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不断扩大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覆盖面,濮阳县检察院积极采取三项措施,稳步推进刑事法律援助试点工作。
一是在审查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中,对于经济困难的、审查起诉时年龄超过75周岁的、作无罪辩解的、认知能力差影响案件正常诉讼的、社会影响大公众高度关注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已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在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告知其有权申请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并负责将申请转交本县法律援助中心办理。
二是对审查起诉阶段经济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在案件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告知其有权申请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代理刑事诉讼,并负责将申请转交本县法律援助中心办理。
三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依法通过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并将侦查部门起诉意见书副本、检察机关指定辩护函送交本县法律援助机构办理。
据统计,截止2016年3份共对符合条件的18名刑事被害人,30名犯罪嫌疑人转交了法律援助申请,对2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指定了法律援助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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