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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公安人权教育:现状及完善

2016-11-29 16:41:15   来源:《人权》2016年第4期   作者:化国宇

  内容提要:在我国,公安人权教育在学历教育和在职训练方面都取得了一定进展。公安民警的人权意识也不断增强。但公安人权教育现状仍然是不能令人满意的,需要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充分认识人权教育在公安训练中的重要作用,树立起公安人权教育理念;从政策和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公安人权教育的基本要求;注重公安民警人权价值理念的塑造;改革公安院校课程设置,开设专门人权课程;编写有公安特色的人权教材,制定公安执法人权指南;有效地开展人权教育领域的国内外合作。

  关键词:公安院校 人权教育 人权价值理念 人权课程

  一、问题的提出

  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在其发布的《人权与执法:警察人权培训手册》①中指出,在现代民主社会中,警察的任务就是要通过合法、人道和纪律严明的政策和实践,保护人权、捍卫基本自由、维护民主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大众的福利。警察是对民主法治社会完善运作至关重要的职业,这一点从联合国人权机构制定的许多与警察工作直接相关的国际标准(如《执法人员行为守则》、《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以及许多其他宣言和准则等)中就可看出来。

  为了保护人权,警察首先要知道什么是人权。联合国致力于对各国警察进行相关的人权教育与培训,制定出诸如《警察人权标准与实践:警察使用的人权袖珍手册》等执法参考文件,以及《人权与执法:警察人权培训手册》等培训教材。

  虽然我国重视公民的人权保障问题,但是警察的人权教育尚未受到学界的充分重视,在实践中也仍然有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的余地。从对现有文献的梳理来看,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并不多见,而且基本上仅围绕两个方面展开:其一,公安人权教育的重要性,②其二,公安人权教育的教学内容。③以上两个方面虽说是公安人权教育的重要方面,但是除此以外,对于我国公安人权教育的基本问题——发展现状、存在问题以及未来的完善路径等,均缺乏相应的研究。虽然实践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进宪法,国家出台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人权教育受到重视,但仍然存在人权课程的学科地位偏低、开展人权教育的大学偏少、有关人权教育的学术研究成果难于发表等问题。可以说,当前关于公安人权教育的学术研究落后于公安人权教育实践。同时,公安人权教育中的一些基础性问题亟需梳理。本文试图从基础性的问题入手,对目前我国公安人权教育的现状进行梳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反思,探讨相应的完善路径。

  二、公安人权教育现状

  (一)开展公安人权教育的法律依据

  当前,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人权教育的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公务员法》以及其相应的下位法《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公务员法》第十章对“培训”做了专门规定。该法第60条规定,对公务员按照其承担职责和提高素养的需要,进行分级分类培训。由此,公务员培训必须具有针对性,且技能培训和素养培训应当并重,不能偏废。该法第61条规定了承担公务员的培训工作的机构:“国家建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因此,在实践中对公务人员的培训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针对不同党政部门设立的专门公务员培训机构,比如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等;④另一类则是接受委托的其他培训机构,此类培训机构的种类比较多样化,包括一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甚至培训企业。

  公安民警进行教育、培训,除了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外,还主要依据《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人民警察法》第29条规定:“国家发展人民警察教育事业,对人民警察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法制、警察业务等教育培训。”《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对这一规定进行了细化,将人民警察培训(也称训练)分为入警训练、晋升训练、专业训练和发展训练四类,并对每一类训练的时间长度和训练内容作了相应规定。虽然法律中没有明确要求将人权纳入公安培训内容,但由于人权保障是警察执法的重要目标,人权理论必然是执法公安民警的必要知识储备,应当成为培训的重要内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提出“将人权教育纳入公务员培训计划”。国家目前也积极推动落实2016年发布的《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把人权教育作为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重要内容,将人权知识纳列为法官、检察官、警察等公职人员入职、培训必修课。

  (二)公安人权教育的基本路径

  公安人权教育的基本路径指的是通过何种途径、方式实现公安的人权教育。我国当前的警察教育培训实行的是学历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模式。因而,学历教育和在职训练也是公安民警接受人权教育的两种基本路径。

  1.学历教育

  警察教育的历史在中国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1901年清政府在北京设立的京师警务学堂。此后经历了北洋政府时期的的警官高等学校,以及国民政府时期的中央警官学校阶段。新中国成立后,公安干校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发挥着公安教育培训的重要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公安学历教育兴起,全国各地陆续建立了约100所正规的大、中专公安院校,恢复、改建了160多所公安成人院校,新建了近40所武警院校。自2001年开始,一批条件成熟的成人高等院校和人民警察学校合并申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并渐成规模。

  当前,除了公安部直属五所院校外⑤,各省还设立有举办普通高等教育的警察学院,主要分为四年制大学本科和三年制大学专科两个教育层次。接受过公安院校学历教育的毕业生绝大部分通过招警考试进入公安岗位。根据《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提出的“进一步改革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制度,加大警察院校毕业生入警比例”,“确保公安院校毕业生成为公安队伍中补充警力的主要渠道”的有关要求,2015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下发了《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公安院校办学定位,这一改革将进一步提高公安院校毕业生的入警比例。由于公安院校学历教育所针对的群体实际上是“预备警官”和“预备警察”,年龄阶段基本上在1822岁之间,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逐步形成甚至是定型的时期,可塑性很强,⑥因此,该阶段的人权教育在公安人权教育体系中愈加重要。

  国内非公安高等院校中,不少已经开设了人权相关课程。如中国人民大学开设了“人权法学”、北京大学开设了“人权与法治”、中国政法大学开设了“国际人权法”等。通常,这些人权课程主要由法学院开设,并由具有法学研习背景的教师授课。但是,由于人权类课程并不属于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核心课程⑦,其开设有很大的自主性(与所在院校的重视程度有直接关系),而法学本科阶段需修习的课程已经很多,再加上人权学科的师资缺乏,就全国范围来看,开设人权类课程的高校仍属少数。⑧而公安院校,一般更为注重与执法直接相关的法学课程,并需要兼顾开设公安学课程(如“治安学”、“侦查学”、“公安基础理论”等),在这两类课程已经相对拥挤的情况下,人权课程难以得到足够重视。据笔者的了解,目前仅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以及湖南警察学院开设有相对系统的人权课程。前者开设了“人权法学”和“警察执法与人权”两门课程,后者亦开设有“警察执法与人权”课程。而其他公安院校的学生基本上是通过“法律基础”、“法理学”、“宪法学”、“国际法学”、“诉讼法学”等课程中关涉人权内容的学习,获取相应的人权理论知识。

  2.在职训练

  根据《警察法》第28条的规定,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规定公安民警在入警、职务晋升和警衔晋升时需要依法接受相应训练且训练合格。同时还需要进行日常的专业训练与发展训练。前者是专业训练是警种、部门根据人民警察岗位职责要求进行的训练,要求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专业训练,三年累计不少于30天。后者是着眼公安工作长远发展和人民警察健康成长组织的训练,时间、内容根据实际需要,并无明确限制。

  在公安训练实践中,公安民警基本上都是通过学习思想政治、法学以及职业伦理等相关课程接受到人权教育。比如,通过入警训练中的理想信念教育、警察职业养成教育,塑造人民警察尊重人权的价值观和基本职业素养,通过职务和警衔晋升训练中的党性党风教育、公安法制与执法训练,提高执法中的人权意识和人权保障水平。但由于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要求在训练中需学习人权课程,因而系统化、有意识地接受人权教育的情况并不普遍。能否在训练中开设并学习人权课程,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训练机构的课程安排与公安机关负责人的重视程度,具有随机性。

  在培训机构方面,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第26条的规定⑨,公安院校承担了对公安民警进行在职训练的主要任务,其中的法律教学部门是人权教育的主要承担者。如上所述,鉴于大部分公安院校尚未将人权教育列入教学日程,当前公安在职培训能够接触到的人权理论知识主要来源于“宪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相关法律课程。

  除了入警训练、晋升训练以外,日常的专业训练与发展训练并不必须由公安院校进行。实际上,很多公安机关也会委托普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学术型社会团体对民警进行专业训练与发展训练。其中,为落实《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教育部已批准在八所高校分别设立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作为专门的人权教育与培训机构。近年来,这些机构越来越多地承接公安系统的训练任务,为公安民警开设的人权培训班,传授系统的人权知识。以设立于广州大学的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为例,其近年来开展的针对公安、监狱干警的培训活动可参考下表(表1)。

表1广州大学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历年人权培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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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安院校人权研究与教学

  公安院校承担着公安民警学历教育和在职教育的双重任务,其人权研究和教学的状况与公安人权教育水平有着明显的正相关性。

  在人权研究方面,公安院校对其重视程度正在不断加强。这一论断可以通过两项比较简易且容易测量的指标——学术论文和科研项目数量得以证明。在此,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为例,来观察公安院校在人权研究方面的进展。在公开发表的人权论文数量方面,通过中国知网期刊数据库检索,自1995年至今,公安大学教师公开发表的以人权为主题的学术论文共316篇。⑪其中,19952000年间,该校每年只有1篇以人权为题的学术论文公开发表,2001年论文数量增至9篇,2005年以后,基本维持在每年20篇左右,2010年和2013年甚至突破了30篇。尽管文章数量并不能完全代表人权研究的水平,但这一数字的变化至少能够表明,人权问题越来越多地受到研究者们的关注。

  在与人权相关的科研课题项目方面,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至2015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师(以法学院为主)承担的不同层级的涉人权科研项目共计13项。其中国家级立项2项、省部级立项5项、大学设立的科研项目6项。项目涉及的人权研究领域包括警察执法与人权、反恐与人权保障、警察权(如盘查权)限制与人权保障、被害人权利、精神病人权利、妇女儿童权利(打击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以及公民表达权。由此可以看出,公安院校承担的人权课题带有明显的行业性特点,主要是针对涉警人权领域的研究。此外,列入统计的13项人权科研项目中,仅有4项是2005年至2010年6年间设立的,其余9项是在2011年至2015年5年间设立的,其中仅2015年就设立了4项与人权直接相关的科研项目。因而,该校科研立项中对人权的关注呈上升趋势的结论是很明显的。

  在人权教学方面,如上所述,能够开展严格意义上的人权课程的公安院校属于少数,将人权纳入公安院校教学内容的提升空间还很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开设了“人权法学”课程,但仅仅针对的是法学院本科学生,相对于全校学生而言,只是一小部分。因此,教学过程中学校主要是通过“法律基础”、“宪法学”、“法理学”以及“刑事诉讼法学”等课程的传授,以及实战演练中采取保障人权的措施,对学生和在职民警进行人权理念的教育和灌输。教育部把“法律基础”课程确定为所有普通高校大学生的必修课,公安院校也基本上遵循了这一要求。“法律基础”课程的学习对于培养学生的法治与人权意识、理念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公安院校基本上都会把“宪法学”、“法理学”以及“刑事诉讼法学”作为所有学生(包括法学专业和非法学专业)的必修课程。这三门法律课程涉及到大量的人权内容,是对公安院校学生进行人权教育的重要阵地。在这一方面,公安院校学生对法律、人权的学习和了解是要超过普通高校非法学专业学生的。对公安民警的在职培训,法律课程也往往是不可缺少的。公安部多年来一直重视执法教育培训,要求广大民警既认真学法、知法懂法,又严格执法、善于用法,不断增强法律素养、提高执法能力,近年来提出了建设“法治公安”的目标和要求,提升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成为培训教学的重点。这对于提高公安的人权意识是大有裨益的。

  在专门的人权教材编写方面,公安院校尚未出版专门的具有公安职业针对性的学历教育人权教材。而针对公安业务培训的培训类教材已先行一步。比如,由湖南警察学院同湖南大学合作,李步云主编、湖南警察学院和湖南大学教师共同撰写的《警察执法与人权保障》一书已于2013年出版。该教材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如何保护人权。其中的重要章节包括:受刑事追诉者的权利、刑事立案与人权保护、刑事侦查与人权保护、强制措施与人权保护、公安监所管理与人权保护、治安管理与人权保护、警察干预家庭暴力与人权保护、警察武力使用与人权保护、国家赔偿与人权保护等。⑫这是国内第一部面向公安群体的人权培训教材,为公安人权教学提供了讲义和示范,对于提升国内公安人权教学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也为接下来编写适用于学历教育的人权本科教材、研究生教材奠定了良好基础。

  (四)公安人权教育师资与师资培训

  公安院校是公安教育的主要承担者,公安人权教育的师资主要来源于公安院校。由于法学教育与人权教育具有很多共同内容,二者可以起到互相促进的效果,因而公安院校的法学院系教师是人权教育的主力军。部分警察院校的法学院(系)已形成了相对高水平、高学历、学科配置相对齐全的师资队伍。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为例,其现有教职工76名,其中教授16名、副教授31名,讲师29名,研究生以上学历占在编教师总数的85%以上。近年来,有很多著名大学法学院的博士充实到公安大学师资队伍中来。地方公安院校法律院(系),虽然教师人数则相对较少,师资相对较弱,但法学师资梯队也在不断充实和完善。不过,总体而言,公安院校距离一些优秀的普通高等法学院校在法学师资规模、人权领域学术成果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小的差距,这一点制约了公安院校自身人权教育的进一步提升和发展。

  公安院校之外,普通高等院校法学院也经常会参与到公安教育中。目前,根据《国家行动计划》的要求在高校中已设立了八家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另有近三十家高校和法学院相继成立了人权研究与培训中心。这些著名法学院和人权培训中心的师资也成为公安教育的潜在和支援力量。

  在师资培训方面,公安部人事训练局作为公安教育师资的主管单位,定期举办全国公安院校师资培训班,强化师资建设。除了官方的重视和支持,民间科研机构也积极参与到公安人权教育师资的培训中来。比较典型的如,2011年3月湖南大学人权研究与教育中心与瑞典罗尔瓦伦堡人权与人道法研究所共同发起的警察人权教育师资培训项目。该项目为期三年,旨在增强大学特别是警察学校教师人权培训的能力,对八个省份的高校教师和警察学院教师进行了培训。⑬

  三、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公安系统中的人权教育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公安的人权教育方面,国内从官方到民间已经有了很多的行动,也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是,总体上并不能让人满意。可以说,公安的人权教育依然任重而道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必须正视和反思当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改善,才能进一步提高公安群人权教育的水平。从公安人权教育的现状出发,笔者认为可以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公安人权教育加以完善。

  (一)充分认识人权教育在公安训练中的重要作用

  经过2004年人权被写入宪法,两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制定和实施,人权价值在当今中国已经逐步深入人心。2012年曾有宪法学者做过一项问卷调查,其中涉及“如果再次修改宪法,您认为需要优先完善哪些内容”的问题,可以选择四项,统计了六百多份问卷后,各项最终得票率分别为:人大制度(27%)、政党制度(36%)、精神文明建设(33%)、经济制度(32%)、立法制度(36%)、司法制度(52%)、选举制度(31%)、宪法监督制度(57%)、人权保护(60%)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25%)。⑭很明显,“人权保护”一项得票率是最高的。由此可见,人权作为最为重要的社会共同价值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可,而且受到广泛的重视。但是,人权教育作为全社会人权知识和理念主要来源,却并未得到与人权本身重要性相匹配的关注。这就导致了一方面是人权价值取向的稳固确立,另一方面是人权知识的严重缺乏以及对人权理解的狭隘与笼统。⑮这就在现实的人权实践中产生诸多问题。公安机关的一些执法者由于缺乏对人权的充分尊重和理解,容易将人权看成是执法行为的阻碍,狭隘地让自己站在了人权的对立面,或者,出现在基本理念上肯定人权,实际工作中忽视或轻视人权的矛盾现象。这些都与人权教育不充分、不到位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必须充分认识人权教育对于所有公民的重要作用,更要认识到公安作为一线执法者的特殊身份和权力,对其进行人权教育更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应当对以往“重业务培训,轻人权培训”的训练理念进行纠偏,将人权作为公安训练的核心内容之一,牢固树立起公安人权教育的理念。

  (二)从政策和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公安人权教育的基本要求

  1829年伦敦大都市警察厅发布的《警察训令》开启了警察教育法制化的先河,它确定了警察在工作中的行为准则和行事规则。现今,警察培训制度已经成为各国警察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并为相关政策和法律所确认。我国《人民警察法》第29条对公安教育作了明确规定,使公安教育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被确定下来。但是,人权作为公安教育的必要内容,却没有明确体现在法律之中。从字面含义来理解,“政治思想”、“法制”和“警察业务”都无法将“人权”包含在内,而规定更为具体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中,虽然对不同的训练种类对应的训练内容进行了详细列举式的规定,但仍然没有将“人权知识和理念”明确纳入训练内容。由于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在各地公安机关的实际训练中,是否开展人权教育就存在较大的任意性。基于人权教育在公安教育中的极为特殊而重要的地位,必须防范这种自由裁量的存在,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人权作为公安教育的重要内容,并制定具体政策督促落实是最为稳妥的做法。

  (三)注重对公安民警人权价值理念的塑造

  公安训练中有这样一种价值取向,片面强调培训内容的实用性、实战性,而忽视素养和思维模式的塑造。无论是在学历教育还是在职训练中,经常是以实用性课程的教学为主,学习者也希望所学到的内容能够直接运用于公安业务实践,甚至以此作为判断培训质量的标准。而实际上,公安人权教育恰恰是一种素养教育,一种思维教育。学习人权知识,或者执法实践中一些人权保障的具体手段并非不重要,而这并不是最终目的。公安人权教育的目的在于从根本上树立起公安民警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理念,促使公安职业建立起普遍的人权文化。这种价值理念的塑造,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是纯粹的实战技巧的掌握,而是通过系统的人权理论知识的学习和把握,认同人权的重要性,明确人权保障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形成保障人权的思维模式,将人权价值体系内化为公安群体核心价值观的一部分。

  (四)改革公安院校的相关课程体系,开设人权课程

  开设人权及相关课程是公安院校加强公安人权教育的必然选择。从世界范围内看,高等院校的人权课程设置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开设专门的人权课程;另一类是开设人权相关课程。比如,牛津大学法学院目前开设的专门人权课程包括“欧洲人权法”、“比较人权”,人权相关课程则有“比较平等法”以及“犯罪司法与人权”等。耶鲁大学法学院目前所开设的专门人权课程有“国际人权法”、“公民权利法”,人权相关课程则有“移民和难民法”等。国内目前比较成熟的基础性人权课程主要是“人权法学”。公安院校可借鉴国内部分高校的先进做法,开设“人权法学”课程,并将其作为全校公共选修课。之所以不借鉴有些学校法学院将其列为必修课的做法,主要是考虑到公安院校属于行业类院校,其课程设置具有特殊性,既要学习对应警种的公安类课程,还要学习基础法律类课程,与此同时还不能忽视体能、射击、心理等实战训练课程。因而,在校生的课业负担十分繁重。在开设人权及相关课程方面必须要对此进行考量,避免学生过度负荷,反而抵消了人权课程的效果。同样,在公安院校开设过多的人权相关课程也是不符合实际的。比较切实可行的办法是,开设“人权通论”或“人权法学”选修课的同时,在既有必修课程中增加人权相关内容。宪法学、法理学、刑事诉讼法学乃至国际法等课程都涉及到人权的相关内容,且很多公安院校都已经将其列入了必修课,并在讲授过程中有意识地增加人权内容的比重,将人权保护的理念和意识贯穿课程之中。这是在公安院校普及人权教育的关键。

  在职公安民警的培训,则可以根据需要和培训者的授课能力,至少保证开设一门人权及相关课程,以此推动在职公安群体的人权教育。可以借助新一期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等推动尽快将人权法学作为在职培训的必要内容,并作为基本的培训制度固定下来。

  (五)编写有公安特色的人权教材,制定执法人权指南

  国内已出版了一批比较成熟的人权教材,其中包括李步云主编的《人权法学》、徐显明主编的《人权法原理》、白桂梅主编的《人权法学》、张晓玲主编的《人权法学》等。同时,一批针对特定群体的人权读本也相继问世。例如,中国人权研究会组织编写了针对公民、法官、监狱人民警察、行政执法人员、妇女和未成年人六类群体的《人权知识读本丛书》六卷本⑯。这些都为讲授公安人权课程提供了重要参考,也为公安执法行为提供了必要的人权指引。目前,公安院校尚未出版面向公安院校人权教育、体现公安特色的专门教材。公安人权教学的开展之所以需要专门的人权教材,是由公安群体与一般民众接受人权教育目标的异质性决定的。可以说,对公民或在校学生进行人权教育,目标是“守护你的权利”,而对公安民警进行人权教育的重点则是以“不要侵犯他人的权利”作为目标。因而,专门教材的编写对于公安人权教育至关重要。公安部一直重视人民警察高等教育教材的编写工作,先后于2000年组织统一编写31种“人民警察高等教育教材”、2004年组织统一编写15种“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012年8月,新一轮公安专业规划教材已启动,确定了58种训练大纲、120种统编教材,基本上已经覆盖法学和公安学的所有学科。我们建议上级公安机关组织力量编写人民警察高等教育的人权法教材,以利于开展人权法教学。

  同时,由于公安民警是一线执法者,其掌握的人权理念和知识有很强的可实践性。因而,这一群体的人权教育不仅是要在书中学,还要“从做中学”。公安机关应制定执法人权指南,为民警执法提供行为指引。民警在处理案件时,就需要翻阅指南,然后将指南的人权要求适用于具体个案,每个案件的处理,都是一次人权教育的机会,从而不断加深其对人权的领悟和理解。

  (六)开展切实有效的人权教育国内外合作

  公安院校在人权研究和教学方面,由于起步晚,具有大学与公安培训机构双重身份等原因,与国内一些著名法学院校相比仍然存在着不小的差距。除了学习和借鉴之外,还应当积极开展交流合作。仅仅依靠公安院校自身开展公安人权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在师资、教材、课程设计和培训经验方面都存在困难和不足。但是,公安院校在公安学科方面具有优势,熟悉公安执法中的实际理论需求,同时也具备一般高校所没有的行业内的动员能力,这就为开展公安人权教育合作打下了基础。

  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的成立为开展公安人权教育合作带来了新的契机。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对公务人员开展人权培训,帮助国家公职人员确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态度和行为方式。⑰通过与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能够让公安人权教育的水平获得显著提升。

  另外,个别院校在国际合作方面已经积累了一些公安人权教育的经验。目前的成功案例基本上采用了“1+1+1”模式,即国外人权研究机构、国内普通高校和国内警察院校的三方合作模式。类似的培训既提升了公安民警依据国际人权标准履行职责的能力,也借鉴了国际上比较先进的人权培训理念和方法,同时也让国际人权机构更加了解我国在人权教育方面取得的成就。

  (化国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研究”(16JD710023)、北京市社科基金“《北京市警察执法人权手册》制定研究”(15FXC04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学研究项目“公安院校开设《人权法学》课程必要性及创新性研究”(2016JY15)的成果之一。)

  注释:

  ①载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公室网站,http://wwwohchrorg/Documents/Publications/training5chpdf,2016年6月10日访问。

  ②参见赵燕:《论警察的人权教育》,载《公安教育》2002年第11期。

  ③参见黄立:《对高校公安专业设置人权教育课程的思考》,载《中国成人教育》2004年第8期;李步云、李先波主编:《警察执法与人权保护》,湖南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④法官和检察官往往被视作广义上的国家公务人员,相应的,国家也设立各级法官学院和检察官学院作为其教育培训机构。

  ⑤分别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铁道警察学院和公安海警学院。

  ⑥参见朱力宇、于之伦:《论我国高校开展人权理论研究与教育的几个问题》,载《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1年第1期。

  ⑦教育部列明的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共16门: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⑧参见黎尔平:《中国大学的人权教育》,载《人权》2007年第1期。

  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第26条规定:“根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或者依托公安院校设立训练基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和具备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训练基地。”

  ⑩信息来源:广州大学网站,http://wwwgzhueducn/,2016年7月1访问。

  ⑪指文章的核心内容与人权相关,但并不一定以“人权”作为学术论文的篇名。

  ⑫参见李步云、李先波主编:《警察执法与人权保护》,湖南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⑬参见刘士平:《警察人权教育师资培训中的探索与反思——以湖南大学人权研究与教育中心实践为例》,载《中国人权评论》2013年第1辑,第44页。

  ⑭参见韩大元、孟凡壮:《中国社会变迁六十年的公民宪法意识》,载《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12期。

  ⑮参见李秋学:《大学生人权教育状况调查与分析》,载《人权》2004年第6期。

  ⑯包括《人权知识公民读本》、《人权知识法官读本》、《人权知识监狱人民警察读本》、《人权知识行政执法人员读本》、《人权知识妇女权利读本》和《人权知识未成年人权利读本丛书》等。

  ⑰参见常健:《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的职责和工作机制》,载《人权》2014年第4期。

Abstract: In China,human rights education of police have made some progress in college education and in-service trainingThe police’s human rights consciousness also unceasingly strengthens.However,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human rights education of police is still unsatisfactory and needs to be improved from the following aspects:to fully understand the important role of human rights education in police training,establish the concept of importance of police human rights education;to further clarify the basic requirements of police human rights education in the policy and law;to focus on the shaping of the human rights values of police officers;to reform the curriculum of police colleges and set up specialized human rights curriculum;to compiling the human rights textbook with police characteristics and formulate a human rights law enforcement guide;to carry out sincere and rewarding cooperation on human rights education at home and abroad.

  (责任编辑刘更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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