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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在人权保护中的功能作用研究

2016-05-10 11:33:12   来源:《人权》2016年第1期   作者:周强

  内容提要:社会工作与人权保护二者有相同点,也有区别。反贫困社会工作、儿童和老年人社会工作、残疾人社会工作等与生存权和发展权、妇女儿童和老年人权利、残疾人权利等密切相关,在特定领域实践着人权保障。而人权理念由于其符合我国传统文化,切合我国社会工作发展历程,适应当前社会工作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从而可以构成社会工作的价值基础。要充分保障和实现社会工作对于人权保护的社会动员功能、专业化模式化示范功能、权利恢复功能、推动社会政策发展完善功能,促进“立足于人权保护的社会工作”和“有效整合社会工作的人权保护”,推动社会工作制度完善和人权保护更好实现。

  关键词:社会工作 人权保护 人权话语 结构功能分析

  人权是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的庄严宣告。专业社会工作是一个新兴领域,也是一门新兴学科,以助人为其最朴素的诉求,适应工业化、现代化的需求而逐步产生和发展。社会工作在工作范围和领域上与人权保障有一定的交叉,在工作对象和理念上与人权保障也有较多的一致,能够形成一定的认同。因而准确界定社会工作与人权保护的关系,合理定位二者在相互发展促进中的功能作用,充分实现优势互补,对于人权保障的深入落实、社会工作的进一步推进都具有积极意义。

  本文以人权保护和发展为基准点,尝试将社会工作嵌入人权保护之中并为其定位,在深入分析社会工作特点的基础上,充分发掘社会工作在人权保护中所可能起到的功能作用及其价值所在,探索建立“立足于人权保护的社会工作”和“有效整合社会工作的人权保护”相关机制,促进人权保护和社会工作的共同发展。

  一、社会工作与人权保护

  (一)人权保护的中国语境

  “人权”一词产生于西方,大体上是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出现,并进而发展起来的。“二战”后人们对人权的认识有了新的高度和新的维度。国际人权法就在这样的背景和认识下逐步建立起来,成为战后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①参考《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其他人权公约、联合国和区域组织制定的有关人权的宣言和准则,我们可以大致描摹一幅较为理想的人权图景。从内容上来看,人权所应包含的项目主要有:生命权;自由权;人身安全权;私有财产权;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不得因无力履行债务而被监禁;免于任意逮捕或拘禁;公正审判权;免于歧视;法律的平等保护权;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干预;言论、出版、结社和集会自由;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国籍权;选举和参与公共事务权;工作权;获得适当的生活水准权;社会保障权;健康权;教育权;参加文化生活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与安全权等。

  虽然中国传统社会中并没有产生出“人权”这一具体概念,但是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对人的关注所在皆有。在中西社会、中西文化大碰撞、大交汇时期,中国社会和人民一经接触人权观念,现代人权理念和人权思想就迅速在中华大地铺展开来,而对人权的探索和追求也贯穿了中国近现代史的全过程。改革开放之后,民主法治建设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依法治国走上了新征程。随着经济社会结构的变化,人们的思想更为活跃,人权意识不断高涨,人权保护制度也不断完善。1982年《宪法》成为国家在人权保障方面新的共识基础。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写入《宪法》文本,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上升为人民和国家意志,推动了人权保障的全面落实,人权日益成为主流话语。2007年人权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全面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基本原则。2011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这也意味着我国人权保障立法制度建设已经取得了阶段性胜利,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相对完善的人权保障配套制度体系。中国人民在追求人权、保障人权的道路上一步步稳健、踏实地前行。

  我国独特的文化和历史传承,以及社会发展和人权理念传承发展的历史经历都构成了我们在人权认知和人权保护领域方面的特色,形成了我们自己的特点。如,关注生存权、发展权,始终把保护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首位;②又如,始终关注对少数民族,妇女、儿童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利的保护等。多年来,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把人权事业发展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相结合,努力做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成功走出了一条符合本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人权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二)社会工作基本范畴及在我国的发展

  从词源上来看,社会工作是个外来词,来自于英文的social work一语。早期一般仅把社会工作理解为一种个人性的、非组织的、偶发性的慈善事业。近年来,它更多地是指有组织的、政府和私人共同参与的、针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经济困难、利用专业手段进行的社会活动。而更晚近的看法则进一步扩大了社会工作的范围和领域,社会工作不仅限于针对弱势群体的经济性、物质性的帮助,而且其范围扩展到了针对社会不确定多数群体甚至是所有群体自身问题的解决和潜能的提升,从单纯的物质性帮助扩展到了精神层面的人的全面发展。③总体来看,社会工作应是一种完整全面的社会建设工程。在政策上,国家应在一定价值观指引下确立完整的政策体系;④在社会组织和机构建设上,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学校、社会基层组织、社区等要互相协作、功能互补、配置合理、协调运作;在专业方法上,要确立多层次的综合性介入方法,将宏观的社会政策与家庭服务、个案、小组及社区等直接的社会工作方法密切结合、灵活运用;⑤从服务对象上,主要关注社会弱势群体,也广泛包含了其他个人、家庭、群体、组织,乃至社区、社会系统等。⑥

  我国专业社会工作的发展与社会形势变迁密切相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计划经济逐步转变为市场经济,相应地在社会制度、观念等方面也发生了深刻变化。⑦原有的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的一系列制度在改革过程中做出调整,如医疗体制改革、教育制度改革等,原有的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机构、方式和途径都发生了重大变化,而市场化之下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制度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在转型期过程中的制度衔接和改革必然要支付的社会成本等带来了很多社会问题,导致如公共服务产品配置不均衡、贫富差距拉大、社会保障不健全等问题日渐突出。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强社会事业建设,完善社会管理,“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工作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一方面,我们不能走到传统计划经济的老路上去,要大胆借鉴西方国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形成并运行有效的解决民生需求和社会矛盾的做法,通过社会工作来解决社会问题;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充分认识本国的历史文化传承、经济发展阶段、政治制度特色等方面的特点,创新社会工作体制机制,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社会工作与人权保护

  社会工作是一种建立在丰富实践经验基础之上、有着较为专业化和成熟的措施和手段、并且具有相应理论指导的一种主要面向社会弱势群体进行的社会活动,而人权保护是一种涵盖面非常广的全社会动员的工作,二者在很多方面有重合、有交叉。人权保护构成了社会工作的核心内核,而社会工作在很多方面则以具体的方法深度介入人权保护的相关领域。但二者又有明显的不同,一个更侧重于实践利益的需求和维护,一个侧重于权利的确证以及在此基础上的保护。下面试分述之。

  社会工作与人权保护在基本关注点上都围绕着共同的核心:人。虽然社会工作的对象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家庭、群体甚至是社区,但其核心始终是人。即便是针对家庭、群体、社区等,其关注点也在于家庭、特定群体、社区中的“人”。从这个意义上来看,社会工作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人的工作,是围绕“社会中的人”的工作,或者说是关注“人在社会中”的问题。其所关注的问题,在早期较为倾向于弱势群体的物质生活方面的帮助和救助,在进一步的理论发展中和实践推进中,已经开始关注精神层面的需求和人的能力、潜能的全面发挥,关注人的全面实现。其中有些问题以利益的方式反映出来,有些问题以权利的形式反映出来。⑧人权保护更多的是从“权利”这样一个视角来审视人的价值、人的尊严并加以保护和实现。诚然,并非每一种权利都能找到一一对应的物质利益,但权利必然是与一定的利益相关。而人权的核心也始终是人,是人的尊严、人的价值的实现。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社会工作与人权保护都是关于人的工作。

  在针对对象和关注主题上,社会工作与人权保护也有很多相通之处。社会工作主要针对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而这一范围对象恰恰也是我国人权保护的重点关注领域。以我国的人权白皮书为例,历年人权白皮书中往往对老年人、妇女、儿童权利(权益)、残疾人权利(权益)、少数民族权利(权益)保护加以单章列举。在关注主题上,社会工作较为关注反贫困、社区福利建设、社会矫正工作、医疗保障等方面的主题。而包含养老、住房、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在内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利的实现同样是我国人权保障中的重点关注内容。

  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人权保护更多的是从权利这一视角出发来审视人的尊严的维护和人的价值的实现,首先要准确界定人权的权利范畴,而在人权保护和实现上也要考虑权利自身的表现形式、实现方式及其特点,要关注权利与现实世界的关系、要关注权利的实现路径、要关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要关注权利与权利的冲突等等问题。而社会工作更多地是从实践中产生的一门学问,更多关注实践中的弱势群体的现实问题和生活困难,直接以具体的人作为其工作对象,其个案化的倾向非常突出。

  从产生发展路径来看,二者也有不同。从人权的产生发展来看,人权最初更多地是作为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提出的一个非常具有号召力的口号,其矛头既指向神权对人性的压制,也指向王权(权力)对人权的侵害。而其产生和论证方式也更多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演绎式的方式。如在最初提出人权这一口号的法国《人权宣言》中将人权称之为“人类自然的、不可让渡的与神圣的权利”,在美国《独立宣言》中也认为人权是“不言而喻”的真理。人权的提出和其范围内容的界定似乎并不需要实践中的归纳和严密的论证证明,而更多是诉诸于人类理性和对某些问题的共识。是基于理念先确立了人权的概念和想法,再去具体分析并加以认可落实。而社会工作从其起源来看,直接来源于在各国社会中早已存在的慈善活动,这种慈善活动既可以是完全出于部分人的“恻隐之心”、“同情心”,也可能是来自于一定的有组织的活动,如普遍存在于各国的宗教组织、乡绅阶层等主动进行的慈善救济、赈济灾民等活动,还有可能是由中央或地方一定层级的官方机构所支持甚至是直接主持进行的慈善活动。这些活动并不诉诸于某些理论和推论,而是直接面对社会现实问题并加以解决。至于社会工作的相关理论,其出现是相当晚近的事。⑨社会工作的演变轨迹与人权保护相比更近似于一种归纳法,是先有了丰富的实践,逐步才上升为有一定理论指导的、越来越专业性的社会活动。大量的社会活动实践已经积累了足够的经验和做法,有了有效地路径和相对成熟的方法,其可操作性、实践性非常强。

  在动员和实施主体上,二者都既包含了政府、也包含了社会组织和个人等,但是不同主体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在社会工作中,政府往往是以一种较为积极正面的面貌出现,政府的在场往往意味着积极的效果,对于其他主体而言会起到一种正面的加强效应,会强化社会工作的有效性、覆盖面、社会影响力、动员力,意味着能调动的资源更多,所能完成的工作效果更好。而政府的缺席往往意味着力量的缺失。当然,政府与非政府组织或者个人的社会工作活动应在多大程度上更好合作或实现更高效果的分工是一个更值得探讨的课题。而在传统人权保护观念中,政府往往是以一个负面、消极的形象出现,甚至在西方传统的人权法学观点看来,政府就是对公民人权最大的危害性因素。传统人权法理论中通常是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为核心,而这些权利的运用一般都会涉及到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关系的处置,如权利与权力的划界、权利与权力的此消彼长等。从历史发展来看,在人权运动的早期,争取人权的活动也确实是在与政府对抗中来实现的。因此政府及其所代表的权力往往成为人权和权利的对立面,权利的争取和实现程度常常与对权力的抗争力度和权力的退让、受限制程度成正比。当权利与权力成为一对法律关系,进而成为事实关系中具有错综复杂联系的概念的时候,作为权力的现实代表的政府与作为权利的天然代表的个人之间的关系就显得较为尴尬。权力和政府不出现则已,一旦出现则往往是作为人权的对立面,是对人权的挑战和对人权力量的威胁和削弱。当然,随着现代社会日益复杂化,政府功能和角色也发生着改变,政府所承担的以权力为后盾的“守夜人”的角色逐步淡化,而其所负担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等功能逐渐凸显,在行为方式上,放弃直接对抗而更多代之以协商、合作等形式,这些变化使得政府无论在功能上还是在行为方式上都发生了重大改变。同时,人权的范围也不断扩大,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发展权利等日渐壮大成熟,并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可。而这些权利与传统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不同,其实现往往不是要求政府的消极不作为(即不侵犯人权),而是要求政府更多积极主动作为以保障相应权利的实现。政府在人权保护和实现中的作用和地位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对其要求也发生了改变,从要求其消极不作为变为主动积极作为,即积极利用政府所掌握的社会资源、社会信息、广泛动员能力等因素来创造更多更好条件来确保经社文等权利的实现,要求其在人权保护中承担更多的积极主动的角色。从而,在面对政府这一主体的时候,社会工作和人权保护往往是有着不同的预设和发展历程,并构成了在定位、态度上的区别。

  二、对社会工作与人权保护的结构功能分析

  社会学研究方法包括调查方法、统计方法、分析方法,其中分析方法又有因果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类型分析法、历史分析法以及功能分析法。功能分析方法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用来分析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是西方社会学和人类学中最为流行的分析方法之一。功能关系是事物之间的一种普遍联系,不仅存在于社会学研究领域,也广泛存在于其他各门人文学科的研究领域。功能分析方法是一种具有一定普遍意义的分析方法,对其他人文学科都具有借鉴意义。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率先区分了功能分析方法与因果分析方法,认为因果分析方法考察社会现象产生的原因,而功能分析方法考察的是社会现象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这种分析方法与系统论、整体论等相关,其基本出发点是通过考察某一特定系统或整体中各个组成部分所担任的不同功能来分清彼此的关系和明确各自的价值。美国著名社会学理论家帕森斯首次把结构分析方法和功能分析方法结合在一起,对系统的构成和各部分之间的结构关系加以考察,再在这个基础上对它们进行功能分析,这种做法使功能分析方法进一步系统化。当代美国社会学家墨顿进一步改造和完善了功能分析理论,将动态分析引入功能分析,提出了负功能、非功能、替代功能、显功能、潜功能等概念,并提出了功能分析模式,大大拓宽了传统功能分析范围,推动了功能分析模式科学化、精致化发展。⑩

  运用功能分析方法考察社会工作与人权保护,首先要分析社会工作与人权保护之间的一种相对稳定的客观联系,即结构关系;其次要考察社会工作与人权保护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影响,即功能关系。

  (一)人权保护中的社会工作

  基于人权保护来审视社会工作,就是要在人权保护领域为社会工作找到准确的安放领域,为每一种社会工作找到对应的保障权利,找到人权保护与社会工作的结合点。

  把社会工作的相关内容和活动领域嵌入人权框架,我们会发现,其涉及的主要是经社文权利及发展权利保护,构成人权保护的一个子系统。

  1.反贫困社会工作与生存权发展权利保护

  贫困治理一直是社会工作的传统领域。从点对点、一对一的个案化的贫困救济到整体性全局性的贫困治理,贫困治理的理念发生了很大变化。从零星分散的慈善活动到政府主办的社会福利项目,从自上而下施舍性质的慈善到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社会救助,从以事后补救举措为主到全方位的社会救助和社会扶持,从各国自行其是的救济到各国致力于消除全球贫困的国际合作,反贫困社会工作在理念和实践内容上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目前,社会工作在贫困治理方面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做法和专业技术方法。个案辅导、团体技巧、社区资源调用、咨询、培训等多种方法的调动和介入,能有效了解贫困者需求,挖掘致贫原因,评估贫困者能力,以可持续方法不断提升其自身能力,最终协助他们走出困境、摆脱贫困,更好地走向社会。社会工作专业方法的运用,将有效推动反贫困工作进展。

  当前我国生存权保护的重心是城乡贫困人口的温饱解决和生活条件改善。“新中国成立5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始终把解决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问题放在首位。” ⑪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但对生存权的认识和保护也是随着时间有其发生发展历程的。近代以来,由于帝国主义的侵略,以及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普通百姓生活毫无保障,生命朝不保夕,生活在战争、饥饿、灾荒等恐惧之中。经历了多年战乱的洗礼,人心思定、人心思稳,争取生存权首先就要争取国家独立权。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人民才真正享有了应有的人格尊严,生命安全得到了根本保障。⑫但要使人民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仍然是一个艰巨任务。⑬根据我国1995年人权白皮书,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不断提升,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中国农村的绝大多数居民解决了温饱问题”。⑭在2000年人权白皮书中进一步指出,“全国人民”总体上实现了由温饱向小康的跨越。⑮其后几年的人权白皮书中温饱问题更多地是与“农村贫困人口”和“残疾人”联系起来。⑯可见,生存权保护的重心已经从普遍人口的温饱转向“改善贫困人口的生产生活条件”。⑰反贫困是当前生存权保护的焦点问题。

  在温饱基本解决的基础之上,维护人民生存权利,改善人民的生存条件,使全国人民的生活在温饱基础上进一步达到小康水平,是一个更为长远和更为长久的任务。虽然发展权的名称并没有直接出现,但其理念在《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中都能找到。《联合国宪章》明确联合国的宗旨之一就是“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联合国应促进“较高之生活程度,全民就业,及经济与社会发展”。在《世界人权宣言》第28条中规定“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1986年12月4日联合国大会决议通过《发展权利宣言》,明确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过程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 ⑱从我国人权白皮书中对发展权的列举来看,发展权涵盖的内容非常广泛,具体包括了城乡居民收入问题、消费水平、人口死亡率、扶贫、住房、健康水平(医疗保健)、人口预期寿命、救灾、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环境权益、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等等,范围很广。从其演变历程来看,我国倾向于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等的内容都归入发展权利之中,使得发展权利成为一个范围很广、涵盖面很宽的综合性权利。而这种界定也符合我们对发展权的认识,即发展权是一种人权,凭借这种人权,每个人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发展的进程。⑲

  生存权发展权利保护成为反贫困等社会工作的权利话语表述,而反贫困社会工作的推进无疑也在实践中推动生存权发展权的实践和落实。

  2.儿童、老年人社会工作与妇女、儿童和老年人权利保护

  儿童社会工作包括面向特定儿童和家庭的服务,尤其是那些在家庭或其他机构中需求未能得到满足的儿童,也包括国家和政府保护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健康成长所采取的其他积极措施。从内容上看,儿童社会工作包括儿童教育、儿童营养、儿童卫生保健、儿童游戏与娱乐,以及针对残疾儿童、不幸儿童等特殊儿童的社会工作。儿童社会工作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无歧视原则、特殊保护原则、社会责任原则等。老年社会工作以实际解决老年人面临的问题为己任。从狭义上来看,是协助老人解决生活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从广义上来看包含社会上一切有利于增进老年人适宜生活的社会服务活动。从内容上看,包括老年人照顾,如家庭照顾、养老院等机构照顾、社区照顾等;老年人心理和社会服务,即通过团体活动、社区交流等形式促进老人人际关系;老年人教育服务,如老年大学、老年进修学校的开办等;老年人医疗保障,如老年人健康检查制度的建立等;老年人就业服务等。

  妇女、儿童和老年人人权保障始终是人权保障中的重要内容。《联合国宪章》以及《世界人权宣言》和人权两公约以及一些区域性人权公约都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禁止性别歧视。联合国和国际劳工组织等国际机构通过了大量保护妇女权利的公约,其中最重要的是1979年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标志着妇女人权国际保护领域国际立法的一个高峰。从内容上来看,妇女人权包括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平等权、平等的受教育权、平等的工作权、平等的医疗保健权、平等的财产权和社会保障权、法律面前的平等权、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权等,此外还要关注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从权利视角来看,儿童也是权利的主体。儿童人权除包括普遍性的人权之外,还包括诸如拥有姓名和国籍的权利、维护身份的权利、获得适当信息的权利、获得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的权利、基本健康和福利权、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权、以及对难民儿童、童工的特别保护等。1989年的《儿童权利公约》是儿童权利保护的重要国际文件。目前儿童社会工作也较为重视这一点,认为“儿童权利”观念是儿童社会工作的精髓,要承认儿童的发展权利,尊重儿童的独立性和主动性,尊重和保护儿童的发展权利要求。⑳老年人的人权保障包括了养老保险、养老机构、老龄事业、老年人优待、老年人救助、老年人文化生活等等内容。

  3.残疾人社会工作与残疾人权利保护

  在现代社会中,残疾人群体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庞大的群体。如何对待残疾人反映了社会发展进步的文明程度,残疾人社会工作的发展程度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发展程度和综合国力水平。对于残疾的认识传统上多局限于疾病的范畴,如盲、聋、哑、跛、瘸、疯等。但近年来,人们更趋向于认为残疾并不仅仅意味着生理上的疾病和缺陷,而是由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我国2008年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就把残疾人定义为,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从身体功能障碍和社会功能障碍两方面共同界定残疾人。从而残疾问题的解决,残疾人社会工作的进行和残疾人权利保护也必须多角度审视,从外在环境、社会制度、社会公正等角度入手优化社会资源配置。

  从人权视角观察,残疾人社会工作更多是一个在全社会所有群体间普遍实现社会公正和推动权利普遍获得实现的事业。所谓残疾并不是一个仅仅发生在少数人群中的个人问题或者个人不幸,相反,其更多是一种普遍性的人类体验和生命体验,成为人类个体生命周期中可能面临的共性风险。【21】残疾问题已经上升为一个公共健康问题和社会责任范畴之内的问题。从而残疾人社会工作的进行,并不是简单基于慈善的需求对弱势群体的救助,而更多应该体现为人们对于公平和社会正义的追求,体现为人们对于基本人权普遍实现的追求,为那些在生理上或者心理上承担了额外负担的残疾人寻求公正和公平待遇。正因为残疾人自身在寻求实现权利方面存在一些不足,为了保证权利的无差别、普遍性的实现,国家和社会有责任为其提供更为优厚的条件和特殊保障来确保权利的实现。残疾人社会工作要更多体现社会公正原则,保证残疾人群体生存权、就业权、受教育权和社会保障权等基本权利的实现,这不但是对于残疾人群体的保障,也是实现社会整体公正、践行人类崇高人权的体现,是凸显人类超越性品质的要求。

  此外,对于少数民族权利的保护、对于社会保障权的保护、对于环境权利的保护等都与具体社会工作密切相关。

  (二)作为社会工作价值指引的人权保护

  立足社会工作来看待和分析人权保护,就是要准确定位人权在社会工作理论体系和实践发展中的位置,找到人权对社会工作产生的影响和发挥的作用,把人权价值理念融入社会工作服务之中。本文认为,人权对于社会工作的价值在于人权能为打造和完善我国社会工作的价值基础、充实社会工作理论、完善社会工作制度、更好指导社会工作实践、推动社会工作进展发挥积极作用。

  任何人类行为都是建立在一定价值观念基础之上的,都是在一定价值理念指引下进行的,从行为目标的确立、行为原则的确定、行为方式的选择、行为模式的形成、今后的发展走向到所采用的评价体系等等各个方面,本质上来讲都取决于其基本的价值观。可以说,价值观既是起点,也决定了过程走向和最终取得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价值理念的确立应该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就社会工作而言,“价值被认为是社会工作定义的基础,它们同时被看做是它的唯一基础或不可缺少的基础之一。它们还被认为是社会工作技术的源泉,是对某些人进入某种职业的动机和社会工作者与案主关系互动的特征、关系的解释。总之,在社会工作的结构中,价值被置于重要的战略地位。”【22】社会工作与价值密切相连,价值是社会工作存在和定义的重要基础,价值构成了社会工作者生命意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工作方法、技术、技巧的选择与运用具有重要的影响。

  考察西方社会工作的价值基础会发现,对社会工作产生过重大影响的社会思潮和观念往往与当时的社会主流思潮具有紧密的联系。总地来看,大致有:一是对理想社会的憧憬;二是起源于15世纪前后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人道主义思潮;三是宗教观念影响;四是社会福利观念。当然,这些作为价值基础的观念和理念之间也并不是完全和谐一致的,相互之间难免也会表现出一定的矛盾甚至冲突,但应当承认其在不同社会发展阶段和不同历史时期还是对社会工作产生了较大影响。

  对我国而言,一方面我国的社会工作属于快速发展时期,经历着来自三个方面的观念冲击,既有来自西方发展较为成熟、专业化程度较高的社会工作价值理念的影响,也有传统社会千年传承下来的文化观念的影响,还有现代社会转型发展中急剧变化的经济社会制度变迁带来的冲击,我们必须尽快找到并确立自己的社会工作价值理念,这应该是最基础和最本源性的工作。另外一方面,我们必须找到符合自身特色、适应自身历史和文化及现实发展的价值基础。不能简单采用拿来主义,也不能固步自封,而要审时度势、与时俱进,不断调整。有学者提出要以社会主义人道主义、中外有价值的社会理想和社会福利思想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理念等作为我国社会工作的价值基础。【23】

  本文认为,确立社会工作价值观念指导,要注意这样几个方面:一是要符合我国传统文化;二是要切合我国社会工作发展历程;三是要适应当前社会工作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四是要具有根本性、普遍性,同时又要具有实质内容;五是要具有高度一致性和能逻辑自洽。从以上几点要求来看,上述学者总结的内容当然有其合理性,但为进一步充实和完善社会工作的价值体系、完善理论基础,有必要把人权理念确立为社会工作的重要基础价值。

  首先,人权保护与社会工作在理念基础、服务对象、关注重心、工作方式上等都存在很多内容上的重合。人权理念之所以适合成为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基础,首先在于二者之间存在着高度的融合性,人权保护在内容上是完全可以涵盖社会工作的范围的。而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说,社会工作者所从事的实际上就是实实在在的、具体的人权保护工作,我们能够找到一一对应的相应人权内容。

  其次,人权理念作为一个目前被全世界全人类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念,能够有效地连接传统与当下、理想与现实、国内与国际、过去与未来,能够对社会工作实现有效引导。人权理念是当前国际社会具有高认同度的价值理念,为人类社会普遍认同。而我国社会久已存在并蓬勃发展的民本、民生等理念为人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进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为人权提供中国话语支撑。人权能够有效勾连多对概念,对于促进社会工作在国内发展以及走出国门进行国际交流都有着很大价值。

  再次,人权理念本身发展较为成熟,相关著作和研究汗牛充栋,有效借助人权理念和理论,能够极大充实社会工作的理论基础。当前我国专业社会工作无论是在理论研究和构建上,还是在实践发展中,都还很不成熟。一方面不能不加区分地直接沿用西方国家的社会工作理论和价值理念,另外一方面又没有现成可用的能够适应我国国情和特色的相关理论和价值根基。在这种情况下,相对比较成熟的人权理论和人权话语可以有效被社会工作借鉴,推动社会工作在此基础上的大发展。

  最后,人权理念与社会工作的现有理论基础并不矛盾,相互之间具有融合性和互补性,同时又具有自身优势。人权与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根本上是相通的,只是其起源和侧重点不同,而人权更具有规范性,内容上更为确定。相对于社会理想、社会福利思想等,人权更像是一种从法律视野出发、以维护权利为己任、更具有操作性的、具体化的理想实现方式。“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科学发展观”首先要坚持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要求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总之都是围绕“人”展开的,把人放在核心位置,这与人权理念和人权保护显然是高度一致的。

  综上,无论从相关性、理论性、普遍性还是融合性等几方面来看,把人权作为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都会极大促进社会工作理论体系的完善,推进实践发展。同时也会扩展人权保护范围,拓展人权保护方式,把人权保障更好地落在实处。

  (三)社会工作在人权保护中的功能作用

  对于社会工作的功能,人们一般从治疗恢复、配置资源、事先防范、促进发展等几个角度来加以总结,但这一总结把社会工作看作整个社会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来加以考察,分析和考察社会工作对社会稳定和发展所起的作用。

  而从功能分析方法的视角来看,我们不但要关注子系统与系统之间的结构和功能关系,还要注意分析考察系统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考察子系统相互之间的结构和功能联系。人权保护与社会工作同为社会大系统下的组成部分,同属社会大系统下的子系统,但二者之间又存在着一定的重合和一致性。围绕人权保护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社会工作所能起到的功能作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总结:

  1.从组织上来看,它具有社会动员功能

  社会工作的社会动员功能包括机构动员、人员动员、财物动员、制度动员等几个方面。机构动员,在社会工作中能进行有效地组织动员,广泛动员政府、社会组织、个人、专业工作者等力量,以及相应其它社会资源,合理分工,各尽所长,形成合力,最有效动员全社会力量,推动人权保障。人员动员,社会工作本身强调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有效动员和整合专业技术人员和社会热心人士的力量,推动人权保障。财物动员,通过社会工作体制机制,有效调配和配置社会资源,为弱势群体人权保障争取资源,使之分配相对合理,以确保社会弱势群体权利、利益的有效实现。制度动员,动员社会力量,评估和分析现有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对其中所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加以弥补,推动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推动社会福利发展,以促使国家积极修正、调整社会政策、进行制度构建,从制度上有效动员。

  2.从过程上来看,它具有专业化、模式化示范功能

  通过把社会工作模式化、专业化的方法运用到人权保护领域,可以丰富人权保障的路径和方法。社会工作在对社会弱势群体保护上有着相对成熟和固定的方式方法,有经验、有成效。通过明确社会工作在人权保护中的定位和地位作用,一方面将已经比较成熟的做法和专业化方式固定下来并加以模式化,可以减少成本损耗、增加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对其他领域和其他方面的人权保护起到示范和借鉴作用,促进人权保护方式方法的专业化、模式化进程,推动人权保护进一步发展。

  3.从结果上来看,它具有权利恢复功能

  社会工作主要针对弱势群体进行,通过专业化的方式来维护弱者权益,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权益实现,保障残疾人群体的权益实现,保障生活无着人群的基本生活,帮助下岗无业人员有效就业,为全社会提供有效医疗保障等等。更进一步,社会工作关注的触角还会延伸到精神层面,关注人的精神生活水平的提高,促进人的潜力的充分发挥与自我实现。社会工作的有效进行,从治疗和复原的角度来看,体现了对具体权利和利益的维护,维护了弱者权益,保障了人权实现。通过权益维护这一效果的实现,能够在社会上起到示范和宣传作用,传播正能量,宣传人权保护,提高权利意识、提高维权意识,更好地推动人权事业发展和所有人权利的平等实现。

  4.从社会效果来看,它具有推动社会政策发展完善的功能

  通过社会工作的进行,不仅现实地直接解决社会问题,同时也注意采取措施预防社会问题的发生,对可能出现的问题预先警报,并及时通过自己的工作来预防问题的发生。如在社会工作中发现一些问题,可以及时予以疏导,并进行信息记录、保存、跟踪和反馈,既可以通过自身行为对于那些本来不属于社会工作范围的问题进行疏导,如由于物质困难而引发的精神障碍和反社会倾向等要及时疏导,对于个案中以及在小组工作、社区工作中发现的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汇总分析,加以解决,或者成为推动制度改革、治理创新的触发点。通过这些工作的进行,促进社会弱势群体在物质、精神和自身潜力等方面的全面保障和发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上述功能作用中,有些已经在发挥作用,成为认知度、认可度比较高的主要具有正面意义的正功能。其中有些功能作用发挥还不那么明显,并非直接为人们所主观追求和预期,属于具有一定潜在影响力和发展力的潜功能,如社会工作方式方法在人权保护中所可能起到的示范功能、对整个社会政策和社会公平推动所可能起到的发展完善功能等都属于此类。

  要更好发挥上述功能作用,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如在观念上要牢固树立社会工作是人权保障大课题下的子课题的观念,以人权保护理念和人权理论来指导社会工作的制度建设、理论完善和实践发展,把公平理念、权利理念等注入社会工作。但在具体措施和方法上则要坚持社会工作的工作对象的特定性、工作方法的专业化趋势,发挥优势。在制度设计上,人权保护也要充分考虑社会工作的特点,确保社会工作正功能的实现。

  “立足于人权保护的社会工作”和“有效整合社会工作的人权保护”作为社会大系统之下的两个子系统,人权保护与社会工作有联系有区别,二者都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推动人的全面实现的共同要求,同时又有其不同的诉求和侧重。考察分析社会工作在人权保护中的功能作用,对二者关系进行明确,有助于社会工作机制的完善和人权保护更好地实现。

  三、促进一种立足于人权保护的社会工作

  当前社会工作发展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如转型时期我国社会工作的定位和开展,社会工作基础薄弱,社会工作理论与实践结合,全社会对社会工作的理解接纳程度还不高,社会工作的专业化建设,社会工作的发展不均衡等问题。但其中急需解决的首要问题,应该是社会工作的本土化转变和基础理论构建,尤其是尽早构建本土化的社会工作理论,只有正确的理论才能指导实践大发展。

  而人权保障恰好提供了这样一个适合地切入点。应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大背景下,准确定位社会工作,以人权保障的理念和内容来丰富社会工作的理论构建,推动制度完善,建立一种面向人权保障的社会工作,从工作理念、工作方式等方面全方位审视和完善社会工作。

  (一)平等与不歧视理念基础上的社会工作构建

  平等是人权的核心内核之一,人权应当平等而无差别地适用于所有人,禁止任何基于种族、民族、性别、语言、宗教、受教育程度、财产、政治见解、社会出身等的区别、排斥、限制或优惠。平等意味着在一个特定的领域内,权利应当无差别地、不加歧视地适用于居住在那里的每一个人。【24】平等本身是一项人权,同时又体现于一切其他人权之中。【25】《联合国宪章》在序言中宣布:“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促成国际合作,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也指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可以说,几乎所有的全球性或区域性人权文件、普遍性或专门性人权文件之中都有规定。从内容上看,平等权利要求了人身、人格权利方面的平等,政治权利与自由方面的平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平等等。可以说,平等和不歧视是人权的精髓和核心,也是人权保护真正实现的重要保障。

  以平等理念来审视和构建社会工作,要求并强化如下几点:一是社会工作的基本理念和出发点必须建立在平等基础之上。社会工作诚然是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扶助,但是这种扶助并不是基于偶发的、个体性的、随意的、自上而下的基础之上,与前现代社会甚至近代社会中的某些做“慈善”的观念要区分开来,社会工作的基础并不是施舍和怜悯,而是建基于权利,是基于对权利的平等保护,是基于实现普遍人权的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社会弱势群体特定社会地位的形成和一定的社会状态,使得其权利的实现更为困难,因而在实践中表现为一定的“弱势”,从权利视角来看,则体现为是一种权利的缺失或权利实现程度的不足。整个社会工作是基于对弱势群体平等权、平等享受各项人权的补助,是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是一种权利的实现过程,而不是施舍和怜悯。二是社会工作者与受助者之间应是一种完全平等的地位。社会工作者与受助者在地位上是完全平等的,不应该有高下之分。诚然,社会工作者在所拥有的资源、所具备的能力和专业知识、所拥有的组织支持,甚至在心理层面上都有一定的优势,而这些不可避免会带来一种地位认知上的错觉:社会工作者因为其能够调动大量资源实现援助,从而建立起来对受助者的优势地位,不可避免会带来社会工作者与受助者之间地位认知上的偏差,容易形成不平等的关系。这就要求社会工作者要平等对待受助者、平等看待不同的受助者,不得偏袒、不得歧视、不得选择性救助,这一方面是践行平等理念,另外一方面也是在强化社会工作。

  (二)建立在人权的普遍性、特殊性和相对性基础上的社会工作

  人权是普遍的,任何人不分性别、财富、肤色、种族、社会地位等,都应当普遍享有人权,因而人权具有普遍性。但同时,每个人都生活在特定的国家、特定的历史文化、特定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之中,因而,我们又不能给人权套上统一的模式,也要承认人权都是特殊的,具有相对性。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相对性不可分割,要全面把握和理解。

  社会工作的根本目标是实现人权,其价值指引是人权保护。在实现人权保护的过程中,基于人权的普遍性,社会工作必须确保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能够满足最基本的普遍人权标准,这对社会工作的内容和绩效及其目标指向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但在另一方面,社会工作又要考虑我国的具体情况,考虑普遍性的人权标准在我国特定历史文化、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下的具体特点,甚至要考虑在不同地域内的差别,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社会工作,既保障基本的普遍性人权标准的落实,又要实事求是,因时因地制宜,确保社会工作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有底线、有温度、接地气、能落实,开拓思维,积极推动社会治理创新,把社会工作做得更好。

  (三)建立在人权的相互依赖和不可分割性基础上的社会工作

  目前世界上大大小小的国际人权文件,无论是宣示性的宣言、还是具有国际法效力的公约条约,包含了广泛的人权。而这些人权内容共同构成了一个相互依赖、相互作用、不可分割的人权保障体系。所有人权同等重要,不能片面强调某一部分而忽视另外一部分,也不能只强调人权的某一方面而忽略其他方面。1993年《维也纳人权宣言和行动纲领》中重申:“一切人权均为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赖和相互联系”。【26】

  社会工作有其专业领域和专门工作方法。专业化往往意味着详尽的分工,即在此基础上的知识结构、工作范围、工作内容上的分工,以及责任上的分工。但我们也必须注意到,即作为一种以保障人权为其基本诉求和核心理念的社会工作,由于人权本身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从而在社会工作过程中也不可能过于强调分工,而是要以人为核心。围绕着受助者的问题往往是多种内容交织在一起,涉及多项权利内容,从而社会工作者也应秉承这一理念,全方位介入权利的方方面面,提供充分的人权保障。不但要着眼于事后的补救性措施和权利的恢复和复原,而且要放眼于未来权利实现条件的创造,放眼整个社会工作、社会支持网络的建设。

  四、促进一种有效整合社会工作的人权保护

  人权保障内容丰富,范围很广,涉及多种学科和各个领域。在人权保护过程中,不能固步自封、自我局限,而是要积极探索与各学科各领域的交叉和合作。人权本身是一个复合性议题,对待人权可以有不同的视角,不同的阐释。社会工作以其特定的关照对象、广泛的社会动员、专业化的工作方式、庞大的工作队伍、敏锐的社会洞察、对社会的细腻的感知、对信息的积极反馈等,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相对固定的工作领域和工作方式,成效显著,对人权保护也有一定的启示。

  (一)民生优先的启示

  社会工作直接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关注其基本民生保障。而我国的人权保障秉承文化传统,切合发展特色,符合中国国情,一直以来就坚持民生导向,推动人权全面发展,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中华文化历史悠久源远流长,自古以来就有着深厚的民本思想和民生理念。中国传统的民本思想中,通过对传统社会中“君”与“民”的定位和二者关系的辩证思考,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以人民为政治之主体”的理念,同时也包含了“保民、养民”等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主张,包含了丰富的民生内容。所谓的“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大同社会”一直就是我们所向往和追求的目标,是一种理想状态。早在两千多年前的《左传》中也有“民生在勤,勤则不匮”、“民生厚而德正”的提法。北宋的程颐直接把政治治理与民生联系起来,认为“为政之道,以顺民心为本,以厚民生为本,以安而不扰民为本”。民生与民心都是作为政治治理的根本。朱熹也认为“民生之所日用”是“循理共天下”的要求。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直接提出民生理念,将其作为民主革命的纲领。习近平主席也曾指出,在推动科学发展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民生为先、民生为重,民生为本。中国自古以来这些丰富的民本主义思想和民生理念,以及围绕其产生的学术思想理论体系和大量的思想成果乃至实践效果之中,无疑就包含了众多近现代人权理念的有效因子和重要成分,蕴含着人权的合理内核。中国人权发展重民生的特色与社会工作的关注点不谋而合,有利于进一步发挥我国人权保障民生优先的特色,全面整合社会工作,加快形成符合中国特色的新型的人权保护体系。

  (二)专业化操作的启示

  现代社会工作与传统社会慈善最大的区别之一就在于专业性和专业化。早在19世纪后半期,英美国家就已经出现了针对社会工作进行的专业培训。1917年芮奇蒙德发表《社会诊断》一书,成为社会工作发展史上里程碑式的著作,奠定了社会工作个案工作方法的基础,推动社会工作方法成为独立的知识,使社会工作技术成为可传递的技术。1930年柯义尔(GraceLCoyle)《组织群体的社会过程》一书的出版,进一步奠定了小组社会工作学理基础。到1950年召开的美国社会工作会议上,社区组织正式成为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之一。至此,社会工作的三大专业工作方法先后形成。现代社会人权保护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涉及群体的多元性、层次性越来越高,传统的人权保护也急需改造升级。社会工作的专业化发展进程及其成果为人权保护的进一步专业化、规范化、模式化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我们应该进一步明确社会工作与人权保护的相互关系,明确二者之间正相关的、相互推动、相互促进和相互包含的密切关系,积极探索社会工作对人权保护的积极作用,认真分析,充分利用社会工作已经形成的优势来充实人权保护领域、丰富人权保护的方式方法、推动人权保护的进一步发展。

  (周强,致公党中央委员会社会服务部研究室工作人员,法学博士。)

  注释:

  ①参见[英]詹宁斯、[英]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第2分册,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357页。

  ②当然,对生存权和发展权的理解和保护我们也始终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态度。从对我国人权白皮书的话语分析可以看出,生存权基于其自身特点决定了其必然具有一定的阶段性,在我国当下的发展阶段,生存权的保护已经不再是人权保护的绝对核心领域。而发展权内涵丰富、覆盖面广,已经成为我国人权话语中的主流词汇和人权保护中的最重要的领域。相关分析参见周强:《浅析人权白皮书中的人权话语及其变迁》,载《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

  ③相关概念及其演变,可参见林胜义:《社会工作概论》,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1年版,第26页;徐震、林万亿:《当代社会工作》,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6年版,第46页;陈良瑾主编:《中国社会工作百科全书》(总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页;李迎生主编:《社会工作概论》,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页。

  ④参见文军:《个体主义还是整体主义:社会工作核心价值观及其反思》,载《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

  ⑤关于社会工作的工作流程和方法,可参见Dean H.Hepworth,Ronald H.Rooney,Glenda Dewberry Rooney,Kim Strom-Gottfried,Jo Ann Larsen,Direct Soicial Work Practice:Theory and Skill,Brook/Cole Pub Co.,2009,pp.36-37;Morley D.Glicken,Social Work in the 21 Century:An Introduction to Social Welfare,Social Issues,and the Profession,Sage Publications,2006,p.33;李晓风:《社会工作——原理?方法?实务》,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80页;李迎生,同注③,第179-180页。

  ⑥参见王思斌:《社会转型中的弱势群体》,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2年第3期;陈成文:《社会弱者论:体制转换时期社会弱者的生活状况和社会支持》,时事出版社2000年版,第34页。

  ⑦参见王思斌、阮曾媛琪:《和谐社会建设背景下中国社会工作的发展》,载《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5期;王思斌:《中国社会工作的经验与发展》,载《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2期。

  ⑧按照某些学者的观点,权利与利益之间往往存在着非常密切难以分割的关系,每一种权利背后必然隐含着一定的利益,而一种既存的利益也总会以某种权利的面貌在社会生活和法律领域中体现出来。或者是隐身于某几种法律权利背后,以一种更为隐晦的方式表现出来;或者是以成为某种法定权利作为其诉求。

  ⑨早期作为一种社会实践性活动,社会工作并没有太多的理论框架和理论意识,相关理论发展缓慢。自19世纪后,对社会工作认识的加深,使得斯宾塞的社会理论和社会达尔文理论(Darwinian Theory)对此产生了影响。美国的道斯(Anna Dawes)和罗森瑙(Nathaniel S.Rosenau)在推动社会工作人员专业化和推动专业训练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推动了社会工作专业知识体系的出现和技能的提升。1917年随着芮齐蒙德(Mary E.Richmond)《社会诊断》(Social Diagnosis)一书的出版,社会工作的方法和技术开始成为独立、可传递的知识构成和技术,揭开了社会工作学科理论建设的序幕。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理论日渐成熟,并与社会工作实践结合越来越紧密。到20世纪60年代,精神分析理论、认知心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纷纷进入社会工作领域,推动社会工作理论进一步向着多元化方向发展。参见文军、何威:《从‘反理论’到理论自觉:重构社会工作理论与实践的关系》,载《社会科学》2014年第7期;李迎生:《构建本土化的社会工作理论及其路径》,载《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

  ⑩参见陆小伟:《功能分析方法管窥》,载《社会科学》1987年第10期。

  ⑪2000年发布的《中国人权发展50年》白皮书。

  ⑫参见1991年发布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

  ⑬“人民的温饱问题基本解决了,人民的生存权问题也就基本解决了”,见同上注。

  ⑭见《1995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

  ⑮参见注⑪。

  ⑯参见《2004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

  ⑰参见《2009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

  ⑱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第1条。

  ⑲参见徐显明主编:《国际人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30页。

  ⑳参见李迎生,同注③,第412-414页。

  【21】Zola,“Toward the Necessary Universalizing of A Disability Policy”,The Milbank Quarterly(1989),p.67.

  【22】学者高登斯坦(H.Goldstein)所言。转引自王思斌主编:《社会工作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41页。

  【23】参见李迎生,同注③,第80-82页。

  【24】参见[美]爱德华•劳森:《人权百科全书》,汪瀰等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430页。

  【25】参见董云虎、刘武萍编著:《世界人权约法总览》,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31页。

  【26】《维也纳人权宣言和行动纲领》序一,第一部分第5段。

Abstract: There ar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social work and human rights protection.Social work on anti-poverty,children,aged people,and the disabled is close related to people`s right to subsistence and development,rights of women,children and senior citizen,and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Social work actually performs a function of protecting human rights in special fields.The idea of human rights,accord with traditional culture,the development process of China social work,and current new situation and new requirement,forms a value foundation of social work.Social work promotes human rights by realization of four functions:social mobilization,model function,restoration of the right,development and perfection of social policy.The goal is to establish a mechanism of “social work based on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ntegrated with social work”.

  (责任编辑朱力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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