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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法治的重视给我留下深刻印象”

——专访新加坡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梅达顺

2017-08-22 09:49:55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汪闽燕
  8月21日,新加坡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梅达顺开启访问中国之旅。在访问前夕,梅达顺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的书面专访。
 
  记者:请问您此次访华的主要目的是什么?期望取得什么成果或开展哪些合作?对未来的中新司法合作有哪些期望?
 
  梅达顺:我这次出访中国是为了出席首届新中法律与司法圆桌会议。这次的圆桌会议是个重要的里程碑,象征着两国司法机构关系日益增强。为体现双方进一步发展和加强两国法院关系的意愿,我和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签署了一项旨在促进法律与司法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近年来,两国司法机构经历了重大变革。通过分享经验和最佳实践,我相信双方有很多互相学习的地方。此外,在这个相互联系日益紧密的世界上,我认为我们应该携手合作,应对共同的挑战。随着这次圆桌会议的展开,我期待新中最高法院定期进行对话,通过对话,在共同感兴趣的其他领域开辟司法合作的道路。
 
  两国司法机构的合作建立在两国现有广泛和深入合作的基础上。这意味着两国的双边合作已超出了贸易、投资、教育和文化等一般领域。这也是双方本着互相信任和尊重,共享经验和互利合作的一个例子。
 
  记者:请问这是您第几次来到中国?之前跟中国有哪些接触?对中国以及法治有哪些印象?
 
  梅达顺:这其实是我第二次以大法官的身份到访中国。我在2014年第一次以大法官身份访华,出席当时在南宁举行的首届东盟中国大法官论坛。我之前担任新加坡总检察长时也曾到访中国。在不同的国际场合上,我也有幸与周强和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数次会面。另外,我也曾在各种会议和活动上与中国司法机构的其他人员会面与交流。
 
  透过这些交流,中国对法治的重视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作为国际舞台上举足轻重的角色,中国对法治给予了极大的重视。中国在国际经济一体化、自由贸易和公开市场上发挥重大作用和影响。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中国进入经济发展新篇章。中国司法机构通过多种方式与区域内的司法机构展开联系,增进了解,并致力推动大家就所面对的问题和挑战达成共识。
 
  记者:2016年12月,南京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互惠原则首次承认和执行了新加坡法院作出的关于高尔集团与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您认为这对中新双方互相承认和执行商事裁决有什么意义?
 
  梅达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承认新加坡法院作出的有关判决给予具权威性的认可,对两国而言都具有重要意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年末的判决就是一个具标志性意义的案例。随着新加坡高等法庭在2014年1月执行了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没有条约义务的情况下,根据互惠原则,承认并执行了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在一个日益全球化的商业环境里,跨国商事案件预料将显著增加,而两国法院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是一个正面的发展,为两国带来美好前景,也反映出两国法院的进步思想。
 
  从新中企业的角度来看,知道经一个国家的法院所审理的商业纠纷会得到另一个国家的法院承认和执行判决,企业将更有信心与彼此进行往来。如此的明确性和确定性对两国的商界而言,肯定是有利无弊的。
 
  记者:在“一带一路”倡议下,您认为新加坡在法治建设方面可以发挥哪些作用?
 
  梅达顺:通过基础设施项目、项目融资、人文交流及与全球经济更紧密的交往,“一带一路”倡议可促进区域整合与增长。
 
  “一带一路”倡议要成功,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企业及个人必须有信心和把握能够依靠法律和司法机制公平地解决任何纠纷。他们也需要明确知道国家和跨国商业交易规则和标准;此外,他们需要明确知道投资者的物权和知识产权有何种程度的保障。参与“一带一路”倡议的国家应该共同合作,营造一个可预测、稳定、公平的法律环境,让企业和个人有信心携手经营与合作。
 
  新中在这方面有许多合作的潜能。新中政府于2017年5月在首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签署了“一带一路”合作谅解备忘录。两国外交部长也在2017年6月同意新中将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共建三个平台,加强实体和数码领域的互联互通、金融服务领域的互联互通、人民之间的互联互通。
 
  在加强金融合作方面,新加坡可为相关方提供有利的融资环境,而与之息息相关的是必须提供法律基础设施来支持,确保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能简单快捷地获得裁定、解决和执行。这些年来,随着新加坡发展成为区域金融中心,新加坡也发展成为区域的法律枢纽,尤其是在国际纠纷解决方面。如今,新加坡的仲裁、诉讼以及替代性纠纷解决(ADR)环境在本区域和国际上备受尊敬,这为我们提供了合作的可能:我们可以与中国合作发展最高标准且可行的法律基础设施,共同推进和支持“一带一路”倡议。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等机构都具备最高专业水准,可视为支持“一带一路”倡议的有效、可靠和中立的选择。
 
  另一个新中最高法院可合作的方面是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提供法律和司法联合培训。这将建立在两国为“一带一路”合作打造的三个平台中的第三方合作平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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