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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取得阶段性成效

2017-11-17 11:05:12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段格林 杨扬
  山东法院自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以来,在探索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强化制度保障、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方面积极推进,有效缓解了当前审判压力。
 
  目前,济南、青岛两地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已占同期审结全部刑事案件数量的50%,全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已经达到了初步设想。
 
  据了解,山东高院牢牢把握制度设计初衷,鼓励试点单位多方位探索认罪认罚案件审理方式,理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方式。截至目前,济南、青岛两市法院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的案件在20天以内审结的占到82.82%,占比进一步提升,其中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始终保持10天内审结。济南章丘法院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过程中,收到移送的认罪认罚案件目前均当日立案,其中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庭审时间平均为5分钟,均做到当庭宣判,5日内结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庭审时间平均为20分钟,做到15日内结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强调用更优化的审理程序来提高案件审理效率,更强调被告人权益的保障。为防止被告人在不理解制度规定的情况下盲目认罪认罚,或者被强迫认罪认罚,山东高院联合山东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制定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采取多项措施保障被告人的权益。
 
  在试点过程中,试点法院严格落实值班律师制度,确保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旦认罪认罚,能够及时获得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有效法律帮助。即墨法院还从全市遴选了30名经验丰富、品行良好的执业律师,在看守所内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开通了值班律师绿色通道,全程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此外,在检察机关没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一定条件下试点法院可主动适用制度,即“程序倒转”机制,使在审判阶段才表示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可以通过适用该制度而获得从宽处理。青岛城阳法院审结的认罪认罚案件中,有近50%系在审判阶段通过“程序倒转”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青岛中院一审审理的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故意杀人案,公诉机关并未作为认罪认罚案件进行审查起诉,青岛中院经审查研究,认为该案基本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后经征询被告人亲属意见、辩护人意见,为陈某某指定了辩护人,并向公诉机关提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公诉机关同意并与被告人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采取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方式进行,法庭重点审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和真实性,最终当庭判决对陈某某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据了解,为解决试点单位对试点工作感到无处下手的问题,山东高院在试点法院通过组织庭审观摩、开展专项调研的方式着力发现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积极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启动程序、适用案件类型、审理流程、证据规范、量刑建议、程序转换等重点问题、关键环节展开了充分沟通,细化了认罪认罚案件的适用范围,明确了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适用条件。目前,济南、青岛所有基层法院已经全面开展试点工作,青岛中院一审已经开始尝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认罪认罚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地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的案件目前已达4000余件,一审服判息诉率已超过98%。在刑罚适用方式上,缓刑适用率已达到42%,适用率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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