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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多方合力促进困境儿童“脱困”

2017-04-10 10:19:52   来源:中国妇女报   作者:盛人云
  1999年,“困境儿童”概念在论文中首被提及。2016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这项工作今年首次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困境儿童的境遇得到了全社会更多的重视,一些省份为此配发了具体的实施意见。救助困境儿童,成为一项“国家行动”。(4月7日《人民日报》)
 
  近年来,河南兰考袁厉害事件、贵州毕节流浪儿童殒命垃圾箱、南京养母虐童案等舆论热点事件促使公众对困境儿童的生存状态日益关注,保护儿童权益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如何尽快建构一套完整的儿童权益保护机制,不断增加儿童福利的有效供给,让困境儿童尽快“脱困”,正成为全社会的集体关切。
 
  让困境儿童尽快“脱困”,首先需要国家力量的介入。困境儿童是弱势中的弱势,一旦陷入危机处境,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将会产生无可挽回的后果。我国对于困境未成年人制度化的保护工作一直是由民政部门主导,其他部门所开展的有关未成年人的福利支持工作都带有补充性和临时性特征。同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在理念、内容、方式上都未能真正扎根在国民心中,尚未在公共设施、文化传媒、社区服务乃至制度设计上体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此,要将未成年人保护理念纳入顶层设计,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
 
  当然,对于特殊困难儿童群体的关照,如果单纯靠政府部门的“大包大揽”,难免力有不逮,也难以满足各类困境儿童的现实需要。特别是面对各类具体情况不一,在心理、物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困境儿童,发挥社会组织与公益团体的作用越来越显得必要。在民政部已于2015年全面推进社区、社工和社会组织“三社联动”,各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专业社会组织正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各地在明确村(居)委会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职责的同时,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引入青少年社工和社会机构来提供专业服务等办法。其中,村(居)委会的督导员可以发挥某种枢纽作用,比如统筹各项儿童政策的宣传和贯彻,牵头儿童实际困难的解决,对接各类社会主体如学校、公益机构、企业或个人,转接儿童慈善资源,督促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培训和帮助确有困难的监护人履行义务和责任等。
 
  让困境儿童尽快“脱困”,保障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应成为社会最基本、最广泛的共识,也是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正能量。希望社会各方都能积极行动,多元参与,平等协商,多头并进,形成广泛合力,以促进困境儿童“脱困”,让所有儿童都能够在这种社会合力关爱之下,享有童年应有的快乐,获得普遍性的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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