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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龙海检察院实行捕后羁押性审查制度

2015-09-07 14:21:05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林志南

  近日,福建省龙海市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对一起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陈某再次启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通过组织干警深入看守所及侦查部门了解情况,调查发现,嫌疑人陈某无前科劣迹,主动投案后表现良好,且积极向被害人赔偿医疗费和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为犯罪嫌疑人郭某无需继续羁押,于是向公关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建议,公安机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从而有力地维护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理念。

  据了解,该院积极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积极探索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新举措,多渠道获取羁押必要性审查线索,不但注重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等当事方获取羁押必要性线索,侦监部门还积极与公诉部门、监所部门、公安机关、法院沟通联系,全面了解犯罪嫌疑人在捕后的证据变化情况,发现羁押必要性线索。

  同时,该院重点关注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交通肇事案件,故意伤害轻伤案件,数额不大、积极退赔退赃的盗窃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等,发现和审查不当羁押的情况。注重初步筛选与重点审查相结合,有侧重地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将犯罪性质不恶劣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患严重疾病、自首、立功、犯罪未遂、过失犯罪的捕后在押人员列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重点对象,通过初步筛选,确定审查重点,再对重点审查对象进行审查,有的放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

  为减小因释放犯罪嫌疑人而带来的诉讼风险,保障办案程序得以顺利进行,该院还加强强制措施变更前的风险评估。变更前积极与办案部门取得联系,了解在押人员的犯罪情况,听取办案人员的意见,向看守所了解在押人员的羁押表现,听取管教民警的意见,主动到在押人员所在的连队、学校、工作单位了解其平时的表现情况,最后再结合在押人员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其进行诉讼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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