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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将低收入家庭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2017-04-27 09:16:03   来源:沈阳日报   作者:邸雪莹

  4月24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适度扩大法律援助案件受理范围,逐步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民事和行政裁判、决定,且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确定经济困难标准时,在原经济困难标准的基础上将低收入家庭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意见》规定,将适度扩大法律援助案件受理范围。在《法律援助条例》和《辽宁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规定的基础上,逐步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对涉及困难群众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领域的法律援助案件,积极提供诉讼和非诉讼代理服务。重点做好农民工、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军属等群体法律援助工作。

  《意见》明确,法律援助坚持就近就便原则,采取电话受理申请、上门受理服务等方式。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正在接受社会救助的对象和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以及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农民工免予经济困难审查,对符合援助条件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的申请实行即时受理、审查,提供“绿色通道”。同时,推进“12348”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实现集援务公开、网上咨询、网上申请、网上审查、网上监督于一体的网络管理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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