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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开除患癌女教师成为法治之殇

2016-08-22 11:21:20   来源:法制网   作者:刘剑飞

  今年8月14日,因患卵巢癌并发心脏病,32岁的大学英语老师刘伶利在甘肃省人民医院去世。刘伶利的母亲刘淑琴告诉媒体,治疗费高达数十万,家庭不堪重负,刘伶利忍受着癌症造成的全身剧痛摆地摊卖衣服。但让刘伶利雪上加霜的,是她查出癌症之后即遭工作单位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开除,并因此丧失了医保报销待遇。

  一名在高校工作了3年的女教师,身患癌症后却被学校开除,这样的结果实在令人难以接受。更难以接受的是,因为学校停止缴纳医保费用,造成女教师无法享受医保报销,家庭负担过重,最终导致了女教师的辞世。高校所为不仅令人寒心,也暴露出相关制度的缺失。

  首先,刘伶利身患癌症,学校得知消息给予开除,这样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作为一名高校教师,刘伶利和学校存在着劳动关系,有着合同约束。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因患病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但是不能随心所欲,必须建立在劳动者最基本的权益保障之上,即需要根据劳动者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折算一定的医疗期以及换岗位等程序,必须是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且需要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然而兰州理工大学博文学院在得知刘伶俐患癌消息当月就做出开除决定,显然违法,这一点法院的判决也已经印证。

  其次,开除刘伶利后,学校停止为其医疗保险进行缴费,这对于身患癌症的女教师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如此落井下石,不仅将其推向绝望的深渊,更暴露出学校的残忍和冷漠。可以说,刘伶利的死亡与学校单方面停止医保缴费有着直接因果关系。

  这件事也暴露出当下医保制度存在的一些弊端。医保的目的是医疗保障,是减少患者负担,可是现实中,因为医保通常与劳动关系捆绑,一旦劳动关系终止,医保也被“终止”。就拿此案来说,理论上学校终止的医保,刘伶利可以通过申诉投诉或者举报等手段要求原单位缴纳,或者通过个人自费缴纳来延续,但是这对于一个身患绝症且没有收入来源的患者来说,有着无法承担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医保规定在现实生活中会可能遭遇的尴尬。那么是否可以考虑从其他方面给予补充式的救济手段?比如,充分利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或者建立慈善帮扶救助机制等进行破解。

  刘伶俐医保“断顿”是由于学校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造成的,如今法院已经判定学校行为违法,但并未受理刘伶利家属 “恢复社保”的请求,主要原因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明确,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也就是说,刘伶利的诉求不在法院受理的范畴内。笔者以为,有必要将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这种行为的处理权交还给劳动仲裁机构或者法院,因为这才是确保劳动者维权底气的根本。

  如何确保劳动者权益保障不打折扣,不仅关系着社会公平正义,也关系着公众的法治信仰,这就需要从法律层面进行规范和补漏,建立更加完善的医疗保障机制,建立更加严格的劳动权益保护体系。唯有如此,才能确保悲剧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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