社自由权和移民权等权利。①与“厚”的《世界人权宣言》人权内容相比,罗尔斯“薄”的人权清单相对简短,去掉了前者所包含的诸如言论自由、民主参与以及任何超越单纯的生存权利的经济社会权利等多项内容。

  然而,罗尔斯虽然被视为西方自由主义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之一,他对人权清单的删减也招致了自由主义理论家的诸多批评。费尔南多•特松(Fernando Tesón)认为,罗尔斯对“压制的严重形式太过宽容,因为他的人权清单没有包含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和民主参与的自由,尤其他对非自由等级社会中的民主异议人士和人权改革者的问题也不够关心。” ②查尔斯•贝茨(Charles Beitz)指责罗尔斯“对歧视性或非民主的制度毕恭毕敬”源自其“对国际政治中人权角色的狭隘理解”。③约翰•塔斯奥拉斯(John Tasioulas)指出,罗尔斯的理论退却实际上是因将理想理论中权利与非理想理论中权利的实践问题搅和在一起了。④还有艾伦•布坎南(Allen Buchanan)、戴维A雷迪(David AReidy)、詹姆斯•格里芬(James Griffin)等人也认为罗尔斯的人权清单太过简略,批评罗尔斯忽视了人权的理论基础即共同人性,故指责其以政治自由主义为途径的重叠共识论证理路肯定行不通。⑤

  可能罗尔斯早就预见到了这些批评。他在《万民法》中反复强调,万民法的目标在于为自由民主社会确立一种外交原则,以其作为国际干预与发动战争的理论依据,并要让这些原则同样被一些非自由民主社会如正派的协商等级制国家所一致认可。但是,要想达成不同社会间的共识是非常困难的。如果万民法固守于厚的人权学说,必然遭到正派等级制人民的抵制,“因为他们觉得它们是属于自由主义的或民主的,或者以某种方式凸显了西方政治传统而对其他的文化怀有偏见。” ⑥将自由民主价值强加给非自由社会的做法必然导致两者间激烈冲突。

  为此,罗尔斯保持小心谨慎的态度,退而求其次。一方面他诉诸自由主义一贯倡导的宽容原则,在不违反道德紧迫性的情况下对正派社会给予足够的尊重,承认它们在世界社会中平等代表地位,以确保其参与原初契约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他又尽可能地保证人权观的中立性,避免被指为“西方文化中心论”的批评。所以,从实现不同社会共同合作的目标来看,罗尔斯从自由民主学说退向政治自由主义而缩减人权清单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

  虽然罗尔斯的理论“退步”事出有因,但这不代表他的做法是在理论上是可辩护的。在大多数批评者看来,罗尔斯底限人权观缺少充分的哲学基础,而且令人不解的是其标准定得实在太低。詹姆斯•格里芬批评说:“在落到单纯的生存那样低的水平之前,我们可能就会丧失我们作为规范行动者的尊严。” ⑦

  因此,必须反思的问题将是,我们到底需要何种人权观?这种人权观如何才能获得普遍认可?权利范围如何划定?它是否具有实践可行性?对此,英国著名政治哲学家戴维•米勒(David Miller)受到了罗尔斯底限人权观的启发,在继承罗尔斯主张的人权最低标准观点的基础上,用他所称的“人道主义”论证策略取代罗尔斯的“重叠共识”策略,并为这种底限人权观作理论辩护和限定。

  二、道德紧迫性:引申底限人权观

  
前文已提到,罗尔斯站在自由民主的立场提出一种既能在自由民主国家又能在非自由民主国家中普遍通行的外交原则。为了确保原则的可行性,罗尔斯诉诸最底限人权标准。虽然与罗尔斯不同,米勒站在更加广泛的世界社会立场上思考全球正义问题,但他认可罗尔斯的底限人权观,认为它不仅能合理地反映权利与义务之间的道德紧迫性,又在理论上具有更强的辩护性。本部分将重点分析如何从道德紧迫性引申出我们所需要的人权观即最低限度人权的观点。

  所谓道德紧迫性,就是指个人或团体遭受一定程度的侵害而迫切需要尽快阻止侵害行为并且得到补救的紧急状态或程度。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对道德紧迫性予以说明。

  首先,它反映了关于人的看法。作为需要得到帮助的脆弱存在物,每个人必须拥有满足自己温饱需求的资源,否则就会受到伤害。反之,如果这些生活条件得不到满足,那么,那些条件更好的人们似乎就负有义务去给这些人提供帮助。因此,道德紧迫性依赖于一种清晰、合理的人权概念,后者包含了对体面生活所必需的自由、机会、资源等条件的规定。但当前最棘手问题是,人们在人权的概念上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米勒指出:“人权概念也存在着含糊之处,存在着多种解释的可能性。” ⑧詹姆斯•格里芬也对这种模糊状况加以批评:“‘人权’这个术语几乎毫无标准。几乎没有什么标准来决定它何时得到、何时没有得到正确运用——不仅在政治家当中,在哲学家、政治理论家以及法理学家当中,也是如此,人权的语言就这样降低了自身的价值”。⑨人权的模糊性不仅削弱了自身的理论价值,也干扰了人们对人权及其义务的道德紧迫性程度的合理评估,影响了对全球正义的正确判断。因此,对于我们而言,不仅要确立一种合适的人权观,还要为其找到一种可辩护的理论基石。

  其次,道德紧迫性是一种关于程度的比较性概念,能准确区分道德上的可容忍性与不可容忍性。比如,我们可能直观地认为,食物充饥的紧迫性比享用美味佳肴的紧迫性要高,某人生命垂危急需治疗的紧迫性要比矫正牙齿的紧迫性高得多,前两者比后两者在道德上更加不可容忍。它们之所以具有更强的道德紧迫性和不可容忍性,那是因为我们赋予了人的生存需要以更多的重要性,而且这种判断被大多数社会认可。

  但不被人们一致认可的情形也存在,比如公民权利中的平等参与政治的权利。罗尔斯并不主张将这种权利纳入到人权之中,而他的批评者们却极力主张。还有,人们关于自己身体器官的自由交易、堕胎、安乐死、死刑的存废等问题一直存在分歧。我们认为,分歧产生的原因在于持不同观点的人可能对诸如政治参与等方面的重要性以及人的看法不同。人权的界限越宽,紧迫性就越低,人们之间分歧就越大。为了减小分歧,划定人权在道德上最为紧迫的界限十分必要,这就预示着人权内容和清单随之要尽可能地简短。

  再次,道德紧迫性与义务密切联系,因为“这种紧迫性意味着其他行动者负有强制性的义务去保护这种权利。” ⑩也就是说,道德紧迫性产生出与权利相对应的义务。就个体而言,如果一个人给另一个人造成了伤害,那么维护权利的道德紧迫性就迫使这个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补偿义务。就集体而言,出于维护基本生命权的道德紧迫性,一个国家不仅要确保本国人民免遭饥荒、杀戮,而且还要对其他的贫困国家负有一定的援助义务。

  不过,需要指出,如果人权观存在明显分歧的话,道德紧迫性也可能与义务脱节。比如,虽然《世界人权宣言》以及有关人权公约、人权协议被大部分国家一致同意,但只有少数国家如最初期望的那样真正遵守人权条款。一种原因是强制力的缺乏而使得很多条款没有被严格执行,还有一些原因是,有的条款超出了签约国的执行能力,有的本身就在政治上不可接受或者存在争议。人权实践的混乱与维护人权的道德紧迫性不相符。

  所以,当务之急就是要确立一种更加清晰、更少争议的底限人权观。与公民权利不同,作为人权文件人权清单的真子集,这种底限人权观,不仅准确反映合理解决国际援助、国际干预、全球分配等全球正义问题,维护个人基本权利如生命和人身安全等权利的道德紧迫性,合理界定全球补救责任,而且还要得到各国人民的普遍认可。

  因此,我们首先要对自由主义者所怀有的根深蒂固的人权清单加以修正与清理。一方面,米勒将只包含在公民权利之中的生存权也纳入其中,以凸显这种责任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与罗尔斯的做法一致,缩减基本人权的清单,将某些备受争议的公民权利如平等参与政治权利移出清单,尽可能地避免人权建立于宗派主义的基础之上。这样,经过重新界定、深思熟虑的最低限度人权观和人权清单将会在各种宗教、道德和政治文化中得到普遍认可,正确反映人权的道德紧迫性。

  三、人道主义策略:论证范式的转换

  在确定了底限人权观念之后,我们将转向底限人权的理论可辩护性问题,讨论米勒如何选择采用人道主义策略为底限人权探寻合适的立论基础。人权观的辩护理路有重叠共识策略和实践为基础的策略,但它们都存在理论逻辑上的矛盾。米勒断言,他的人道主义策略却能很好地避免这些问题。

  先讨论罗尔斯的“重叠共识”⑪策略。正如我们在本文的开头提到的,由于万民法的计划是在具有不同社会价值观的两种人民之间达成人权共识,故罗尔斯就不能将某一方的价值学说全盘强加于其他方,否则他的计划就会落空。所以,罗尔斯放弃自由主义以人性理论为基础的道德完备性学说,转而采用政治自由主义论证思路。他认为,在自由民主国家中合理多元论盛行的状态下,持有各种完备性学说的人们之间达成关于正义观念的重叠共识是可能的。⑫同样地,在合理多元论事实更加明显的世界社会中,这种人权观就是自由人民与正派社会人民所达成的重叠共识观念。换言之,它就潜存于世界人民的价值观中,能够获得普遍认可。

  罗尔斯的辩护策略确实很有吸引力,但问题是,那种可被一致认可的理想观念真的存在吗?在分析重叠共识策略两种论证的不融贯性后,罗尔斯给出了否定的答案。第一种是试图发现散布于各种世界观的人权内容的论证,迈克尔•沃尔泽是此论证的倡导者。沃尔泽研究发现,一些禁止性的道德规诫如反对谋杀、欺骗、酷刑、压迫以及暴政规则被西方人权话语表达,而且也被其他社会认可。⑬可这种道德底限主义并不可行,因为那些规诫主要从消极方面规定禁止行为而忽略了对人权保护所要履行的积极义务,而且它们的适用范围不对称,即在国内适用而在国外不适用。

  另一种是从所有社会的世界观中推导出人权伦理资源的论证。它认为,伊斯兰教、犹太教、佛教、儒学等非自由文化传统中包含与人权观相一致的思想元素。比如,泰国的佛教流派信奉的非暴力学说支持人权和民主。⑭米勒却不认为如此,因为这种论证选择性地诠释传统文化中包含的人权因素片段,而忽视了文化整体中的非平等、非自由的特征。因此,我们很难找到像罗尔斯所说的那种被所有人认可的人权观。

  同样,以实践为基础策略也不可行。坚持该策略的理论家声称,我们直接从各种人权文件关于人权的日常组织、实施行为、实践方式的通用准则、评判纪录中获取人权的理解即可,而无须深究人权的深层次哲学基础。该策略试图避开人们对人权理论基础的无休止争论,突出实践可操作性,强调为人权的未来发展预留空间的必要性。贝茨说:“随着经济环境和技术环境的辩护,威胁的范围和种类也会发生变化,因而,随着时间的迁移,人权的清单也会随之改变。” ⑮但是,它也避免不了非西方批评家认为人权话语主要表达的是自由主义优先关切的指责,更何况世界上现有的人权实践情况本身就已混乱不堪了。

  既然重叠共识策略和实践策略都不可行,米勒主张一种人道主义策略。他说:“这种策略通过诉诸人类的某些普遍特征——这些特征能够作为人权的基础——来确认和证明人权的合理性”。⑯人权观的建构必须要诉诸于某种基础,这个基础要尽可能地广泛,以最大程度地获得人们认可,而这点正是前两种策略都缺乏的。重要的是,正如罗尔斯一再强调,它还不能属于类似于某种人性哲学理论的任何完备性学说,否则就违反了普遍性要求。因此,依照这些条件,米勒将人权基础锁定于人类所共有的经验性特征,而非抽象的自由、平等概念。

  那么,这种特征是什么呢?哲学家们在他们的人权理论中也曾提出过很多有关人类特征的清单,如A.格沃思主张的行为能力⑰、詹姆斯•格里芬所提出的自主性⑱,以及阿马蒂亚•森、玛莎•努斯鲍姆所提出的能力⑲等。但这些特征仍然不能摆脱宗派主义倾向,而且过于抽象,很难获得普遍认可。对此,米勒另辟蹊径,提出另一种人类特征即“基本需要”(Basic needs)以作为其人权的立论基础。

  如此一来,一旦确定了人权基本需要的基础,米勒从权利论证形式——“由于人类拥有特征F1……Fn,因而它们相应地拥有权利R1……Rn” ⑳——推导一种更加普遍的人权观念就是一件顺理成章的事情了。不过,至于这种论证形式有效与否的问题,本文在此处先暂且搁置不论,而把关注的焦点集中在基本需要是什么的论题上。为何基本需要能够作为人权的基础及其所衍生的人权内容是什么等问题,是决定底限人权观是否具有说服力的关键。

  四、基本需要:客观的立论基础

  根据米勒的观点,人的需要可以被分成基本需要(亦可称为内在需要)和工具性需要(亦可称为社会需要)。内在需要是指这样一些物品和条件,即人们如果想避免被伤害,他们就必须拥有它。比如,满足温饱条件的食物,还有维持生命所需的水和氧气等等。工具性需要是指服务于人们的特定目标的物品和条件,即使人们没有被满足也不构成伤害,美味佳肴就是典型的例子。

  这两种需要之间存在本质的区别。前者作为最低限度的条件,较为稳定,很少受到主观感觉或社会文化的影响。后者正好相反,相对随意且个体间差异较大,容易因主观和外在条件的不同而出现差异。相比较而言,显然前者更满足米勒人权观的普遍性标准。

  为了进一步弄清基本需要的概念,我们将其与另一个关键词——“伤害”联系起来加以理解,因为后者作为一个临界点,决定了前者的最低满足程度与范围。那什么是伤害呢?我们可以从双重维度即生物学和社会意义上给予其合理的解释。在生物学上,我们说,如果一个人不幸遭遇诸如残疾、短命、疾病等痛苦时,那么他就受到了伤害。在社会意义上,一个人会因参与社会活动的条件和机会被剥夺而受到伤害。因此,为了避免受到伤害,人们在生物性与社会性这两个维度上的利益都要得到满足。从日常生活的角度而言,这种满足就体现在每个人所过的体面生活。

  再转移到关于生活的讨论。由于生活的概念本身较为模糊,而且人们所处社会的文化背景又可能存在巨大差异,所以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将会是,体面生活指的是哪类生活?体面生活的限度是什么?这里,米勒引入了“核心人类活动”概念来界定体面生活的范围。所谓核心人类活动,是指那些在不同文化社会中一再被重复的人类活动,像工作、供养家庭等之类的活动。这些活动在所有类型的社会中具有普遍性,仅其具体的表现形式随社会文化的差异而有所区别。

  参照核心人类活动的特征和体面生活所需要的物质和社会条件,我们就可以整理出一套基本需要的清单。米勒说:“这样一些需要的清单将包括(但不限于):食物和水,衣服和居所,人身安全,医疗保健,教育,工作和闲暇,迁徙,良心和表达自由。”【21】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如果每个人能在他从事的核心活动中获得了基本需要清单中的各种物品和条件,他就能免遭伤害,过上一种最低限度的体面生活,故基本人权也就得到了实现。

  现在再对本部分稍作梳理。与具有工具性特点的社会需要不同,基本需要是人权的基础,而避免伤害原则是限定基本需要最低满足程度的条件,并通过核心人类活动概念界定体面生活的范围,最终得出了最低限度体面生活的清单。这份清单就是底限人权观所规定的内容。

  可以说,相对而言,基本需要既能反映人权的道德紧迫性,又满足普遍性要求。因为,一方面它是人类核心活动中最根本且至关重要的要素,这些要素的匮乏会不可避免地产生伤害的后果,并引申出伤害补救的正义义务或人道主义义务;另一方面,它又独立于个人的选择,基本上被世界上大部分社会所接受,不因个人的主观想法或社会规范的不同而发生变化。

  五、可实践性:一种限制性原则

  从前文中,我们可知,基本需要的满足是体面生活所必需的条件,而且体面生活的满足程度落在最低限度上,符合避免伤害原则。但是,“基本需要似乎具有一种道德紧迫性,以至我们可以通过诉诸它来为人权进行辩护。然而,更为棘手的似乎是,基本需要所衍生出来的具体要求在原则上没有上限。”【22】关于这个问题,格里芬则给我们提供了思路。他说,人权观“在某种上程度上必须依赖于,它是对他人提出的有效的、在社会的意义上是可操作的诉求。”【23】因此,我们需再引入实践性原则,进一步考察存在争议的人权诉求,以对人权上限也作明确的限定。

  第一种是人类的行为能力尚无满足人们的需要的情形。人类一些重大疾病如癌症,严重影响到了人类的健康和最低限度体面生活的实现。由于现有的医疗技术水平尚不能完全满足治疗癌症的需求,所以对这些重大疾病的治疗权利就不能被包含在获得医疗救助的普遍权利之内,甚至也不能算作基本的公民权利。既然它们不属于基本人权和公民权利,那么没有人被要求承担相应义务。对于政府和相关世界组织机构而言,它们的责任只能限于尽可能最大限度支持治疗癌症方面的研究,而无须承担不能满足治疗类似癌症等重大疾病条件的责任。

  再一种是人们的需要不能要求其他行为体来给予满足的情形。米勒把爱和尊重看作是最低限度的体面生活的重要因素【24】,但认为其须由其他人自愿赋予才有意义,否则就超出了可实践性原则的范围之外。因为一个人既没有被爱和被尊重的权利,别人也没有被强制给予这个人爱和尊重的义务。所以,当在考量人权的是否具有可实践性时,我们需要考虑这样的问题,即人们对他人的某些需要作出回应的方式(包括对他的某些态度)是否被强迫。

  第三种情形,即要求他人满足人们的需要将会侵犯他人的人权。伦理学上著名的“内脏移植”案例就适用于这种情形。这个案例关涉这样一个问题,即一个亟需通过肾脏移植手术来拯救生命的人,是否具有向一个健康的人提出获得器官的人权诉求,就算在后者捐献一个肾脏后很快就能康复的前提下?面对此种问题,米勒提出的解决方案是,考察其是否能够通过理论一致性测试和兼容性测试【25】,否则就是不正当的。显然,由于正常人与病人一样,也拥有保持身体完整的健康人权,故那种诉求不能通过兼容性测试。

  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形是:资源稀缺意味着,所有人的某种需要不能同时得到满足。有人可能把资源的充裕程度看作是基本人权的前提条件,后者视前者而定。反过来,似乎说,如果资源稀缺使得任何人的基本需求得不到同时满足,那么基本人权就不存在了。明显地,这个判断犯了循环论证的逻辑错误。就算在资源稀缺的情形下,我们仍然要以基本人权原则为依据对之实施分配,只是在主张的分配原则上有所差异而已,有的倾向于罗尔斯式的差别原则,有的倾向于密尔式的功利主义原则,或者平均主义原则,但原则的差异无关乎基本人权的存在与否。再说了,如果追究后果责任,造成资源稀缺的后果责任归于政府或相关国际性组织的失职,这间接地侵犯了基本人权。

  由此,实践可行性原则限定了人权的上限。在前三种情形中,当前人类无法满足的需要、强迫他人给予满足的需要、侵犯他人人权的需要不具有实践可行性,故它们都不能被看作为人权的正当诉求。当然,因资源紧缺而导致实践不可行的情形就属例外了。在此情形下,基本人权不但没有遭到任何程度的削弱,反而从积极行动的意义上延伸出了政府或相关国际组织理应承担满足基本需要的人权义务。

  六、总结:底限人权尚待进一步商榷

  让我们回顾在前面所作的全部讨论。本文首先从罗尔斯万民法理论所引起的当代政治哲学家关于人权观的理论纷争开始,引出当前值得深入思考的人权问题,即人权的限度、论证策略、立论基础以及实践性可行性等。对照这些问题,文章逐步展开米勒的人权观及其论证理路。

  对于米勒而言,当前的理论任务就是要发展一种既能解释人权的道德紧迫性又可被人们普遍认可的人权观。基于此,我们所需要的应该是一种最底限的人权观,这种人权内容只能算作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的真子集,并且要与公民权利区分开来,尽量避开宗派主义和西方文化中心论色彩。【26】在这一点上,应该说,米勒的底限观点和谨慎态度深受到了罗尔斯的影响,是值得借鉴的。

  不过,要想从非自由主义文化中推导出共同的人权观确实不易。罗尔斯采用的重叠共识策略试图从不同社会的世界观中发掘出来的包含禁止性规诫的人权内容,不仅在适用范围上受到成员身份的限制,而且太过放低了对人权积极行动的要求。就算挖掘出来文化元素能片段地体现人权观念,但它们在本质上还是与整体文化不相容的。所以,罗尔斯重叠共识进路是有缺陷的。同样,另一种实践策略也行不通。

  在批驳了两种策略之后,米勒转向人道主义策略,把基本需要看作人类体面生活所必须得到满足和避免伤害的必备物品或根本条件。作为人类共有特征,基本需要满足了道德紧迫性和普遍性的条件,可作为人权的基础。此外,为了进一步明确人权限度,我们诉诸实践可行性原则,并特别考察了超出人权诉求以及因资源紧缺而否定人权的情形。这样看来,相比罗尔斯,米勒的人权观具有更高的理论价值,更符合当代全球正义理论对人权观的欲求,因为其理论立场比罗尔斯更加开阔、中立,而且在理论上更具有可辩护性。

  可是,这种人权观在很多方面还值得商榷。首先,作为人类基本特征,体面生活必需的基本需要如何优先于诸如能力、自主性等其他特征?它是否真地通行于世界上所有社会?世界社会体面生活的标准是否都一样?

  其次,米勒对体面生活的最底限度的界定还不够充分。他也意识到,不同文化社会在实现体面生活的具体条件上存在差异,但体面生活的限度是否也与特定的社会规范或者条件有关呢?关于这一点,他没有作出清晰的回答。

  再者,米勒没有给我们提供一套明确的人权清单,而只是简单地罗列了基本需要的清单。实际上,这两种类型的清单是有差异的。他自己也承认:“在‘A对X拥有基本需要’与‘A对X拥有人权’之间不存在简单对应关系。【27】我们不能简单地把需要清单等同于人权清单。

  此外,米勒强调基本人权与公民权利的区分,但当两类权利发生冲突时,哪类权利更具有道德紧迫性而获得优先性地位?还要特别指出的是,米勒对他从人类特征推导权利的辩护形式还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而这种解释对人权理论基石的可辩护性论证非常重要。

  总之,米勒的人权观存在很多尚待进一步明晰的问题,不一而足。大概因为他急于确立一个判断全球正义补救责任的基本标准,而疏于对上述问题作更加充分、深入的说明。

  (吴楼平,南京工业大学讲师,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

  注释:

  
①参见[美]罗尔斯:《万民法》,陈肖生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1页。

  ②F.R.Tesón,“The Rawlsian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law”,9 Ethics & International Affairs(1995),pp.79-99.

  ③C.R.Beitz,“Rawls’s Law of Peoples”,110 Ethics,No.4(2000),pp.669-696.

  ④J.Tasioulas,“From Utopia to Kazanistan:John Rawls and the Law of Peoples”,22 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2002),p.367.

  ⑤参见Martin Rex,David A.Reidy eds.,Rawls's,Law of Peoples:A Realistic Utopia?John Wiley & Sons,2008;以及[英]詹姆斯•格里芬:《论人权》,徐向东译,译林出版社2015年版。

  ⑥同注①,第110页。

  ⑦参见注⑤,詹姆斯•格里芬,第176页。

  ⑧[英]戴维•米勒:《民族责任与全球正义》,杨通进等译,重庆出版社2014年版,第162页。

  ⑨参见注⑤,詹姆斯•格里芬,第17、18页。

  ⑩同注⑧,第162页。

  ⑪重叠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在米勒《民族责任与全球正义》中被翻译成“交叠共识”。本文采用了《政治自由主义》([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的译法。

  ⑫参见[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

  ⑬参见M.Walzer,Thick and Thin:Moral Argument at Home and Abroad,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1994.

  ⑭C.Taylor,“Conditions of an Unforced Consensus on Human Rights”,in The Politics of Human Rights,1999,pp.101-119.

  ⑮C.Beitz,“What Human Rights Mean”,132 Daedalus(2003),pp.36-46.

  ⑯同注⑧,第174页。

  ⑰参见A.Gewirth,Human rights:Essays on Justification and Applications,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2.

  ⑱参见注⑤,詹姆斯•格里芬,2015。

  ⑲参见A.Sen,Commodities and Capabilities,OUP Catalogue,1999.和M C.Nussbaum,“Human Functioning and Social Justice in Defense of Aristotelian Essentialism”,Political theory(1992),pp.202-246.

  ⑳同注⑧,第174页。

  【21】同注⑧,第178页。

  【22】同注⑧,第179页。

  【23】J.Griffin,“First Steps in an Account of Human Rights”,9 European Journal of Philosophy(2001),pp.306-327.

  【24】我们注意到,米勒在这点上与美国著名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在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中,爱和尊重的需要属于较高层次的需要。但是,我们要知道,一方面,两个人关于尊重的含义也有区别;另一方面,米勒的需要层次与马斯洛的并不存在对应关系,所以没有必要将两者的观点进行对照。

  【25】一致性测试是指满足A拥有的某项权利必须要与B、C、D的权利相同的条件;兼容性测试是指满足A拥有的某项权利不能强加于B、C、D的条件。参见注⑧,第182页。

  【26】与此相反的观点,参见K.Oberman,“Beyond Sectarianism?On David Miller's Theory of Human Rights”,19 Res Publica(2013),pp.275-283.奥博曼认为,米勒的底限人权观并没有摆脱宗派主义,因为它依赖于一些非自由国家出现分歧的理由,但这种理由不能成为放弃广泛人权观的充分条件。

  【27】同注⑧,第181页。

Abstract:John Rawls's ideas of Minimal Human Rights proposed in The Law of Peoples for the purpose of adjusting the relationships of world society caused the disputes of the political philosophers on theories of human right ideas.David Miller,British political theorist,inherited and reframed Rawls's ideas.In the process of arguments,Miller adapted the humanitarianism strategy in place of Rawls's strategy of overlapping consensus,took the human's basic needs as the fundamentals of human rights,and set the practice feasibility as a principle of human rights.Therefore,compared with Rawlsian political liberalism,Miller's human right ideas based on basic needs is more justifiable theoretically.However,there are some problems with the concepts of basic needs,minimum margin of decent life,right lists,and priority of human rights.In this regard,further discussion is necessary.

  (责任编辑朱力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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