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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创新检察工作模式

2016-05-18 09:03:23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卢乐云

  习近平同志强调,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是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以审判为中心的要义就是以庭审为中心,在任务上以查明事实、适用法律为重点,贯彻直接言词证据原则和证据裁判规则,实现诉权保护和公正裁判。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肩负多方面职能,应顺应诉讼制度改革需要,积极创新检察工作模式。

  创新证据体系构建模式。构建证据体系是检察机关履行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诉讼监督等各项职能的基础性、核心性工作。目前在庭审中,证人、鉴定人出庭率较低,法庭调查往往采取宣读书面言词证据的方式举证、质证。这些言词证据主要形成于侦查阶段,并以笔录形式、以案卷卷宗为载体进入审判阶段,形成了以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等书面言词证据为主要支撑的传统证据体系模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须“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据此,证人、鉴定人乃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证将成为庭审常态。为此,检察机关应创新刑事案件证据体系构建模式,以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间接证据构成证据链条,运用逻辑推演形成证据体系,取代以书面言词证据为支撑的传统证据体系,以适应庭审对证据的新要求。

  创新指控犯罪模式。代表国家指控犯罪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主要表现为在法庭上进行举证、质证和围绕证据展开辩论,通过述事、释法、说理等阐明定罪量刑的主张。随着证人、鉴定人乃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实行,法庭庭审方式发生重大变化,静态的书面证言变为动态的法庭作证,由指控一方宣读书面证言、出示实物证据变为控辩双方对出庭作证的人进行交叉询问,有关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结论也将交由相关人员在法庭进行辨认或质证。检察机关及其公诉人应创新法庭指控犯罪模式,从运用书面证言指控犯罪,转向安排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证实犯罪;从结合书面证言出示实物证据,转向证人当庭对实物证据进行辨认和围绕实物证据陈述案件事实;从指控方宣读证言、出示证据等举证模式,转向控辩双方对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进行交叉询问、质证以及进行辩驳,促进庭审功能充分发挥。

  创新审查起诉模式。审查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相对于审判,审查起诉具有过滤、分流和指控准备的功能。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应面向审判、围绕审判,以审判的视角把握证据标准。从致力于证据的证明力,转向同时关注证据能力,及时排除非法证据,对瑕疵证据进行补正;从致力于对卷内证据收集、固定、保存的审查,转向同时关注将卷内证据向法庭举证、质证和论辩;从致力于对证人证言的印证性审查、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审查、对侦查人员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转向同时注重对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质证的准备,对证人出庭作证可变性的预测,以及依法落实对证人的保护。同时,在审查起诉阶段应更加关注无罪、罪轻的事实和证据,切实保障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创新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是检察机关监督公权力运行的重要职责,是国家惩治腐败的重器。目前,在实践中形成了从供到证、以供促证的惯用侦查模式,不少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措施上致力于对人的控制,在侦查突破上注重获取口供,基本上依靠言词证据定案。面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种侦查模式可能导致一些案件侦查和起诉的事实难以经得起法庭检验。检察机关应创新侦查思路,在查证和取证空间上,基于互联网快速发展,从单一收集物证书证,转向同时重视借助电子信息进行侦查,查证取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在查证和求证方向上,针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活动,通过实施动态侦查措施进行监控,从中获取再生证据,进而实现原生证据和再生证据在证实犯罪上的结合。充分运用技术鉴定手段和逻辑推演方法,提升职务犯罪侦查的科技含量和逻辑运用水平,促使犯罪嫌疑人在证据、科技和逻辑面前如实供述,进而形成由证到供、以证促供、证供结合的新侦查模式。

  创新诉讼监督模式。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宗旨在于,通过公开、公正、透明的审判程序,保证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防止冤假错案发生。检察机关应通过创新诉讼监督模式,助推这项改革落实。在诉讼监督理念上,切实贯彻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具体而言,对侦查活动的监督,逐步实现提前介入侦查,将监督融入引导侦查之中,促进侦查工作围绕庭审标准进行,依法收集、固定、保存证据,遵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更加关注庭审,围绕是否遵循庭审中心原则展开监督。同时,要把握监督时机,切实维护审判的权威性、独立性。在监督对象上,从以往单纯注重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的监督,转向同时关注对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尤其是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进行救济,通过保障诉讼权利强化对诉讼活动的监督。

  (作者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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