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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限制公权推动保障人权

2016-06-17 08:12:57   来源:法制网   作者:王立峰

  根据国务院新闻办6月14日公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实施评估报告》,《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规定的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回顾这个阶段的工作,值得肯定的一点是,以限制公权来推动人权保障,取得了一定进步。

  人权是现代社会的重要价值。欲实现人权,断然不能离开法治。在人权保障的路径选择上,法治是人类深思熟虑的结果。如果缺乏人权赖以实现的法律和政治秩序,那些宣言和文件中长长的权利清单不过是空洞的说辞。是以,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以保障人权为价值目标。诚如习近平总书记在2012年12月4日纪念宪法颁布实行三十周年大会上讲话中所指出的:“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通过法治来实现人权,则必须要限制公权。权力是必要的恶。一方面,权力是维系国家系统顺畅运行和社会公共生活秩序的必备要素。离开公共权力,人类社会就可能陷入自然状态,社会生活就会陷于无序;另一方面,权力也经常侵犯公民的个人权利,有时甚至会成为人类文明进步的绊脚石。所以,欲防止公权侵犯人权,就要限制政府权力。一个权力有限的政府虽然不会必然地保障所有人的人权,但要保障人权的话,这是一个起码的条件。人权保障的实践表明,为了保障人权,必须防止权力滥用;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必须对权力运行进行制约和监督;为了对权力运行进行制约和监督,则必须推进权力公开。只有权力公开,用权才不能任性;只有权力公开,才能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人们衡量一项权力是否受到了有效的制约与监督,一个显而易见的标准就是,看它是不是在阳光下运行,是不是透明的。如果权力运行暗箱操作、腐败丛生,则显然缺乏有效的制约与监督。因此,限制公权的一个价值目标在于使权力运行具有充分的透明性。权力只有在公众的眼皮底下运作才是最安全的,唯有通过透明的权力运行机制,权力的运行才能免于腐败,免于侵犯人权。

  2012年以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坚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努力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通过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一是深入推进政务、党务、司法等各项公开,不断扩大公开领域、内容和范围,凡是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群众普遍关注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事项、易发生腐败问题领域和环节的事项,都做到及时公开,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二是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协商民主等重大事项决策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渠道,畅通监督渠道,广泛听取民意,让权力在群众监督下运行。三是发挥社会监督、网络监督作用,使权力运行行为及时暴露在公众监督的阳光之下,特别是通过互联网信息平台,丰富公民表达渠道,对公务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当然,通过权力运行公开,以限制公权来推动人权保障,仍然任重道远。正如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指出的,“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毫无疑问,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保障人权的根本之策。

  (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人权教研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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