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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体现鲜明中国特色 制度要从中国现实土壤中生长

2017-04-20 09:51:31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徐隽
  民法典,是一国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承载着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价值取向。
 
  “在21世纪编纂中国民法典,就要有新世纪的特征,就要从中国的土壤中生长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制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说。
 
  作为民法典的开篇,民法总则通篇贯穿着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体现着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
 
  巩固改革成果的新要求
 
  村委会、居委会是我国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着繁重的社会治理职能。为履行职能,村委会、居委会常常“出面”与其他民事主体签订合同,比如农村修路,需要村委会与施工队签订施工合同;社区绿化,需要居委会与设计院签订设计合同。虽然合同上盖有鲜红的公章,但过去,在现行民法通则中,村委会、居委会不是法人,其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定位。
 
  “村委会、居委会没有法人地位,与其发生民事关系是存在一定风险的。”王轶说,如果合同不能履行,谁来承担违约责任?是村委会、居委会,还是村委会主任、居委会主任,抑或是全体村民、居民?
 
  此次民法总则的制定,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居委会等组织的法人地位。其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并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在制度设计方面,民法总则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保留了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民事主体地位。
 
  “这样规定,巩固了改革开放的成果,有利于保护市场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安全、稳定。”王轶说。
 
  为适应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要求,民法总则还进一步完善了法人制度,增加了非法人组织类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为非法人组织,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贯穿绿色发展的新理念
 
  “取之有时,用之有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不仅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理念,也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作为指引民事活动的基本法,民法总则在确立基本原则时,将绿色原则上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使绿色发展理念贯穿民法总则始终。
 
  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这与传统民法相比,是一大创新,是当今人类社会面临的共同问题和解决之道在民事立法中的体现。”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说。
 
  理念是行为的先导,原则是制度的根基。民法总则规定绿色原则,不仅是价值宣示,更为民法总则具体制度设计乃至整个民法典编纂提供了理念指导。
 
  例如,民法总则在规定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时,明确规定了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在吕忠梅看来,这就是在应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时,绿色原则的具体应用。
 
  “比如,一些地方法院探索对乱砍滥伐林木的行为,除了给予刑事、行政处罚外,还判处复绿补种。这样做,可以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达到司法环境保护的目的。”吕忠梅说。
 
  尽管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吕忠梅认为,如果不在民法中规定相应的民事责任,就难以触到生态环境破坏者的“痛点”,环境保护最终还是会落空。
 
  回应时代发展的新问题
 
  因个人信息保护不到位,人们常常被莫名其妙的推销电话、垃圾短信骚扰。去年,山东一考生因个人信息泄露而被诈骗电话骗去了学费,花季少女在愤恨中不幸离世。
 
  在目前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尚属空白的情况下,民法总则为了应对信息化社会越来越突出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专门规定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成为新技术面前公民合法权利的有力护盾。
 
  一个蓬勃向前的变革时代,需要一部能够回应这个时代命题的立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民法典承担着解决经济社会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历史使命。
 
  “今天的民法已经进入到互联网时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谈及首次将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写入民法总则时表示,互联网已深度嵌入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之中,互联网对传统民法提出的挑战不能视而不见,“互联网再大,也大不过法网。”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助理王雷也关注到,民法总则在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上采取了一种抽象的授权性规定。
 
  “立法不仅要有现实回应性,也要有一定的前瞻性,为未来的实践留下空间。”王雷表示,当前互联网领域仍处于发展阶段,许多前沿问题的解决还有待将来实践的发展与理论的完善,但面对该领域纠纷激增的现实,先行迈出一步承认其权利地位,这是立法的巨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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