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谈司法办案机制:强化对人对事监管 有权不任性 - 中国人权网
首页 > 资讯 > 国内 > 人权司法保障 >
最高检谈司法办案机制:强化对人对事监管 有权不任性

2017-09-29 14:26:18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今日表示,10月1日起,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将正式运行新的司法办案机制。新司法办案机制的主要目的是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核心是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通过对人对事的全面监督管理,实现“放权不放任、有权不任性”,保障司法责任制顺利运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举办新闻发布会,主题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全面运行新司法办案机制”。

  肖玮介绍,新司法办案机制建立了“1+5+5”的制度体系。“1”是指导各级检察机关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总纲领,即《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从检察机关实施司法责任制的目标和基本原则、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健全检察委员会运行机制、明确检察人员职责权限、健全检察管理与监督机制、严格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等六个方面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是高检院机关实施司法责任制改革、运行司法办案新机制的基础性文件。

  第一个“5”是指高检院机关司法责任制的运行制度。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实施意见(试行)》,对高检院机关贯彻上述《若干意见》提出了总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检察官司法办案权力清单(2017年版)》,明确了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检察官之间的权力边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组织设置及运行办法(试行)》,明确了司法办案主体,也就是司法办案组织的组建形式和运行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检察官联席会议规则(试行)》,明确检察官联席会议定位和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案件承办确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或者立案办理的案件,通过合理规则确定承办主体,确保案件从“进口”上公平公正、动态平衡。

  这5项制度主要着眼于对 “事”进行规范,是办案新机制得以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二个“5”是指高检院机关司法责任制的配套管理制度。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人员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将检察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规定各自人数比例、岗位职责和归类方法,以强化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方案》,这是对人员分类管理的进一步深化,根据中央要求规定了检察官等级设置、确定、晋升以及日常管理等问题,构建了符合检察职业特点和司法规律的检察官等级管理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员额制检察官管理办法(试行)》,主要是对检察官员额配置、遴选程序、入额后的交流以及退出员额等作出规定,确保检察官队伍的素质、能力和公信力;《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业绩档案管理规定(试行),通过对检察人员的司法办案业绩、办案责任和职业操守等情况进行全面记载,全面、准确反映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和其他检察业务工作中的履行职责情况、所做的具体工作、办案能力和水平以及应当承担的司法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检察官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目的是科学评价检察官工作实绩,形成正确业绩导向,进一步促进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这5项制度主要着眼于对“人”的科学管理,是司法责任制得以落实的重要保障。

  她还介绍了新司法办案机制的主要内容。新司法办案机制的主要目的是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核心是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项:

  一是建立新型司法办案组织。办案组织是司法办案的主体,既是权力主体也是责任主体。检察机关原来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办案组织,而是以承办人提出初步意见的方式办理案件。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过程中,首先就要组建办案组织,也就是将来的责任主体。根据履行职能需要、案件类型及复杂难易程度,设置了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基本的办案组织形式。

  高检院办理的多数案件都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且承担着对下业务指导职能。从高检院机关实际出发,多数检察业务和司法办案工作以检察官办案组的形式办理,少数简单案件由独任检察官办理。同时,检察官办案组的设置还要考虑扁平化管理和专业化建设的需要。

  二是制定司法办案权力清单。在设置了新的办案组织后,需要重新界定检察委员会、检察长、检察官的权力和职责。通过制定司法办案权力清单,把检察权划分为10类具体检察业务,明确了每一类检察业务中,哪些可以由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作出决定或提出意见,哪些由检察长(副检察长)作出决定,哪些需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权力清单使各类办案主体的办案权限更加明确,相应地,责任也就更加清晰。

  三是运行新的办案机制。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关键是要对原有的检察权运行机制进行司法化改造,强化司法属性。高检院原来实行的是“检察官—处长—业务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副检察长)”四级审批制,基本上按照行政化的方式办案。

  运行新的办案机制以后,首先是处长这一级不再对司法办案发挥作用,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直接对接业务部门负责人。而且业务部门负责人在审核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的案件时,也不能改变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的处理意见或者要求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改变意见,只能提请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或将不同意见连同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意见一并报检察长审核或决定。

  这样做主要是强化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增强检察官办案责任心。这个新的机制,在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的同时,也强调检察长对办案工作的领导。这是检察工作不同于审判工作的特点。因为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因此,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有权审核、讨论和决定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案件。当然,他们在审核、决定案件时要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四是建立新的案件分配机制。完善案件分配机制是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原来普遍实行的是指定分案,这种分案方式可以发挥部门负责人熟悉每个人办案情况的优势,但带来的弊端是容易形成机会不均、忙闲不一的局面,一些检察官得不到应有的锻炼、展示机会,也影响本部门整体工作质量、效率。因此,改革过程中制定案件承办确定工作管理办法,建立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确定机制。

  办法规定,所有进入员额的检察官都要纳入案件分配名单,参与轮案。实行随机分案,可以最大限度减少分案中的认知偏差和照顾、迁就因素,让每个检察官都有均等的发展机会,也为公平合理地开展绩效考核提供保障。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以及极个别专业性强、不适宜随机分案的案件类型,可以指定分案。通过实体和程序控制,确保指定分案的例外性、公正性。

  五是建立完善与新办案机制相适应的监督管理体系。在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的同时,我们从对“事”对“人”两个方面强化监督制约。在对办案的监督管理方面,充分发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作用,要求所有司法办案工作都要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运行,实现案件全程可追溯、进度可视化;强化流程监控,在系统上对办案环节设置明确的指引、控制和预警功能,形成全流程、全方位的实时动态监管;对办结后的案件开展质量评查;深入推进阳光司法,通过互联网公开办案流程信息、结果信息、法律文书等,构建起“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评查、公开透明”的办案监督管理机制。

  在对“人”的监督管理方面,全面推行司法业绩档案,建立健全检察官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强化司法业绩档案和考核结果的运用。检察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对有违纪违法行为或司法过错行为的,严肃追究责任。通过对人对事的全面监督管理,实现“放权不放任、有权不任性”,保障司法责任制顺利运行。

上一篇:民法总则为中国好人“撑腰” 专家解读做好人的“正确姿势”
下一篇:中国最高检出台新司法办案机制 力避冤假错案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