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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权角度对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的认识

2017-02-27 14:38:04   来源:《人权》2016年第5期   作者:卜卫

  内容提要:“校园欺凌”实质上是针对儿童青少年暴力的一种形式,但长久以来因为发生在儿童青少年之间而被忽略了。本文提出要从人权框架来重新审视“校园欺凌”的严重性质以及相关的校园暴力的预防和干预。对于发生在儿童青少年之间的“校园欺凌”,如果不进行及时适当的干预,它就成为儿童学习暴力、学习不平等的社会化过程。本文最后从人权的角度提出了预防和干预校园暴力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校园欺凌 校园暴力 儿童权利

  一、引言


  近年来,大众媒介及网络披露诸多校园欺凌事件。2014年11月25日新华网曾列举了当年的青少年暴力事件①,如:山西娄烦县“四名女生殴打一名女生”的视频在网上流传;陕西某中学的5名学生在宿舍内被高年级同学持刀威胁脱光衣服拍裸照,多人被殴打和猥亵后引发耳膜穿孔、下身出血;江苏连云港一名初二女生遭同学扒掉上衣群殴;黑龙江一名住校女中学生在半夜被7名同学殴打致昏迷;等等。2015年至2016年,也相继有各种校园欺凌事件乃至涉罪行为被揭露出来,令人触目惊心。如2015年6月关于江西永新几名女生接连对一位下跪女生扇耳光、拽头发实施暴力的视频火爆,视频长达5分钟。②。2016年6月网上还曝光了四川乐至3名未成年女生对另一名未成年女生施暴并拍下与受害女生的裸上身合照。③值得注意的是,不少暴力事件不仅是对受害人进行身体伤害,还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暴力和性暴力,如侮辱、强行脱衣拍照、辱骂并威胁恐吓,并将暴力视频传到网络上,进一步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除此之外,部分网民跟帖评论也非常“暴力”,通常是对暴力青少年采用“杀了”、“剁了”等词汇。

  我们注意到,媒体曝光出来的青少年之间的暴力是冰山一角。基于2005年以来的有关预防和干预儿童青少年暴力的基线调研和项目试点经验,以及今年以来的有关儿童青少年暴力情况的回顾研究,我们发现,超过半数以上的青少年在其成长过程中都经历过某种形式或多种形式的暴力,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凌辱等。青少年生活的场所都有可能发生暴力,如家庭、学校、社区等。有成年人(包括家长和教育者)对青少年的暴力,也有同伴之间的暴力,如“校园欺凌”等④。校园欺凌是青少年经常接触到的其中一种暴力形式。男青少年和女青少年都可能成为施暴者或受暴者。

  2016年4月28日,针对近年来频发的校园欺凌事件,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向全国教育部门发出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引起社会关注。在国家政策层面对校园欺凌问题的重视,是推动预防和干预校园欺凌等校园暴力的重要契机。本文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试图从人权,尤其是儿童权利保障的角度,来认识校园欺凌的性质及其危害性,并进而提出有关治理校园欺凌的建议。

  二、关于儿童暴力的人权制度

  校园中儿童之间的欺凌也是一种暴力,是直接损害儿童人权的侵权形式之一。校园欺凌一词来自英文“bullying”,其实质是凌弱暴力⑤,通常是较强势的一方或团伙对较弱的一方实施的暴力。直接的“凌弱暴力”表现为身体暴力,如踢打、拳击或殴打⑥,这种暴力非常容易辨认并可能得到成年人的重视。但是,大量“凌弱暴力”是间接的暴力,如嘲笑贬低侮辱同伴、强迫同伴脱衣进行羞辱、打击同伴自信或在群体中孤立同伴等⑦,这种暴力通常难以被发现。间接暴力与直接暴力具有同等的伤害性。我们注意到,无论直接暴力或间接暴力,由于发生在儿童青少年之间,常常被当作“口角”、“孩子们之间的打打闹闹”、“正常现象”、“矛盾”、“过火玩笑”等而被成年人轻易忽略,直至发生严重身心伤害;或被当作“残忍”、“禽兽”行为进行道德谴责。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是成年人对儿童青少年的暴力,包括以往被看作的“正常管教”的家庭暴力,人们都会非常敏感并进行干预,提出要保护儿童青少年权利。但如果是儿童青少年之间的欺凌暴力,很少被当作儿童青少年的权利问题,这种认识影响了社会对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干预。

  1992年,我国政府批准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即承诺和实施保护儿童青少年人权。儿童是具有人格尊严、独立的人。儿童生来就有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赋予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其中受保护权指每个儿童有免受歧视、虐待和忽略的权利。《公约》第19条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它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公约》第37条还指明:“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它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这类保护性措施应酌情包括采取有效程序以建立社会方案,向儿童和负责照管儿童的人提供必要的支持,采取其它预防形式,查明、报告、查询、调查、处理和追究前述的虐待儿童事件,以及在适当时进行司法干预。

  2011年,依据多年来的国际社会关于针对儿童青少年暴力的调研,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发布了“第13号一般性意见: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与《公约》一起,构成了反对儿童青少年暴力的人权框架,要点如下:

  第一,任何针对儿童的暴力行为均不可原谅,所有对儿童施暴的现象都可预防。

  第二,以儿童权利为基础的照料和保护儿童的方针需要做出范式的转变。要尊重和促进儿童的人格尊严及身心健全,将儿童作为拥有权利的个人,而非主要将他们视为“受害者”;并“在一切决策进程中必须系统地尊重儿童的意见受到听取和应有重视的权利,对儿童的给权赋能和儿童的参与应当成为各种照料和保护儿童战略及方案的核心”。

  第三,尊严的概念要求每个儿童被作为权利拥有者及具有个体人格、特殊需要、利益和隐私的独特而宝贵的个人受到承认、尊重和保护。

  第四,阐明国家的义务和家庭及其他行为者的责任。对儿童青少年暴力,缔约国要在国家及以下各级政府层面承担义务。这些义务包括:“注意和防止暴力或侵犯人权,保护儿童受害者和证人的人权不受侵犯,调查和惩处责任者,为侵犯人权行为提供救济管道”等。国家应出面协调和处理有关校园欺凌的问题,包括检查各种法律、行政或社会和教育措施,以及在干预的各个阶段(从预防到康复和重新融入)是否能保护儿童青少年的权利。

  第五,积极通过各种途径转播有关预防和干预青少年暴力的信息和知识。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政府和行政架构使用各种传播管道,包括纸质媒体、互联网和儿童自己的交流管道内向父母、其它照料者、儿童、专业组织、社区和整个民间社会广泛传播有关预防和干预青少年暴力的信息和知识;特别建议提供适合特定文化和适合儿童的版本,通过举行讲习班和研讨会,提供针对具体年龄段和具体残疾情况的支持,讨论其影响及最佳执行办法,并将其纳入所有从事儿童工作和工作中涉及儿童的专业人员的培训中。

  这一系列假定或观点提出了国家和社会公众不能容忍任何形式的针对儿童青少年的暴力,即:任何针对儿童青少年的暴力都是没有理由的,都应该被停止,而且暴力是可以预防的。预防不仅是对儿童青少年进行法制或品德教育,也要做出“范式的转变”,即要对全社会进行人权教育,教育全社会以及青少年群体尊重每一个人,包括儿童青少年的人格尊严和身体的完整性,尊重每个人的人权,以及在预防和干预过程中要以青少年为核心,通过青少年广泛参与阻断暴力的代际传递。

  三、从人权角度认识“校园欺凌”性质及其危害

  “校园欺凌”是针对儿童青少年的暴力的一种形式。与其他针对儿童青少年的暴力一样,“校园欺凌”对儿童的生存权利、发展权利(包括心理发展、道德发展、社会性发展等)、受保护权利以及参与权利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不利影响。根据国际和国内研究,“暴力侵害儿童和虐待儿童行为的短期和长期健康后果已得到广泛承认,包括:致命性伤害;非致命性伤害(可能导致残疾);生理健康问题(包括以后死于肺病、心脏病、肝病和性传播感染病);认知障碍(包括就学和工作能力受损);心理和情感后果(如被排斥和摒弃感、依恋障碍、创伤、恐惧、焦虑、不安全感和自尊受损);心理健康问题(如焦虑和抑郁性紊乱,幻觉、记忆障碍和自杀企图)以及健康高风险行为(如药物滥用和过早开始性行为)等。发育和行为方面的后果(如逃学以及侵犯性、反社会、自我毁灭和人际损害行为等)会造成关系的恶化、被学校开除和触犯法律。有证据表明,接触暴力会使儿童增加进一步受害和累积暴力经历的风险,包括以后的亲密伴侣暴力”⑧。

  作为暴力的一种形式,校园欺凌不仅影响了青少年受害者个人的健康和发展,也影响了社会。暴力定义使我们认识到,暴力是一种利用躯体的力量和权力强行控制某个人的行为。通过暴力,施行暴力的人达到在精神上控制弱者的目的,使受到暴力的人害怕他(她)、服从他(她),从而建立了不平等的关系,这将发展成为社会不平等的基础,也是恐怖主义蔓延的一种土壤。不平等的关系不仅在成人社会中,在成人与儿童的关系中会发生,在儿童青少年之间的关系中也会发生。利用躯体的力量(包括团伙的力量)、或权力或地位及其资源的优势,试图通过暴力控制弱小的一方,是强权政治的典型表现,也是儿童青少年开始学习不平等、学习暴力的社会化过程。如上所述,任何暴力都是违法的和违反人权原则的。任何暴力实际上也是强化了不平等的权力结构和社会的控制关系。这是发生系统性的暴力、包括针对妇女的暴力以及针对所有相对脆弱群体的暴力的共同根源。所以必须要消除暴力,特别要努力消除儿童青少年之间的暴力,以彻底阻断暴力的代际传递。

  校园暴力频发揭示出儿童青少年及其经常接触的成年人对暴力认识不足,且很多暴力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制止,而且蔓延成为一种“自然”现象,进而成为一种可接受的、强大的社会行为习惯。如果不进行及时干预,不仅在校园而且在社会中都会继续培养暴力,暴力有可能成为年轻人中唯一有效的解决冲突的方式,就无法建设一个和谐平等的社会,进而影响所有人的安全和人权。因此,从现在起,我们有必要通过积极、有效的教育倡导活动对上述问题进行干预和矫正,以便更有效地消除针对儿童青少年的暴力行为。

  四、从人权角度加强对儿童暴力的预防和干预

  有鉴于此,我们必须在人权框架内以及儿童权利的框架内预防和干预针对儿童的暴力。

  第一,人权教育。人权框架的预防和干预首先要强调人权教育。仅有道德教育或法制教育是不够的。所有人,包括成年人和儿童青少年,都应该接受人权教育,以增加对儿童青少年权利的敏感度,学会平等和尊重,树立儿童青少年的身体完整性和人格尊严不可侵犯的信念和行为规范。不难发现,受害者常常是表现出“差异”的青少年,如性格内向、男孩子显现出阴柔气质、一个群体中的外来者(如转学生)、对青少年中的“偶像”表示好感、甚至不同的相貌体格等都成为需要被团伙“修理”的理由。这就特别需要尊重差异、性别平等等方面的教育。其中,平等和尊重、人格尊严是人权教育的核心。

  第二,人权框架的干预不是出现一个事件处理一个事件的“专项整治”,也不可能是学校独立承担的责任。“校园欺凌”的干预应该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首先有关部门要检视我们的法律和政策框架是否能有效地处理这些问题,我们为儿童青少年免受暴力是否有一个完善的保护机制,受害者是否能利用我们的反应机制摆脱暴力。这种干预不能局限在校园里。比如,我们需要在家庭教育系统发展支持家庭项目。绝大多数儿童青少年生活在家庭中。支持家庭的目标之一是通过发展有关家长教育的项目,提高家长对青少年暴力的觉悟,使家长认识到同伴之间的“欺凌”是一种暴力,并通过家长学校等形式提高家长教育孩子的能力。第二个目标是支持家长应对其子女所遭遇的校园暴力、约会中的暴力、社区暴力以及其他方面的暴力,使家庭作为支持儿童的强大力量,帮助儿童避免暴力或在遭遇暴力时能得到及时帮助,使暴力影响尽可能减少。

  在教育系统发展以学校为基础的暴力预防与干预,应增长学校,特别是与学生密切接触的教师处理暴力问题的能力和提供相应的资源,使学校成为保护儿童安全成长的重要力量之一。以学校为基础的暴力预防和干预应包括对全体学生进行生活技能教育,比如,如何识别不良分子的企图,如何保护自己,如何采用非暴力方式处理同学或朋友之间的冲突等。

  在儿童青少年生活的社区发展以社区为基础的暴力预防和干预运动,即以社区为基础,处理儿童青少年可能遭遇到的各种形式的暴力。应增加相关的社区组织如街道委员会、公安、法律援助、医院等处理儿童暴力问题的能力和建立儿童暴力的反应机制。社区预防和干预的主要任务如设置青少年上、下学和进行其他社区活动的安全通道;改善学校周边环境;帮助防止形成帮派计划和帮派行为;培训卫生保健人员鉴别并认定有暴力倾向的成年人或青少年;维护社区治安;改善急诊处理、创伤治疗和就诊通道等;通过宣传改变社区居民对暴力的态度等。

  在预防和干预行动中,学校、社区都可考虑通过建立社会资本(Social Capital)来支持儿童青少年,以减少其脆弱性。在社区和学校中,儿童青少年可利用的社会资本包括:暴力报告机制、紧急救助系统、食宿交通等必要的援助系统、经济补助或保险补助系统、受暴儿童照料中心、医疗援助系统、心理健康援助系统、父母教育机构、教师培训中心、儿童青少年支持小组、危机家庭访问制度等。通过提供社会资本增加儿童青少年抵御暴力的信心和能力。

  第三,如第13条一般性意见所指出的,要将青少年参与纳入预防和干预暴力的计划或方案中。社区或学校都可通过发展青少年项目促进青少年参与消除暴力的倡导运动。青少年可以参与暴力调研、暴力预防宣传、社区建设、建设平安校园等活动。经验表明,通过戏剧等文艺活动、青少年论坛、家长俱乐部报告、家访等方式,鼓励青少年公开讨论暴力议题,可形成有利于消除暴力的良好环境。人权框架的预防和干预还应考虑将青少年参与制度化,以促进青少年在预防或干预暴力行动中发挥主力军作用,这种作用将形成阻断暴力代际传递的重要力量。

  第四,根据消除家庭暴力行动的经验,大众媒介在倡导消除暴力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建议有关部门对大众媒介人员进行有关儿童权利以及如何从权利框架进行暴力报道的培训,组织媒体人员进行讨论,并共同发展儿童权利或儿童暴力的报道指南,在这方面我们已有若干成功经验,比如陕西媒体网络发展了“儿童权利报道指南”(2006),广东媒体网络层发展了“儿童暴力报道指南”(2007)等。媒体人员,特别是电视剧等制作人员,要检查自己的作品中是否传播了“暴力是唯一且有效的解决问题手段”等错误观念,是否存在着对脆弱群体的偏见或歧视等;并努力创作有关和平、使用非暴力手段来解决冲突的作品,以影响青少年。不可否认,当代儿童青少年深受大众媒介和互联网传播的影响,我们需要监测他们周边的环境,以消除暴力文化的影响。

  应该指出,我国在预防、干预针对儿童青少年暴力方面不是一片空白。2004年我国政府参加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反对针对儿童暴力的全球调研,并于当年召开了国家级咨商会议。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支持下,全国妇联等机构在2005-2010年反对针对儿童的暴力的实践中发展出一些预防和干预暴力的模式,包括家庭干预、社区干预和校园干预。我们要借鉴这些宝贵经验,从人权框架出发来认识校园欺凌的问题,让所有人,包括成年人和儿童青少年,都能增加对儿童青少年权利的敏感性,并行动起来,直至全面消除青少年暴力。

  (卜卫,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媒介传播与青少年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权研究会理事。)

  注释:

  ①参见《青少年暴力事件频发令人关注》,载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4-11/25/c_11133 90630.htm,2016年5月20日访问。

  ②参见《江西永新:多名女初中生围殴女生5分钟 警方介入》,载凤凰资讯网,http://news.ifeng.com/a/201506 23/44024149_0.shtml?_zbs_duba_jsws&from=singlemessage&isappinstalled=0,2016年5月20日访问。

  ③网曝四川资阳乐至3名未成年少女对一初中女生遭扒光羞辱 警方已介入,载神州文明网,http://www.wdzgm.cn/a/zhongguomeng/choulou/2015/0623/5237.html,2016年5月20日访问。

  ④具体详细数据参见“针对儿童的暴力”,载卜卫等主编:《消除家庭暴力与媒介倡导》,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章。

  ⑤G.M.Batsche,H.M.Knoff,“Bullies and Their Victims:Understanding a Pervasive Problem in the Schools”,23 School psychology Review(1994),pp.165-175.,通常是较强势的一方或团伙对较弱的一方实施的暴力。直接的“凌弱暴力”表现为身体暴力,如踢打、拳击或殴打N.R.Crick,J.K.Grotpeter,“Relational Aggression,Gender and Socialpsychological Adjustment”,66 Child Development(1995),pp.710-722.

  ⑥N.R.Crick,J.K.Grotpeter,“Relational Aggression,Gender and Socialpsychological Adjustment”,66 Child Development(1995),pp.710-722.

  ⑦参见上注。

  ⑧引自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发布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第15条。

Abstract: “Bullying” is essentially a form of violence against children and adolescents,but neglected for a long time because it occurred among children and adolescents.This paper proposes to reexamine the nature of bullying and relevant prevention and intervention activities from the human rights framework.Based on the expounded human rights framework on violence against children,the author points out,bullying among children and adolescents,if without intervention,will be a socialization process in which children learn violent and unequal ideology.In the last part of paper,the prevention and intervention is proposed from the human rights framework.


  (责任编辑刘更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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