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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除超生员工是否违法?

2016-11-02 11:16:57   来源:新华网   作者:

  全面二孩政策公布后,各地都在紧锣密鼓地修订有关超生的处罚条款。据《法制日报》记者统计,全国已有29个省份陆续修订了本地的计生条例,目前有7个省份的计生条例规定企业可以开除超生员工。其中,广东、海南、云南和贵州4省规定企业对超生员工直接开除。“企业对超生员工可以开除”或“直接开除”,是否违法,需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纪律处分界限模糊说不清

  2015年新修订的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2条规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注:即超生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确实存在“开除”一说。可对普通企业的员工,这里的“纪律处分”就很模糊了。2008年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企业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但其中不包括“超生”。那么,企业员工违法生育,企业到底能够作出哪些处分,企业能从这些处分中得到哪些补偿,并没有统一的说法。

  开除超生员工是否违法?

  《劳动法》第29条、《劳动合同法》第42条均规定:“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亦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2015年江苏省高级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件判决,很有借鉴意义。当事人刘女士因超生遭公司辞退,事后她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因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该案一审判决公司向刘女士支付近8万元赔偿金。后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后又撤诉。刘女士最终拿到了判决的赔偿金。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违法生育二胎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它和员工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两种法律关系,二者不能混同。”也就是说,员工超生,可以对其施行行政处罚,但劳动权是写入宪法的一项基本人权,不能将劳动权和计生问题进行捆绑。

  当计划生育与劳动权冲突时如何解决?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可见,2007年时,在还没有放开二孩,甚至单独二孩都没有实施的情况下,就算针对要求更严格的国家工作人员,对违规超生的处分,一般情况下也只是降级或撤职,情节严重的,才给予开除处分。在目前已经实施普遍二孩的情况下,企业员工一旦超生,直接顶格处罚开除处分,是否妥当?

  各地计生法规是否违反上位法?

  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地可以根据各自的情况,自行制定适合本地的方案,但地方法规不能违反上位法。“超生开除”这样的条文,有违法理嫌疑,应该考虑统一废止。

  同时,地方立法与上位法存在冲突的问题,需要立法机关增强预防和监督。比如,普适政策应该全国统一,不给地方过多自由裁量权;立法机关要进行的适当性审查,要求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但要合法,不违反宪法和上位法的规定,还要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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