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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亮:中国民法典的时代特征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陈亮

  21世纪的中国,既不同于诞生法国民法典时的风车水磨时代,也不同于制定德国民法典时近代工业刚刚起步的阶段。我们要制定一部顺应时代潮流的民法典,除了在立法技术上追求概念的严谨、体系的动态平衡,还应当紧紧抓住时代的脉搏,回应现代社会的时代特征。

  民法典以维护人格尊严为核心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作为部门法的民法典理应在规则制定、解释适用等方面贯彻落实宪法的精神和价值取向。这要求我们一方面在民法典的规则设计上必须更加注重对个人人格权益的保护,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益的制度安排提供更充足的空间、更精确的界定和更多元的保护,为民事主体人格的充分发育提供足够的制度保障。另一方面,也要求在整个民法典的规范中,渗透人格尊严的价值取向,在财产权领域的相关规范中也要确立自由的边界,防止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人格平等及人身自由遭受不应有的限制和损害。同时,应当更加注重维护弱势群体意义上的平等,对民事法律关系中弱势一方,例如对未成年人、消费者给予更多的便利和保护,实现社会实质上的公平。

  信赖保护原则是民法典应有之义

  对确定性的追求既是社会交往活动的必要前提,也反映了人类对本体性安全的深层次需求。如果社会缺乏最低限度的信任关系,人与人之间就像处于一种潜在的战争状态,正常的社会交往也会深受干扰。随着传统熟人社会的消解和现代陌生人社会的形成,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信赖机制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传统社会建立在个人情感纽带上的信赖基础逐渐演变为依靠象征符号(如语言、文字、货币等)、专家系统等“脱域”机制所建立起来的间接信任机制。民法典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是对市场经济起支架性作用的法律规则,通过民法典规范的合理设计,对于维护、构建、完善社会的信任机制有重要的推动意义。这主要体现在整个民法典中始终贯穿信赖保护的原则和以外观责任为理论基础来构建有关市场主体、交易规则和财产归属等相关制度,从而增强交易中的可预见程度,维护交易安全,对民事交往中的合理信赖以制度化的保障。

  作为一种独立人格权的个人信息

  随着信息社会以及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信息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一方面,信息已经成为一种宝贵的社会资源,对信息的收集运用不仅可以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也是政府进行有效的社会管理的重要途径,对信息的占有就是对财富的占有。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匮乏性的经济假设在信息领域同样适用,信息不对称和信息匮乏也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常态。另一方面,在信息产业和网络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人们在享受信息化所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个人信息数字化处理的风险。个人信息的不当收集和利用,可能导致公民的敏感隐私遭受侵犯,人格特质暴露无遗。例如现在许多电子产品都带有自动定位功能,并且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获取用户的姓名、电话号码、出生日期乃至指纹等敏感信息。通过对碎片化的个人信息的拼凑,就可以完整地刻画出一个人的人格形象。

  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当明确将个人信息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加以规定,妥善协调好对个人一般信息的利用与对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之间的关系,既要为信息产业的发展、社会的治理留下足够的空间,以应对信息的全球化竞争,也要为个人人格保护和信息自治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当然,信息化社会对民法典的影响并不仅仅局限在个别权利上,还表现在整个法典中体系性地处理好信息自治、信息公示和信息分享机制。原则上,民事主体应对其所掌握的信息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利,以满足其自我决定和自我发展的需求。同时在利益衡量的基础上,根据公平和效率原则,应当确立完善民商事主体的信息登记制度、财产权领域的公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中的信息告知义务。通过民法典的相关制度设计,使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和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之间形成良好的利益格局。

  民法典须系统处理好三种风险

  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所谓风险,是一种将来可能关系中的危险程度。风险事实的发生与否超出人们的掌控能力,风险因素的存在具有不可避免性。工业时代来临,人们已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可以掌控、预防、减少自然界带来的风险。但是,当科技发展的钥匙开启社会财富之门时,大量的人造风险却在相应地增加,高度危险的设施、新技术的运用已成为社会运作所不可或缺的部分,例如核电、大坝、高速运输工具等在人类改造自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蕴含着巨大的风险。因此,现代社会的运行机制正从财富分配的逻辑转向风险分配的逻辑。

在此背景下,民法典需要系统地处理好社会生活中三种典型的风险:自然风险、人造风险和交易风险。对于自然风险规制的发展趋势虽然是更多地通过保险法、社会保障法等制度来进行损失的公平分担,但在民法典内部则应更多地强化风险自担的规则,因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原则上应由权利人自己承担,没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损失应止步于发生之处,以符合公平和效率的原则,也有助于培养一种健康的生活态度。而对于人造风险所引起的损害,在民法典中应当由风险的制造者、扩大者和受益者来合理分担。这表现在无过错责任的贯彻、安全保障义务的扩张和合同中附随义务的强化。让最有能力控制风险的人承担损失,能够更好地激励相关主体提前防范和化解风险,对受害方提供有效的救济。关于交易风险,理论上可以认为每一个交易都是“危险”的,在民法典中应当着力维护在交易关系中处于典型弱势的一方,同时坚持交易关系的相对性原则,由交易主体之间通过理性的计算、自愿的协商加以妥当的分配,防止第三方的不当介入和风险的不当转移。

  民法典彰显中国气派

  民法典是一个国家一个时代法律文化的结晶,体现了一个民族的法律智慧。在精致的法律技术和抽象的价值判断背后,是一个社会最现实的时代特征和精神风貌。中国的民法典既要具有向上的兼容性,批判性地借鉴吸收以往世界各国民事立法的有益经验,又要具备时代的容涵性和强烈的现实感,把握时代的精华与社会发展的趋势,凸显中国特色,彰显中国气派,为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充分的制度供给。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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