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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男子服刑20年后改判无罪 取证或存威胁引诱

2015-08-24 09:09:34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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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无罪后,杨明与家人团聚。

  8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杨明故意杀人案”再审宣判:杨明无罪。曾经的“死刑犯”杨明服刑20年“拒不认罪”,从31岁到年过半百。杨明走出监狱后,跪在了84岁的母亲跟前。有专家指出,在推行“疑罪从无”司法理念上,杨明案的依法纠正具有典型的积极意义。与“呼格案”“聂树斌案”不同,“杨明案”中尚未有真凶或疑似真凶现身。杨明“喊冤”20年的背后,到底发生了什么?
 
  喊冤
 
  入狱20年来不认罪不减刑
 
  1995年2月,贵州天柱县一位名叫王红(化名)的女性被害。天柱县凤城镇人杨明被锁定为犯罪嫌疑人,后被逮捕、起诉。1996年12月,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杨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
 
  一审认定:杨明于1993年与被害人王红相识后,双方多次发生性行为。在王红前往广东打工期间,杨明又与杨某某恋爱。王红获悉他们同居后便回到天柱县,于1995年1月21日晚找到杨明说清楚,二人发生争吵。杨明见甩不掉王,遂起杀人恶念,将王带到其家住房一楼开的卡拉OK厅。次日凌晨1时许,杨明将王红扼死,并将尸体运至其住处附近的荷花塘下水道内隐藏。尸体于1995年2月18日经雨水冲出后被发现。经被害人亲属辨认,死者系王红。经法医鉴定,“王红系被他人扼颈致呼吸障碍而窒息死亡”。
 
  一审判决后,杨明不服,以“没有杀人,要求改判无罪”上诉至贵州省高院。1998年3月,省高院做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杨明仍不服,并以“没有杀害被害人”为由进行申诉。1998年8月3日,贵州省高院驳回其申诉,决定维持原判。
 
  此后,杨明在服刑期间,一直不认罪,也未申请减刑,且继续申诉。杨明的母亲周德英20年来坚持为儿子“喊冤”。杨明的妹妹杨孟贞说,这些年,他们去过贵州省高院、省检察院等部门反映。
 
  2014年10月,杨明案出现转机,贵州省检察院对该案启动复查,并于今年4月,以“生效判决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贵州省高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省高院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杨明案再审。6月11日,再审开庭,不公开审理。
 
  8月11日,贵州高院再审判定,杨明故意杀人的事实及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认定被害人王红被害时间、地点及认定系杨明杀害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判决杨明无罪。据杨明代理律师介绍,再审宣判后,法官向杨明作了道歉。
 
  再审
 
  虽无真凶现身但疑点多多
 
  与“呼格案”“聂树斌案”不同的是,杨明一案并未有真凶或疑似真凶现身。那么,杨明案有何“疑点”?
 
  “现有证据能否证明致死被害人的是杨明”是该案再审焦点。庭审中,杨明及其辩护人、贵州省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均发表了指向“杨明无罪”的意见。
 
  ——现有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检察员认为,该案重要证据如“被害人的粉色短裤”“杨明家粘有荷花塘污泥的木棒”以及“杨明脸上疑似与被害人抓扯形成的伤痕”,不能形成完整的、封闭的、指向杨明作案的证据链。例如,现场勘查时,公安人员发现进入杨明家厕所处有两根木棒交叉放在通道上,在木棒与地面接触处有明显移动痕迹,木棒上粘着荷花塘泥土指印(无纹线)。但再审出庭检察员认为,案发到发现尸体近一个月,木棒移动不能排除其他原因可能性,而木棒上的泥土是否是荷花塘泥土,因未经鉴定,不能据此认定是杨明作案时留下的痕迹。
 
  ——证人证言存在矛盾。检察员指出,原判决的证据主要来自与杨明同居的杨某某的证言,但杨某某前后证言之间、证言与法医尸检报告之间存在矛盾,未得到合理排除,证言存疑。且包括杨某某在内的证人证言均非“亲眼目睹”,证明力较弱。
 
  比如,杨某某证实在杨明家三楼睡觉醒来时,听到一楼卡拉OK厅有音乐声、吵架声,后下到二楼时听到就像老人生病难受的呻吟声,同时听到泼水声。但检察员认为,在有卡拉OK音乐声的情况下,杨某某在三楼能听到吵架声、在二楼听到呻吟声及泼水声,显然与常理不符。
 
  ——案发时间、地点不清。辩护人和出庭检察员均认为,原判仅凭杨某某证言认定卡拉OK厅是案发“第一现场”,但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及照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等证据并不能佐证杨明在卡拉OK厅杀害王红。
 
  此外,死者近亲属的证词称,案发当晚王红离家时说是杨明在外面等她,但均未亲眼看到,且其证言只能证明被害人失踪的时间,不能证明王红死亡时间。
 
  据再审判决书,法庭采纳了杨明及其辩护人的主要辩解理由、辩护意见和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法院再审认为,“综合全案证据,不能得出杨明杀害了王红的结论。”
 
  反思
 
  侦查取证或存威胁引诱
 
  “杨明故意杀人案”被依法纠正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受访法学界、实务界人士认为,在推行“疑罪从无”审判理念、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等司法实践与改革的过程中,杨明案值得引以为鉴。
 
  业界人士指出,虽然杨明案的侦查、起诉以及原审判决发生在20年前,不排除当时客观因素制约使原本有可能避免的“冤案”一步步“坐实”。但从此案经过来看,一些可能导致“冤案”发生的“关键环节”仍值得反思。
 
  ——侦查取证或存“威胁引诱”。再审出庭检察员指出,关键证人杨某某1995年4月4日被公安机关以故意杀人为由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先后对其进行了三次讯问,杨某某均未证实杨明杀人事实,但同月12日,公安机关以赌博为由对杨某某转为收容审查后,杨某某先后五次证实了杨明告知她将王红杀害的犯罪事实,同年5月23日杨某某被解除收容审查予以释放。检察员认为,从杨某某提供证言过程来看,不能排除其被威胁及引诱作证的可能性,杨某某证言合法性存疑。
 
  ——原审起诉或有“把关失严”。1996年,黔东南州检察院首次以故意杀人罪起诉杨明时,曾被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但仅隔一个月后,黔东南州检察院便重新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杨明。杨明的再审辩护律师张磊称,检察院第二次起诉并没有新增证据。
 
  ——原审判决未能“小心求证”。再审判决书指出,该案关键证人杨某某的许多证言,“根据日常经验判断”都难以合乎情理。但原审判决并未对其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或排除。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顾永忠、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王宗跃律师等认为,此案说明,为最大限度避免冤假错案,应进一步加快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切实施行“疑罪从无”法治理念。(文中王红为化名)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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