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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务川:七旬老太遭车祸 法律援助帮索赔

2016-04-12 15:35:44   来源:中国网-中国视窗   作者:甘玉萍 龙琳

  案情简介

  2014年9月28日中午,张某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在务川县城东升大道水泥厂路口路段,将李某撞倒在地,这次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右锁骨中外段骨折、右第3肋骨骨折、右腓骨下段开放性骨折等多处受伤。李某受伤后紧急送往务川自治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5天后出院,医疗费用张某已全部支付。肇事摩托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11月12日,经务川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在此次事故中李某负次要责任,张某负主要责任。2015年2月3日,经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1、伤残等级:李某目前右上肢损伤的伤残等级属拾级。2、后续医疗费用:李某适时摘除其固定器的医疗费用需人民币约6000元。李某本次损伤的误工期限为120日;护理期限为60日。收到鉴定书后李某多次与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协商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赔偿事宜未果。

  承办过程

  2015年3月15日上午,步履蹒跚的李某来到务川自治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向该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甘玉萍诉说了发生在她身上的不幸。现年70余岁李某是务川县都濡镇杨村村狮坡组村民,因看管孙子读书,已在都濡镇杨村村委会附近租房居住多年。李某全家都是农民,无固定经济收入,全家八口人的生活靠儿子媳妇外出务工维持,老伴现已是70余岁,四个孙子都未成年,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根本就请不起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了解到李某家庭经济确实贫困后,该中心的工作人员甘玉萍当即受理了此案,为李某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她维权。

  承办结果

  承办人受理本案后,引导李某通过诉讼程序依法维权。在办案过程中承办人认真查阅了本案的相关材料和应适用的法律依据,并收集了李某已在城镇租房居住多年的相关证据。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将张某及其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2015年3月31日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辩论时,承办人提出李某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已在城镇租房居住多年的事实,主张她的残疾赔偿金和护理费等应按城镇居民标准予以赔偿的代理意见,得到了法官的认同。2015年4月14日法院再次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于2015年5月17日前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金额45000元。

  二、被告张某垫付的医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8503.35元,被告张某自愿放弃。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元,原告李某自愿承担。李某对此调解结果十分满意。

  4月28日,李某来到务川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室,十分高兴地告诉承办人,保险公司已将45000元转到她的银行卡上,她很感谢务川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她提供法律援助,她说是法律援助为其讨回了公道。

  案件点评

  一、法律援助是正义得以落实的有力保障,“打官司难,难打官司”这句耳熟能详的俗语,道出了中国公民诉讼的普遍困难。除了司法腐败等其他各种因素以外,诉讼费用的居高不下和一些律师不愿意和不敢接手的某些类型的案件,也是造成了这种局面的重要原因。很多经济窘迫的人虽然渴望通过打官司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却苦于无力承担巨额诉讼费用而不得不忍气吞声,甚至,眼睁睁的看着自己的合法权益持续遭受侵害。虽然没有哪个机构认可或者明示支持这么一种失衡状态,但是当这种状态由于无法启动诉讼程序而不得不无休止的持续下去的时候,实质正义就变得遥遥无期。法律援助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一问题。

  二、据悉,2015年以来,务川自治县司法局从五个方面狠抓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一是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全县15个乡(镇)依托司法所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残联、看守所等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在117个村(居)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点;二是凡涉及妇女儿童维权方面的,只要符合相关规定,优先受理和指派;三是切实提高妇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和效率;四是做好妇女、未成年人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利用“3.8”、“3.15”、综治宣传月等活动,组织法律援助律师、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开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宣传活动,在全社会营造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五是充分发挥“12348”法律援助专线对来电、来访的法律咨询。2015年以来,该局共受理妇女维权案件216件,为受援人挽回经济损失5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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