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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人权保障

2016-08-30 08:27:31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蒲晓磊

  8月29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明确,拟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18个城市进行试点,试行期限为两年。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并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委托,对草案作说明。周强指出,选择北京等18个城市进行试点,原因在于上述地区案件基数大、类型多,作为速裁程序试点地区,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更容易发现试点中的问题,更有利于检验和巩固试点效果。

  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上述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试点期限也是两年。

  “速裁程序试点,是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先行探索。”周强作草案说明时指出,两年的改革实践证明,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很有必要,成效显著,符合我国司法实践需要和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规律,对于构建认罪认罚案件的分类处理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及时实现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如今,速裁程序两年试点期已满,可将其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继续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试点。在对草案作说明时,周强用了4个“需要”指出了试点的必要性:及时有效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需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司法公正效率的需要;深化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构建科学刑事诉讼体系的需要。

  草案明确了试点案件的适用条件,即:试点案件限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对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以及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不作为试点案件。

  草案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相关诉讼程序进行了完善:

  规范审前程序。为确保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应就指控罪名及从宽处罚建议等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

  明确撤销案件和不起诉程序。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公安部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侦查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规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提起公诉。

  体现认罪认罚程序上从简。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庭宣判,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刑事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体现认罪认罚实体上从宽。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刑事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起诉指控罪名与审理认定罪名不一致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除外。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为确保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在获得及时、充分、有效法律帮助的前提下自愿认罪认罚,防止无辜者受到错误追究,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

  草案还将“强化监督制约”作为试点的主要内容之一:认罪认罚案件,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和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都设置了需经公安部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的严格监督程序。人民法院的裁判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同时也明确了几种例外情形。总之,认罪认罚后的定罪量刑,仍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最终裁判权仍属于人民法院,公检法机关之间的互相制约关系没有变化。同时,为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正执行,防止产生“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方案对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权钱交易、放纵罪犯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情形的,明确规定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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