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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权政策与维和的发展进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巨大贡献
[意大利]斯特凡诺▪韦尔诺莱
第一章 1945 年后发展权的实施与保护 第二次世界大战恐怖而残酷,无数“平民”卷入其中,其规模之大,史无前例。因此,尊重并保护“人权”的问题摆在眼前,迫切需要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
就这一问题,1948 年西方国家制定了一些详尽的基本原则,涵盖在《世界人权宣言》中(此后有1949 年最新的《日内瓦(四)公约》)。《世界人权宣言》用相当模糊的字眼概述了人权问题,例如“道德”“公共福利”和“公共秩序”等。
随之发布的公认基本原则包括“生存权”“身体完整”“个人安全”“自由”“平等”“产权保护”等,还包括了法律层面的“公正审判”和“无罪推定”等原则。
因此,人们越来越深切地感受到通过区域化和专项化规定对人权采取国际保护的必要性:例如《非洲宪章》《美洲国家宪章》和《欧洲人权公约》等协议的制定。
第二章:中国与人权,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
引言:
中国在充分尊重国际法规定人权方面的最重要发展的历程,可以概述为几个关键性的阶段。
中国正在向法治国家迈进
“四人帮”被打倒并遭逮捕后才承认法律及政治的作用,同时也巩固了社会主义的合法性。
因此,1978 至1982 年间,中国通过了一部新宪法,其中七项基本法律确立了法律体系和经济体制的基础,包括民事诉讼法,重组法院和检察院,规定律师的作用等。
宪法法律规定的直接来源是中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部级委员和部长发布的行政法规。中国共产党发布的最高级别文件可以视为宪法法律规定的间接来源,对确定政府的指导方针和最高人民法院这一最高级别的司法机关的法律作用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主要宪法目标的实现和中国共产党行动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这是为了支持中国共产党肩负起实现基本目标的主要责任。
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显然是一个转折点:第71 至75 条保障了守法公民的财产权,第94 至98 条保护了公民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第99 至105 条规定了公民的个人权利,如维护形象的权利和保护健康及个人尊严的权利,还禁止“包办婚姻”这一中国封建社会通行的做法,并做出加强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病人及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规定。
2012—2015 年中国人权计划
中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是中国政府实施宪法保障措施,尊重人权原则并实现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最重要的举措。
这些措施表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向联合国做出的承诺,与其它国家在平等和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展开对话、合作和贸易的决心。
中国建立了覆盖全国的基本医疗体系,保护公民的健康权。
中国政府还在倡导在环境、能源和文化等领域采取实质性措施,首要的就是采用新信息技术。
从公共机构的角度来看,应当强调的是,国家尊重并保障各党派(包括非共产主义者)、各代表团体及少数民族和文化代表的权利,允许他们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
中国极度关注社会最脆弱或弱势的群体:妇女、儿童、残疾人——为他们创造一个能够发挥其作用的社会。
中国的人道主义努力主要体现在其与联合国在印度尼西亚(2003 年)和海地(2010 年)合作展开的23 次维和行动中,中国共2 万3000 名维和士兵对维和行动提供了大力支持,他们还被派往刚果、利比里亚、黎巴嫩、南苏丹和达尔富尔。这些维和行动中的大多数部队精锐、运输工人和医疗专家都来源于中国。
总结:中国在互相尊重的原则上,为本国和国际人权的保护与发展积极拓展方法和机遇。在此方面,中国媒体如电视、广播、报纸和社交网络都需要付出巨大的努力,将中国的意图传达到世界各地。
(作者系意大利《亚欧杂志》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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